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保险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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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修改《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保险法》解读(1)袁力2002-11-07 15:33:37编者按: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必将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了大力宣传《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保险业和全社会对新《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知识的认识,本报从今天起邀请专家推出一组系列文章,通过对一些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前后对比和分析,对新的《保险法》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1995年6月30日,我国首部《保险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保险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保费收入从1995年的6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亿元;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由1995年的9家增加到目前的54家;三是保险监管不断加强,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商业保险实行了统一监管;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提高;五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这些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此次《保险法》修改,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

在整个修改工作中,主要贯穿了以下几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入世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在修改内容方面,修改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而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

新保险法10月实施 对投保人保障更具体

新保险法10月实施 对投保人保障更具体

新保险法10月实施对投保人保障更具体2009年5月27日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解读》》以下情况不得拒赔新法实施后,如此“免责”可行不通了。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光大永明人寿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意义尤其重大。

比如,如果一个客户已经知道自己患了癌症,想投保健康险,如果有保险公司明知客户患病情况而违规承保,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若投保人提出保险标的变更申请,而保险公司超过30日还没批改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解读:比如,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平安财险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财产转移3过程中出险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2023年,新的工伤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对工伤认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工伤保险法2023工伤认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根据新工伤保险法,工伤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工伤认定中,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将成为评定工伤的重要依据。

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评估也将对工伤认定产生重要影响。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将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考量。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伤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化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新的工伤保险法下,工伤认定程序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新工伤保险法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等。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方面,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将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从而确定工伤的认定结果。

工伤事后处理程序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治疗和赔偿产生重要影响,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的意义与影响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对工伤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赔偿。

新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从而降低工伤发生率和事故处理成本。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学习保险法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保险法是我专业课程中的一部分。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首先,保险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的功能。

保险法的出现和实施,不仅为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要素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合法、安全性。

同时,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保障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

可以说,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学习保险法使我对保险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和条文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的各种条款和条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了解到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分为强制性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

强制性条款是由保险法规定的,具有强制适用和不可撤销的特点,如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险种和赔偿责任等。

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由意思的基础上约定的,具有相对灵活性,如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保险费的支付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明白了强制性条款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

同时,我也认识到约定条款应该合理、公正、明确,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中各种条款和条文的含义和效力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为将来从事保险法相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学习保险法让我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金的索赔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3年实施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23年全面实施。

本文将从保险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保险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中国在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保险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降低经济风险,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

然而,在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出台,旨在解决这些问题,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涵盖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整个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并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保险合同条款和说明书,保证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权益。

另外,保险法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例如,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资金安全和责任准备金,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

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营,并防止内外勾结、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保险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保险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将提升中国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满足投保人的知情权,保险公司将提供详细的保险合同条款和说明书,让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制约。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安全和责任准备金的管理,保证保险责任的履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还将进一步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基于保险利益条款的分析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基于保险利益条款的分析

摘 要 : 要 从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的 角 度 出发 , 析 对 比 了新 旧 保 险 法 的 区 别 与 进 步 ,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法 制 环 主 分 对
境 意义 重大。 关键词 : 新《保 险 法 》 保 险利 益 ;
中 图分 类 号 : 8 0 F 4
合 法 性 。这 种 行 为 的 后 果 就 是 土 地 利 用 的 随 意 性 , 违 法 当

的 机 制 , 定 相 应 的工 作 制 度 和 措 施 。 此 外 , 据 国土 资 制 根
建 行 为 发 生 时 也 不 去 告 发 , 其 陷 入 了 无 序 的 状 态 。 笔 者 认 源 执 法 工 作 的 特 点 , 立 健 全 国 土 资 源 执 法 联 合 机 制 。 对 使 为 , 有 效 而 长期 地 保 护 好 耕 地 , 须 让 耕 地 使 用 者 以 及 全 那 些 违 法 占用 耕 地 的 建 设 坚 决 予 以 拆 除 。 公 安 机 关 积 极 做 要 必 社会公 民观念 发生 转变 , 自觉 地 保 护 好 我 们 的 生 命 线 。 达 好 安 全 保 卫 , 工 作 做 在 前 面 , 免 矛 盾 激 化 。若 是 涉 及 对 把 避 到 这 一 目标 , 须 强 化 宣 传 , 高 全 民 保 护 耕 地 的 法 律 意 人 的 处 理 , 检 部 门 及 时 介 入 , 时 查 清 事 实 , 时 处 理 。 必 提 纪 及 及 切 把 识 。各 级 政 府 应 利 用 相 关 平 台 如 报 纸 、 播 等 进 一 步 加 大 各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实 履 行 起 职 责 , 力 量 聚 集 成 一 股 广 给 宣 传 力 度 、 新 宣 传 形 式 和 方 法 , 法 律 法 规 下 乡 。有 条 件 合 力 , 违 法 行 为 坚 决 彻 底 地 打 击 。 创 送 的政 府 和 地 方 还 可 以 把 工 作 做 的 更 细 一 些 , 法 律 法 规 宣 把 传 资 料 送 到 每 家 每 户 , 开 法 制 宣 传 会 议 , 时 讲 解 和 解 决 召 及 农 民关 于 耕 地 保 护 的 问 题 等 。

