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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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

各国制定出来的社会工作守则大致上都是基于同样的目的:确指社会工作使命所立基的核心价值。摘述出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帮助社会工作者,当专业职责想冲突或产生伦理疑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提供给一般社会大众认定社会工作专业责信的伦理标准。使新进社会工作者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载明社会工作专业可用的标准,用以评估社会工作者是否有不合理的行为。其他各种相关陈述与之相似。

从总体上概括来讲,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守则的价值观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服务、社会正义、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廉正、能力。而香港的价值观核心要义为: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持、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出发点,各国在形成系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时,都有大致相似的领域和相关期许,从案主、同事、实务机构、专人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等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伦理标准。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热切期望。每项具强制性的程度是由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

以下是针对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以及内地等地已成文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所做的一个汇总和概括。

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香港、台湾、加拿大等地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相对于香港、台湾等地,美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较为详细。

1.01对案主服务与承诺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促进案主的福祉,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职责,也可能优位于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忠告。

1.02自决

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与选择。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均有自主权,应使每一个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风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1.03告知后同意(知情同意)

(a)社会工作者应在已获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言词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有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社会工作者应让案主有发问的机会。

(b)如果案主不认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能理解。这些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来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d)如果案主属于非志愿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资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权利的范围。

(e)如果社会工作者采用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影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1.04持续充实专业知能,以提升服务品质。

(a)社会工作者应在专业实务上负起认定、发展与充分运用的责任;依据专业知识与技术,从事专业服务,并不断充实自已,以确保并提高专业服务品质。

(b)社会工作者必须仅在其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受督导的经验、及其他相关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c)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d)当众所认知的标准尚未存在的新兴的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的判断,并采取必要之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认其工作能力并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

(a)不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能够认知到所有文化类型的力量。

(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基础知识,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族群间的差异。

(c)社会工作者应透过教育并应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文化的本质,以及关于人种、族群、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的压迫问题。

1.06隐私与保密原则

(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讯息。一旦隐私讯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资讯,必须是经过案主确实地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资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的一般例外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规定要求揭露而不须案主的同意。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揭露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资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资讯才可以公开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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