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招标、《招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20分,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各级政府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信用意识,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接受广东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包括已在省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息备案的外来企业),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参加本企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依据诚信标准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管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期为申请年度1 / 7的前两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关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则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升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筑业信评委”)。
省建筑业信评委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过程指导、监督管理及信用评价结果最终审定等工作。
省建筑业信评委成员在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秘书处和地市建筑业协会领导及有关单位中产生。
省建筑业信评委下设评价工作办公室和建立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各类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中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信用记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 (以下简称XXX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3号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建筑建材业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利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
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基本信息;(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不良信用信息;(三)获得国家级奖励等良好信用信息。
第五条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 10 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 45 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徐建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建发〔2014〕90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加大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打造今天的市场信用决定明天的市场份额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信用办《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我市实施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时,要将建筑市场信用分作为发承包的重要依据。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评标环节。
其他投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发承包的,应当参照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省、市两部分构成,其中省级信用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未发布的以市级为准。
三、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信用分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应该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作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
四、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后,企业获得的建设工程类单项奖励在发承包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五、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湖北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筑活动自愿参评的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含分会).第三条信用评价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信用评价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领导及会长、副会长组成,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监督和检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等。
(二)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专家及各市州协会负责人组成,职责包括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技术工作、审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等。
(三)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受理复审、受理申投诉、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制发信用等级证书及标牌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方法和等级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对申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意愿进行综合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用百分制表示,其中价值观9分、经营能力36分、财务能力16分、管理能力19分、社会责任及信用记录20分。
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四级。
每10分为一个级差,高于90分为最高级,对应的等级为AAA级,依此类推。
各信用等级分值和信用状况特征如下表:第四章评价条件和程序第十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方可申请信用评价。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
免于扣分或撤销扣分的具体条款
附件1
信用加分申请
(此处填写注册地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名称):
根据《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信用激励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稳增长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76号)要求,我公司现申请按照第条信用激励措施进行(此处填写具体加分内容)信用加分。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电话:)
承诺书
本单位严格遵守《XX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2版)》(XX住建规〔2022〕2号)的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的企业信息和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不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愿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XX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版)》适用于整改合格后可免于扣分或撤销扣分的具体条款。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满三年,是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所属单位的,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竞争力、信用记录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 2 -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一)通知:省建筑业协会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第六条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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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 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 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5分
资产负债率小于 75%者得 5 分,每增加 5% 减 1 分,大于 90%者不得分
11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准ຫໍສະໝຸດ 分数评分办法1、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无直 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质 3 分 量事故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企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 业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
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 年 11 月 3 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 试行办法》(建协〔2008〕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 有异议的,均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投诉。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成立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 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 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指导委员会。 (五)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终审,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 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六)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并颁发相应的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按照商务部信用办公室和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二条 申请 AAA 级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 3)。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企业诚信建设及成效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最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劳资、信用管理等 规章制度的目录及文号。 (六)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措施。 (七)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 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 3 年。对于 A 级以上信用企业的评价应严格执行标准并有适当的数量控制。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 AAA 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3 年。在有 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可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在中国反商业 欺诈网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予以公布。 建筑业企业 AAA 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企业可申请复评,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4、管理、技术人员专业结 构配置
配置齐全、合理
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等符合 资质管理要求,专业结构配置齐全、合理; 2 分 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大于 40%者 得 2 分;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每降 低 5%减 0.5 分,减完为止
10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
准
1、企业净资产
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 三等五级。 AAA 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
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 级: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
二、经营能力 及财务指标
20 分
2、工程结算收入 3、净资产收益率
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大于 8%
4、资产负债率
小于 75%
分数
评分办法
5分
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得 5 分,低于相应资 质标准的不得分
5分
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得 5 分,低于相应资 质标准的不得分
5分
净资产收益率大于 8%者得 5 分,每降低 1%减 1 分,减完为止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
准
分数
评分办法
1、企业资质等
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等且在有效期内
3分
取得相应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者得 3 分,缺 一项不得分
组织机构健全、合理,职责明确;各项规
一、基本 素质 15 分
2、公司组织机构及各项规 组织机构健全、合理;
督、考评制度;无环保、卫生、
3分
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
3、劳资管理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不拖 2 分 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三、管理指标
15 分
4、材料采购、构配件管理
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 度健全
2分
5、人力资源管理
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占企业总 产值比率大于 0.5%;建立职 工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劳务 3 分 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 劳务企业
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 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
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 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
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 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
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 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
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 10 分的不良行为; AA 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 80(含)—90 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
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并重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其中,A、AA、AAA 级信用 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 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 A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 A、AA 级信用企 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 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 AA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 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 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 AAA 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号:建协〔2015〕4 号 发布时间:2015-3-26 浏览次数:9502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 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分支机构:
为更加科学、规范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我会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 办法》(建协〔2008〕36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程质量合格率低于 100%者不得分;每 发生一起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 故者减 1 分,减完为止
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者不得分;企业未 建立文明施工的标准、监督、考评制度的 不得分;每受到一次环保、卫生、治安、 消防等重大处罚的减 1 分,减完为止
每发生 1 人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投保 的,扣 0.5 分,减完为止。因劳资纠纷发 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者,不得分
章制度建设
规章制度完备,运行有效
3、管理体系建立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章制度严谨、健全,能认真执行并持续改 7 分 进者得 7 分。质量、安全、合同、财务、
设备、材料采购、劳资等管理制度,每缺 少一项减 1 分,减完为止
3分
获得国家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效果良 好,能持续改进者得 3 分。缺一项不得分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5 年 3 月 23 日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 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 原则。
6、信息化管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 网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
2分
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单位网站,信息沟 通渠道顺畅者得 2 分。缺少一项减 1 分
12
评价内容
主要评价指标
标
准
分数
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