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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理念与制度

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理念与制度

曰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理念与制度张鹏内容提要:专利侵权救济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算定的司法判断。

在 此问题上,日本通过修法后近二十年的发展,从实体到程序都形成了较为妥当的制度架构,并在鼓励 创新与抑制侵权方面提供了科学性的评价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其从理念上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法以 “损害填补”为唯一功能的桎梏,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探寻对于将来侵权行为发生可能性的最佳抑制,使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在内的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统一服 务于抑制侵权行为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损失填补最佳抑制惩罚性赔偿市场机会的丧失损害计算方式Abstract: The effectiveness of r emedy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mainly depends on the judicial judgment of the amount of money damages.During the past two decades,Japan has formed a more appropriat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n this issue from substantive to procedural law through the revision of patent law,and provided scientific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encouraging innovation and restraining infringement.More significantly,the main goal of money damages,which emphasizes the prevention of fiarther infringement,has broken the shackle of traditional ideas tiiat only focus on compensation of p ast infringement and actual damages.The three methods of calculation,namely the payment of compensatory damages,recovery of the profits incurred by infringer and reasonable royalty,are unified to achieve optimal deterrence by eliminating further infringement.Key Words: compensatory damages;optimal deterrence;punitive damages;opportunity cost;damage calculation methods引言专利侵权救济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算定的司法判断。

配电线路线损、无功补偿(09)

配电线路线损、无功补偿(09)

电流为 IU2200.36(A 7)
Z 599
功率因数为 C O P S 40 或40 0 .5 UI 22 0 .3 068 7 .7 04
COSR3000.5
Z 599
无功功率为
QP(tan1tan2)p(
c
1
o2s1
1
c
1
o2s2
1)
4
(0
1 0.52
1
0.912515.61(2var)
,
2、按提高电压确定补偿容量
QC
U12U X
3、按降低线损确定补偿容量
△P%1ccoo22ss1210% 0
例题1:电工基础33题
先求镇流器的阻抗XL X L 2 f L 2 3 .1 5 4 1 . 0 6 5 5 ( 1 ) 8
总阻抗为
ZR 2X 232 0 5 02 15 8(9 )9
,
三、无功补偿的标准: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 功率因数应为:高供户和高供装有带调整 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及以上; 其它100kvA(kw)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 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及以上。

四、无功补偿的方法:采用电力电容器或具有容性 负荷的装置进行补偿。主要有:过励磁同步电动 机;调相机;电力电容器。
部放电。

4、电容器组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1)断路器的操作顺序:正常情况全变电所停电操作
时,先拉开高压电容器支路的断路器,再拉开其 他各支路的断路器;事故情况下,全站无电后, 必须将高压电容器组的支路断路器先断开。 2)电容器的保护熔断器突然熔断时,在未查明原因 之前,不可更换熔体恢复送电。 3)电容器严禁带电荷合闸,以防止产生过电压;电 容器再次合闸,应在其断电3min后进行。

珠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珠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偿政策体系 的建立 。 关键 词 : 生态补偿 : 生态补偿测算 ; 江流域 ; 资源 ; 珠 水 贵州
P l y S se fEc l gc lCo o i y tm o o o ia mp n a i n f r W a e s u c s i h a lRi e sn c e s t o t r Re o r e n t e Pe r v r Ba i o
无明确规定。根据流域人均 用水量指标和实际 用水 量指标 差距 , 计算 珠江 流域下 游地 区超平均 值 用水应给 予上
游地区未达到平均值 用水 的生态补偿 , 在思路 上符合“ 公正 、 公平 ” 原则 。并且 , 由于按照 平均用水量指标测算 , 上 下游之间的用水效率也考 虑在内 , 因此 测算 也满足效率原 则。下 一步 , 当通 过加 强流域 生态保 护立 法 , 立新 应 建 型行政考核标准和流域协 商仲裁制度 ,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等举措 , 推进珠江流域 水资 源生态补
收 稿 日期 :0 1 5—0 2 1 —0 5
作者简介 : 张
韬( 9 6一) 男 , 18 , 江西进贤人 , 硕士 , 常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 研究方 向为公共经济政策学 。