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

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

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增大。

为了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针对新保险法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思考,以下是我的观点。

首先,新保险法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保险资金属于客户委托性质的资金,保险公司有责任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和合理的投资收益。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分散投资、合理配置、限制投资、分散风险等。

这些原则的制定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的风险,并保护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有效落实。

其次,新保险法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支持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包括支持国家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创新创业等。

这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有助于推动保险资金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保障客户对其投资资金的知情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保障客户的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信用度和形象,增强客户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和处罚措施,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资金运用违规行为的通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为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新保险法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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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加强保险行业监管,提升保险产品质量一、引言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过去一些时间里,保险行业出现了一些乱象,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推动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我国新保险法于最近出台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新保险法的内容,并探讨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二、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

根据新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开展经营之前,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并获得许可。

这一举措将提高准入门槛,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同时有助于整顿市场秩序,减少不良竞争。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保险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保险公司须向消费者提供完整、准确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保险责任、期限和赔偿方式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投诉,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优化保险产品设计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产品的设计必须合理且符合消费者需求。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风险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精确定价,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与附加条款复杂化,以便消费者容易理解保险合同条款,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潜在风险。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险公司需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销售数据、赔付率等。

同时,新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向消费者提供公开、及时、准确的信息,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

六、促进保险创新与发展新保险法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创新试点,拓展保险产品范围,适应社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例如,新法允许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新领域的业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保护、健康保障和老龄化问题的需求。

这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增加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

保险法

保险法


• 这主要是因为在以往的实务中,有些法院 在审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时,一味强调被 被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条款不按照通 常含义解释, 常含义解释,而只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新保险法对此予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 以了明确,不利解释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保险人与投保 人协商确定条款的解释。由此,投保人投 保时,对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
格式条款存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 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 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修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改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老保单适用于新法
• 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刚刚 出台,最高院民二庭的负责人也对关于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适用 问题作了权威的解读和回答。对在新《保 险法》实施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标 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 为发生在《保险法》施行之后的,适用新 《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衔接
• 第十六条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 “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对于因“重 大过失”的情况,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 “应当”退还保费。第五,规定“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六, 第六, 第六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规定如果保 险公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得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管,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创新,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了行业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新保险法也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

新保险法注定将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促进保险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监管、产品创新、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规范、动力、健康发展、深度融合1. 引言1.1 新保险法的背景新保险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保险业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保险行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问题和挑战,例如保险市场的乱象、产品创新的不足、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其中新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

新保险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保险市场竞争,规范保险行业发展。

通过新保险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效率,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最终实现保险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目标。

新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1.2 新保险法的重要性新保险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管被强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乱象,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新保险法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保险 民法典

保险 民法典

保险民法典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不仅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

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了保险方面的相关法规。

本文将就保险民法典这一课题展开论述,旨在探讨保险法律在新的民法典下的变化以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保险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当前保险市场的需求做出的积极回应。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例如保险合同解释困难、保险理赔不透明等。

因此,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变化保险民法典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保险费和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与旧有的保险法相比,保险民法典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重要变化。

1. 法律定位的确立保险民法典将保险合同定位为民法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明确了其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这有助于澄清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便于法律适用和解决保险纠纷。

2.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释保险民法典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释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法律对于消费者保护有了更明确的要求,例如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保险人原意的解释原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进行明确说明等。

3. 保险理赔的程序和金额确定保险民法典规定了保险理赔的程序和金额的确定。

对于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提高了理赔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保险民法典对保险行业的影响1. 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解释,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更多人参与保险市场,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保险民法典对于保险公司的行为和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汽车新保险法

汽车新保险法

汽车新保险法
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新的汽车保险法已经开始实施。

这项新法规定了汽车保险的基本条款、保险责任、理赔方式等内容,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保险服务。

新的汽车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实依据进行理赔,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新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以防止保险市场出现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此外,新的汽车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续保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框架。

