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讨论稿)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对我省高校岗位设臵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臵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臵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臵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高校实行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问题与对策
这 个任 务 。” 但 是 在 具体 实 施 过 程 中 ,始 终
完善 等原 因 ,根 据对院 ( )党政 共同 负 系 责制推行 1 0年来 的调研 和分析 ,各省市相 关文件 中少 有对 党政共 同负责 制进行 详尽
明 确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导 致 部 分 院 (系 )党 政 负 责 人 对 共 同 负 责 制 认 识 模 糊 , 对 共 同
党建研究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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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实行院 ( )党政共 同负责制的 系
问题 与对策
张 春
( 江苏 财经职 业技 术 学院 江苏淮 安 230 20 3)
【 摘要 】高校院 (系)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在党政领导下的共同负责 , 是院 (系)党政地位平等基础上的集体领导 , 是被 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
直 接影 响到 高校功 能 的实现。 伴随 着学校
规模 的扩大 ,高等 学校 的组织 结构 和管理
师生员 工对这 一体 制的 内涵特 点和工 作规
律 也 没 有 充 分 理 解 , 在 具 体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体 制发 生了很 大 的变化 ,高校 内部 管理体 制 改革 开始 进入 人们 的视 野。建 立科 学、
有~个 问题 没有解决 ,那就 是在院 ( ) 系 一
级 还 没 有 建 立 一 个 与 ”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党
负 责 制 ” 相 配 套 、相 呼 应 的 运 行 机 制 。 高
校 院 (系 )党 政 共 同 负 责 制 就 是 在 高 等 教
论决 定 院 (系 )教学、 科研 、行政 管理 中
做好 工作 ,创 建和谐 的工 作环 境。但 是,
益 ,探索中国特 色的高校 院 ( ) 系 领导体制 , 具 有重要 的现 实意义。 1 9 8年颁 布的 《中 9 华人 民共 和国 高等 教育 法 )中明确 规定 : 国 家举办 的高等 学校 实行 中国 共产党 高等
对高校院(系)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思考
实 党政关 系,推动院 ( ) 系 施 领导班子建设 ,保 证院 (系 )教学 、 科研 和管 理都 有十分 重要 的作用与意义 ,实践证明它是一种 适合 我国国情 、适合高等学校校情的有效运行机制 。 党 高 校 院 ( )实施 党政 共 同负责 制 的发展 历程 系 自建国以来 ,高校的领导体制和院 ( )领导体制经历 系 政 了几个发展 阶段 ,而共 同负责制 的雏形是 19 9 0年 7月 《 中共 共 中央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党 的建设 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 系
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明确规定高校 的 , 领导体制 为 “ 党委领导下 的校长负责制” 。至于院 ( ) 系 一级
实行何种领 导体制 ,中央没有 明确 规定 ,只是 强调院 ( ) 在执行 中又有具体分工 ,保证 了工作的落实 。如江苏省委教 系 9 9年制定颁发 了 《 江苏省高等学校院 ( ) 系 党组 党组织和行政要按划分的职责范围 ,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共 育工 委于 19 织 工作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定 》 )第 十五 条明确规定 : 同做 好工作 。‘ ‘ 盐同做 好工作”应 为共 同负责制 的最早说法 。 参 系 各省在 《 中国共 产党普 通高等学校 基层组织 工作条 例》 ‘ 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 ( )党政负 责人 ,同时可根 的基础上 , 又对其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陕西省于 19 年制定 据议 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党政联席 97 颁布 《 陕西高校内设 院 ( ) 系 党委工作暂行条例》 ,明确 了高 等学校院 ( )级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并把这一制 系
同
本系行政 管理 工作 重大问题 的讨 论决 定 ,支持系主任在其职 责范围内独立 负责地开展工作 ,搞好党的建设 ,领导全系 的 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本系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配合系主 任做好在选派人 员出国等方面 的政治审查 , 领导本系的工会 、 共青团 、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 19 ” 9 6年 中共中央颁发 的 《 中
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运行机制研究
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运行机制研究作者:张海涛薛伟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高职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其有效运行机制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文章针对目前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需坚持的“333”原则,并对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高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运行机制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规定高校的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院(系)党组织和行政要按划分的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江苏省教育工委积极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于1999年制定颁发了《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其中第三条提出“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这为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所有高等学校的系部管理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提供了政策依据。
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高职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其有效运行机制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在运行过程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人在研究分析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需坚持的“333”原则,并对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运行机制进行了设计。
一、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要义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党委是高校的领导核心,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要起政治核心的作用。
学院既不是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也不是院长负责制,而是实行的党政共同负责制。
党组织与院行政适当划分工作范围,又共同负责学院的领导工作,即使党组织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又使院行政能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这种体制是落实学校的工作目标、深化学院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搞好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保证。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系部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落实和完善学院党政共同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
召力、战斗力。 其次,要加强教工支部和学生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
战斗堡垒作用。 其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
作用。 其四,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壮大党的
力量。
学院党委在履行职责中应着力把握的工作主线 :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政共 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 原则,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党政共同领导、分工负责