珠 江 流 域 在 贵 州 生 态 补 偿 的 现 状 及
污染 补偿 办法 。红 枫 湖 、 花 湖 是作 为贵 阳市 重 要 百 水源 地 的“ 湖 ”20 两 ,0 7年 以来 , 阳市 和 “ 贵 两湖 ” 上 游 的平坝 县进 行 了生态 补偿 的探 索 。由于珠 江 流域
[ 贫困与发展]
贵 州 经 济 研 究
贵 州财 经学 院学 报
2 1年第4 总第13 0 1 期( 期) 5

美国车辆保险与补偿制度

美国车辆保险与补偿制度

美国保险与补偿制度首页> 道乐租车服务> 保险与补偿条件> 美国保险与补偿制度∙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个人保护计划∙补充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驾驶员保护∙税金/选择※请提前确认保险,不同价格代码包含的保险不同,购买后不可变更或取消,请见谅。

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Loss Damage Waiver租赁过程中,车辆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通常签约者(驾驶者)需要支付全额修理费用。

购买LDW后,根据各国法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这些费用。

损失与损害责任豁免不是保险。

在签约者(驾驶者)或其他授权驾驶人员发生下列行为时,不能使用豁免。

①违反租赁合同的条款;②因为不能拔出或固定钥匙,不能关闭或锁上所有的门窗和车厢,车辆被盗或是遭到损坏;③在受损后,没有立即通知公司或警察;④不能支付合同下的租赁费用;⑤国家法律规定;携带物品的失盗保险/搭乘者伤害保险Personal Passenger Protectionver在车辆租赁期间,如果因事故发生死亡或受伤的情况,个人保护计划为签约者(驾驶者)和搭乘者提供下列赔偿。

如果签约者(驾驶者)在租赁开始时就购买个人保护计划,则签约者(驾驶者)驾驶者将得到全天的保护,即无论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车里都将获得相应的赔偿。

搭乘者仅在乘坐时发生的事故才能得到保护。

个人保护计划包括:个人意外险和所持物品失盗保险。

※根据每个站点的说法不同PAE/PEC的名称都是PPP。

因事故发生死亡或受伤时,个人意外险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紧急救护车费用。

赔偿人员包括签约者(驾驶者)租赁汽车的全体搭乘者。

补偿额度补偿内容签约人同乘人死亡USD $100,000 USD $10,000治疗费USD $1,000 USD $1,000救护车费USD $250 USD $250※每起事故的赔偿最高金额为$150,000租赁过程中,车内相关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除外)因失盗发生损失时的保险。

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

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

电网改造中,在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可以安装一个一定容量的补偿电容器,这个电容器可以起到无功补偿的作用,不仅可以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减少电网中电能的损耗,还可以增强供电能力,起到了无功补偿的作用。

就目前的观点来看,有人认为安装的配电变压器容量的补偿容量比较小,不能完全补偿低压侧所有的无功负荷。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一种误解。

因为配变低压侧无功补偿,仅仅是用来减少变压器自身或者配电网方面的功率损耗的,它并不能减少向负荷输送的无功功率,这是因为向负荷输送的无功功率要经过低压线路的电抗或电阻,因此,配电线路上的功率损耗并不能减少。

根据以上分析,配电低压侧的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是无用过大的,过大反而是一种浪费。

并起不到多大作用。

采取用户端就地补偿和配变低压侧补偿组合的方式无疑是最佳的结合方式。

1、节电原理分析在电网中,发电机、变压器等电力负荷基本都属于感性负荷,这些设备在运行的时候是需要无功功率的。

如果在电网中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就等于给这些感性负荷提供了它们所消耗的无功功率,减少了电网向这些感性负荷提供无功功率,降低了线路和变压器等设备在输送电能过程中的损耗。

2、无功补偿的意义及具体实现方式2.1就无功补偿的意义而言,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⑴对无功功率进行补偿后,电网中的有功功率的比例常数无疑得到了提高;⑵电网中,进行无功补偿后,减少了相关的投资成本,减少了发电、供电设备的设计容量。

特别是对改建或者新建的工程项目,可以考虑采用无功补偿的办法,减少其设计容量,达到投资成本的控制问题;⑶在电网中进行无功补偿后,可以减低线路中的线损。

因为无功补偿后,可以提高电网中的功率因数,这样的结果是电网中的线损率也得到了控制,提高了电网中有功功率的比例常数,这可以直接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经济问题。

