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草案二审稿若干问题(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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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历史 , 初步 实 现 了有 法 可依 的 目标 , 基 本 满 足 了我 国 民法就是法官在审理 民事案件 中的基本规则 , 法官不 这 就说 明民法在 社会对 法治 的需求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 法律体 系 的形 能 援 引其他 的法 律运 用 于 民事 案件 , 成, 在 我 国法 治建设进 程 中竖 立 了一 座丰碑 。
孟、 周: 那 么您认 为在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法律 体 则 和制度 。
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 民商法无 制定 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虽然 目 前
疑处 于基 础性 的地位 。这 主要是 因为 , 第一, 从社 会经 我 国基 本 的 民事 法律 已经具备 , 但 是未来 还 需要 一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法律 体系 的特 点 主要 表现 在 , 孟、 周: 您认 为 改 革 开放 3 0多年 来 , 我 国 民事 立
第一 , 本土性。它主要体现在 ,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法取 得 了怎样 的成绩 ? 目前 向 民法法典化 目标迈进 的
反映人 民的意志和诉 求 。 第三 , 统 一性 。 我 国是 统一 的 的核 心是规 范公 权 、 保 障私权 。《 民法 通则 》 第一 次在 多 民族 的单 一 国家 , 维 护 国家 统 一 、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 法律 上规定 了人格 权制度 。同时还列举 了各 项基本 的 稳定 , 就 必须 实 现法治 的统一 。但 由于 我 国基本 国情 民事权利 , 《 民法通则》 还确立了侵害人格权 的精神损 是地 域辽 阔 、 人 口众多 , 各 地发 展不 均衡 , 所 以法 律又 害赔偿制度 。这些内容在以后的物权法等法律中又得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27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王利明:与民法同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利明:与民法同行唐六勇●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曾被评为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参与合同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人物简介:王利明,一九六○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3月16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王利明教授语调平实,满带感情地谈起自己的治学经历。

作为民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他才45岁。

作为著作等身的学者,他并不孤守书斋,而是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讲授法律。

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参与起草中国首部民法典,就民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了重要主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您能具体说说吗?王利明:构建有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我们这代民法学者的光荣使命。

民事立法既要借鉴外国立法,又要与本土资源结合。

在起草民法典时,我主张将侵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这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

这个主张得到很多人认同。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我国民法典立法体例是一个创举。

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问:在您当学生的时候,法学并不是“显学”,民法更谈不上是热门。

作为农家子弟,您是如何走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王利明:这是机缘巧合。

一本薄薄的油印教材改变了我的命运。

我在湖北财经大学读法律本科时,没有民法教材,考研报名时,适逢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教授刚编写出十几万字的民法讲义,是油印的内部资料,学校的老师只有一本。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花了三四天时间抄了一遍这本教材,对民法产生了兴趣,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业。

读佟柔老师硕士后,才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

反对“饭碗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您的治学取得了成功,您认为最值得总结的经验是什么?王利明:20多年来,我的心得就是学以致用。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

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

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

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

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

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道路 交通安全法》 第 7 条及其修改) 法释(03 2 号( ( 6 、 20 )0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 。与此同 时, 全国人大法工委 多次与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 究中心等单位合作, 召开 了中德 、 中法、 中美和中F侵权责任法国际研讨会 , 『 研究侵 权责任 法立法疑难 问题。 中国法学会 民法 学研究会 多年来一直将侵权责任 法立 法研究作为年度学术研讨会的主要议题。《 物权法》 颁 布后 , 法工委有关部门将 民事立法的重点转移到侵权责任法上来。20 年 4月, 08 法工委连续 召开分别由学者、 司法机关和律师参加的三次座谈会 , 重启侵权责任 法立法进程。9月 2 3日, 法工委提 出了自己的侵权责任 法草案( 改稿) 并于次 日开始组织了为期 4天的专家和法官 修 ,
“ 这 汪洋 大海里 , 在 我无 法告诉 你 , 我们 是哪 一 滴或者 哪 几滴水 珠 ; 是 , 但 我们 确 实是 水珠 。 ”
20 0 9年 3月 1 5日于北 京
20 年第 2 09 期 N . 20 o 2 09
暨南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a f ia iesy P ispyadSc l cecs or l nnUnvri ( hl oh n oi ine) n oJ t o aS
了我 国精神 损 害赔偿 制度 的发展 脉 络 , 对 有关 建议 稿 扣二 次审议 稿 的规 定 进行 评 论 的基 础 在 上提 出了以扩 大精神 损 害赔偿 范 围、 降低 责任 构 成要 求为 主要 诉 求 的具体 修 改 意见 。麻 昌华 教 授 和 宋敏 博 士研 究生在 讨论 死 亡赔 偿 的 立 法 选择 问题 时强 调 了生命 权 丧 失 的 可救 济性 与
20 09年 第 2期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3【内容提要】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