院系级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 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是党在高校 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战斗堡垒。理顺高校院系级党组 织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 作用,是当前加强高校党的建设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
学院党委在履行职责中应着力把握的工作主线 :
第一,保证监督。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在本院贯彻执 行。
“保证”是指党委通过参与研究、思想工作、组织工作、 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在本院(系)得到正确的 贯彻落实。
“监督”是指党委对全院的各项工作中贯彻学校决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以使各项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方向。
各系(教研室)落实相关会议制度。
学院行政在履行职责中应着力把握的工作主线 :
一是制定学院规划 , 明确发展目标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 体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是组织教学科研 ,提高培养质量
组织教学。制定教学计划,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 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的权力机构,实行军干群、老中青三结合。
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
创新特色抓党建立足专业谋发展
创新特色抓党建立足专业谋发展摘要:加强高校党建工作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和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
新形势下要做好高校党建工作,必须努力加强党建工作队伍建设,搞好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党员教育管理。
关键词:创新特色;党建;立足专业;谋发展护理系党总支在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人才培养中心工作,强化师资建设、深化教学改革、重视实践教学、创新产学研合作,结合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目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党总支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党总支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凝心聚力,共推事业发展党总支重视探索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律,把党建融入教育教学,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素质。
几年来,党总支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认真学习《暂行条例》精神,真正认识到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搞好领导班子建设的保证,是发展的关键。
认识到共同负责制,本质上是集体领导,是形成以党总支为政治核心,主任为行政指挥,党政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工作的一种领导体制。
系党总支在以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围绕教学中心,服务大局,使党的工作有机融入、渗透和体现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项工作任务中,并以这些工作的成效衡量和检验党建工作的效果。
准确定位了党务工作,牢固树立党政齐心协力,共同推进专业发展的意识。
形成党的工作与中心工作目标相一致、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护理系党政领导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在"敬人敬业至精至诚"的学院精神的指导下,结合学院的"3S"(贴近学生、贴近专业、贴近社会)育人模式,深刻认识"职业能力=(职业知识+职业技术)€滋?的"苏卫公式"的内涵所在,把高职护理教育的培养目标界定为:教育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和高度关爱精神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护理专业人才;凝练了以职业理想信念教育为基准、以专业教育为核心、以临床实践教育为基石、以就业为导向的一整套育人模式。
领导班子议事议程
产业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精神,充分发挥产业党政领导班子的作用,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产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产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参照学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结合产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服务、两育人”为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对产业工作负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和行政领导在依法行政中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 产业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制定并执行产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支部书记、处长、党支部委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必要时邀请产业所属各单位正职、产业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列席。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科研、产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产业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产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周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六条. 产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院党委、院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2、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计划,结合产业实际,研究贯彻意见,制定产业党政工作计划,落实有关措施;3、研究制定产业建设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4、研究解决产业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5、研究讨论产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重大的人事安排、调整等方面的问题;6、研究讨论产业所属各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7、研究讨论产业员工的考核,工资及晋级、职称评聘及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8、研究讨论产业重大合同(协议)签订等方面的问题;9、研究讨论产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项目投入、收入分配等重要问题;10、研究安全稳定工作、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11、研究讨论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12、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高职院校实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高职院校实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张春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1年第03期【摘要】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在党政领导下的共同负责,是系(部)党政地位平等基础上的集体领导, 是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适合高等学校校情的有效运行机制。
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系(部)党的领导,而且也有利于调动系(部)行政的积极性和发挥系(部)行政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我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运行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使党政共同负责制在实践中运行得更好。
【关键词】高等学校;党组织;行政;共同负责制高等学校的院(系)是按照专业与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而设立的教学科研组织和管理单位,其发展状况不仅与教职工群体的素质有关,更和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息息相关。
