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分类名录细化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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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
版)》的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我局会同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形成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15年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
(2015年版)。

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

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

《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效指导各区县、集团公司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分析研究相关行业的基础上,开展了《上海市部分工业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编制工作。

指导目录可作为相关单位开展结构调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依据。

现就本批次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本批次指导目录涉及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其他等部分行业,共255项内容(其中淘汰类196项、限制类59项)。

2.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限制或淘汰期限,如“(2015年)”是指应于 2015年底前限制或淘汰,未标年份的应立即限制或淘汰。

3.对本批次指导目录中所列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应按规定期限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

4.本市已公布的相关目录与本批次指导目录不一致的,以本批次指导目录为准。

对已列入国家相关目录但本批次指导目录未包含的项目,本市仍严格进行限制或淘汰。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行政部门文件对相关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另有规定且标准高于本指导目录的,从其规定。

第一类限制类化工1.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2.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3.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4.500吨/年及以上10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60万吨以下对二甲苯生产装置钢铁1.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3.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4.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5.15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生产线6.30万吨/年以上3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7.含铬质耐火材料8.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9.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生产线有色金属1.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2.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生产线除外)3.再生铅生产线4.其他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线建材1.建筑陶瓷砖生产线2.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3.岩棉项目总规模低于4万吨/年或单线规模低于2万吨/年; 10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4.2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5.单线产能低于3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2mm为基准)高分子防水卷材(PVC、TPO)生产线(2015年)6.单线产能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厚度以1.5mm为基准)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生产线(2015年)7.单窑规模5万吨/年及以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法粗纱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9微米)8.砖瓦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除外)9.15万立方米/年以下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10.32系列、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11.用圆盘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2.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3.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4.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5.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6.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7.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8.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9.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10.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1.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12.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13.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14.35kv 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15.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内)16.铸铁低于5,000吨/年;铸钢低于4,000吨/年;铝合金低于1,200吨/年;铜合金低于600吨/年的生产企业17.工业园区外的热处理、铸造、锻造、电镀生产工艺(在线加工企业生产点除外)18.铸造冲天炉19.弧焊变压器20.含铅和含镉钎料21.手动燃气锻造炉其他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2.工业区块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反应型生产的企业3.燃煤窑炉及锅炉(3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的除外,供热用煤至2017年)4.小于1000吨/年太阳能级硅棒项目,太阳能光伏小于5000万片/年硅片项目5.年产30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以下化学竹浆、年产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非木浆生产线6.年产1万吨以下连续纺粘胶长丝;年产8万吨以下粘胶短纤维7.采用直接电阻加热方式的注塑机第二类淘汰类化工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3.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4.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5.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6.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7.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8.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9.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10.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11.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12.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13.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14.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15.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16.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17.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18.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生产装置(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19.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20. 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22.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23.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生产装置24.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25. 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26.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27.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28.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29.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0.车用斜交轮胎31. 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2.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33.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34.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35.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36.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37.