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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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程序的回归: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之现实考察与未来展望

程序的回归:我国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之现实考察与未来展望
( 一 ) 明 确 庭 前排 除 非 法证 据 的 程 序性 定位
1 .使非法证据裁判 者逐 步从事实裁判 者的角色 向程序裁判 者的角 色转换 。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 。庭前非法证据排 除程序 可分两步走 ,在 现阶段 , 应 当还是 由主审法官参与庭前审查 ,由该法官在召开庭前会议 前向被告人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 ,且视情况启 动或驳 回被告 方的 申请 。 在将来 等该程序完善 以后再逐步实现庭前审查法官 ( 预审法官 )与庭 审 法官的分离 。 2 . 在庭审之前进行充分的权利告知。权利告知是适用该程序的重要步 骤,由于当前刑诉法等规定还比较粗 , 对此应进行细化。这个细化应当从告 知的内容 、 告知的程序、 效力、不利后果等方面展开 , 并且应 当 将告知的情 形记录在案。以此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知悉其有非法证据排除 的权 利,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尤其要保障其对该项权利的充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背 景和 意义
2 0 1 0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 除非法证 据若 干问题 的规定 》在千 呼万唤 中与世人见面 。《 规定》 的出 台从法律 层面 昭示 ,中国终于也有 了 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尽管如此 ,由于 《 规定》 构建的还只是 个 初步程序框架 ,该规定出台后 。 还是遭到诸多学术界和理论界对 于 该规 定在严密性 、科学性 、合理 性方面 的批判 。正是在这种 呼声之 下 , 2 0 1 3 年新刑诉法首次规定 了庭前会议制度 , 并且 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启 动召开该会议 的最重要的事 由之一 ,以此 回应对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的理 性要求。刑诉法这次创设与修订的意义应得 到充分 的尊重。 =、 庭 前会议排 除非法证据之现实考察 ( 一)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未能准确界定 1 . 在是否启动庭前会 议排 除非法证据 方面效 力不 明。法 律对被 告 人一方在何时丧失 申请权利作 出规定 ,特别是对证人等提 出申请 的时间 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在申请 时间上就具有不 确定性 ,庭审 过程仍然可能有非法证据 的存在。 2 .在启动排 除程序后是否作出裁定方面效力不 明。现行 法律规定 , 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只是 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而并没有 明确法院 是否应 当在庭前会议 当中对 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 事宜作 出排除或者不 排除裁定 ,导致有可能是非法得来 的证据仍可能会进入 到庭审 当中,而 被告人难以行使救济权利 。 3 .在作出裁定结论后 能否救济方面效力不明。在权利救济上,现行 法律仅规定二审程序后 。 如果当事人提出排除申 请, 法院仍可以就此开展证 据合法性调查 , 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也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而且 , 我 国二 审程序在开庭方式以及证据调查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这种笼统规定必然会 导致二审启动调查程序流于形式 ,影响 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 二 )庭前会议排 除非 法证据往往程序与实体相 互交织 1 .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要借助其 他证据进行 实体上 的证 明。按 照 《 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 , 在被告一方提供初 步线索 的情况 下 ,控方要证 明一个证据 的合法性 ,不仅要出示相关证据 ,还可能要 通知证人 出庭作 证甚 至要通 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证 ,此外 ,法庭为 了查明事实 ,还要 在控 辩双方的举证 、质证之后 ,才能最终作 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这个过程 将 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实体问题。 2 .现行诉讼体系决定了非法证 据会被 定罪量刑 的法 官所接 触。按 照我国当前 的诉讼体 系,庭前审查只是庭 审的一个附属性程 序 ,审查的 法官也是正式庭 审的法官 ,这样 ,案件 还未进入到实体 审理 中 , 法 官便 通过非法证 据排除程序 了解到哪些可能是非法证据 ,而一旦法 官接 触到 的是非法证 据,将会 在一定程 度上会 影响 了法官 对案情 自由心证 的判 断 ,庭前会议往往成为正式庭审的预热。 三 、国外庭前排除非 法证据的主要程序模 型及评析 ( 一) 国外典型程序模式 简介 当前 。在对待 非法证据排除该问题上 , 世界各 国规定具 体不一 ,但 在思路 以及原则上 ,均具有本质上 的共同点 :在美国,审前 证据禁止动 议是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适用程序 ,明确受理的是治 安法 官或其他法 官 ,一般不参与到后续审理程序 ,总体原则是非法证据 的裁 判主体独立 于实体裁判的主体 ,法庭 在该程序 中所 作 的裁 决具有相 应 的法 律效力 , 但同样可以具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在英国, 这个程序为案中案程序,也明确 非法证据裁决者和事实裁判者是相分离的,也规定相应 的司法救济程序,即 非法证据在一审判决中被采用的, 可以提出上诉。 而在 日 本, 庭审异议是其 适用程序,也就是说,其排除非法证据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法院在听取控 辩双方的意见后 , 会毫不迟疑地作出相应的裁定 , 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相应 的程序 , 而异议裁决一旦作出,只允许救济一次 , 而且救济的对象也就非法 证据认定成立与否的裁决成立与否,其外不得再次救济。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摘要: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通过判例的形式而确立的,最初只限于排除刑事诉讼中违反程序性法律获得的证据,而后扩大到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公权力,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起步晚,立法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糙。