2.2电网中,比较常用的无功补偿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方式:(1)集中补偿的方式:集中补偿的方式主要是在配电线路中安装相应的并联电容器组,达到无功补偿的目的;(2)分组补偿的方式:分组补偿的方式主要是在用户车间配电屏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安装并联补偿电容器,达到无功补偿的目的;(3)单台电动机就地补偿的方式:在单台电动机处安装相应的并联电容器。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计算公式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计算公式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计算公式
产品质量赔偿预估的计算公式可能因具体情境和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产品质量赔偿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损失:直接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如维修费用、替换费用等。

2. 间接损失: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相关损失,如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停工停产、收入减少等。

3.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惩罚性赔偿,以惩罚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产品质量赔偿预估的计算公式可能如下:
预估赔偿金额 = (直接损失 + 间接损失) × 赔偿系数 + 惩罚性赔偿
其中,赔偿系数是一个经验值,根据具体情境和历史数据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则视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公式仅供参考,具体计算方式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以弥补由于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这个原则是法律界和保险界常用的一个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当公民因为他人行为造成了经济、精神等多方面的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民事和保险等领域中。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1. 刑事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被判有罪,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民事领域: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保险领域:在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那么受害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要素1. 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2. 行为: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因果关系:指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导致了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4. 过错:指被告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类型1. 直接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上的损失,如医疗费用、修理费用等。

2. 间接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上受到伤害等。

3. 特殊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特殊性质上的损失,如名誉受到侵犯等。

五、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以受害者因被告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赔偿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方式来证明其损失。

3. 被告是否有免责权?被告可以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原告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权。

但是,如果被告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即使原告存在过错,被告也不能主张免责权。

4. 如何执行判决?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35kV变电站集中补偿容量的确定

关于35kV变电站集中补偿容量的确定

关于35kV变电站集中补偿容量的确定变电站安装投运无功补偿装置,有利于降损节能,改善电能质量,提高输变电设备有功出力,使有限的电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早已成为共识。

但是在变电站中有的因为过补电容器投不上,有的因投上电容器后电压过高而不得不将电容器退下来。

虽然增加了高额的基建设投资,却发挥不了应起的作用,因此很有必要重新研究关于变电站中无功补偿容量的配置问题。

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89)规定: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应根据需要配置无功补偿设备。

其容量可按主变压器容量的0.10-0.30确定。

目前各级建站审批机关一般按主变压器容量的0.2倍审批无功补偿容量。

在35kV变电站,无功补偿方式为10kV母线集中补偿。

其选择的补偿容量应为主变无功损耗和主变一次侧到电源点之间的线路无功损耗之和。

即:信息来源:QB=QBJ+QBL+QLQBJ=I0%·Se/100(krar)QBL=UK%·Se/100(krar) 请登陆: 浏览更多信息QL=3I2·XL·L·10-3(krar)QB=Se+3I2·XL·L·10-3(kvar)式中 QB——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QBJ——变压器的激磁无功损耗QBL——变压器的漏磁无功损耗QL——线路无功损耗。

在35kV变电站为主变到35kV线路出口的无功损耗信息来源:IO%——变压器空载电流百分数UK%——变压器短路电压百分数Se——变压器额定容量XL——每公里线路阻抗值。

取0.4Ω/kmL——35kV线路长度(km)I——实际运行的35kV线路电流。

本文以主变35kV侧电流代替。

原能源部关于《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中关于变电站中无功补偿容量是针对以往的高耗能变压器的条件制订的。

目前我们新建站一般采用的都是S7系列节能变压器,变压器本身的激磁无功损耗和漏磁无功损耗都已大大降低,因此这一补偿原则应重新予以考虑。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伤害时,应该由责
任方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然而,在确定损失补偿的
限度时,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直接损失:赔偿应该覆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修复费用等。

这些损失必须是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并且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计算得出。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因为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收入减少、利润损失、
生活品质下降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度较难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事实和证
据来进行评估。

3. 可预见性:赔偿应该限于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

如果某些损失是合理预见的,那么
责任方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不可预见的损失,责任方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平与合理性:损失补偿应该在公平和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应该
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而不应过高或过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损失补偿限度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件而异。