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38.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39.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40.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4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42.单套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氟化氢生产装置(资源综合利用方式生产氟化氢的除外)43.15万吨/年及以下单套乙烯生产装置44.丙酮氰醇法丙烯酸、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生产工艺(与丙烯氰装置配套的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45.拉伸强度3.5GPa及年产1500吨以下的普通碳纤维4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47.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48.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49.落后的再生橡胶制造工艺及产品50.30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企业(水性油墨除外),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51.500吨/年以下溶剂型涂料生产总装置(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52.肥料行业中的磷肥产品钢铁1.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60吨及以下电弧炉(特钢企业30吨及以下电弧炉)3.100吨及以下转炉4.复二重线材轧机5.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6.叠轧薄板轧机7.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8.热轧窄带钢轧机9.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10.直径100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11.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2.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13.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1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1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16. 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17.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18.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19.环形烧结机20.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1.固定床煤气发生炉22.单独镀锌板材生产线23.热轧硅钢片2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25.年产60万吨及以下板材、25万吨及以下线材不锈钢冶炼装置26.年产100万吨及以下普通钢冶炼装置2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28.360兆帕级以下螺纹钢筋,300兆帕级以下光圆钢筋29.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有色金属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3.5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装置4.10万吨/年以下再生铝生产装置5.有色金属生产(冶炼、加工、铸造)中采用直接燃煤及重油的工业炉窑6.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7.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8.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9.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10.混汞提金工艺11.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1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13.“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14.铜线杆(黑杆)建材1.石棉水泥制品生产线2.水泥熟料生产线(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污泥及生活垃圾装置、带有纯低温发电装置的除外)3.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5.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8.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9.1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0.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1.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2.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14.矿物纤维生产线15.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16.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7.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8.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19.30门窑以下砖瓦生产线20.用砂拉锯生产工艺的石材加工生产线21.普通挤砖机22.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3.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4.1000型普通切条机25.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6.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7.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8.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29.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30.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31.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32.S-2型混凝土轨枕3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3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3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36.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37.湿法模塑成型的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38.石棉绒质离合器面片、合成火车闸瓦,石棉软木湿式离合器面片机械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和氯化钡淬火工艺(特种用途除外)3.TQ60、TQ80塔式起重机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7.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8.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9.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10.砂型铸造油砂制芯11.重质砖炉衬台车炉12.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13.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14.铸/锻件酸洗工艺15.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16.位式交流接触器温度控制柜17.插入电极式盐浴炉18.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19.磁放大器式弧焊机20.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21.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22.无磁轭(≥0.25吨)铝壳无芯中频感应电炉23.小吨位(≤3吨/小时)的铸造冲天炉24.15吨及以下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25.10kv、6.3kv S7及以下系列变压器26.非配套的电镀、酸处理、镀铬等金属表面处理(再制造除外)27.电镀锡铅合金、硝酸褪镀等工艺28.手工电镀工艺(金、银等贵重金属电镀除外)29.蒸汽锤30.电子管式高频感应加热电源31.燃油外热式坩埚盐浴炉32.六价铬钝化工艺33.镀铅工艺34.氰化物镀锌工艺35.燃煤/燃气发生炉热镀锌工艺36.燃煤锻造热处理加热炉37.手动燃气热处理加热炉、小型背包式小型煤气发生炉及相应手动热处理加热炉38.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39.热处理后碱性氧化发黑工艺(工业园区外)40.T100、T100A推土机41.ZP-II、ZP-Ⅲ干式喷浆机42.WP-3挖掘机43.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44.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45.БY-40石油钻机46.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4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48.Q51汽车起重机49.A571单梁起重机50.SX系列箱式电阻炉51.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52.单壳油船53.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54.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55.无芯工频感应电炉56.含氰沉锌工艺其他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企业2.工业区外直排水体的印染企业3.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生产线4.液汞荧光灯生产线;敞开式、手动注汞设备及工艺电光源生产5.液汞血压计生产线6.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特种纸板除外)7.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1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3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4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对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