1999年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制订颁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这样的管理体制为江苏省高等学校所采用,同时也被实践证明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适合高等学校校情的有效运行机制。
[1]党政共同负责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领导工作中的运用和发展。
搞好党政共同负责制,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政共同负责是实现系(部)科学发展的制度保证党总支与行政适当划分工作范围,又共同负责系(部)工作,即使党总支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又使行政能积极大胆地开展工作,是落实工作目标、深化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1.有利于规范系(部)工作。
系(部)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下达的工作目标,而这些目标很难分清楚哪些是学校党委的,哪些又是学校行政的,实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首先从工作机制上明确和规范了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系(部)的工作,有利于保证学校工作目标在系(部)的落实;在工作中的集体协商,共同决策,同时也为民主集中制在系(部)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
高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途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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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盐 城 工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第2 2卷
月) 在法 律 上 明确 “ 家举 办 的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国共产党 高等 学校基 层委 员会领 导下 的校长 负责 制” 。但 高校 院 ( ) 竟采 取何 种 管理 体 制在 法 系 究
行 院长 ( 主任 )负 责 制 , 系 就无 法 保 证 院 ( ) 系 党 委( 支 ) “ 治核心” 位和 “ 证监督 ” 总 的 政 地 保 作 用 。其 原 因有 三 : 一 , 行 院 长 ( 主任 ) 第 实 系 负责 制 , 系 ) 建 、 想 政 治 以及 干 部 管 理 等 工作 院( 党 思 也应该 由 院 长 ( 主 任 ) 责 , ( ) 委 ( 系 负 院 系 党 总 支) “ 的 政治 核 心 ” 用 就会 体 现 不 了, 保 证 监 作 “ 督” 作用 更难 以实 现 ; 第二 , 院长 ( 系主任 ) 全 面 要 负责 院( ) 系 的各项 工作 , 难 以集 中精 力抓 好教 就 学和科研 这个 院 ( ) 心 工作 ; 三 , 果 院长 系 中 第 如 ( 系主任 ) 是 党 员 , 不 能 参 加 党 委 ( 不 就 总支 ) 会 议 , 不能代表 院 ( ) 更 系 党委 ( 支 ) 使 职权 , 总 行 更 不要谈 去落实学 校党 委 的有 关工作 。如 果实行 院 ( ) 系 党委 ( 支 ) 总 负责 制 , 容易 形 成 以党代 政 , 很 党政不分 , 往往 形 成 一 言 堂 , 长 ( 主 任 ) 法 院 系 无
省 委教育工 委于 19 9 9年制定 颁发 了《 苏省高等 江
在 高校 院( ) 系 级管理 体制 , 学 校和 院 ( ) 是 系 事业顺 利发 展 的基 石。新 中国成 立 以来 , 高校 院 ( ) 系 的领 导体制 演变 的实 践证 明 , 长 ( 院 系主任 )
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
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健全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单位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系党总支书记的职责第一条系党总支书记(含校内系级学院党委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下同)是系党总支委员会(合校内系级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下同)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与系主任(含校内系级学院院长,下同)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与系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支持系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负责抓好党的建设。
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
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
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会同系主任做好德育工作。
第六条同总支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做好系属党务干部、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对系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历史选择,必须坚持并逐步完善。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第四条高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
其主要职责是: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10-09-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做好发展党员有重要战略意义。
为了切实保证高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第六条高校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七条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第八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在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第十一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第十二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高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研究
2 院( 系) 党 政 共 同负 责 制 的 内涵
院( 系) 党 政 共 同负 责制 是 指 院 ( 系) 党 政 领 导 班子 在学 校党 委和行 政 的领 导下 , 党 政集 体领 导 、 共
1 院( 系) 党 政 共 同 负 责 制 的 意义
高等学校的院 ( 系) 是 为完 成 日常 教 学 、 科研 、 社会 服务 、 行政 管 理等 工 作 , 按照学科、 专 业 群建 设
第1 3卷 第 3期
2 0 l 3年 9月
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N a n j i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I n d u s t r y T e c h n o l o g y
V0 I . 1 3. No . 3 Se p., 2 01 3
位重 要事 项 ” 。2 0 1 2年 1月 , 中共 江 苏 省 委 教育 工 委 印发 了《 关 于贯 彻 ( 中 国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色 的高校 院( 系) 领 导体制 , 具有 重要 的现实 意义 。 院( 系) 党 政 共 同负 责 制 是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省委 教育 工委制 订颁发 的《 江 苏省 高 等学 校 院 ( 系)
党组 织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明 确 提 出 了 “ 高 等 学 校 院 ( 系) 工作 由党 组 织 和 行 政 共 同 负 责 ” 。2 0 1 0年 8
பைடு நூலகம்
月, 中共 中央颁 布 的《 中 国共 产党普 通高校 基层 组织 工作 条例 》 ( 简称《 新条例》 ) 进 一 步 明确 了 院 ( 系) 级单 位党 组织 “ 通过 党政联 席会议 , 讨论 和决定 本单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流动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苏工委[2007]42号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二)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1、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外的单位(1) 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内的单位(1) 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1、由常州市(含溧阳市、金坛市及五个辖区,下同)外的单位转入我校(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全国直转党组织;(2) 由全国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3) 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4)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5)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2、由常州市内的单位转入我校(1)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常州市直转党组织;(2)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常州市直转党组织的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3)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4)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江苏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附件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民办高校董(理)事会、行政和党委领导班子,各自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领导和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民办高校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共同组成学校二级领导管理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及隶属关系第二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办高校必须及时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民办高校应设立党委,同时建立纪委,党委会和纪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民办高校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纪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
