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非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银发[2010]2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2日银发[2010]2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釆购事项,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大学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大学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采购工作,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明确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依据《采购法》、《采购法实施》、《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上述法规,学校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大类,实行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管理模式。
第三条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分散采购的范围第四条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划分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分散采购的,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二、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属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政策执行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经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四、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分散采购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实行三级分散采购管理体系:一、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二、学校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三、学校各部门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各部门二级纪委负责监督。
第六条三级分散采购体系的采购过程分别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学校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和学校使用部门负责。
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方式的审批。
学校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根据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方式,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10万元以下采购申请,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可授权学校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负责采购方式的审批。
第八条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操作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某公司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某公司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各单位:为保障公司集中采购工作的有效落地,现对集中采购管理明确如下管理要求:一、集中采购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内部网络平台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由公司采购部门组织实施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设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二、集中采购管理细则(一)审批权限管理集中采购根据金额大小区分零星采购、零星采购进行管理,公司及下辖机构在管理权限明确如下:1.零星采购权限对于符合5000元及以内的采购属于零星采购,由需求部门/机构提交采购申请,相应机构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需求部门/机构直接采购。
2.其他采购其他采购包括集中采购范围内零星采购以外的采购类型。
其他采购在相关管理细则基础上,执行公司授权管理,具体包括:(1)机构一次性预算动支金额20万元以下的采购需求,由三级机构自行组织。
原则上四级及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具备其他采购权限,采购工作由具有采购权限的上级机构代为实施。
(2)机构一次性预算动支金额20万元及以上或公司各部门的其他采购需求,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执行采购,特殊需求可予以授权。
(3)其他特殊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3.需求部门通过内部网络平台的采购不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各级机构/部门在预算审批额度内,均可通过系统直接提交。
(二)三重一大审议管理1.总办会审议管理包括一次性预算金额10万以下、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结果审议,定点宾馆调整审议,与公司采购管理要求存在差异的特殊采购需求等,参照公司规则提交机构总办会审议。
2.党委会审议管理一次性预算金额10万的采购需求及以上及其他明确要求上党委会的事项提交机构党委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采购工作。
(三)供应商资质管理要借助“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每次采购评审前应对零星采购以外的集中采购供应商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1.供应商应具有以下资质合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与公司交易前三年内,未发现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公司交易前三年内,未发现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注册资本0;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4-2017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提升《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650号之国网(物资/2)122-2016)有关要求的操作性,提高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对于境外投资、境外承包等项目,在境内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本细则,在境外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三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流程见附件1)。
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
第四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包括编制非招标方式采购方案或采购文件要点、起草和发售采购文件、安排采购谈判会议、联系供应(服务)商、协调组织技术和商务谈判、收集整理归档采购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
凡具备在平台上实施条件的单位一律在线上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线下实施。
第七条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本细则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承担和办理。
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涉及相关各方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条件,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依法合规情形。
第二章采购前期准备第十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非招标方式采购批次计划时间安排,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单(格式见附件2),并提报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和经审定的技术规范书。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22•【文号】银办发[2000]35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银办发[2000]3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是指公司所规定的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非招标采购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的物资采购:(一)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物资;(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四)经过两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后,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第四条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活动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采购计划外,施工现场急需物资的采购。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申请的跟踪工作;负责单项物资合同额在1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物资部物资部是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专责管理部门,负责非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配合公司实施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三)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授权的小宗物资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一)机械部: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负责对谈判活动全过程监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问题。
(二)综合部:对非招标采购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对相关3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铺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成员库总人数一般在30-50人之间,其中外部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须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七、国有金融企业每次集中采购活动前,须从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人员(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依法、诚信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位进行物资采购招标活动,并详细规定了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评标、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招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坚持严格的注意过程,注重招标人的专业能力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能力的连结,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第六条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必须保存备查,并在合理范围内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招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确定适用的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并制定招标公告。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发布的途径广泛、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必须要依法公告,并将修改的内容通知到已经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公布评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标准,包括物资的数量、质量、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客观和实际的原则,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透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财金[2001]209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财金〔2001〕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某集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事业部、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非招标采购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由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竞争性谈判。
(二)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成立询价小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分为公开询价和非公开询价。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单一采购合同估算5万元以下的可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谈判和非公开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外的;(二)两次公开招标均未成立。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一)采购项目预算已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二)已完成非招标采购方式审批;(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土建安装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应按照造价组提供的工程造价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的预算金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阳光采购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三)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四)受理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五)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一节选择方式第二节成立谈判小组第三节制定谈判文件第四节邀请供应商第五节交纳退还保证金第六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第七节谈判第八节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九节签订采购合同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一节选择方式第二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三节协商采购第四节发布成交公告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一节选择方式第二节成立询价小组第三节制定询价通知书第四节邀请供应商第五节交纳退还保证金第六节提交响应文件第七节询价第八节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九节签订采购合同第五章附则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内部零散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内部零散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资源管理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零散采购项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满5万元、且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过程可溯、终身留痕”的风险防控精神,努力实现“优质高效”的目标。
第四条各用户科室和个人均不得故意将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拆解拆分或者其它不当方式规避《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本条例所要求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各用户科室(或相当于科级设置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按照《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之规定实施采购,并对采购活动全程负责。
第六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满0.5万元的,采购方式根据实际确定,由用户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七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0.5万元(含)以上不满2万元的,由经办人填写采购计划表,经用户科室负责人、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审核,报资源管理处处长审批。
采购方式由用户科室负责人报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不满5万元的,由用户科室填写“采购立项表”、“处务会会议议题表”后提交资源管理处处务会议讨论决定。
由于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处务会研究的,可由资源管理处党政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九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万元(含)以上不满5万元的,原则上须进行多家比价。
多家比价须优先利用竞价网实施网上竞价。
不适合网上竞价的,由用户科室自行组织线下比价。
线下比价后须填写比价结果报告单,并由经办人、用户科室负责人、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处长签名。
不适合多家比价的,由用户科室作出书面说明报资源管理处分管处领导、处长批准。
第十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须按《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内容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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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保障公司非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在总公司要求下的有效落地,现对非集中采购管理确如下管理要求:
一、采购管理流程
各级机构应首选公司内部网络平台已上架商品,或通过推荐上架商品流程完成上架后直接下单;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对照集中采购目录,通过系统报送集中采购需求,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限额以下的,按照非集中采购管理要求报送公司采购部门实施非集中采购。
采购流程如下图:
采购流程图:
二、非集中采购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非集中采购,是指网采平台已上架商品及可推荐上架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且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或限额以下的,由各级单位采购部门组织实施的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设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三、审批权限管理
(一)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万元,一次性预算金额***元以下的小额采购,由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需求部门直接采购;各单位可提交采购需求,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二)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万元,一次性预算金额在***万元以内的小额采购需求,由需求部门提交采购申请,采购部门审批同意后,需求部门直接采购。
(三)小额采购以外的非集中采购,一次性预算金额***万元
以内,按照分级授权管理,由采购部门按照采购流程组织询价采购。
(四)一次性预算金额***万元(含)以上非集中采购,年度累计超过***万元的小额采购,由公司采购部门统一实施。
(五)需求部门通过网采平台的采购不纳入非集中采购管理,各级机构/部门在预算审批额度内,均可通过系统直接提交。
(六)实施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原则上应从公司定点供应商目录范围内选取,若因特殊需要另行选择供应商的,须进行“天眼查”供应商资质核查,并报公司采购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合作。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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