同时,新法还加强了对损失评估、鉴定和仲裁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消费者在理赔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总的来说,新的汽车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当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遵守合同规定,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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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

《保险法》八大变化显优势

新《保险法》PK旧《保险法》,专家称,新法解决了保险界存在已久的理赔难、界定难等问题,顺利胜出。

文|《小康·财智》记者胡柯经过长达10年的修订,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的实施吊足了投保人的胃口,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疑问。

旧法时代,投保人和保险人总是在不停的争论中,理赔难、取证难,总之想让保险公司掏钱就是难。

但是法律上对此又找不到合适的规定,于是,保险买的总是让投保人觉得不踏实。

如今新法面世,对投保人来说,是幌子还是救星?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的采访时说:“《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对旧法的很多条款进行了细化,新法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新法实施之际,各大保险公司停售保险产品合计超过100种,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分红险和万能险这三类产品上。

如此看来,新法确有与众不同之处。

保监会一位负责人说,此番《保险法》修订,解决了业内纠缠已久的理赔难、期限长、界定难等问题,尤其是八大变化,更是充分地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日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变化一:带病投保可获赔案例: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

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森疾患。

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

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解析: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但是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向才可提出拒赔。

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评析新修订的《保险法》

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评析新修订的《保险法》

4 明确保 险保 障基 金用途 。 、 为保
在 第 一 百 条 中第 一 次 明 确保 险保 障
和信用 保 险 四个 类 别 , 还有 新 出现 的 护 被保 险人 利 益 ,0 9年 《 险 法》 20 保 除上 述 险种外 , 随着 经济 和社 会 基 金 的使用 范 围 :( 在保 险公 司被 “一) 撤 销或 者被 宣 告破 产时 ,向投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受 益 人 提供 救 济 ; ( 二)
了“ 业经营 、 业管理” 分 分 的原 则 , 同
的修订 草 案 ,保 险法》 成 了第 二次 之地 说 ,保 障 了我 国宪 法 规 定 的 人 制 度环境 。 《 完
修订 的《 险法 》 保 新增 了 2 9条 。 《 新 保 险法 》 出现 了哪些 具体 变 化和调 整 ?
其 中的突 出亮点 是什 么? 能否 惠及广
律 之 间 的 关 系 更 加 协 调 , 现 了 法 律 实 之 间 各 居 其 位 、 施 其 职 , 社 会 主 各 使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法 律 体 系 更 加 和谐 。
财 产 及 其 利 益 或 者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有价 证券 ” “ 资不 动产 “ 、投 的规 定 , 删
的人 权 , 次 调整 , 于 让 “ 权 ” 此 终 人 回
因此 , 次 修 订 , 2 0 此 将 0 2年 《 保 定 义删 除 , 味着清 除 了一 个影 响我 意 国保 险业发 展创 新 的桎 梏 , 必将 为我
部分 修 订 , 《 险 法 》 使 保 与合 同法 、 公 险 法》 十 二条 第五 款 “ 险标 的” 第 保 的
竞争 关系 。此 次修 订 , 此 条予 以删 将 除 , 保 险 法 回归原 位 , 使 不再 与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纠缠 不 清 。

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保 , 费 都 要 根据 当下 购 置 新 车 的价 格 f 车 辆购 置 保 含 税1 进行 确 定 。2 0 年 1 09 O月 1日起 正 式实 施 的新 保
险法 。 规定车损险定价方式应当是按车辆实际价值
( 车购 置 价 减 去折 旧金 额后 的价格 ) 定 或 协商 确 新 确
定。新保险法第 5 5条规定 : 投保人和保险人 约定保
赔 实 务 中 , 险公 司 的具 体 操 作 与法 律 规 定 尚 有 一 定 的距 离 , 保 因此 , 要 对 新 保 险法 实施 后 与机 动 车 辆保 需
险 相 关 的 法律 问题 作 一 深 入 探 讨 , 清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出 相 应 的对 策 措 施 。 厘 提 【 键词 1 保 险 法 ; 动 车 辆 保 险 定价 ; 险 过 户 ; 三 者保 险 赔偿 请 求 权 关 新 机 保 第