本文研究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以及立法演变,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做出了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刑事诉讼.1前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排除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但是,自实施以来,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经演变,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始终存在,说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然存在问题。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2.1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法言词证据,二是非法实物证据。

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2.2.1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有着天然的优势,以公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手段和侦查技术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文明的价值走向,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人权保障,个人人权的保障才是诉讼人权保障的重点。

在我国,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均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导致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成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重要措拖,它可以将那些非法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加以排除,从而保证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的现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多学习和研究对促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无疑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取得了重大发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逐渐在各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实现立法目的,越来越多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缺少一部完整的证据法。

但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我国也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健全方面取得了成就。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首次展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首次得到体现是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该《批复》中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断标准。

较之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状态这是极大的进步,是对证据合法属性的充分肯定。

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领域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也取得了更显著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这一规定在弥补《民事诉讼法》缺陷的同时为我国诉讼证据运用和排除提供了指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看 , 借鉴 国外这种 对非法 派生证 据裁量 排除 的做法还 是 比较可
取的。
( 四) 对 非法证据 排除 的告知 原机关 的办案 人员 在对犯罪 嫌疑人进 行讯 问或者对 证人 进行 询 问时 ,应 当如实 告知 其权 利义 务的原 则。 就 非法 证据排 除举例 , 侦 查人员 必须 在第 一 次对 犯罪 嫌疑人 进行 讯 问或者对证人 进行 询问时 , 应当告 知其享 有不被 强迫 陈述 的权 利 , 以及 如实 陈述 的义务 。对此 , 新《 刑 事 诉讼法》 第 五十条 只是 对其 进行 概括性 规定 , 即不得 自证 其罪 原则 。但是 , 结合我 国 司法 实 际情 况来看 , 在犯罪 嫌疑人 中并 不是每 个人都 能对 国家
刑 讯逼供 保 障人 权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2 6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琳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副科 长。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是防 止公 权力 机关 使用刑 讯 逼供 等非法 法收集 的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供述 和采用 暴 力 、 威胁等 非法 方法 方法获 取证据最 重要 也是最 有效 的保障制 度 , 关 于这一规 则 的确 收集 的证人证 言、 被害 人陈述 , 应 当予 以排 除 。 ” 由此 , 我们可 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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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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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中的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德国证据禁止法则为借鉴
以德 国证据禁 止法则 为借鉴
邱 饰 雪(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 :在 办理 刑 事 案件 过 程 中 ,非 法 证 据 的排 除 有 利 于提 高 民 众 对 司 法 的信 任 度 ,保 障 3'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维护 法律 的 权 威 。为准 确 惩罚 犯 罪 ,切 实保 障 人权 ,我 国在 不 断修 改 立 法 ,2017年 “两 院 三部 ”还 联合 印发 了《新排 非规 定 》,其 进 一 步 确 定 了非 法证 据 的 排 除 范 围 ,明确 了重复 性 供述 排 除 规 则及 例 外情 形 ,并明 确 了排 除 的证 明 问题 。这 些 完善 措 施 对我 国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发 展 起 到 了促 进 作 用 ,但 是 还 不 够 完备 ,严格 排 除 非 法 证据 依 然任 重 道远 .需要 立足 于我 国 国情 ,借 鉴 德 国立 法和 司 法 中有 益 于我 国发 展 的 经 验 ,对我 国的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及 其 配 套措 施 进 行 完善 。
