2017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合集下载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表号:京人社统关系19表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填报单位(盖章):年月计量单位:万元、人补充资料:欠付农民工工资原因:□ 1.工程款未到位□ 2.劳务费未到位□3.其他原因(具体说明)填表人:负责人: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在京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2.报送时间:月后5日前。

3.审核关系:7=8+10- 144 -- 145 -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报表单位名称(公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在京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2.报送时间:建筑施工企业每个工程开复工前。

表 号:京人社统关系20表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 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止- 146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统计汇总表区(县)名称(盖章): 年 月 计量单位: 万元 、人补充资料:欠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及此原因引起欠付的企业户数:□ 1.工程款未到位 户数 □ 2.劳务费未到位 户数□3.其他原因 户数填表人: 负责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在京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2.报送时间:月后10日前。

表 号:京人社统关系21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编号 - 147 -北京市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统计表填表单位: 20 年 季 计量单位:户、人表 号:京人社统关系22表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止说明:1.统计范围:全市所有企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时间:本季末月25日前。

3.审核关系:行关系:1=2+12 2=3+4+5+6+7+8+9+10+11 12=13+14+15 列关系:9=10+11+12+13+14+15+16+17+18北京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表填表单位:20 年季表号:京人社统关系23表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 148 -主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说明:1.统计范围:全市所有企业法人单位。

费用定额2017版

费用定额2017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查表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查表

位醒目位置情况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
18
五、加 强组织
查看相关资料和台账。将已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 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项目与现有工程项目数比对, 现有工程 个,实行分账管理 个,建立率 %。 计算建立率。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 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与工 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 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
查看相关资料和台账。将已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 项目与现有项目数比对,计算实行工资专户项目 现有工程 比例。
昭通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查表
县区:
督查时间:2017年

日至
月日
序号 1
督查内容
督查要求
督查方式
督查结果
查看相关痕迹资料。将已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项
目数与现有工程项目数比对,计算按月支付项目 现有工程项目 10 个,实行按月支付 10 个,比例10 %。
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按月支付工 资情况
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 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处理相关制度,畅
7
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建立情况 通窗口、门户网站、投诉举报电话等欠
薪投诉举报渠道
实地检查举报投诉窗口设置情况。
二、严
抽查电话和门户网站是否畅通。
肃查处
欠薪违 法行为
查看相关资料和台账。将设置维权告诉牌的项目 数与现有工程项目数比对,计算比例。
现有工程
个,设置维权告示牌
3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建立情 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全员实
查看相关痕迹资料。将已实行实名制的项目与现 有工程项目数比对,计算建立率。

费用定额2017版

费用定额2017版

《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其中:(一)本定额税金的计算基数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最新)

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管理对象实施范围为全县各类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管理对象为在我县从事各类建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等活动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xx县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全县各类建设施工工程中,督促指导工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情况实施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账、完善考勤记录、按月统计发放农民工工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方式,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我县的和谐稳定。

具体要求如下:(一)通过把建筑用工实名制有关内容写进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确保实行建筑用工实名制措施的落实。

(二)工程总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

(三)工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均应建立建筑施工项目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员制度并进行公示,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后15日内,需将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建筑施工项目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管理员制度报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四)工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分别对自己雇用的工人进行直接管理;专业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由其对自己雇用的工人和劳务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进行统抓统管;工程总包单位对项目总体用工情况进行统抓统管,全面掌握项目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并制作项目用工总花名册及时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用工花名册应包含每个班组班组长姓名及联系电话、每名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劳动者参与及结束本项目工作的时间,结束工作后工资是否已足额支付等信息。

新参加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在参加本项目工作当日纳入花名册管理,已结束本项目工作的人员应注明离场时间,相关信息应保留至少两年。

劳动者姓名、参与及结束本项目工作的时间要在项目工地张榜公布。

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绍兴市建筑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防患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4〕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务工人员。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各县(市、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内企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依职责范围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对市区内的指导、检查、监督,由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照绍兴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完善管理网络、合同签订、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纠纷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监督的管理职责,防止并及时处理企业(包括分包企业、项目部以及班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劳动用工及民工工资管理网络,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民工工资协调员,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劳动工资员。

形成企业与项目部、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

企业的分管领导、民工工资协调员名单应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部劳资员名单上报企业备案。

第六条企业应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落实工作,建立督查制度,对项目部实施《劳动用工五项制度》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务工人员工资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及早、妥善处理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17修订版)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就工程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作业概况总包(或专业分包)工程名称:劳务作业地点: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2. 劳务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天。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3. 劳务作业质量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并符合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4.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4.1劳务分包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RBM:)。

4.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

前款所述合同价款为含税包干价,具体以承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的实际金额为准。

除第12条【劳务作业变化】和第13条【劳务作业价格调整】调整合同价款外,不再调整。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附件;(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签证等文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9)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6.标准规范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福建省、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程和标准;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承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执行;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承包人同意;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1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付款表

工程施工付款表

工程施工付款表序号项目名称施工内容施工单位支付比例金额(万元) 款项支付进度备注1 建筑施工项目地基处理、主体结构、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等 ABC建筑公司 10% 50 10% 安装工程尚未完成,款项暂不付清2 建筑装修项目室内装修、家具安装等 XYZ装饰公司 20% 30 20% 已完成室内装修工程,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进度3 暖通工程项目供热、供暖设备安装等 MNO暖通公司 15% 20 15% 暖通设备已安装完毕,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工程进度4 给排水工程项目饮水设备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安装等 PQR给排水公司 10% 15 10% 给排水设备安装已完成,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工程进度5 电气工程项目电气设备安装、照明设备安装等 STU电气公司 25% 40 25% 电气设备安装已完成,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工程进度6 智能化工程项目控制系统安装、智能家居设备安装等 JKL智能化公司 10% 25 10% 智能化设备安装已完成,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工程进度7 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等 GHI园林公司 10% 10 10% 绿化工程已完成,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工程进度8 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安全设备安装等 EFG安全防护公司 10% 15 10% 安全防护设备已安装完毕,款项支付进度按照实际工程进度总计 225以上为工程施工付款表,根据各个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度,分别确定了支付比例和金额。