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

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消费者保护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注:Note,"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 70 Harv. L. Rev, 517,517 (1957), and Huckle v. Money, 95 Eng. Rep. 768(K. B. 1763).),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注:Malzof V. United States, 112 S.Ct. 711, 715 (1992).),不过,它的发展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响(注:ErnetC. Stiefel: "U. S. Punitive Damage Awards in Germany", 39 Th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p.784.)。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十大重大疑难问题剖析

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疑难问题剖析本⽂是《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法学专栏的两篇⽂章之⼀,本专栏由王利明教授主持,并撰写了主持⼈话语。

全⽂约两万⼋千字,阅读时长约40分钟为迎接民法解释学的时代⽽努⼒2019年12⽉,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次审议了包含总则编在内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明确将在2020年3⽉提交给全国⼈⼤审议,⼀个民法典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未来民法典将采纳具有中国特⾊的“七编制结构”,将分别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部分组成,其中⼈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是中国民法学为世界民法学理论所贡献的中国智慧,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因为未来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这就促使合同法通则部分需要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定之债也将通过合同分编中的“准合同”来处理。

值此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之际,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纯粹⽴法论研究也将接近尾声解释学的全⾯“繁荣”指⽇可待。

本期的两篇⽂章均以⽴法论和解释论的交叉运⽤为特⾊,既关注现有草案规范的完善余地,更注重草案⽴场的释义,探讨未来的民法典适⽤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定程度上可谓彰显了这⼀特定历史时刻的民法学研究具有的特⾊。

具体⽽⾔,《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于⽴法的宏观叙事,注重于⽴法制度的宏观构建,较为全⾯地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需解决的若⼲疑难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责任制度的⽴法解读》⼀⽂⽴⾜于具体制度研究,就个⼈⽤⼯责任制度的⽴法演变、未来适⽤以及完善空间加以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就⽂章本⾝的内容与话题重要性来看,它们都涉及未来民法典新规则的适⽤,具有⼀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集万众智慧,成伟⼤法典”!让我们以饱满的激情与精神⾯貌迎接⼀个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希望彼时也能有更多的年轻学者积极投⾝到民法典适⽤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当中。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疑难问题研究作者:王利明,男,教授,博⼠⽣导师,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云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10.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

对草案的主要问题,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在甘肃、江苏、安徽、山东、江西、宁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法官只有细化争议焦点才能发现真相和公平——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讲述

法官只有细化争议焦点才能发现真相和公平——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讲述

法官只有细化争议焦点才能发现真相和公平——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活着的法律法律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又是法律文书改革的重要内容,那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关键在哪里?又应该从哪里做起?其是否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涌。

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本刊记者:您认为当前的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什么问题?王涌:法律文书改革属于司法改革技术层面的内容,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格式方面的进一步规范,二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加强。

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确立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就会在形式上对法官撰写法律文书产生一定的强制性,这其中既包括对法律文书按照固定格式进行填充的部分,也包括对具体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说理的部分,而后者则是裁判文书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但是要怎么说理,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服,这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现在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也有说理,而且不可否认,其中不乏优秀之作,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裁判文书说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就已经公布然而说理不好的裁判文书而言,其最大的问题出在了对争议焦点的归纳上。

经过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裁判文书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要么归纳的不是关键性的问题,要么就是脱离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更有甚之,直接回避敏感案件或复杂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将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一笔带过。

实际上,对争议焦点的正确归纳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甚至是唯一切入点,是法官不能回避的环节,它不但是法官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因为裁判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信息披露的过程,而对争议焦点的披露,实际上就相当于对裁判中核心信息的披露,但我们的裁判文书恰恰是在这个环节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本刊记者:既然争议焦点的归纳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如此重要,请您谈一谈我们应该如何归纳焦点,才能够为之后的裁判说理做好铺垫?王涌:至于如何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我认为应该分两个层次进行:一个是在事实层面,从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的角度归纳争议焦点。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1.法国法式。