在实际情况中,法院或相关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做出相应的
判断。

ud损失补偿原则jp

ud损失补偿原则jp

ud损失补偿原则jp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保险金额是否就是赔偿金额一、案情介绍1999 年 4 月 28 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5 月 5 日 ,2000 年 5 月 4 日止。

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2989元。

1999 年 6 月 18 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

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3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理由是:原审法院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 保险公司在原审期间曾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人民币 79209.4 元,原审法院却以保险金额 30 万元判赔,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认为是保险赔偿金额是正确的。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额应为出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为车辆出险后,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而在车辆烧毁即原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其价值作出的认定仅仅为理论上的测算,而理论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难免会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将评估鉴定作为“实际价值”,显然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30 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对价,即保费 12989 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全损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 30 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一对价。

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计算

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计算

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计算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和损坏是难以避免的情况。

在货物运输中,如何准确计算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证运输过程的公平性和客户权益的保护,运输标准版提供了一套计算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的准则与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运输标准版中的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计算。

一、损失与损坏赔偿计算的原则在运输标准版中,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计算的原则包括公平、订货人负担风险和运输人保险责任等。

1. 公平原则: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补偿,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2. 订货人负担风险:在运输过程中,由订货人承担一定的风险是合理的。

因此,在计算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时,应当考虑订货人在运输中的责任,如是否提供正确的包装、标识以及运输过程中的监管等。

3. 运输人保险责任: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运输人有责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用于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因此,在计算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时,应当考虑运输人已购买的保险金额。

二、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的计算方法在运输标准版中,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的计算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货物价值、运输费用和保险赔偿。

1. 货物价值:货物价值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货物价值可以根据合同或相关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难以确定货物价值,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或类似货物的价格进行估算。

2. 运输费用:在计算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时,应当考虑运输过程中已经支付的运输费用。

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已支付的运输费用和货物价值的相应比例。

3. 保险赔偿: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购买了保险,运输人应当向订货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金额通常与货物价值和已支付的保险费用有关。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订货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将保险赔偿金额纳入到总赔偿金额中。

三、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货物损失与损坏赔偿的计算方法,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日本标准必要专利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Apple Japan vs. Samsung”案为视角

日本标准必要专利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Apple Japan vs. Samsung”案为视角

日本标准必要专利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Apple Japan vs.Samsung” 案为视角刘影内容提要:专利技术被策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后,如专利权人仍可肆意行使其排他权利会阻碍标 准的实施。

专利权人作出FRAND承诺,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排他权利的行使会受到限制。

但是,由于 FRAND承诺的效力不及于未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第三人,由此可能导致专利劫持问题。

适当的损害赔彳尝额是解决专利劫持问题的根本路径之一。

日本”Apple Japan vs.Samsung”案中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前提是损害赔偿额等于专利许可费,具体计算符合FRAND承诺的专利许可费时,为防止专利许可费堆 叠问题,使用了“设定峰值法”。

关键词: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专利劫持专利许可费堆叠设定峰值法Abstract: After a patent is designated as the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if the patent holder still enforces the exclusive ri班t willMly,Ae stodard camot be implemented successfully.FRAND as committed by the patent holder means that the enforcement of an exclusive right will be restricted.However,the effect of FRAND commitment does not extend to the third party who does not participate the standard setting,whereby the patent holdup may occur.To calculate an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s one of the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equals to the royalty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t6Apple Japan vs. Samsung^At the same time5to prevent the problem of r oyalty stacking?a method of setting a ceiling was adopted.Key Words: FRAND;patent holdup;patent royalty stacking;method of setting a ceiling一、引言专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权而存在,为保障其 实效性,特赋予专利权人请求停止侵权和请求 损害赔偿两种救济手段。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分析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分析

为了提高功率因数,减少电能损耗,增强供电能力,在农网改造中,应对100kVA及以上配电变压器在低压侧安装容量为配变额定容量8%左右的补偿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

但许多人认为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8%配置补偿容量太小,不足以补偿低压侧所有的无功负荷,配变高压侧功率因数提高不大。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配变低压侧无功补偿,作用仅限于减少变压器本身及以上配电网的功率损耗,凡是向负荷输送的无功功率,由于仍然要经过低压线路的电阻和电抗,配电线路上产生的功率损耗并未减少。