机 动 车辆 保 险定 价 方 式 问题
的下 调 打 开 空 间 。 以家 庭 自用 车 汽 车 为 例 , 每 辆 按
涉 及 车 辆 损 失 保 险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式 一 般 有 三 种 : 车 购 置 价 、 际 价 值 或 按 实 际 价 值 协 商 , 法 新 实 新 实 施 之 前 . 险 公 司普 遍 实 施 的都 是 “ 车 购 置 价 ” 保 新
叁墅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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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 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 余 友 飞
我 国 新保 险 法 实施 至今 已有 近 两 年 时 间 , 新保 险 法 对 与 机 动 车 辆保 险 密切 相 关 的保 险定 价 方 式 、 险 保 过 户 、 险 人 的 说 明 义 务 、 三者 的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等 方 面 作 了 比较 详 细 的规 定 。 但 在 机 动 车 辆保 险 与 理 保 第

浅析新《保险法》的修订

浅析新《保险法》的修订
L g l ytm n o it e aS se A dS cey
己 口年 己月 (析新《 保险 》 的修订
葛 蕾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 为了确保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法通过了第二次修正 新修订的保 险法新增 了不可抗辨规则等内容, 不仅填补 了原保险法的空白, 而且更强调保护投保人 、 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推动 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 对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将产生深远影响。
与此 同时 , 了确 保被保 险人及 时 得到理赔 保障 , 为 新法 明确 的 保险法 增 设了保 险合 同不 可抗辩 规则 。新保 险法对 合 同解 除 了在 保险 事故 发生后 ,投 保人 未及 时履 行通 知义 务时 的处理 方 权 的期 限加 以了限制 , 定合 同接 触权 “ 规 自保 险人知 道有 解 除事 法, 即如 果保 险公司通 过其他 途径 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 时知
针对人们 最关 心 的“ 理赔 难” 问题 , 新法 做 出进 一步 明确 和规 我 国的 《 险法》 保险 条款 中却一 直未规 定不 可抗 辩规 则相 关 保 及 范理 赔程 序和 时限 , 即被保 险人索 赔时 , 险公 司认 为被保 险人 内容 。 保 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够完整的, 应当书面通知 根据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保险代理人故意诱使投保人不
由之 日起 , 超过 三十 日不行 使而 消灭” 同时 , 国在 新保 险法 修 。 我
道 保 险事故 发生 的 , 险公司 则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 别对于有 订过程 中还 借鉴 国际惯 例 , 保 特 增设 了保 险合 同“ 不可抗 辩” 条款 , 规
些 重大保 险事 故 , 险公司通 过媒体等 途径可 以迅速得 知事故 的 定 “ 合 同成立 之 日起 超过 两年 的 , 险人不 得解 除合 同” 即保 保 自 保 , 发生, 并及 时进行现 场 查勘 。 这样 即使 有关 当事人 未能及 时通知 险合 同成立满两 年后 , 险公 司不得 再以该投 保人 未履行 如实告 保 保 险公 司 , 险公 司也 要承担 起相 应 的保 险责任 。 保 知义 务解 除合 同。 由此 可见 , 可抗 辩规 则 的确立 , 仅使 保 险 不 不 此外 , 了更好地 维 护被保 险人 权益 , 法针对 保险 合 同中 公司无法 以投保人 未如 实告知 为 由而滥 用合 同解除权 , 的保 为 新 有效 免 除保 险公 司责任 的 “ 免责条 款” 予 了特 别规 定, 给 强调 保险 公 护 了被保 险人权 益 , 使保 险公司面 临投保 人不履 行如 实告知 而且

试论新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规范意义

试论新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规范意义
中 图分类 号: 9 2 8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7 一 l 1 0 -5 22 1 )82 1 O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经 济进 入 了一个 迅猛 发展 的时期 , 我 保险 三 、 一步 限制 保险 人的合 同解 除权 进 行业 也在这 场伟 大 的历 史变革 中 蓬勃 发展起 来 。 然而 , 国外保 与 第一 , 当投保 人 故意或 因重 大过 失未履 行如 实告 知义 务 , 足 险业 成熟的市场 和先 进的 经验相 比, 国的保 险业还 处在一 个起 以影 响保险 公司决 定是否 同意承保 或者 提高保 险 费率 的 , 险公 我 保 步阶 段 , 从而 导致 各项 规范 还不够 完 善 、 险合 同各方 的矛盾 还 保 比较 尖锐 , 新保 险法 的颁 布与 实施对 于解 决上述 问题 、 而 进一 步
合 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 、 险单或 者其他 保险凭证 上做 出足 以引起 保 足够 的提示 。 第 二, 料齐全 后 , 险公 司应 当及 时做 出核 定 , 形复 杂 材 保 情 第三 , 险人应 当对免 除其责任 的条款 的 内容 以书面 或者 口 保 的, 应当 在 3 O天 内做 出核定 , 并将 核定 结果 书面通 知对 方 。 基于 头形式 向投 保人做 出 明确说 明 。 从这 项规 定中 , 不难看 出新保 险 此项 规定 , 保险 公司应 当 白受 理 申请 后 的 3 O天 内做 出核 定, 无论 法对保险 人的要求 己经 提高 到了一 个空前 的程度 , 这与一 段时 期 给付 、 拒付 , 都应 当向受益 人发 出书面通 知 , 进一 步规范 了保 险 这 以来 , 险合 同各方 因责 任免 除事项 发生 的纠 纷较 多 , 保 被保 险人 公 司理赔处 理 的时效及理 赔结论 的通 知方式 , 为受益 人维 护 自身 方 的利 益难 以得 到全 面 的维护 不无相 关 。 权益 提供 了有 效的保 障 。 二 、 一步 规范 保险 公司 制定 的格式 条 款 进 第三 , 对属 于保险责 任 的, 保险 公司在赔 付协 议达成 后 l 天 O