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

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

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

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

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4.列举式。

立法机关比较倾向于作出一定的列举,以宣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年)王利明: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一、写入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一般规定”一章通常都会规定该法 的宗旨和原则,比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 3 条 就规定(重述)了“平等保护原则”,②第 4 条规定 了“物权公示原则”;孙宪忠教授最近还提议在物 权编中写入“物尽其用原则”。③相较于物权编的做 法,合同编“一般规定”章对合同法原则的交代付 之阙如。适当的做法是规定或重述合同法的三个特
二审稿删掉该条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 是第 281 条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失之过宽。力主删除该条者主张,该司法解释适用 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形,现要将该适用 范围拓展到所有合同,显然过度扩大了适用范围, 跨度过大;二是第 281 条违反了著名的“口头证据 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之法理。认为合同的 内容应通过最终的书面契约来确定,除此之外的 证据(如口头约定等)应被排除;应禁止当事人对 书面合同提交其他外在的证据,尤其是之前的口 头证据,来质疑最终书面合同的效力或者涵义。⑬ 但问题是,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比如违约金规定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 30% 为限的标准就是取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合理实践经验当 然可以吸收进民法典合同编成为一般规则,并且 实践中的特定允诺早已突破了买卖合同的范围, 比如单方作出的愿意成为主合同内容的保证允诺 等等。其二,中国并不承认英美式的口头证据规则, 现实商业交往中当事人会有单方允诺等大量的意 思表示文件,我们不能因为最终书面的合同文本 的存在而否定这些文件独立存在的效力,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缔约过程中的一系列文 件综合确定。其三,各国的修改建议
刘承韪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 审稿”)有效解决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不分的混 乱,也缓解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好安放的窘 境。内容上也更加充实,在分则部分将保理合同增 加为新的典型合同,以期满足市场经济和司法实 践的需求。①二审稿还不忘与时俱进,对高铁旅客 霸座、强抢公交车方向盘、虚假助残捐赠等社会热 点做出积极回应,值得赞许。但其仍有诸多需完善 之处,以下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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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草案二审稿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9-11-9侵权责任法就是规范侵权责任体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构成要件,责任行使等的法律,是一部保护权利的基本法律,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立法机关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未来将把该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加以规定。

这本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体系的重大突破,目前侵权责任法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由于这部法律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的基本法律,它的内容和体系非常复杂,涉及面也很广,所以引发了很多争议,所以我们重点就谈一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第一个问题,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权利的法,也是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

从侵权法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当代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愈发宽泛,因此导致了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也日益宽泛,在二次审议稿的第二条就规定了,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的主要意义,首先就是确立了侵权责任法比较宽泛的调整范围,由于该条确定了民事权益,其中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了利益。

其次就是说侵权法的救济并不包括政府公权力受到侵害的情况,也不包括行政权力受到侵害的情况。

三是该条规定使得侵权法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法的发展。

但是这条我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该条仅仅列举了各种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泛泛的表述了民事权益,但是没有指明具体哪一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会得到侵权法的保护。

在民法上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后,都能够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比如债权原则上就不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主要是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包括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一般认为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但我认为受侵权保护的人身权主要是人格权。

因为绝大多数身份权或者已经包括在知识产权中,在整体上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或者因为主要发身在婚姻家庭领域,侵权法很难介入其中,如在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发生了虐待等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轻微者虽然也可能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要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来获得解决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主要是通过家庭财产来满足,在家庭内部实现这种赔偿方式,无怪乎用自己的财产赔偿自己。

继承权是否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们认为继承权受到侵害之后,也不能够得到侵权法的保护。

因为继承权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在继承开始以前,仅仅是期待权,在继承开始以后,才转化为继承权。

尤其考虑到继承法已经专门规定了对继承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即继承恢复请求权制度,所以原则上不应该通过侵权法来保护。

在侵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究竟是那些权利能够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突出绝对权的特点。

第二,要明确利益的范围。

利益是否限于合法利益,还是各种利益都应当受到保护。

这还涉及到与违约责任的区分问题,如果将利益界定为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显然范围较为宽泛,因为有很多的利益也不一定要通过侵权法来保护。

所以法律将利益限定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其中主要限于侵权法保护权利之外的民事权益。

所以因为正当的竞争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不受侵权法的保护。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其是侵权法中的新问题,例如,行为人张某中午开车上高速路,因为违章并线,与前行车辆追尾,导致被撞车辆尾灯损害,且两车因相撞横跨马路。

两人下车以后发生争吵,导致严重交通堵塞,后来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

紧跟其后的一辆冷藏大货车因堵塞受阻3个多小时,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定时间晚了3小时,部分海鲜已经变质,且未能赶上某五星级饭店的大型晚宴筹备活动,造成该酒店营业收入损失5万元。

