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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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及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组建、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和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实现再创新。

鼓励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实行有偿服务,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工程中心实行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单独核算,可以是独立法人。

第六条工程中心组建申请每年评选1次。

每个技术领域或专业方向只设立一个,不重复建设。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优势。

(二)制造业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贸易收入占企业年度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单位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在30%
以上,拥有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研究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较丰富、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

(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应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审定证书等)3项以上,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工程中心组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中心组建申请表。

(二)工程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必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提供部门决算报表中资产负债简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四)工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其它能够证明依托单位科研和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材料3份。

第九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工程中心组建实行常年申报,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组建和认定管理办法,首先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按照工程中心组建和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后,将初审合格的报至济南科技服务大厅。

(三)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汇总并按技术领域分送各主管业务处室。

(四)各主管业务处室在认真考察基础上,对照第七条规定,提出同意组建初步名单,并附同意组建的详细说明。

(五)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汇总各主管处室意见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

(六)市科技局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一式五份),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市级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为2年。

建设期满后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对组建单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合格的由发展规划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重点对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目标实现情况
进行考核: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监督执行情况,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的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根据国家关于技术贸易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

(四)明晰产学研过程中产生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标
准、专著、论文等知识产权归属。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中止。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项目难以完成的。

(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已被认定的工程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撤消资格。

(一)组建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虚报建设情况的。

(二)依托单位破产、倒闭,产权或从事的主导产业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工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四)工程中心没有开展工作或工作无实际性绩效,不能在行业或地域发挥引领支撑作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考核的。

第十八条对自动申请中止组建和撤消工程中心认定资格的,市科技局将下达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在组织年度各类科技计划立项评审时,对已认定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推荐省级工程中心时,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省科技厅要求,从市级中心中择优上报,发展规划处汇总。

推荐国家级工程中心时,由相关业务处按科技部要求从省级工程中心择优上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济科计[2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表
2、济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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