保险法解读

保险法解读

保险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 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相信政府相信党
历届政府的五年计划都是提前完成的,新一届中 央政府上任后更是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充满展 现了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 我们应该抓住机会,立即行动,迅速做大团队, 提高收入。吸引更多有素质、有责任心、有能力 的有识之士加盟平安,为更多的人提供创业机会, 带领更大的团队迎接保险业全新的财富浪潮!
保险法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一、新保险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一句: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 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句话反映出立法者希望 保险业能为社会公益 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到了现代,保 险作为社 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 病、死的全 过程,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安全 保障,更成为一 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于是保险的功能扩展到了社会 管理领域。
二、国务院为什么这么大力气支持保险业的发展?
1、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逻辑在于,保险业必须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更大贡 献。从需求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深化改革大幕重启,政府 转型加速,“花钱换机制”,要将相当一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市场,转交到 社会,由市场和社会“代行”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深 刻影响着保险业的供给模式,通俗的说,就是政府瘦身之后,发现这些活由 保险业来干能“花小钱办大事”。 2、从可行性来看,近年来,多次的自然灾害,不论台风、地震,还是车祸、 爆炸,保险公司总是惯性般的冲在了第一线,比着赔款、比着服务,这虽然 和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有少许“违和”,但是却实实在在的解决了燃眉之急。 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大病保险试点的成效,实打实的给了国务院信心。

保险业保险法

保险业保险法

保险业保险法作为保险行业的资深专家,我将为大家介绍保险业的保险法。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各项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保险法的定义和起源保险法是一部专门规定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

早在187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

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保险法律体系。

在我国,保险法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成为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

二、保险法的内容和要点1.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资本金要求、业务范围、监管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2.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解除、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

3. 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保密、理赔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4. 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5. 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其他相关事项如再保险、互助保险、保险资金的使用等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2. 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业务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防止不合理竞争和违规操作,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3. 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资本金要求、业务范围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保证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和市场竞争的公平。

4. 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

保险法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依法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保险法的实施和改进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法的实施需要与时俱进。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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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保险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简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韩和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摘要]新《保险法》的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现结合实际,从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的修订与实施简论其实用性。

[关键词] 新《保险法》 意义影响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认真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和贯彻,意义十分重大。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险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新《保险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全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促进保险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区域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学习、认识、贯彻和实施好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时间追溯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修订草案。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从其修订的亮点看,意义现实而影响深远。

新《保险法》实施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是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二是明确免责条款要提示;三是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四是着力解决“理
赔难”,尤其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可以有规范可依;五是更多的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六是财产合同可以转让。

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的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适应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经济环境和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必将对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新《保险法》实施关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特别注意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突出表现为,明确规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在保险合同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条款,由于保险人拟定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

例如,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并且进行明确说明,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此外,本次修改,还增设一条关于保险格式合同中特定条款无效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主要权利条款为
无效条款。

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二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定中,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消灭;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寿险业务较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意
义十分重大。

三是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实现。

针对实践中存在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体现为:首先,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有关索赔请求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其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此举敦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索赔,也促使保险公司及时核定责任,及时受理理赔。

此外,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这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实际纠纷。

四是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承继和延续。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
同。

长期以来,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例如二手车买卖),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新《保险法》体现了和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方式,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法体现了关注权责的变化。

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调整保险费;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合理倾向于保险人的法律机制,利于及时规避风险。

总之,新旧《保险法》在细则上有了一定的区别。

新《保险法》的修订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在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不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也为推动保险业深入改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律保障。

新《保险法》尤其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角度,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求。

应当说,新《保险法》的实施,是正值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有针对性地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供的较为明确的法律执行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作者简介] 韩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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