所以,配变低压侧无功补偿容量选择过大是无益的。

而只有采取配变低压侧补偿和用户端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才可以在提高功率因数的同时,减少低压线路损耗,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配变低压侧补偿容量过大不但不经济,而且在变压器空载运行时,或者负荷较轻时,还会造成过补偿,使功率因数角超前、无功功率向电力系统倒送和电源电压升高。

功率因数角超前的坏处是:(1)电容器与电源仍有无功功率交换,同样减少电源的有功出力。

(2)网络因传输容性无功功率,仍会造成有功损耗。

(3)白白耗费了电容器的设备投资。

另外,如补偿电容过大,当电源缺相时有可能发生铁磁谐振过电压,烧毁电容器和变压器。

所以,配变低压侧补偿容量过大不但不经济,而且还会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

根据以上分析,配变低压侧集中无功补偿根据功率因数的需求选择不科学,补偿容量不应过大。

为了防止发生过补偿现象,配变低压侧无功补偿原则为:其补偿容量不应超过配变的无功功率。

变压器总的无功功率:Qb=Qb0+QbH•(S/Se)2Qb=[I0%/100+Ud%/100•(S/Se)2]•Se(1)式中Qb0-变压器空载无功功率,kvarQbH-变压器满载无功功率,kvarI0%-变压器空载电流百分数Ud%-变压器短路电压百分数S-变压器实际负荷,kVASe-变压器额定容量,kVA为应用方便,把变压器负载时总无功功率与额定容量之比的百分数称作ΔQb,则满负载时:ΔQb%=Qb/Se•100%=I0%+Ud%(2)根据国标GB/T6451-1995《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的规定,对于10kV配变,空载电流I0%为0.9%~2. 8%,Ud%为4%~4.5%,故其变压器总的无功功率约占变压器容量的7.3%。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损失补偿原则是法律法规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在给予损失补偿时的适用标准和原则。

该原则包括对被损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建立补偿责任的基础和方法。

下面将介绍损失补偿原则规定的内容。

首先,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范围。

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或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引起的丧失或领域利益的削弱。

损失补偿原则规定,损失应该包括实际损失和利益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是指因特定事件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

利益损失是指被损失方因特定事件而受到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失等。

其次,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具体计算。

对于实际损失,应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金额,如医疗费用、修理费用等。

对于利益损失,应通过合理的方式计算其金额,如根据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之前的合同约定等进行参考。

此外,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分摊责任。

根据该原则,在损失的补偿中,应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摊责任。

如果被损失方在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或是其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的发生或扩大,那么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损失补偿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最后,损失补偿原则规定了损失的补偿方式。

损失的补偿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

经济赔偿是指以金钱形式给予被损失方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其因特定事件而遭受的损失。

另外,损失的补偿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修复、赔礼道歉等,以满足被损失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损失补偿原则是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给予损失补偿时的适用标准和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损失范围的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的分摊责任以及损失的补偿方式等内容。

通过遵守损失补偿原则,可以保护被损失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生鲜电商运输中的运输损失评估与赔偿

生鲜电商运输中的运输损失评估与赔偿

生鲜电商运输中的运输损失评估与赔偿生鲜电商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兴行业,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随时随地购买新鲜蔬果、海鲜肉类等食品。

然而,生鲜电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运输损失风险。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评估运输损失并进行适当的赔偿是生鲜电商重要的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运输损失的概念。

在生鲜电商运输过程中,运输损失指的是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丢失、损坏、腐烂等)而无法投递给消费者的部分。

运输损失可以分为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两种情况。

内部损失是指在到达目的地之前由于冷链设备故障、包装不当等问题导致商品损坏或腐烂;外部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商品丢失。

为了评估运输损失,生鲜电商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输损失评估体系。

首先,应制定明确的损失评估标准,根据商品的种类和价值等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便客观准确地评估损失程度。

其次,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追踪记录商品的运输情况和损失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需要建立多方沟通机制,与承运商、供应商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协商解决运输损失的问题。

对于运输损失的赔偿,生鲜电商应根据损失的原因和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赔偿。

对于内部损失,生鲜电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商品退款、损失赔偿等。

对于外部损失,如果是生鲜电商自身原因导致,同样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如交通事故、天灾等,生鲜电商可以与承运商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在赔偿过程中,生鲜电商应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生鲜电商仍然面临一些难题。

