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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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2011.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有关精神,现将2011年我省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对象申报评审农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从事农学、畜牧兽医、农机推广、热作、农业经济等专业工作,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在省直有关单位从事农学、畜牧兽医等专业工作,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资格条件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一)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所规定的条件。

对野外工作的,适用单位为: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省有关厅(局)驻地级市直属单位;适用区域为:在县(不含县及县级区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等行政区域从事野外工作,不含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佛山)及其他地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辖区。

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专业从事本专业野外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申报表》(见附件),并与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所规定条件。

番禺区教育局申报单通知关于职称通知

番禺区教育局申报单通知关于职称通知

关于2011年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教育指导中心、区属学校(幼儿园)、星海青少年宫,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2011年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申报评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申报中学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按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同时贯彻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2011〕123号)。

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要求,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三、关于资历方面的要求: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

四、职称外语要求: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5〕89号)文件精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5
关于私人承包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粤劳法函[1999]182号
废止,已被《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替代
6
关于进一步推行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粤劳社[2000]320号
废止,已被《关于加强企业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587号)替代
7
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公寓建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9.18
【字 号】粤人社函[2011]3792号
【施行日期】2011.09.18
【效力等级】地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
粤人发[2004]264号
失效,适用期已过
8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废止,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取代并宣布停止执行
9
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的通知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职[1998]18号
废止,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取代并宣布停止执行
4
关于工伤认定权属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1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6.17【实施日期】2011.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和条件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

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统一网上发放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资格条件》中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二、评审办法和程序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名额全省推荐名额共100名(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粤人发〔2009〕16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培训我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

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

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

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粤教师函[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67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厅今年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相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按我厅今年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间执行。

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向我厅申报教师、实验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图书资料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可由所在单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校为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以县为单位)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三、报送我厅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用表,直接从我厅网站下载,暂不使用省人事厅的评审用表。

附件:1.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略)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略)二○一○年七月九日。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粤人考…2011‟42号关于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30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办法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6月27日9:00-7月22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进入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广州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不真实、不符合(二)考生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其他(一)考场设置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设臵考场。

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准考证的获取考生在考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下载准考证,并用A4纸打印。

(三)证书发放方式各市考生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生,可在报名填表时选择“证书速递”服务(由快递公司向考生收取快递费用)由考生本人签收;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四)收费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50元收取。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按照粤价函…2001‟237号文的要求,按比例上交考务费至省人事考试局财政专户。

届时,省人事考试局将向各市收费单位寄发“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附件:1.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2.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3.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4.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略)5.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略)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2011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一、报考对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函〔2011〕1164号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加强对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省市现行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

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

申报中学正高、小学副高、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时间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于9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

关于2011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关于2011年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人事[2011]115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36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365号)文及其他有关职称评审工作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我单位今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和粤人函〔2007〕172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如属于按野外作业条件(珠三角以外地区作业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免试的,须按《从事野外专业技术工作免试职称外语申请表》(见附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论文、著作条件,按粤人发〔2005〕300号文的规定执行。

2、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执行省人事厅2001年4月颁发的《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1999年12月颁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4号)及粤人职〔2000〕14号、15号的条件,并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1)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科室: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申报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0年度考试中成绩优良。

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1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

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粤人社发〔2010〕316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筹备,认真组织实施。

我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4月16日举行,全省考生集中在省直考区进行考试;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11月13日举行,请各市做好计划安排。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主题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计划通知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人社厅发〔2010〕90号关于2O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O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按照《2O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在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中,新增注册测绘师和广告专业两项考试。

未列入该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考试日期,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请按照《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97号)和《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有关规定,分别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相应考试的具体职责分工。

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1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2011年我市教师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其他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9月30日。

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9月15日。

上述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rsj/szsrzhsbj/bsdt/dwbs/zyjszg/zjzhb/)。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的规定。

下列人员和专业资格评审申报政策调整如下:1、为探索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今年在南山区试点设置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南山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

2、为进一步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今年在我市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继续试行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特殊评审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1)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3)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5)获省级(含副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或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主要参与人(前3名);创新型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只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即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论文可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

关于2011年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6-30 15:15:42 来源:【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2011年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局及有关单位:根据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人社[2011] 315号文件精神,现将今年有关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市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范围包括机械、电器、化工工艺、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工分析、化工仪器、仪表、橡胶化工、制糖、造纸、食品、粮食、制药、陶瓷、塑料、环境保护、包装、纺织、电子、广播电视、无线电技术、计算机应用、电气自动化等专业。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和有关政策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市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三、申报、审核要求(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技术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申报评审用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下载,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期不补),报送单位要审核和公示。

201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201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201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

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电脑打印,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初级一式1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成绩通知书原件,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1份(2010年后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2010年前的继续教育证书经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是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5份;上述材料中,第(一)到(九)项相应表格可在省人社厅()下载,材料规格以省人社厅下载表格上要求为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32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人社发[2011]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今年8 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再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部分地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并设置正高级职称;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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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1]59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08
【实施日期】2011.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
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5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配合做好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是贯。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232号)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培育规范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计划的组成部分。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可组织参加培训:(一)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四)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六)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实务的咨询服务人员;(七)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资格

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1年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已开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一)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上述文件中有关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4〕108号等文件。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二)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三)申报其他系列(如卫生系列等)的人员请自行留意相关评审单位的相关通知。

二、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分开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

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

填写送评学科组名称应严格按照我省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填写,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规范。

(二)关于教师的师德表现。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列》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11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凡2010年12月31日前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尚未换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持有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原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都应当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一)2010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二)从业人员上岗情况;(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材料(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申请;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1);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在职从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章);7.5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原《职业中介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提供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10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参保明细);9.2010年度缴税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0.人力资源服务台帐复印件;11.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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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11〕123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我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继续开展正高会计师、中学正高、小学副高和深圳市知识产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由职称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评审委员,报我厅备案。

评委须随机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相对固定,组成今年度评审委员会。

今年高级评委会抽取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广州、深圳高评委会随机抽取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市人社部门抽取。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四、申报、审核和评审要求(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申报人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下载申报评审用表,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1. 申报材料的合法性。

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 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1. 审核数量。

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单记录是否相符。

2. 审核程序。

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有政府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且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 审核条件。

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的评委会,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和评审办法,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和论著的科学性、创新性、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实际水平。

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

在对申报人道德水平、知识水平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要求;评审组(或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要通过答辩才能判定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的不予评审。

从今年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评审原则上试行答辩制度。

三要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

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

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答辩提问及回答要点等内容。

四要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

五、公示和受理要求(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六、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要求(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组、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评委职责,认真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

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干预评委发表独立意见,评委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要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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