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事宜
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措施?•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1、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
独占被许可人不可以作为申请人与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
•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必须在本省区域范围内。
(企业多年使用的商标属于企业老总所有,注册证上的地址不在深圳,是否可在深圳申报?)2、申请商标的条件•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届满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提交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注意事项:•国内有效:一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二是在有效期内,如果在续展期内的,应当提供续展受理通知书;三是没有权属争议,一般来说,因权属问题在诉讼或者在争议中的商标,不能申报。
•连续三年的计算方法:一是核准注册在首次使用之后的,从核准注册时间起满3年;二是核准注册在首次使用之前的,从首次使用开始计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穗工商标[2009]242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09〕24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第124号令,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工商局商标工作的部署,市局决定从5月下旬起,开展2009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分局应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深入辖区所属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著名商标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创建自主品牌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对延续认定企业,要做到“通知到户,重点指导”。
二、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
省著名商标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并行的方式,请各分局组织相关人员指导申请人正确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2008-4-22发布)”和“广州市工商局著名商标申请系统”,并于6月26日前完成网上申报。
三、认真核对网上填报资料。
各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须认真核对其网上填报资料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如发现漏报或错报的,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录,方可受理其申请。
四、受理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于6月30日前将书式申报材料递交到各分局,各分局商标广告科要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要认真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并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本年度新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商标广告科已核对其原件的,可不再次核对,但仍须在其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7]280号)的要求,今年继续开展2007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对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的工作。
现就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广州市著名商标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
未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直接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局不予推荐,省工商局不予受理。
(二)2005年3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可自愿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日期: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上业务大厅--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进行广东省著名商标网上申报,并于7月31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申请认定或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通过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 )或广东商标网()下载省著名商标子程序,录入相关信息,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二)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须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发文字号】穗工商标[2011]13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11〕13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名牌战略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一)申请资格。
1.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今年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
(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表格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2.填写申请表、准备纸质材料。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穗工商标[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1年省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标〔2011〕132号)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名牌战略实施,推动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一)申请资格。
1.已取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并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2.凡2008年12月获认定、今年届满3年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
(2011年须延续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表格下载”进行下载、安装。
按照程序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导出后缀名为“.lzw”的文件。
2.填写申请表、准备纸质材料。
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规格打印,合并装订,一式一份。
3.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于5月12日前,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商标广告相关服务-省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省著名商标申请”,在“著名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中完成网上申报,并上传lzw格式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粤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正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24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5月8日。
二、申报方式网上申报。
三、受理单位和地点(一)新认定申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受理;(二)延续认定申请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受理;(三)各受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216室;联系电话:83070126。
福田分局知识产权科: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1014室;联系电话:83456077。
罗湖分局知识产权科: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三楼;联系电话:25419653。
南山分局知识产权科: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218室;联系电话:26682199。
盐田分局知识产权科: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507室;联系电话:25251265。
宝安分局知识产权科: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606室;联系电话:27836020。
龙岗分局知识产权科: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工商大厦413室;联系电话:28910835。
光明分局知识产权科: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管委会侧503室;联系电话:88211077。
坪山分局知识产权科:坪山新区金牛西路金牛大厦321室;联系电话:89369387。
四、申报程序(一)登录广东商标网(http://)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选择“网上业务系统”的“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填有数据的“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上报至系统。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01年4月4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开展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现将《广州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予以公告。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广州市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著名商标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市工商局成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受理和审定,并进行公告及颁发证书、奖牌。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人数须为单数,人选由市工商局确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人选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二)审查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三)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询意见;(四)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其中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六条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三)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发展良好;(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消费者投诉少,没有被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通报批评;(六)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拥有较大的出口贸易规模;(八)商标所有人有较高的商标意识,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商标,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九)存在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理由。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广州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广州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广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为主,并实施特殊保护。
第六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七条市工商局组织设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市工商局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人担任.第八条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二)征询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意见;(三)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著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外国企业(含自然人)在中国注册并许可广州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标;(二)商标持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并保持稳定;(五)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第十条认定著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发展良好;(二)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三)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五)“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六)近三年获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商标;(七)高新技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八)获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正式出台.doc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正式出
台-
; 7月3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此间官员表示,规定将对广东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起到明显作用。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明晰了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简化了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程序,通过设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评审和认定工作分开,使著名商标评审工作更加便民、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通过实施著名商标转让、许可使用、变更的监管措施,并明确规定保护著名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著名商标被滥用,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广东省是商标大省。
截至2007年年底,广东省注册商标总数已经超过三十八万件,连续十三年居中国首位,其中驰名商标总数达一百零八件,同样居中国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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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3]18号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17施行日期2003.03.17文号粤府办[2003]18号主题类别驰名商标认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17日粤府办[200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七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2—23 发布单位:信息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广东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第三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三色标志供企业选用。
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标准图形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企业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第七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广东省名牌产品双色标志。
