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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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5.31【实施日期】1997.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陕西省消防条例》已于1997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消防条例(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省、市(地区)、县(市、区)公安部门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以下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第五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宣传日。
第七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非国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医疗、抚恤待遇或生活保障;应当追认为烈士的,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职责是:(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落实消防事业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程;(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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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整体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建设、用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各类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建筑物,查看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筑物的责任人提供有关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查的目的和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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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一)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疏散设施等的合理布局、合理设置。
2.消防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应当使用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等。
3.消防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
(二)消防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至消防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消防审查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消防施工与验收(一)消防施工1.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一)日常管理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实际,演练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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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2•【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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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首先,在施工现场的选址和布局上,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具备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消防车辆便捷进出等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该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其次,施工现场应该对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任何危险作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预案,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通道。
专门的消防人员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保持警惕,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最后,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该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
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能够重视消防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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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陕建消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陕西省消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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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全文陕西省消防条例(201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分别给予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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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8.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1998年3月20日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五条城市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设计消防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三)高层民用建筑;(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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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内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施企业、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陕西省公安消防部门是本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其在消防法中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消防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前,应依法向陕西省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审查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并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消防责任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设计及审核能力,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和报批。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消防设计的编制,并保证消防设计与建设工程的其他设计具有协调性。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所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定期进行复查。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消防责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施工过程中的消防技术交底和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消防检查,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章消防设施企业的消防责任第十五条消防设施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等能力,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操作。
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4a4a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a0.png)
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现发布《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陕西省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第五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我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检查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二)建立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消除火灾隐患;(三)落实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消防设施和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四)落实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在火灾易发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发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b2d66e81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55.png)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消防设计与审核第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并经过消防技术评审。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消防设计。
第三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的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施安装和布置方案、消防设施的参数要求、施工交底和验收等内容。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协作与沟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毕后,依法向规定的消防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消防技术评审。
第五条消防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及时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技术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消防验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结束后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机构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办理复验手续。
第十条消防机构应当对整改后的消防设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节日常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效果。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四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79f0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86.png)
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年)正文:----------------------------------------------------------------------------------------------------------------------------------------------------陕西省消防条例(2002年8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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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建设工程的火灾防控措施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技术评估、监控预警和安全评估等活动,以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防火措施和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有效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监督检查应当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技术评估第九条对于特定类型或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之前,应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条技术评估应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评估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监控预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火灾监控预警系统,对建设工程内的火灾危险隐患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三条监控预警系统应采集建设工程内消防设施的状态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四条监控预警系统应具备报警传递、信息接收和预警处理等功能,确保火灾危险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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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1. 引言2. 定义与术语3. 消防安全责任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5. 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6.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安装与验收7.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8.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9.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0. 附件1. 引言为了加强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定义与术语(此处列出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相关的定义与术语)3. 消防安全责任(此处详细阐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此处详细描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内容、标准等)5. 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此处详细描述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等)6.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安装与验收(此处详细描述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安装、验收程序、标准等)7.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此处详细描述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对象、频率等)8.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此处详细描述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内容、标准以及隐患整改的要求等)9.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此处详细描述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0. 附件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表附件2: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表附件3: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上附件为本规定的补充说明,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标题: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与第三方评估合作协议目录1. 引言2. 定义与术语3. 合作方责任与义务4.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择与职责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评估6. 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7.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安装、验收与评估8.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9. 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与评估报告10. 合作期限与终止11. 保密条款12. 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3. 附件1. 引言为了进一步强化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与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本合作协议。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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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陕西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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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时公开
政府应及时公开火灾等灾害事故的信息,保 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消防水源与设施
消防水源
各级政府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消 防车能够及时获得充足的水源。
消防设施
建筑物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等,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扑救。
05
消防组织与队伍建设
专业队伍与力量建设
培训与教育
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消防员业务 学习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职业发展规划
完善消防员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制,激发消防 员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热情。
社会化队伍建设
社区消防组织
鼓励社区建立消防组织,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 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
推动重点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节。
消防行政许可责任
03
明确消防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机制。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公众聚 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
消防监督检查方式
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包括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
消防安全评估与监督
消防安全评估
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
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法规和标准。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储存管理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分类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使用管理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
指导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指导并协助相 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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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模板范本: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工程)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修等方面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矿井、水利工程和其他与民生相关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市供水排水和防火设计规范》(GB 50084)等规范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方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有关内容,并应当在设计审查过程中得到审查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九条高层建筑、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宾馆、商场等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采用三级审查机制,由设计单位、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分别进行审查。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盗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等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宣传标语、消防器材、灭火设施等消防设施,并保持通道畅通。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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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在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注重技术支撑,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相衔接,形成协同监管,整合资源、共享信息、优化服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省级消防机构担任本规定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和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建造物的消防安全问题,并与消防机构进行联系和沟通,参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消防设计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造物平面、立面图和剖面图;(二)消防安全设施的布置图;(三)消防安全技术指标计算表;(四)消防安全设施的设置说明;(五)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及其布置图;(六)消防设施的管道、管线图;(七)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提交省级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第八条省级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设计文件申请验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予以验收,并发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予验收,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整改要求。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向省级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
省级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实际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设施的数量、种类、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文件;(二)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三)消防设施有无故障、漏洞或者缺陷;(四)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08cfe62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c.png)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然而,由于建设工地的特殊性,存在着一定的火灾隐患。
为了保障工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的、合理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势在必行。
二、背景1. 建设工地消防安全形势严峻。
由于施工工地拥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2. 目前的消防监督检查存在问题。
现阶段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频繁出现不规范、缺乏科学性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的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二)1. 施工工地消防管理责任的明确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前,需要明确施工工地消防管理责任的归属。
即,明确工地消防负责人、专职消防员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落实消防管理的责任制度。
2. 施工工地的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施工工地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按照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喷淋系统、消防器材等。
同时,还需要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3. 施工工地的消防预案制定和实施在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需要重点审查工地是否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消防预案,并且进行了有效的实施。
消防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险评估、火灾应急预案、紧急疏散计划、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的联动等。
4. 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培训施工工地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接受适时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消防常识、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与技巧、紧急疏散的注意事项等。
5. 施工工地的日常巡查和消防安全整改施工工地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的完好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规范等。
6. 施工工地的消防宣传与教育施工工地应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可以通过开展消防知识讲座、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普及消防知识和火灾防范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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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
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
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
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 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
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 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 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 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
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 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 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
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