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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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一、概念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

因此,马永顺律师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 年9 月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63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127 条即现第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

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

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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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12分刑法名词解释 3*4=12分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便没有溯及力。

4.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它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5.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9.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0.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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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塑墅!f叁箜尘圭塾垒隈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王良豪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耄编号:1009.0592(2010)11-258-02根据现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法条使用了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词来描述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但对其具体含义未作界定,因此时常引发争议。

随着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及2010年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其舍弃了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分,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到假冒专利的行为内涵之内,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在此情况下刑法学界对于“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的讨论又再度升温。

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述(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根据2002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现已修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冒充专利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照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由上述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其共同的特征是:第一,其冒充的“专利”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过该“专利”,更未被授予过该“专利”。

第二,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准备制造、销售的产品并非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 (2009-07-04 09:01:39转载标签:梦系天涯学习笔记教育知识产权法分类:图书馆学信息一、名词解释中心限定(271):在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严格忠实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对专利保护的范围作出解释的原则。

该原则有利于公众能够比较清楚地了解到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从而在实施与专利技术相似的技术的时候,能够避开对专利权的侵害。

周边限定(271):在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不应当仅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而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及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将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的周边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原则。

新颖性(250):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宽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是前所未有的。

对于传统专利的申请,按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如果一项技术在某个时间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那么这项技术就是新的。

)专利权穷竭原则(288):也叫做专利权利用尽原则,指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出售专利权品后,任何在此情况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

领土延伸:领土延伸是指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提出的有关商标注册保护要求。

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指定要求保护国家,并按国家数量缴纳规费。

另一种情况是在几个国家已经获得国际注册后,又申请到另一些协定成员国要求保护,并缴纳相应的规费。

平行进口: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再由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A.强迫交易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
D 不是一种商业交易; 勒索的不是财物,而是他人严加保护的独 家技术资料; 没有具体人质,也没有向第三方发出要挟。
2、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 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 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14)
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
①销售自己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②销售明知他人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③销售自己假冒 & 销售明知他人假冒 ☆ 双“十一”商标之战
二、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罪: ☆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
★ 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 民事责任 ★ 假冒他人专利--民事、行政、刑事责 任 ★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行政责 任
个罪 一、侵犯商标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情节严重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 ☆ 情节严重
注意:
1、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已注册? 2、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
③ 侵犯著作权&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方式: ① 非法获取; ② 非法披、使; ③ 违约披、使; ④ 明知或应知的第三人获、使、披。 其中①②③为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
④为间接非法获取、使用、披露。 注意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关键词】冒充专利;刑法;犯罪化问题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将冒充专利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历来就受到学者们的反对。

有学者认为,“专利号作为一种符号,无论是假冒还是冒充,其在社会公众认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相同的,所以对于‘本是同根生’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1]还有学者认为,“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以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决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2]笔者对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同样是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现实依据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违法行为的常态。

从《专利法》最初的制定,以及刑法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都说明了行为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趋利避害,在承担法律责任大不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既能得到相应的市场效应,又能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的制裁效果,应当诉求与刑罚的介入:1.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客体受到我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我国专利刑法保护的客体在学术界的通说为:一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二是,他人的专利号标注权。

其中,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这也是为何“假冒专利罪”放在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章节的主要原因。

冒充专利行为恰恰侵犯的就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便于国家掌握我国专利的现状,以及对专利分类的管理。

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主要采用在非专利产品上利用专利外观的特征即专利标示使他人误认为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利方法,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旧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技术的情形[3]。

这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欺骗了社会公众,此时刑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

电大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电大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人权利的国家或者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有依照法律规定,不经着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专利权的地域性:是指依照一国的专利法所取得的专利,只能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国地域范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商标的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着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着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所构成的商标;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与着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混合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非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专用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的保护期或称为专利权的有效期;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着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摘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识的行为;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出版者权: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物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用有使用权;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工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从属专利:是指两项专利之间存在实施时的依赖关系,前一项专利的实施需要使用后一项专利,或者相反;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工着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着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专利行使的一种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或不缴纳专利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非自然人作者:即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单位视为作者;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它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着性标志;混合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是指非法专利权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作注册商标使用的欺骗性行为;冒充专利: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着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权:也可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商标的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商标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的,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也称正当使用;是指他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商标法中的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视为侵权;商标法中的先用权:是指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又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泛指在特定商标上可能先于商标权产生的民事权利;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我国经营者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协定和协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者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商标法所产生的商标权,只在该注册国或注册地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给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法律允许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将商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得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有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在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指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性,或称为新颖性;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摘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未经注册商标:是指那些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文字商标:是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最先申请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植物品种权:是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由国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量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也称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也称为一般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许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票与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注册原则:即因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着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着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通过着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管理行为;着作权的期限:是指着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我国着作权法对着作权规定了不同的期限;着作权的转让:是指着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将其着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着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着作权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的行为;着作权人:即着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着作权的人着作权人的权利:是指着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着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着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专利标记:是指“中国专利”、“专利”字样,或者是“P”符号; 专利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产品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使用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依据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性能,使该产品得到应用;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发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的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中能够依据说明书或技术资料实现该发明创造;专利号:是指授予了专利的号码,根据该号码就可以查找该专利的说明书;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知〔202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违法所得”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相同。

关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需遵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法定查实的违法事实,是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主要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专利罪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立案,而非法经营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

因此,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2月17日。

7月12日知识产权考试试题答案

7月12日知识产权考试试题答案

7月12日知识产权考试试题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1、(第2章)专利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第2章)假冒他人专利罪,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3、(第3章)假冒商标,是指在商标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