第八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定制作印刷单位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供广东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广东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广东省名牌产品标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圳市各著名商标申请人、各行业协会: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要求从即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申请人将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相关材料报送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地址: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216室),通过我局统一向广东省工商局进行申报。
逾期报送材料的,我局将一概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一)登录“广东商标网”()或者“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
将填有数据的“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存入光盘、闪存盘等存储介质。
(二)填写“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后,导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打印出纸质表格;表格要求的内容不能直接从录入系统导出的,需要用WORD手工完整录入。
(三)撰写申请人简介,字数500字以内,要求简明扼要,不要赘述,与“著名商标录入程序”一并存入光盘、闪存盘等存储介质。
申请人简介内容包括: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历史发展情况简介(例如:某某公司自某某年开始一直从事某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等);企业存在改制情况的必须填写改制基本情况(例如:某某公司某某年由某某公司改制而成);申请人在行业内有哪些优势(例如:是否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在产品上做过哪些重大和有助于同类产品提高性能的改良、是否承担省或国家重点项目攻关、是否成立了国家或省级企业科研中心、同行的评价等);申请人产品的特色(例如:绿色、节能、环保、传统高效等);申请人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哪些突出贡献,包括慈善方面的捐赠;申请认定的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第二次以上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必须注明;延续认定的,注明第几次延续。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广州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广州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10【实施日期】2015.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广州市著名商标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驰著名商标培育,促进我市自主品牌的发展,助推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现就2015年广州市著名商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资格(一)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可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
(二)至2015年12月届满3年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可申请延续认定市著名商标。
2015年应延续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名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网上大厅-商标广告相关服务-市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信息公告查阅。
二、申请程序和报送要求(一)完成网上申报,导出申请表。
申请人须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市著名商标申请(开始办理)”,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并导出《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二)准备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申请人须按要求准备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申请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打印,合并装订,一式一份。
(三)递交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请人须于6月12日(星期五)前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商标广告科,逾期不予受理。
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带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行业协会排名证明、相关的销售发票、广告发票、荣誉证书等原件(延续认定申请无须提交和核对销售和广告发票)。
(四)初审和报送申请材料。
各工商分局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须于6月19日(星期五)前加具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局商标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培训答疑
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培训答疑什么是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广东省商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广东省内的重点商标进行认定和保护的一项工作措施。
通过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商标列入名录,广东省商标局能够加强对这些商标的监管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提升广东省商标保护水平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商标数量众多,商标保护工作面临较大的压力。
通过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广东省商标局能够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集中在那些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商标上,提升商标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广东省的商标保护水平。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能够体现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将企业的商标列入重点保护名录,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建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这不仅能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更加信任那些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商标,减少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
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广东省商标局对于广东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在广东省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商标更容易被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2.商标的经济价值:商标的经济价值是广东省商标局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商标的经济价值包括商标所代表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销售额等指标。
3.商标的创新性和独特性: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商标更容易被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这些商标能够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品牌个性,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商标的法律合规性:商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监管评估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监
管评估办法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工商标字[2013]3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3.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监管评估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5日以粤工商标字〔2013〕389号发布自2013年8
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职能转移后承接主体开展广东省著名商标(下称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质量和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令第169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省编办)《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的监管评估应当坚持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
结合。
第三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省工商局)负责对承接主体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相关企业:根据省工商局《关于200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8〕283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今年的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今年7月20日为市工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
请各申报企业及时准备申请材料,于截止日期前报送市工商局商标处。
逾期报送的,市工商局将不予受理。
二、市工商局将严格按照《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04]46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受理:(1)申请人与注册人不相符的;(2)申请认定商标注册或者使用未满三年的;(3)申请认定商标、实际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标不相符的;(4)申请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实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不相符的;(5)近三年有违法行为的。
三、各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市工商局初审后,一律由市工商局统一上报,以数据文件及书面材料为准,各申请人不要直接到省工商局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市工商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叶雪辉、赖志勇;联系电话:83070126、83070125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23
【摘要】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
2.广州市工商局发布关于报送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及延续认定申请材料的通知 [J],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广东省价格认定廉政风险防范规定》和《广东省价格认定案卷评查办法》 [J], ;
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J], 无
5.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职能转移监管评估办法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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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②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②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包括: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
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③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供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可以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认定商标不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只是其使用商标之一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
(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
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①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②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2.延续申请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①、(3)、(4)、(6)和(11)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②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1)、(2)①、(6)、(7)、(8)和(11)②项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或者广东商标网(http://)免费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受理和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
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1.报送时间。
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2.报送方式。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指标及认定程序(一)评审指标1.经济指标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济指标根据前款标准可降低20%。
对没有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纳税情况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3.知名程度(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
延续认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对于中间商品、涉农商品、出口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4.市场信誉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无不良记录。
5.商品质量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良好,近3年产品抽检应当合格。
6.商标管理(1)申请人应当规范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司法机关起诉。
(二)其他要求1.申请人在申请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2.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者淘汰产品;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管理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
3.申请人或者申请认定商标的被许可人近3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处罚或者因侵权而败诉。
(三)评审及认定程序1.根据《规定》的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者裁决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
获得2/3以上参加评审或者裁决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或者裁决结果有效。
评审或者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著名商标、延续著名商标、不予认定著名商标、不予延续著名或者撤销著名商标的依据。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负责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或者经复审异议成立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延续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就申请材料中的事项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核实情况;组织对申请人、被许可人进行现场考察;将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