全 有 效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 由 于 德 国 在 法 律 传 统 、诉 讼 模 式 等 方 面 与 我 国有 很 多 相 似 之 处 ,因此 本 文 在 研 究 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基 础 上 ,借 鉴 德 国 的 证 据 禁 止 法 则 ,对 完 善 我 国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以 期 为 有 效 遏 制 非 法 证 据 的 产 生 以 及 更 好 的 排 除 非法 证 据 提 供 支 持 。
(二 )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历 史 发 展 自 20世 纪 以来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全 球 法 学 界 受 到 了 广 泛 而持 续 的关 注 。许 多 国 家 都先 后 确 立 了该 规 则 ,尤其 是 美 国 、德 国等 主要 西方 国家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也 很 早 就 得 到 了 我 国 理 论 界 和 实务 界 的重 视 ,但 是 早 期 由 于立 法 者 的不 重 视 等 原 因 导 致 该 规 则 在 我 国迟 迟 没有 被 上 升 到 立 法 层 面 上 .后 来在 学者 的积 极 呼 吁下 引 起 了官 方 的 关 注 ,确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 1979年 《刑 诉 法 》第 32条①以禁 止 性 规 定 确 立 了非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但 是仅 仅是 单 列 了这 一 条 规 定 ,并 未 规 定 详 细 的 具 体 措 施 和配 套 规 则 ,也 没 有 设 置 相 应 的实 质 性 法 律 后 果 ,这 使 得 该 条 文 成 为 一 个 类 似 于 仅 有 宣 示 和 号 召 作 用 的 软 法 。 1982年 《宪法 》第 37条 、第 39条 、第 40条 为认 定 非 法 取 证 行 为 提 供 了 宪法 上 的依 据 ,不 过 我 国宪 法 并 不 具 有 直 接 适 用 的 效力 。1988年 9月 ,我 国批 准加 入 了《禁 止 酷刑 公约 》,该 公 约 明确 对 各 缔 约 国提 出 了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 要 求 ,这 意 味 着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司 法 工 作 者 的法 定 义 务 。 1996年 《刑 诉法 》第 43条 作 出 了与 1979年 《刑诉 法 》基 本 相 同 的规 定 ,仅 仅 是 添加 了几 个 条 款 .但 是 添 加 的条 款 属 于 原 则 性 的条 款 ,过 于 笼 统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没 有 改 变 软 法 的 实 质 。1998年 《刑 诉 法解 释 》尝 试 通 过 司 法解 释来 规 范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但 是 其 第 61条⑦仅 将 言 词 证据 作 为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对 象 ,对 实 物 证 据是 否应 当排 除缺 乏 规 定 ,并 且 未 规 定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详 细 适 用 程 序 。 2008年 .中共 中 央 转 发 《中央 政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体制 和工 作 机 制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其 中明 确 指 出要 完 善 刑事 诉 讼 制 度 .并 指 出完 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有 严 格 区 分 和细 化不 同类 型 诉 讼 的 证 明 标 准 ,明 确 规 定 证 据 的审 查 制度 ,发 展 和 完 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 度 等 。 为 贯 彻 落 实 这 种 精 神 ,“两 院三 部 ”在 2010年 联 合 制 定 了 “两 个 规 定 ”④,对 刑 事 诉 讼 中 与证 据 相 关 的每 个 环 节 都 作 了 较 为 详 尽 的 规 定 ,包 括 证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 )非 法 言词 证 据 非法 言词证 据通常限定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言词证据 ,包括 以下两种 : 一是 以刑讯 逼供 等方法非法 的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 二是 以暴力 、威胁 等方案收集的非 法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 新 刑诉法第 5 4条 规定非法证 据取 得 的手段 为利 用刑讯 逼供 、暴力 、威胁等手段 一个 大的范畴 ,没有进行具体 的规 定 。笔者认为是否属 于非 法取得 ,主要看其能否达到强制犯 罪嫌疑人 、证人或被害人作 出非 自愿陈述的程度 。 言词证据一经确认为非法取得 ,应 当采取绝对排 除的原 则 ,不允许采取任何措施予 以补证 。
首先 ,法庭需要对所 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如 果合议庭认为属 于合法形式取得 的证据 ,则应继续对原起诉 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若对证据 的取得存在合法性怀 疑 ,作 为举 证方检察人 员应 当对 其取证 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 般情况下 ,检察人员应该 当向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 讯 问过程录音录像等材料 ,同时还可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 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 ( 讯问人员 以外知道相关情况 的人 ) 出庭作证 。但若仍不 能达 到排 除合 理怀 疑的程度 ,检察 院应 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 出庭说 明情况 ,具体 可参考 《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第 7条和第 1 3条的规定。 然后 ,和所有刑事诉讼 程序一样 ,控辩 双方 就举证 的事 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 最后 ,法庭裁 定。法庭 只要认为 没有 确实充分 的证据 , 可 以排 除 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 据 的可能 性而存在重 大疑点的 , 都可 以认定为非法证据 ,不将其作 为定 案依据 。
【 关键词 】 新刑事诉讼法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3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3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95年最高法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产生,到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逐步发展完善,但是依然有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发现我国对该规则的立法不够完善与明确,而且缺少配套的程序规范,基于存在的这几点问题,在立法层面提出完善立法,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相关程序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出现在最高院于1995年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其中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该《批复》中肯定了对证据的取得途径和手段必须具备合法性,排除了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氛围。