民办高校党委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第三条民办高校基层党组织设置尽可能与教学、管理等机构和专业(学科)、年级、班级相对应。
党员人数在50—100人的民办高校院(系),应设立党总支(不足50人的,可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
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民办高校院(系)党总支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名。
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要设立支委会。
学生宿舍、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四条在宁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委教育工委;其他省辖市所在地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隶属所在省辖市市委教育工委。
论我国高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
心作用 , 而且更有利 于调 动院( ) 系 行政 的积极性 和发挥 院( 系) 行政 的作用。 目前 , 系 ) 院( 党政共 同负责制是各高校比较认可的
一
种 领 导 体制 。
党政共同负责制的 内涵可以理解为 , 一是集体领导 , 系) 院( 行政负责人和党委( 总支 ) 党 作为领导集体 对本 院( ) 系 的教学 、
育工委于 19 年 8 99 月颁布的《 江苏省高等学校院( ) 系 党组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院( ) 系 工作 由院( ) 系 党组织和
行 政 共 同负 责 ” “ ( ) 学 、 研 、 政 管 理 等 工 作 中的 重 大 ,院 系 教 科 行 事 项 应 由党 政 联 席会 议 讨 论 决 定 ” 。 二、 党政 共 同 负责 制 的 多 视 角分 析
调动院系广大师生 的工作学习积极性 , 实现和谐行政管理 , 顺利 完成本单 位的教学科研任务。
一
贯彻( 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问答 》组工 (
通讯 [9 6 2 号 ) 19 ] 1 中又作 了更明确的规定 :高等学 校的系级单 “
位 党 总支 是 全 系 的 政 治核 心 。 系级 单 位 的 主要 任 务 是 贯彻 落 实 校 党委 和校 行 政 的决 定 。 党 总 支 和行 政 适 当划 分职 责 范 围 , 系 既
的需 要 。 院系 实 行党 政 共 同负 责 制 , 为 了更 好 地贯 彻 学 校 党 在 是 委 行 政 的 决 定 , 好 地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 调 各 种 利 益 矛 盾 , 分 更 协 充
导全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 做好本系干部 的教育和管理 工作 , 配合
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
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院(系)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和完善院(系)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和《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兄弟院校经验和我校的院(系)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作出如下规定。
一、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的职责(一)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是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全面工作。
(二)与系主任(院长)共同带领院(系)领导班子和院(系)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结合院(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与系主任(院长)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院(系)议事和决策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集中主要精力抓好院(系)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按照校党委统一部署,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建规划,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途径、新机制,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为院(系)的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五)组织领导院(系)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统筹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与理论学习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带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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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二十条: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五: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九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纪律和法规;
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
六、加强对院(系)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院(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对院(系)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关心院(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在岗位上应享受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同的待遇。院(系)党委(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秘书。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ຫໍສະໝຸດ 四: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四条: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院(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七、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民办二级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设置党组织。党组织结合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六条: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
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第十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的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一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领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1999-08-01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学校所属专业学院(系)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二、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七条:在对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公开配备,其他党员副院长(副主任)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院(系)党务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