首先,部分生鲜电商在损失赔偿方面存在不尽责的情况。

他们可能出于成本考虑,对运输损失比较小的商品不进行赔偿,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其次,运输损失评估和赔偿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生鲜电商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导致结果不一致和不公平。

最后,部分消费者对于运输损失的评估和赔偿缺乏理解和认同,可能会产生纠纷。

汉堡规则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

汉堡规则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

汉堡规则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汉堡规则,也称为《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物损失和损害计量规则。

该规则对于计量货物损失和损害的方法,提供了一种统一和公平的标准,以便在货物运输中的纠纷解决中进行补偿。

根据汉堡规则,货物损失和损害的计量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可见损失和不可见损失。

首先,可见损失是指可以在货物运输中直接观察到的损害。

这些损害包括物理上的破损、变形、污染、丢失等。

对于可见损失的计量,通常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并记录损害的具体情况、数量和价值。

在汉堡规则中,提供了类似“不严重”,“严重”和“全部毁灭”的等级,以便评估损害的程度和补偿的金额。

其次,不可见损失是指无法直接观察到的损害,例如货物的品质、内部结构的破坏、食品变质等。

对于不可见损失的计量,需要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和测试。

例如,对于食品变质的情况,可能需要进行化验,以确定货物是否仍符合原有的质量标准。

对于这种类型的损害,汉堡规则要求货物的寄售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责任,并根据损害的程度进行适当的赔偿。

此外,汉堡规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

例如,对于一些易损货物,如鲜花或易碎物品,汉堡规则允许将损失视为全部毁灭,并直接给予全额赔偿。

对于一些高价值的货物,如珠宝或艺术品,汉堡规则还允许通过其市场价值来计算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汉堡规则对于货物损失和损害的计量方法,提供了一种公正和统一的标准,以确保在货物运输中的纠纷解决中,受损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通过使用这些计量方法,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损失或损害的程度,并为受害方提供适当的赔偿,从而增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可信度和可持续发展。

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

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

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损失补偿是指当一方因为某种原因遭受了损失,另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进行损失补偿的计算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损物品的价值、修复或替换的成本、时间成本等。

下面是一种常见的损失补偿计算方式的示范:1.确定受损物品的价值需要确定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

这可以通过市场价格、专业估价师的评估或相关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对于特定的物品,例如房屋、车辆或珠宝等,可以参考类似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

2.计算修复或替换的成本接下来,需要计算修复或替换受损物品的成本。

如果物品可以修复,那么需要考虑修复所需的材料、人工和时间成本。

如果物品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那么需要计算替换物品的价格。

3.考虑时间成本在计算损失补偿时,还需要考虑时间成本。

如果受损物品的修复或替换需要较长时间,那么需要考虑这段时间内无法使用物品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如果一辆车需要修复一周时间,那么需要计算这一周内无法使用车辆所造成的交通费用或其他损失。

4.考虑其他损失除了直接的修复或替换成本,还需要考虑其他可能的损失。

例如,受损物品的价值可能会因为损坏而下降,需要将这部分价值损失纳入计算。

5.确定责任方承担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协商结果,确定责任方应该承担的损失补偿比例。

这可能涉及到各种因素,如责任的程度、过失的程度等。

总结:损失补偿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损物品的价值、修复或替换的成本、时间成本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等。

在确定责任方承担的比例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协商结果。

这样才能确保损失补偿的计算公正合理,使受损方得到应有的赔偿。

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

机损险的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机器赔偿金额可用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方式换置受损机器,还可以用修理方式赔偿。

但每台机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上列明的该机器的保险金额,全部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载明的总保险金额。

(二)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1.修理费用的赔偿。

保险机器的损失可以修理时,保险人赔偿基本修复原状的费用,
包括损坏机器的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税款等。

修理费用的赔偿以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

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如果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保险人赔偿材料费用、为修理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如果采取临时修理方式,其费用没有使总修理费增加时,保险人也予以赔付。

2.受损零部件的赔偿。

修理时要换置零部件时,可不扣除折旧,但残值要在这就中扣
除。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更换零部件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公假日工作的费用以及速递邮寄等额外费用也可赔偿。

但对机器进行技术改造、变更或彻底检修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3.全部损失的赔偿。

保险机器遭受全部损毁,保险人可以负责赔偿,但应加扣残值。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公式为:
赔偿金额=实际价值—免赔额—残值。