但是该规定过于绝对,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首先,对于内容真实但是取得手段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排除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在只有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案件中,将唯一证据排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的取证手段有限,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加大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降低了诉讼效率。

由于《批复》产生了以上种种问题,所以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重新做出了解释,《规定》取消了在取得录音、视频证据时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但是对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对合法性的条件有了适量的放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上增加了“严重侵害”的要求。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当代思潮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的概念以及它的特征。

证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刑事的证据体现出三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个是它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收集到的证据不仅要遵守法律程序,而且要符合法律形式。

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刑事证据的第二个特点是相关性。

相关性指证据必须和案件的事实情况有客观联系,与本案没有关系的事实或者信息,不能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证据。

客观性是它的第三个特点。

客观性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的,它不应该受他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它可以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地说,它指由不合法的主体提供和搜集到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的的概念说的是得到的证据是用合法的手段获取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得到的证据进行排除的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按照原则来说,法院是不接受不合法性质的证据的,因为它没有合法的证据具备的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要排除非法口头上证据,也要排除不合法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定罪影响甚微。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实质和过程。

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即使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一些情况下是受物质的影响。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起着关键作用的信念,法官会问原告采取其他证据补充,以便进一步提高控方的证据链。

即使排除非法证据,它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的被告。

因此,应用程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非常小。

非法证据排除有难度。

非法证据的排除困难与人们的司法观念滞后有关。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普通人的观念仍然倾向于追求实体正义,对非法证据的容忍带有功利色彩。

从社会大众对涉黑案件和冤假错案的完全不同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以前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酷刑,但普通人却能容忍这种程序上的缺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付琳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仅从法条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在排除方面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凌乱,落实到具体的行政诉讼程序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用性不可控、存在制度漏洞和管理盲区。

具体问题表现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信息手段有效监控、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行政机关执法监管不够、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等。