该酒店和货运公司要求张某赔偿6万元损失。

本案涉及到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财产”的理解。

酒店和货运公司认为,张某追尾的行为直接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前述规定赔偿该损失。

而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酒店与货运公司的财产利益,不负有赔偿责任。

我认为,本案涉及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财产”的范围的界定,我认为,侵权法保护的财产,不应当包括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

由于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只是过失,而不是故意,难以预见到酒店和货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所以,并应当对此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不是所有利益都是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是相对有限的,如果将所有的利益都纳入侵权法的范围,不仅仅会导致诉讼数量的爆炸性增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人们的日常行为。

我们说现在的侵权法主要是一部救济法,同时也是维护行为自由的法,如果利益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话,可能就会导致对人们行为自由的不当限制。

第三,这一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而仅仅笼统的规定了要保护民事权益。

我们认为,德国民法典债法方面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区分了权利和利益,对利益的保护采用了比较严格的构成要件,这一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认为区分权利和利益的意义还是非常重大的,因为它们在构成要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侵害权利要符合过错责任的一般要件,侵害利益则在主观要件方面要求更为严格,道理很简单,权利都是公开公示的,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可以明知其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因为权利都是人们之间行为范围的界定。

而利益则与此相反,其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而是事后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规定,来裁判是否需要受到保护,所以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并不能够预见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利益,因而对利益保护如果过于宽泛,则会使人们感到行为的后果缺乏预期,不利于对行为人行为自由的保护。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在这一条中没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所依据的具体法律,应该是依据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这一点有这么几点意义,首先是明确侵权责任法是要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法;第二是结合第六条“在其他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为其他法律中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提供了可能,不会影响到其他法律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本身就确定了一般性的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其和其他法律之间就形成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也离不开侵权责任法。

二、关于归责原则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归责原则,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草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中。

这两个条款目前来看主要是源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有所改动。

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具有着如下的特点,首先,用一般条款的模式对归责原则做了抽象概括的规定。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构成的,尽管在草案里面表述为无过错责任,但实际上是严格责任。

由于草案时围绕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个规则确定的,这样也就基本上确定了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三就是规定过了过错推定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医疗侵权、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等。

在草案的规定,我个人以为在归责原则方面还有如下的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这个规定实际上借鉴了法国民法典1382条的规定,但实际上与法国民法典1382条的规定还是存在区别的,因为1382条的重心是在损害上,即任何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但是我国侵权法草案第七条规定的重心不在于损害而在于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所以不能够认为该条是简单的照搬了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我认为这一条这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其实际上是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就是因为有这样的一般条款的存在,所以大量法律没有规定的侵权行为都可以纳入到该条文的范围。

我们知道现在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也是侵权行为频繁发生的社会,侵权行为的类型愈发复杂,法律上不可能对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一一列举,只能够对一些典型的或者确实需要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出现了法律没有规定的侵权形态,法官是不是就无法找到法律的依据呢?显然不是的,大量的需要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法官可以直接援引一般条款的规定来作出裁决。

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就是财产人身的表述仍然略显空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使用方面的问题。

是否所有的财产、人身利益都可以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显然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够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所以该条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没有将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和其他法律所保护权益相区别开来。

第二,在表述方面,将“他人”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仅仅限定在个人,而不包括国家集体,这样可能不是非常清晰。

事实上在侵权法中所谓“行为人”的概念,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以对“他人”这个概念的解释应当适当的扩展。

第三是关于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有人认为,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损害赔偿,应当与责任的具体形式联系在一起。

我们认为,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严格责任或公平责任的情形之外,都应当可以适用过错责任。

所以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应当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形式,不能够认为过错责任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责任形式,仅能够适用于损害赔偿。

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草案中在第七条第二款专门增加了过错推定的规定,有人认为这是关于严格责任的特别规定。

我们认为过错推定责任不能够被简单的等同于严格责任。

一方面,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其仍然要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只不过在证明过错的时候,采用推定成立的方式。

另一方面,其和严格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严格责任可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即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责任人不能轻易的被免除责任,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严格的来说只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受害人的负担,根据某些特定的情形,在法律上直接的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例如出现了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它并没有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在这一点上,它和严格责任是不相一致的。

我认为,过错推定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必要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中作出规定,因为,一方面,将过错推定规定在一般条款中,有可能被法官广泛适用,过错推定甚至可以形成兜底条款,实际上,过错推定只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另一方面,过错推定既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就没有必要在规则原则中规定。

否则,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难以区分开,侵权责任法的整个体系会受到影响。

此外,法律通常会对采用过错推定规则的案件及事实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且此种情况也不占多数,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作一般归责原则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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