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4•【文号】工商直字[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无【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0【摘要】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页数】10页(P11-20)【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J], 无;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无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J], 无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720号) [J],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其中:《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对经纪活动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经纪活动。
”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经纪人管理办法》(199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四章经纪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执法文书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二、文书种类和数量方面,《修订文书》包含78种文书,其中行政处罚文书42种,行政复议文书33种,行政赔偿文书3种。
三、文书内容方面,《修订文书》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内容、救济途径告知内容;在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增加了《送达回证》的内容;增加了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对文书的具体表述进行了更为规范合理的调整。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
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工商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意义工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
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处罚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工商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工商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形式。
三、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2. 证据收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3. 处罚决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写入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通知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上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工商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法律救济途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商行政处罚的经验教训和建议在执行工商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经验教训和建议:1.加强执法力量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效果。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赣府发[1996]26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17]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9.19【实施日期】2017.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17〕9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订)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第186号修订)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74号)、《关于确保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6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赣府法明电〔2017〕10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9月10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继续有效15件,需要修改9件,废止4件,具体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江西省工商局2017年9月19日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的通知(赣工商市字〔2017〕9号)2.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指导意见(赣工商企监字〔20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现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Green Apple Data Center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十一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通知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接收有关证据$!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八条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九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第二十条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听证准备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五章听证第二十八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第三十条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三十三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四%互相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第三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听证的决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三十九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第四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第四十一条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1年自考《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模拟试题及答案1. 工商行政管理主体是( B )A 政府B 国家C 企业D 公司2. 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是( A )A 行政管理B 司法管理C 微观管理D 部门管理3. 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 A )A 市场主体B 自然人C 政府机关D 企业4. 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般职能不包括( C )A 监督职能B 控制职能C 决策职能D 服务职能5. 市场经营主体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是(D )A 盈利性B 独立性C 经营性D 合法性6. 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不包括(D )A 公司制企业B 合伙制企业C 个人业主制企业D 国有企业7. 市场的概念中不包含的内容是( B )A 商品交换的场所B 商品生产过程C 商品交换关系总和D 商品交换活动的全过程8. 评价市场运行的标准不包括( D )A 合格的市场主体B 完备的市场客体C 规范的市场行为D 健全的生产体系9.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准低于核准地价的(B )A 50%B 40%C 30%D 20%10. 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是(D )。
A 诺成合同B 有偿合同C 无偿合同D 实践合同11. 下面不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A )A 解除合同B 赔礼道歉C 支付违约金D 继续履行12. 下列选项属于合同终止原因的是(C )。
A 债务人申请破产B 合同内容违反我国法律C 债务相互抵消D 债务人申请暂缓履行13. 关于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有形资产B 按商标结构分类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和图像商标C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专有标识,具有排他性D 按商标的用途分类可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14. ( C )属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A 驰名商标自然认定B 国际商标延伸认定C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D 工商局主动认定15.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社会广告?( D )A 行医广告B 征婚广告C 招生广告D 体育广告16. 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组织,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 C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B 营业执照C 广告经营许可证D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17. 广告代理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是(B )A 国家广告监管部门B 广告公司C 广告媒体D 广告主18. 下列选项中属于广告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 )A 采取“有奖销售”大做广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药监局2023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与省局法规处联系,电话:*************。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第四章指导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辖区内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期间、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 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 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 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 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7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的规定
目录
01 基本介绍
02 内容介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 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 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 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机构:《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2、《关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适用说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依法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内设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六)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本案调查人员;(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六)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七)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5•【文号】工商办字〔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总局开发了工商行政管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该系统将于2016年2月1日开通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以下简称“异地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使用交换系统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使用交换系统进行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工作的处(室),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异地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发送、下载工作机制。
为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发送信息的省(区、市)应当在信息发送后及时告知接收信息的省(区、市);接收信息的省(区、市)应及时查询、下载信息,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公示工作。
三、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发送本地作出的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时,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处于登记注册地迁移过程中或尚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如发现被处罚企业已完成登记注册地迁移的,则应将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至迁入地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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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09]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
性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9]8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行政处罚案示范案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我省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赣工商办字[2008]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则》),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行政处罚文书是对执法程序、违法行为主体、处罚结果记录等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体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载体。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的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有利于提高关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机关应以国家工商总局文书修订为契机,将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系统干部认真学习总局的《通知》,掌握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要点,并及时将《通知》和本指导意见运用到每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切实纠正过去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基本要求
各级工商机关使用行政处罚文书,要以总局《通知》和省局《程序规则》为基本要求和标准,要将总局《通知》的基本要求,作为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的基准,并运用到每个行政处罚案件中,确保每个程序及要点不缺少;同时,要将省局《程序规则》有关文书使用与程序的要求,运用到每个案件中。
确保总局规定的每一程序不减少,确保省局规定的每一程序不减少。
今后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中遇到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编
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和本指导意见予以规范。
三、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今后,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 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已查清的要如实填写,不得空白。
2. 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XX市(县区)。
3. 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
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
投诉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4. 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
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如果是不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同意,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5. 根据省局《程序规则》,在此表中增加“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
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机关负责人都应填写意见并签名。
6. 根据省局《程序规则》,在此表左上角增加立案编号,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编号,并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登记。
全省案件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X)工商()字[2009] 号,基层分局办理的案件也同样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
如:公平交易局办理的案件立案号编号为:(X)工商(公立)字[2009] 11号,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工商(公处)字[2009]11号。
同一案件的编号全部使用同一号码,同一性质文件有多份送达的,可编为[2009] XX--1 号、[2009] XX--2号,如(X)工商(公询)字[2009]11--1号。
案件核审号统一使用流水号,编为:(X)工商核
字[2009] 125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见省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09]5号)。
特别应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详细地叙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况,但不得直接引用省局的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具体条款。
(三)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
1. 按照省局《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听证范围的,应下发听证告知书。
应注意的是: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依据中引用《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
定》第二条第三项。
2. 告知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办案机构依法重新提出新处理意见的,新的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依据改变的,应按规定再次核审后,再次履行告知义务。
4. 告知后,应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时间。
应注意: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四)送达回证
国家工商总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