针对这些现状我们进行分析并列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2-01作者简介:付琳(1995-),女,黑龙江长春人,黑龙江大学,硕士。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系统和不完善的现状,我建议应采取“原则加特殊规定加惩罚措施”三位一体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完善原则性的规定(一)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做出明确详细的具体说明。

建议对行政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有三条想法,一是由国家最高法律机构牵头,[1]综合以往规则的适用情况,综合各部门对此方面的好的做法及规范规定,制定统一的规则,使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性规定更加完善,更具有针对性;二是采取全民网络征集建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规则进行完善补充,使其更具有实际意义和具体操作价值;三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自身国情实际,具体分析。

全面完善的规则会使行政机关人员非法手段及行为更具约束力,进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高效。

(二)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详细的解释。

行政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没有具体细化,只是将一些非法取证或者诉讼程序中不良行为归为一类或者一种,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解释有很大的自由度。

特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将规定划分种类,每个种类具体化,细化为可操作的条款;二是扩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解释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规则。

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结合2010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及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成为现代许多国家普遍采纳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

但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规定》出台以前,《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而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当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关于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标准。

主流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最近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旨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

虽然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却是我国证据法发展的道路上一大进步。

文章针对两个规定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足;思考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现实意义(一)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没有正式的确立。

两个规定出台之后,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排除之后的效力,也对具体的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监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及在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法庭都要根据两个证据的规定进行特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排除。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就是由于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才得以确立的。

(二)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启动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证明的标准,还涉及到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

可以说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

二、两个证据规定的不足虽然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其中也有些许不足与缺陷,接下来笔者谈谈自己对两个规定的认识。

(一)对非法证据规定过于片面传统的非法证据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认可。
1保 障 人 权 . 人 权 , 简 言 之 , 是 指 人 基 其 为 人 的 属 性 而应享 有的权利 和待遇 。对人 权的尊 重和保 护是现 代法治文 明的集 中体现 。在各个 领域 的 人 权 保 障 中 “ 讼 人 权 保 障 更 主 要 地 指 个 诉 人 人 权 ( 非 集 体 人 权 ) 保 障 , 具 体 而 言 就 而
3 毒 树 之 果 .
关键 词: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价值 分 析 :制 度 重 构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起 源 一 非

在美 国法律 中, “ 法证据 ”的英文 是 非
“ v dn e 1e a lo t ie e i e c i l g l y b a n d”, 意 为 非
中。

论 非 法证 据第 五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被 告
人的 陈述 。和违 反美 国联邦宪 法第 四修正案 所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一样 ,违反 美国第 五修正 案所取 得的非法 言词证据 也实行 自动排 除 , 对此法官同样不享有 自由裁量权。
一 一
毒树之 果是 指以非法 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为 线索取 得的其他 证据或 以非法 取得的 言词证 据为线 索而取得 的其他证 据 。美国对毒 树之 果实行 自 动排除 。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 国对 非法证 据实行 自动排 除方式 ,法 官不享 有 自由裁 量权 。指控被 告犯罪 的证据 经被 确认 为 “ 非法 ”即被排 除。在美 国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控 制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相 妥 协 的 产 物 ,如 果 严 格 执 行 自动 排 除 有 违 其 建立 的初衷 ,所 以又设 置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例 外。其 中最重要 的就是 善意的 例外 、 私 人 搜 查 的例 外 、反 驳 被 告 人 的 例 外 。 美 国之 所 以设 立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主要 是为 了限制警察违 法行 为的 ,而私人 搜查显 然不属 警察行 为所 以不 使用非法 证据排 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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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发表时间:2018-06-13T17:25:09.45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3期作者:陈玉芳
[导读]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克服案件理性中的不足,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长垣县供电公司河南新乡 453400)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克服案件理性中的不足,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设立,并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程度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

因此,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我国排除了已形成的非法证据,重视非法证据的遏制,并阻碍其形成。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发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
1中国特色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模式
1.1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在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相关的侦查起诉阶段,都需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在国外,这一点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一般来说,在案件审判之前的程序中,对案件的结果不存在决定作用。

