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关于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修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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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CDCR-2011-27003
常规发〔2011〕12号
常德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关于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
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规划设计院,执法监察支队,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展示馆:
《关于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修改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德市规划局
关于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修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审批行为,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的修改。
第二章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修改
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改变并依法批准、修改后对其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对其产生较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对其产生较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四)符合本条件1—3款条件,需调整规划和土地挂牌条件指标的,则按容积率调整程序办理。
(五)规划本身存在缺陷,需修改完善的;
(六)因其他情况经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调整的。
第三章规划修改原则
第四条规划的修改应遵循对于挂牌出让土地其挂牌条件内容不得修改(第三条中第1—3款除外),对于行政划拨用地其规划设计条件原则上不得修改和修改后的规划应优于原批准的规划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修改中下列强制性内容不得修改。
(一)已出让的土地和行政划拨用地的用地性质和对有两种以上用途用地中已明确的各类用地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改变。
(二)已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学校、公厕等)不得改变。
(三)规划中权属归业主所有的公共用房和设施不得改变(详见《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的第七条)。
(四)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不得减少。
(五)规划修改不得减小原批准的规划中建筑间距和降低日照标准。
第六条严格控制规划重复审查和多次修改,规划修改(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设计)不得出现二次以上的审查和修改。
第四章规划修改程序
第七条申请: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修改的理由,并附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受理、初审:相关审批科室对申请报告阐述的修改理由及提交的论证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相关局领导审查,如拟同意修改则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需要公示的应先公示;如不同意则由相关科室直接回复。
第九条公示:规划修改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应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条专家评审会审查: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查,并形成明确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务例会审查:相关科室根据初审意见、公示和专家评审会建议报局业务例会审查,形成明确的意见,如需报市政府确定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经济技术指标复核: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修改的则按规定进行经济技术指标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申明程序:经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修改的规划在重新批准前,需执行登报申明原批准规划废止的程序。
第十四条许可:局业务例会研究同意修改,并进行了经济技术指标复核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并收回原批准规划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与罚则
第十五条局纪检联络员对规划修改负责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