为便于工作开展,本集中采购目录设置“品目分类编码”标明目录项目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5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完整版)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完整版)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大全(2015年8月更新)
142.
DB31/T743-2013
纤维增加脱硫石膏空心大板
143.
DB31/742-2013
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44.
DB31/741-2013
碳酸饮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45.
DB31/T740-2013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46.
DB31/T739-2013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通则
DB31/T816-2014
主要观赏灌木容器苗质量分级
74.
DB31/T815-2014
机关物业室内绿化养护要求
75.
DB31/T814-2014
再生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76.
DB31/T813-2014
养老机构服务应用标识规范
77.
DB31/T812-2014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安全检验规程
78.
DB31/T811-2014
104.
DB31/T784-2014
快硬性道路基层混合料(FRRM)应用技术规范
105.
DB31/T783-2014
高等学校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106.
DB31/782-2014
门座起重机能源消耗指标限额和计算方法
107.
DB31/781-2014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能源消耗指标限额和计算方法
108.
DB31/T780-2014
20.
DB31/T871-2015
数据矩阵码技术规范
21.
DB31/T870-2014
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宽带接入系统:无源光网络(PON)系统互通技术要求
22.
DB31/T869-2014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闵行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闵行

《上海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闵行区实施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123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总投资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属于分散采购。

其中总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操作流程应严格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10号)执行。

4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由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组织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采购小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结合闵招管办〔2008〕23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建立台帐及归档资料清单样本的通知》规范操作。

(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项目均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基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5按照财政部2013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制定本集中采购目录。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沪价费〔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

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沪环保办〔2015〕15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沪环保办〔2015〕15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沪环保办〔2015〕155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征询区县环保局意见制定的《2015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包括161家企业,现予以印发。

各区县环保局应将《办法》的相关要求告知本辖区内目录单位,要求企业履行公开责任。

二、我局将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平台建设完成后我局将组织开展培训,明确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的具体要求。

三、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应按照《办法》要求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列入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督促相
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对违反规定未予以公开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依据《办法》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附件:2015年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0日
——结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汇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汇总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2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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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

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2015年)-沪府发〔2015〕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2015年)-沪府发〔2015〕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2015年)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浦东新区一批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府发〔2015〕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市政府决定下放浦东新区47项行政审批。

现将下放浦东新区的47项行政审批目录予以公布(附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要抓紧做好下放行政审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浦东新区行政审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一放了之。

浦东新区要加大下放行政审批的改革突破力度,全面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增加审批透明度,提高审批效率。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4日市政府决定下放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目录(共47项)一、市发展改革委(5项)(一)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丙级资质的认定下放)(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将本市权限内的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下放)(三)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限于浦东新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项目下放)(四)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限于浦东新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项目下放)(五)对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工程概算调整的审批(含初审)(限于浦东新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项目下放)二、市商务委(7项)(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二)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规划(委托下放)(三)境外投资企业备案(委托下放)(四)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委托下放)(五)对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委托下放)(六)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按照商务部额度管理要求委托下放)(七)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额度要求委托下放)三、市教委(1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许可(除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下放)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下放)五、市建设管理委(3项)(一)建设工程采用境外、国外技术规范备案(一案一审)(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瓶装供应站下放)(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在浦东新区的区域内下放)六、市环保局(2项)(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二)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许可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6项)(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项目外,其余项目立项审批委托下放)(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项目外,其余项目确认审批委托下放)(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五)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测绘单位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初审下放)(六)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八、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4项)(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许可(二)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许可(三)拍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含市级)的审批(四)设立文物商店的审批九、市卫生计生委(4项)(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批(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卫生计生委审批;在华责任单位变更至其他区县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批;国产产品:全部生产场所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卫生计生委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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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显示器件 半导体材料,电子 陶瓷,有机薄膜, 荧光粉,贵金属粉 等电子专用材料 原油加工、天然气 加工、油母页岩提 炼原油、煤制原油、 生物制油及其他石 油制品 基本化学原料制 造,肥料制造,农 药制造,涂料、染 料、颜料、油墨及 其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专 用化学品制造,炸 药、火工及焰火产 品制造;饲料添加 剂、食品添加剂及 水处理剂等制造 日用化学品制造
报告表 生活垃圾区域性 集中转运设施 其他 其他 污水处理厂内部 的污泥干化工程; 其他
登记表 / / /
环境敏感区含义 / / /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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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 废旧资源(含生物 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 质,不含生活垃圾) 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前述项 目的主体装置技改 (仅涉及清洗和重新组 加工、再生利用 装回用的除外)
报告书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导致规模增 加 20%及以上的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导致规模增 加 20%及以上的
报告表 其他
登记表 /
环境敏感区含义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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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石化、 化工
新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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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性涂料、油性染料、油性颜料、油墨及 其类似产品制造的新建、扩建、主体装置 技改;其他类别除单纯混合(不发生化学 反应的、 仅为物理混合, 下同) 和分装 (大 包装变为小包装, 下同) 外的新建、 扩建、 主体装置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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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水运
集装箱专用码头
沿海港口:新建、扩建单个泊位 3 万吨级 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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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轨道交通 主线设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沪安委会〔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安委会〔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市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现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3月15日上海市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根本,以新《安全生产法》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总目标,深化改革创新,推进依法治安,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为上海继续当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提供坚实安全生产保障。