佳能补偿方案点算

佳能补偿方案点算

佳能补偿方案点算1. 引言佳能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相机制造商,一直以来以其优秀的产品质量和出色的性能而闻名。

然而,任何制造商都无法完全避免产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佳能可能需要提供补偿方案来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

本文将探讨佳能补偿方案的点算方法,旨在帮助佳能公司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2. 补偿方案的目的补偿方案的目的是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并解决由产品问题引起的不便和损失。

通过提供适当的补偿,佳能可以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并增强品牌形象。

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考虑客户的损失程度、产品的价值、客户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3.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3.1. 客户损失的评估在计算补偿金额之前,首先需要评估客户的损失。

客户的损失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经济损失:客户因产品问题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间接经济损失:客户由于产品问题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生产中断、销售下降等。

•时间成本:客户因产品问题而浪费的时间成本,如等待维修、沟通解决方案等。

评估客户损失时,应充分考虑客户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佳能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或者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客户的实际损失情况。

3.2. 补偿金额的计算补偿金额的计算应综合考虑客户的损失程度、产品的价值和市场竞争等因素。

一般来说,补偿金额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损失补偿:根据客户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金额。

这可以通过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来实现。

•时间成本补偿:根据客户因产品问题而浪费的时间成本,确定适当的时间成本补偿金额。

这可以通过计算客户因产品问题而浪费的时间与其单位时间成本的乘积来实现。

•客户关系维护补偿:将客户关系的重要性纳入考虑,给予额外的客户关系维护补偿。

这可以根据客户的重要性和市场竞争情况来确定。

4. 其他考虑因素在确定补偿金额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法律法规: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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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损失补偿原则jp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
保险金额是否就是赔偿金额
一、案情介绍
1999 年 4 月 28 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5 月 5 日 ,2000 年 5 月 4 日止。

汽车运输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12989元。

1999 年 6 月 18 日,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

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权利义务对等,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汽车运输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3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理由是:原审法院将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混淆了两个不同的保险概念;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 保险公司在原审期间曾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出险车辆价值为人民币 79209.4 元,原审法院却以保险金额 30 万元判赔,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认为是保险赔偿金额是正确的。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赔偿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额应为出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为车辆出险后,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而在车辆烧毁即原物已
不存在的情况下,对其价值作出的认定仅仅为理论上的测算,而理论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难免会出现差异,保险公司将评估鉴定作为“实际价值”,显然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最后认定,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合同约定保险金额 30 万元,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了对价,即保费 12989 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全损后,理应按照约定支付 30 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一对价。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认定。

两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认为,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这种认识值得商榷。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依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所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1) 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 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账面价值确定。

就机动车辆保险而言,它是一种不定值保险。

由于车辆众多,在投保时无法就每一辆车的价值进行认定,因此,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

作为不定值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不一致) 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费而在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是否导致不公平,答案是
否定的。

因为在车辆保险中保险事故绝大多数表现为部分损失,此时保险人赔偿的是配件及修理费。

而配件是以旧换新的标准赔偿,修理费也无新旧车的差异。

对一辆使用过的汽车而言,配件价值和修理费的总和超过整车的价值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

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在部分损失时就要进行扣减,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反而降低了。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则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因此,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既要考虑全部损失的情况又要兼顾部分损失的情况,从根本上说这是财产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所决定的。

三、结论
本案两审法院所作的保险金额应等同于保险赔偿金额的判决是不妥当的,这一判决的结果即违反了财产保险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只限于损失财产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况,否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1
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
一、案情介绍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10 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4 万元。

保险期为 1 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
币 10 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 2 800 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 4 000 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分析与结论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

”因此,本案保险人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推定全损的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 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

”因此,保险公司要求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 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如果要求其归还残车,则应该补偿王某打捞付出的艰辛劳动,以及支付给张某的 4 000 元。

三、本例思考
财产保险中的物上代位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了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张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打
捞堂兄尸体,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可追回其所获额外收入4 000元。

王某的行为可视为善意取得,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其实,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也取得了一种义务。

此义务是保险人对物上代位标的物的看护义务。

取得对残值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义务有时候并无实际意义,反而背上对残值的义务,是很不经济的。

最好是尽快处理,比如拍卖。

当然,成功地处理物上代位残值使保险公司获利的例子世界上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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