只有通过审判的程序,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非法证据排除在整个证据规则中有着重要地位,该规则能够有效避免非法证据的存在对裁判者产生的消极影响。

从理论层面进行阐述,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才是有意义的。

但就目前来说,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在审判阶段,还要在侦察和审查阶段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是由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决定的。

1.2我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是我国的审判资源与相关的法律需求存在矛盾,必须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制度,并配专门法官,对非法证据进行提前审理,当前我国的法律资源并不是很充裕。

二是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其司法行为、案件审理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行为,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院审理存在不对等的现象。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对非法证据的排查规则,并对非法证据予以重视,还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证据,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

国外主要对合法证据进行搜集,并对已形成的证据进行排除。

我国的司法体制较为特殊,相关诉讼程序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经验,在重视排除已形成的非法证据的同时,对一些还未形成的非法证据进行预防。

2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要求
随着刑事诉讼程序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观念的日益深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立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刑事诉讼程序框架的建立,强烈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也要及时相应的建立起来。

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很多相关立法,高到宪法层面,低到地方性法规,都要进行系统性完善。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确实存在一些漏洞,而体系之内,不同的立法主体之间对于概念的区别定义,有些甚至与上位法之间出现矛盾,所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刻不容缓。

1996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明确做出了规定,但是却并没有明确以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也就是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先试性的条款,但是对于违法后果却没有涉及,这也导致之后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步履艰难。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试行)》第233条规定了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依据。

但是这却并没有对司法现状起到实质性的改善作用,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

2012年之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4条新增条款明确了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这样我国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后果放在了刑事诉讼法这一层面上,这与仅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效力是完全不一样的,可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讲,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的巨大进步。

另外,我国目前没有颁布统一的证据法,目前涉及到证据收集和采用的法律都分散在各部法典和各类司法解释之中,使得证据法过于分散,也缺少统一性和完整性。

作为证据法中最重要的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客观上促进了证据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而证据法的完善和系统化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3对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反思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而言,应该衡量排除与不排除之间的利弊。

如果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利大于弊,则排除;如果不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利大于弊,则不排除。

而具体而言主要考虑三个方面:行为的违法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所侦办案件的具体性质。

如果行为严重违法,比如未经批准逮捕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当排除依此所获取的实物证据,而如果只是讯问时间、地点的记录错误而获取的实物证据,则不应当排除。

而如果此实物证据的获得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所获得的,那么此实物证据应当被排除,但是如果是非严重侵犯,比如调取犯罪嫌疑人通话记录等信息而获取的证据,则不应当被排除。

如果涉及案件是具有极大社会恶性的案件,比如黑社会性质案件、严重贪腐案件等,则不应当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而对于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则可以排除。

所以,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应仅仅是非法言词证据还是非法实物证据,更应当考虑非法取得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对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程度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而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状况来说,要加强基层司法工作者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观念,应该在整个考核体系中下些功夫。

比如对于全国检察官系统、全国法官系统的考核,从结案率向铁案率过度。

盲目的追求效率只会降低司法质量,而关注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权利更应该是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

虽然说近年来,刑讯逼供的现象明显减少,大部分侦查机关人员已经意识到刑讯逼供的巨大违法成本,但是一些欺骗、引诱、恐吓、侮辱等方式采取的非法手段诈取供述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而且警察着便衣引诱犯罪的现象呈现高增长率,这在社会中引起恶劣的影响,所以,不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亦或是审判机关,都应当把目光关注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上,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获得平衡,创造出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

总之,在我国的司法体制领域,为了更好的实现对理性中不足的客服,降低冤案的发生频率,在保障人权的呼声中都将任重道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设立,并在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程度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

因此,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我国排除已形成的非法证据,重视非法证据的遏制,并阻碍其形成。

由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缺乏相应的经验,以及我国
司法体制的局限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部分和我国具体情况不符,需要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参考文献:
[1]李经昌.论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制度[D].江西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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