4、(第4章)改编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将其作品以另一种表达方式再现的权利。

5、(第6章)技术创新,是一个以新产品或工艺的设想的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它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这样一系列的活动。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第1章)在WTO当中一共设置了三个理事会,就是“货物贸易理事会”、__“服务贸易理事会”__和__“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__。

2、(第2章)对违反国家法律、_社会公德_或者妨碍___公共利益____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第2章)专利制度是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_发明创造_、保护发明成果,促进_科学技术进步_的一种法律制度。

4、(第2章)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___合理___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_合理长的时间_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5、(第4章)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注释等再创作的方式,派生出新的作品的行为称之为_演绎作品。

6、(第4章)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_原作品的著作权人__许可,并支付报酬。

7、(第5章)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性:新颖性(非公知性或秘密性)、经济性(价值性或实用性)、_保密性_(管理性)。

8、(第6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__10__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期为准。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汇总1、知识产权法: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指的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5、智力成果,是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6、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8、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9、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显著的可视性标志。

10、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4、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

15、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16、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专利侵权;冒充专利;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

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原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

例如,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二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

甚至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还有一些人认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故意销售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行为,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首例适用假冒专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周小波假冒专利案,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 22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专利罪”。

2001年6月,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被中国司法界、新闻界及商界高度关注的“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状告河南省霸洲市怡兆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被告人提出其口杯并没有假冒或盗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的情况下,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有专利,但其所生产的产品未落入其保护范围,反而落入他人的保护范围”,“被告明知此为他人专利,而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第220条之规定”,即构成假冒专利罪。

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

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

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文/徐强摘要:知识产权的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判定主要为了表现不同社会危害程度。

当知识产权侵犯威胁到个人时构成民事违法,如果严重危害社会,就会构成犯罪。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民法保护,解决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又在刑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进行了规范,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

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进行分析,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界定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违法刑事犯罪界限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注册商标权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一)主观目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不是犯罪而是追求利益。

(二)情节是否严重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允许,在同种物品上用相同的注册商标,然而情节不严重的,危害不大,未达到规定的起刑点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商标许可人的同意,使用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出现以下属于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假冒商标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且罚款;第一,非法运营金额超过5万或者是违法行为收入金额达到3万之上的;第二,假冒注册商标2个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违法金额收入达到2万元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三)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导致混淆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假冒专利罪与专利民事侵权的界限假冒专利罪指的是违反了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项专利增多,与专利相关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

假冒专利罪与一般的专利民事侵权行为界限怎么区分呢?(一)专利号使用与否如果侵权人未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没有在合同、宣传等方面注明专利号,也没有伪造、变造专利证书或者专利文件的,其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专利罪,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造假后果法律责任(3篇)

专利造假后果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我国专利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专利造假的定义、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造假的定义专利造假,是指行为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专利授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提供虚假的技术方案,使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 提供虚假的实验数据、测试结果等证明材料;3. 故意隐瞒技术背景、技术来源等真实信息;4. 故意伪造专利申请文件、证书等。

三、专利造假的危害1. 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专利造假行为使真正的创新成果无法得到保护,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专利造假行为使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3. 影响国家科技创新。

专利造假行为误导公众,使科技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正确评价和推广,影响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4. 损害国家形象。

专利造假行为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降低国际竞争力。

四、专利造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造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

专利行政部门可责令行为人改正造假行为,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2)撤销专利。

对于已授权的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可依法撤销。

(3)罚款。

根据造假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专利造假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造假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1)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技术方案,侵犯他人著作权。

(2)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使用与他人专利相同的名称、图形等,侵犯他人专利。

(3)诈骗罪。

行为人通过专利造假,骗取国家专利授权,构成诈骗罪。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假冒专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徐强来源:《卷宗》2018年第02期摘要:我国《专利法》明确指出假冒专利是一种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16条对假冒专利犯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假冒专利罪展开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

尽管假冒专利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但学界已经赋予这一词相对稳定的内涵。

本文在阐述假冒专利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假冒专利罪的构成及司法认定,以期为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法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假冒专利;犯罪;专利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正式确立了假冒他人专利罪。

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将专利犯罪纳入处罚范围,并明确划分了假冒专利犯罪的类型。

但是,却并未假冒专利犯罪的具体含义作出界定。

学术界对于假冒专利犯罪也有很多争议。

立法实践表明,这两部法律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比如,伪造、虚构专利行为处罚无据,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处罚无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利制度促进科技进步的宗旨。

1 假冒专利的内涵1979年《刑法》中只对“冒充专利行为”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假冒专利罪”这一概念。

经过一段时间的立法实践,证实了这一规定的缺陷。

1984年《专利法》第63条对“假冒专利行为”做出了补充规定: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对假冒专利罪做出明确规定“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项规定有效弥补了以上有关“假冒专利罪”立法的缺陷,为司法机关及有关人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惩治“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假冒专利行为包含以下三个层次内涵:一是一种欺骗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违反社会上基本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混淆人们的认知,损害人们的利益。

二是一种投机行为。

在市场经济制度中,人们对专利产品的认可度往往高于同类的一般产品。

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

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

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最新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本文就针对以上的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讲一下它们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为明知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而故意予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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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假冒专利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个罪名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但是很多人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不熟悉,也不知道什么是假冒专利罪。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就假冒专利罪名词解释及司法解释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一、假冒专利罪名词解释
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

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
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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