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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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应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有效的工作为宗旨,根据工作特性和安全风险的不同,合理确定防护措施。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应实现“防护用品、用具的购买、分发、使用、保管、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与选择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其防护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头部防护:包括安全帽、防护帽等。

(二)面部防护:包括防护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等。

(三)视听防护:包括耳塞、耳罩、防噪声耳机等。

(四)呼吸道防护: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毒器等。

(五)手部防护:包括防护手套、防护袖套等。

(六)身体防护:包括防寒衣、防静电服、防辐射服等。

(七)足部防护:包括防护鞋、防滑鞋等。

第八条在根据工作特性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措施时,应采用以下原则:(一)确定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二)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三)根据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进行定期更换;(四)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身体特征,合理选择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与分发第九条公司应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确保按照需要进行采购,并保证采购的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来实现。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特性和个人需求,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将其分发给相关员工。

第十二条分发劳动防护用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用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满足使用要求。

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1.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3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职权。

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

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劳动者工作条件、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等行为,减少和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参与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合理、科学、预防原则,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当根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以及劳动防护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进行,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和保管进行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鉴定,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岗位责任、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切勿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O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刺穿fy—防异物jy—绝缘
cj—防冲击fz—防砸(1~5级) ny—耐油
fg—防割hj—焊接护目sj—耐酸碱
ff—防辐射hw一防红外zr—阻燃耐高温fh—防寒jd—防静电zw—防紫外
fs—防水jf—胶面防砸
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
附件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指对企业内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一、防护用品的采购和配发1.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2.采购时应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满足员工的具体使用需求。

3.订购防护用品时,应根据企业各岗位的工作环境、工种特点,合理配置不同种类和规格的防护用品。

4.防护用品采购应进行招标、比价等程序,确保采购及时、合理、合法。

5.由专人负责防护用品的领用发放,确保配发的防护用品符合员工的工作需要。

二、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1.员工使用防护用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切勿随意拆卸或更改。

2.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性能完好,如有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3.防护用品应个人专用,切忌借用或共用,以免交叉感染或损坏。

4.员工下班后需自行保管防护用品,妥善存放,避免丢失或遗忘。

三、防护用品的维护与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护用品台账,对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管理,记录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2.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洗、消毒,并对有损坏的防护用品进行修理或更新。

3.对防护用品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提高安全防护意识。

4.做好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防护用品的强制性和责任追究1.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强制性管理,严禁员工在工作中不佩戴或乱用防护用品。

2.员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如未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企业有权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3.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和警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4.企业应定期进行防护用品整体能力评估,对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综上所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企业保障员工劳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同时适用于政府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免受伤害的各种设施、装备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科学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与配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应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确定, 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确保质量过关。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特点进行配置, 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全面防护。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劳动者人数确定, 确保供应充足。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检查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前配备妥当,并且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归还或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并签订使用责任书。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正确佩戴,不得私自改变或调整。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失效的, 应立即更换。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其功能是否完好,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其卫生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当或故意破坏的劳动者, 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与报废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无法修复的损坏时, 应及时报废。

江西省地方标准《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书.doc

江西省地方标准《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书.doc

江西省地方标准《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书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目前江西省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在使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参次不齐,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可以有效地指导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由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江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江西安健环科技防护有限公司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批准下达《江西省2014年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起草制定。

2.起草单位情况和主要工作过程2.1 起草单位情况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是江西省唯一一家集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与推广、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咨询服务于一体的事业单位,拥有全省最权威的安全生产技术人才、安全生产研发条件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设施。

作为江西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的技术支撑,主要职能包括:非矿山安全与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技术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和鉴定,作业场所安全设备、安全设施检测和检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研发及产品推广,安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负责起草了国家标准《钨矿山地下开采安全生产规范》(GB/T29521-2013)、行业标准《烟花爆竹烟火药危险性分类定级方法》(AQ/T4124-2014)和地方标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T )等。

江西安健环科技防护有限公司是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安全环保设备仪器、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企业,公司已申请手套专利两个(申请号分别为:201102313733,2、201120271761.2)。

公司培养和聘请多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PPE用品,向广大客户提供安全咨询、培训、推广应用、应急救援等专业解决方案和全方位服务。

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三)架设横越通道上空的管、线、桥及敷设地下管道、涵洞通道等,均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车辆安全通行;
(四)经常有水、油脂和其他液体的地面,应有防水、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等设施;施工挖掘的沟渠必须设防护拦杆,夜间必须有安全照明和安全信号标志;
(五)机器设备和工作台等的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规定;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堆放应整齐、稳固;废物、废料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
在企业管理升级和评选先进单位时,要把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达不到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不能评为先进,也不能升级。
第五条 建立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劳动保护工作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权;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劳动保护行政管理;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支持群众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章守纪,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生产,对漠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领导人,有权检举或控告。
第三章 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未经上述部门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
产生强烈噪声和振动的各种机械设备,必须有控制噪声和减振装置。
第二十二条 各种起重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必须稳固,制动、缓冲、限位、联锁、信号等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起重机械应标明额定吨位和限位。
第二十三条 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为防止金属外壳意外带电,必须根据供电方式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各类防护设备、用品和药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包括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选用和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要求且无损伤劳动者健康的成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工艺管理和产品检验,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质量投诉,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选用和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时,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对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并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新换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劳动者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六条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江西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江西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江西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安全防护装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江西省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规范。

一、根据岗位性质和作业环境的不同,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进行分类。

1. 头部防护:如安全帽,应在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存在物体坠落的岗位配备。

2. 眼部防护:如安全眼镜、防化眼镜,应在具有眼部伤害危险的岗位配备,如焊接、打磨等。

3. 呼吸防护:如口罩、防毒面具,应在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岗位配备。

4. 手部防护:如手套,应在有化学品、高温、低温等危险环境的岗位配备。

5. 脚部防护:如安全鞋,应在需要防护脚部受伤的岗位配备,如建筑施工、机械操作等。

6. 身体防护:如防护服、防护带,应在高温、有毒物体飞溅、高空作业等危险环境的岗位配备。

二、根据岗位工种及从业人员的不同需求,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配备标准。

1. 根据岗位工种的不同,确定对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焊工需要配备焊接防护面具、防火服、耐火手套等。

2. 根据从业人员的需求,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如近视眼的劳动者应配备可戴眼镜的安全眼镜。

3.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承受能力,如高空作业需要配备能承受跌落的安全带。

4.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特种防护用品。

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

1. 建立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档案,记录配备情况和使用情况。

2. 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3. 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4. 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意识和能力。

总之,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根据岗位性质和作业环境的不同进行分类,并根据岗位工种及从业人员的需求确定具体配备标准。

同时,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使用,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发证、从业和监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视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平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省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 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视管理。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视管理,并承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视。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

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1.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2.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3.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4.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5.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见附件一)。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四)努力学习、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五)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管理人员;(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三)培训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四)培训教学场所、设备及设施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五)培训教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8.21
•【文号】安健函〔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安健函〔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2015年7月1日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令)予以废止。

为了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们起草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或“职业健康司”栏目下载,网址:
)。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9月1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及电话:秦兴强,************/3409(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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