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深刻汲取“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教训,坚持依法监管,坚守安全底线,深化改革创新,强化责任体系建设,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着力解决工作中、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实行联动联控、群防群治,全力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更好地保障城市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评[2015]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
规定(2015版)》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5〕5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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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沪府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3日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增强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监管机关”),为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对依法纳入监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监管对象”),以其分类监管信息为依据,评价和确定监管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管机关从事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分类监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类监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市级监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行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本系统(行业)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本机关的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区级、乡镇监管机关可以对市级监管机关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不涉及的监管对象,依据本办法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本机关的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监管要求)监管机关应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依据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3
【实施日期】201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结
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结果》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区县、各部门深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公开实效,使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

附件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

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

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

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5年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5年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5年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沪安监执法〔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2015年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5〕1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相关集团公司: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本市推进2015年工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思路2015年标准化建设继续按照“因势利导、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企业受益”的原则,实行评审组织分级管理,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相关集团公司为责任单位,以生产型工贸企业创建达标为重点,以行业协会、评审机构为依托,重创建、抓达标、督运行,增加达标和创建企业的数量,提升运行质量。

二、年度任务(一)工贸企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实现辖区内生产型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或创建,新增生产型规模以下企业(小企业)10%达标。

(二)危化品企业2012年底前已达标的90家生产、储存等企业按新标准接受重新评审。

10家新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达标。

继续购买评审服务。

我局今年负责1300家二、三级规模以上生产型工贸和100家危化品企业的评审(估)费用。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承担其余的规模以上生产型工贸企业、所有规模以下和小企业的评审(估)费用。

此外,完成工贸、危化品二、三级达标企业期满复评工作(有关条件见附件1)三、工作安排(一)突出重点、细化方案各责任单位逐一排摸区域(系统)内未达标创建的规模以上生产型工贸企业,搞好动员发动,明确达标要求,并制订组织推进方案。

3月20日前,将企业名册按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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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5年版)
序号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别
1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2 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不含锅炉)、少量养殖等项目。

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3 以家庭作坊为单位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项目。

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要求重新报批。

4 养殖基地标准化改造。

5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6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7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级和四级村镇道路建设、村级桥梁建设项目。

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8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10 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市天然气管网、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11 工业区内供水管线、压缩空气管线工程。

12 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自来水管网。

13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污水泵站;改建(且不新增用地)合流制雨污水泵站。

14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5 居民小区垃圾房;居民小区垃圾压缩站。

16 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17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18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19 不涉及食品加工的小型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等小型餐饮场所。

2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2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法律、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租赁、中介服务;贸易、旅游中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心理咨询。

2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属微型企业范围的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缝纫店、金银饰品加工店、废品回收站、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快递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美体、按摩、健身等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批发零售市场。

2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游泳场所(不含锅炉)。

2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宠物店(不含宠物医院)、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2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2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维修、喷漆)、汽车租赁、非机动车维修(且不含喷漆的)。

27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28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29 工业企业大修(更换同等规模设备)、定期检修。

30 城市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维修。

31 道路、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及配套设施维护;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

32 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

33 码头加固、维修、养护。

34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

35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以及其他小型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36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

37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

38 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9 企业利用现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申请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并在原环评报告确定的利用处置量规模范围内的项目。

40 变配电设施不高于100千伏的太阳能发电、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41 光纤敷设。

42 10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已建变电站内电气与设备的增设、增容、更换(电压等级不变)。

43 使用已豁免管理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44 已获辐射安全许可场所的增项、更新设备(不提高辐射安全许可证类别、不涉及新建扩建场所的情形)。

45 能量小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和II类X射线装置的场所退役。

注:1、*环境敏感区包括(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
址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2、本名录中列明的项目,仅免于其环保审批程序,不免除项目主体应承担的环保法律责任,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等,如:空调安装需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餐饮场所需符合《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的要求不再一一列举。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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