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京政办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颁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推广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同时,《意见》中所指出的行业垄断、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非法干预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目前在本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建设质量和效益,而且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
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首都城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境内外投资、确保奥运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重要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改进和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陕发改项目〔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委对2010年5月1日起试行的《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7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7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项目立项管理类别分类实施招标投标监管(一)审批、核准类项目。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招标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2.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类或核准类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
(二)备案类项目。
项目备案部门不再核准备案类项目的招标内容。
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备案类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开展招标活动。
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含私人、村集体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确定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成府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府发[2002]4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针对今年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招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以及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
不准不招标,不准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这里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多元主体投资政府控股的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以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向市计委或市经委报批可研时(对不批可研的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同时报送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市计委或市经委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市场稳步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
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防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我省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1、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少数业主虚假招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分包或违反转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同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招投标市场的统一2、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
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招投标规范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3、坚决纠正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
取消部门和地区非法设置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包部门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发改项发〔2010〕248号)各区县发改委,各开发区(基地)经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省发改委制定并下发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 〔2018〕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为确保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水平,杜绝招标代理行业专业不专、鱼目混珠等情况发生,把好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关,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牵头组织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考评和市场清退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内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限制在我市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云政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三)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巩固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省政府“5个规定”与“5个意见”、市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59号)和《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60号),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招标投标操作(一)规范工程招标审批行为1.国家投资工程的招标核准应与项目的审批同步。
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应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时一并对项目的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2.备案类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招标核准。
全市范围的备案类工程项目不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项目业主应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发包。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议节庆活动、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应急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和《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提速、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置环节、招标投标程序和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助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适用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列入“加快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及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优化措施(一)招标投标前置环节1.财政评审中心对资料齐全、设计图纸达到深度的项目,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3〕251号)规定提供送审资料,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提供相关询价资料,同时把好清单控制价编制质量关。
3.建设单位应规范内业资料管理,优化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为财政评审提供达到施工图纸设计深度的设计材料。
设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
4.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杜绝先发布公告后送审的现象,严格控制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应按规定完成调概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藏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不断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工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环境,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有效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围绕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医药医疗设备采购、医用高值耗材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清理整合现有政策规定,取消擅自设立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违规加分或违规干预市场主体相关政策。
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管理统一制度体系,3月底完成交易目录制定工作,力争6月底建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交易规则清理、再造和信息公开目录、交易流程、招投标责任清单制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创造开放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
强化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
开展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活动,采取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宣传方式,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招投标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4〕115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4〕11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按照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关于市委第二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长寿委办发〔2014〕3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招投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督部门职责,发挥好监管作用(一)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负责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审核招标公告,协助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二)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具体负责审核招标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划分的标段、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确定的评标办法等的合法合规性,对开评标活动现场实施监督,牵头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三)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园林、市政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具体负责审核招标项目设定的资格条件、划分的标段、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确定的评标办法等的合法合规性,对开评标活动现场实施监督,牵头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X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方案: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区工信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区住建局负责。
(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行业归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招标由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组建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
由区国资集团下属X市X区惠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组建、运营及维护并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除外]。
二、规范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四)由区发改局牵头组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企业库。
1.区工信科技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工程类别对各自监管的行业投标企业(区属纳税)进行考核,由各投标企业(区属纳税)自行报名。
2.如专业工程在本区的投标企业(区属纳税)少于3家的,可以将区外相关投标企业加入企业库。
(五)组建区属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1.由区发改局牵头组建区属招投标交易平台专家库。
2.规范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和所抽取专业类别库内专家数量情况,合理设置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地域。
对于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小于抽取专家人数3倍的,应扩大评标专家抽取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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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省辖市进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进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治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进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进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项目的特点和,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讲明见附件。
二、进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布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进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公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公布的前提下愿原则,项目法人也能够同时在其他媒介公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纳托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托付具备中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专门情形,需要对进展改革部门差不多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抗差不多核准的招标方案,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五、各级进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跟踪项目招标方案实施情形,重点监督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标范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公布媒介、招标代理机构等内容进行招标。
一旦发觉项目法人擅自方案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形和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招标方案格式文本
2、招标方案格式文本讲明
二○○九年三月二日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
一、招标方案封面
招标方案封面,大小为A4纸,封面上方:建设项目具体名称(全称),封面中间:招标方案,下面落款:项目建全称、盖项目法人印章)及年月日。
二、项目差不多情形
1、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要紧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形等内容;
3、项目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三、招标范畴
本项目拟在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行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拟采取托付招标形式。
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对该项目进行代理招标,的代理合同或者协议、代理机构法人证书、资格证书及代理业绩附后。
(本条适用于托付招标)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拟采取自行招标形式。
由是:(1)我单位拥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治理等专业技术力量);
(2)我单位有专门招标机构;
(3)有工程招标差不多体会,组织过我单位组织招标的项目名称的招标组织工作(见附件);(4)有招标业务人员,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见附件)。
(本条适用于自行招标)
五、招标方式
(一)本项目拟采取在国内或国际范畴内公布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本条适用于公布招标)
需要讲明的咨询题:
项目法人(印章)
年月日
八、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专家来源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或其代表及评标专家共人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委总数的比例许多于三分之二,项目法人或其代表人,占评委总数的比例不多于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拟从的具体合法专家库名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九、有关附件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
(二)托付招标需要提供的附件
(1)托付合同或者托付协议(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
(2)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招标代理机构相同或相似类型业绩材料。
(三)自行招标需要提供的附件
(1)要紧专业技术人员差不多情形名册;
(2)内设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差不多情形名册;
(3)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明材料。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讲明
一、招标方案封面
封面必须加盖项目法人印章。
招标方案封面中间“招标方案”必须横排。
封面下方,采取托付招标的,也能够加上机构名称,并排在建设单位下方,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
二、项目差不多情形
此部分需要提供有关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三、招标范畴
部分如有部分招标、不招标内容,需要讲明理由。
四、招标组织形式
标组织形式分为托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按照项目情形选择其一。
一)托付招标:1、必须托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代理资质等级,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年检并符合经营范畴要求。
、采纳托付招标形式的,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法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托付合同或者托付协议(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必须是项目法人印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2)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招标代理机构相同或相似类型业绩材料。
二)自行招标:项目采纳自行招标方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需要提供有关材料,证明项目法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1)项目法人自己拥有的,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治理等专业技术(提供:要紧专业技术人员差不多情形名册);
(2)有专门招标机构员(提供:内设招标机构名称及批复成立招标组织机构的文件);
(3)同类或者相似工程招标差不多体会(提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证;
(4)有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提供: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差不多情形名册)熟悉和把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布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布招标: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标投标法>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全部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布招标的项目行公布招标。
公布招标的范畴,按照项目情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邀请招标:(1)需要满足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必须通过批准才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3)项目采纳邀请招标方式,应邀或省内)三家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4)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讲明理由。
六、招标公告公布
依法必须公布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进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公布的前提下愿原则,招标人也能够同时在其他媒介公布招标公告,二者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七、招标差不多情形表
项目招标方案必须提供招标差不多情形表,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
要求如下:1、招标方案必须在对应内容打“;2、表格后面投资估算金额要标明;3、项目法人必须在表上指定位置盖章。
4、招标公告公布媒介和招标代理机构付招标方式)必须填写清晰,自行招标方式不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5、如有需要讲明的咨询题,在表下方讲明。
八、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专家来源
(1)评标专家应当从省政府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家部委、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委员会应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组成。
法律法规规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那个地具体人数,并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人数,占评委总数的比例许多于三分之二,项目法人或其代表人数,数的比例不多于三分之一。
(3)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