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核实工程进度,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付款,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按要求完成各项工程内容,确保工程质量,保障项目进度。

同时,业主要及时支付款项,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希望以上付款表能够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管理提供参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鄂建设文〔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辽宁省2017定额费用标准(人机取费正式)B-07

辽宁省2017定额费用标准(人机取费正式)B-07

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 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2017 年辽宁省各专业工程定额的综合费用中。

四、本费用标准中的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本费用标准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雨季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均为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费率。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自行确定费率。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按本费用标准费率标准执行。

六、本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施工费、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的规定。

七、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费用标准中的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执行。

八、本费用标准不分企业级别、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均按本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九、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的“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

十、本费用标准中的“×××以上” ,不包括×××本身,“×××以下”包括×××本身。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 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一、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辽宁2017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整理)

辽宁2017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整理)

辽宁省2017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说明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费用标准)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地建设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地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地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地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地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地建设工程使用本费用标准时,应遵循本定额地规定进行工程计价.二、本费用标准与2017年辽宁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绿色建筑工程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配套使用.三、本费用标准中地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2017年辽宁省各专业工程定额地综合费用中.四、本费用标准中地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五、本费用标准中地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雨季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利润均为社会平均水平地基础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或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自行确定费率.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按本费用标准费率标准执行.六、本费用标准中地安全施工费、规费,为最低费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实际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上浮,但规费不得高于当地人设部门地规定.七、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本费用标准中地招标控制价费率标准执行.八、本费用标准不分企业级别、工程规模与承包方式,均按本费用标准地相关规定计取相应费用.九、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地综合单价,应按本费用标准地“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中地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方法并考虑风险组成综合单价.十、本费用标准中地“×××以上”,不包括×××本身,“×××以下”包括×××本身.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地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地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2016〕3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如下:一、建设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各项费用组成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地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地各项费用.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地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各类工程.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地工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地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等.(二)措施工程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地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地费用.内容包括:1.技术措施费:是指工程定额中规定地,在施工过程中耗费地非工程实体可以计量地措施工程,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容包括:(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工程定额中列项地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地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地安、拆、运输费用.(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地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4)垂直运输费.(5)施工排水及井点降水.(6)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地生活和生产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地面硬覆盖、临时围挡、大门、临时建筑、临时管线安装等临时设施地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7)其他工程2.一般措施工程:是指工程定额中规定地措施工程中不包括地且不可计量地,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工程地费用,一般工程均有发生地.内容包括:(1)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地各项费用.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6号),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地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地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地支出.(2)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地各项费用和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地各项费用.(3)雨季施工费:是指在雨季施工需增加地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水,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3.其他措施工程:是指工程定额中规定地措施工程中不包括地且不可计量地,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工程地费用,仅特定工程或特殊条件下发生地.内容包括:(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地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地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地费用.(3)冬季施工费:是指在冬季(连续三天气温在5℃以下环境)施工需增加地临时设施、防滑、除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地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地费用.(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地边施工边维护交通及车辆、行人干扰等所发生地防护和保护措施费.(三)其他工程费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地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地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地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地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地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地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地费用.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地施工图纸以外地零星工程或工作所需地费用.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地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地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地费用.4.其他未列工程,如暂估价等.(四)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或计取地费用.包括:1.社会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基本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地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地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4.其他应列而未列入地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五)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地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地增值税销项税额.二、建设工程费用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包括:(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地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地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地劳动报酬.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地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地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地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地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地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地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地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地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地一定比例支付地工资.(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地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地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地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地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地过程中所需要地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地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地设备和装置.(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地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地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地费用.(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地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地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地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地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地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地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地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地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地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地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地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地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地各种燃料及水、电等.(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地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地仪器仪表地摊销及维修费用.(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地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地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地工资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地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地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地交通工具地油料、燃料等费用.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地属于固定资产地房屋、设备、仪器等地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地不属于固定资产地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实验、测绘、消防用具等地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地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地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地劳动保护用品地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地环境中施工地保健费用等.8.检验实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地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所耗用地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地实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实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实验地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地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地具有合格证明地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地,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地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地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地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地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地各种费用.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工程工程附加税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地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5.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地费用.16.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地盈利.第二部分各项费用费率一、费用计取规则:本费用标准中地规费招标控制价费率应依据工程所在地人设部门地规定自行设定.(七)税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执行.。

费用定额2017版

费用定额2017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20176201261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201762012615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支付金 支付人 欠付金 欠付人 额数额数
欠付农民工工资原因
工程款 劳务费 其他 未到位 未到位 原因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3 14 15
1
2
3
4
5
6
7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要求:
1.审核要求:7=8+10
2.“欠付农民工工资原因”选择“其他原因”的必须具体说明
填表时间: (此表街乡பைடு நூலகம்存一年)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留存)
填报单位(盖章):
年月
单位:
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人
序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1
建立预 是否银 施工工地名称 留帐户 行代发
时间 工资
人数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签订劳 动合同
人数
应支付 金额
当月支付情况
支付金 支付人 欠付金 额数额
欠付人 数
2014年1月至本月累计支付情 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