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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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做电子商务?

概念: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发展起来的,网络空间相对于物理空间来说是一个新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地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方式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1]

特征:

(一)全球性(Global Forum)

(二)无形性(Intangible)

(三)匿名性(Anonymous)

(四)即时性(Instantaneously)

(五)无纸化(Paperless)

(六)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方式

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通关方式有两种:一般贸易方式通关。由于海关采取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等便利措施,各项政策完善,通关效率比较高。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通过B2C模式成交的商品大多通过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快件和邮件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按照非贸易性质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传统非贸物品的范畴,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研究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四跨境电子商务的意义

跨境电子商务对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五国际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整套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2)欧盟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随后,通过了系列指令或指南,希望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

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3)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电子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现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其中,仅有部分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环节和关系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根本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3.在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调整方面,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确定民事主体资格,规定自然人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则适用登记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对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作出相关限制的同时,我国依然采取了合同自体法原则。

六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支持

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通知同时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

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七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跨境监管的相关建议

1.坚持统一论原则

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中有“分割论”理论,即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的实体争议等各个方面分别依据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数个不同的准据法,比如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率,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坚持“统一论”,即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者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准据法不仅应适用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以及实质效力,还应适用于电子合同的实体纠纷及争议,因此,合同的解释、履行、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都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各国为保护其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纷纷采取了强行法必须适用的原则。从杜摩兰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受到强行法的限制,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能在任意性法律中进行,不得违背法律中强行法的规定。当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均可以适用,只有支配合同法律的强行法才能适用。

我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按照《民法通则》第145条以及其他相关立法的规定,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应适用中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消费者合同和不动产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至于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确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电子合同中剥夺或排除消费者法律适用选择权的格式化条款,明确立法予以禁止。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根据以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经常居所地、住所地等。

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分为网络在线交易和线下交易两种情形:

1.对于线下交易,由于最终交易的是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可根据“特征性履行”的方法确立不同的连结点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2.对于在线交易,由于传统意义的可供选择的物理性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已经失去了意义。为了减少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有必要确定新的客观性连结点,以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3.此外,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选择,否则,消费者合同应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八相关试点情况

从201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专项试点。其中,海关总署牵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海关总署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署领导任组长,主管司局共同参与的试点领导小组,统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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