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盗抢险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依据被保险人在申请表中的有关陈述及声明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如有),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以起保日期为起始,以终保日期为终止。
第三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1. 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每年的生产安全风险等级、投保行业的特点和历史赔款率为基础,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测算,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在每年的保单年度给予调整。
2. 保险金额由保险标的和保险计算方法共同决定,以被保险人的生产设备、人员数量、行业相关数据等为依据,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 对于每起事故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被保险人应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协议为准。
2. 对于每起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应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协议为准。
3. 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保险赔付金额,以协议为准。
第五条索赔和理赔程序:1. 当发生事故导致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和证据。
2.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事宜。
3. 若保险公司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赔偿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险违约责任:1.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赔偿金额受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或发生欠费情况,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规定,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形式下生效。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影、摄像器材;(二)用于生产、商业经营以及办公使用的物品;(三)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供电线路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三)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维修、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二)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内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保险中,家庭财产险就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文档,用于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对家庭所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保险,例如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证券等。
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具体需要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
同时,平安家庭财产保险还可以提供附加保险条款,如雇佣家政服务、支付押金等。
二、保险责任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涉及以下内容:1. 盗窃、抢劫、风暴、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2. 水暴涨引起的财产损失;3. 财产保管错误导致的损失;4. 广告意外导致的财产损失;5. 宠物和动物引起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和赔偿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种类和金额来决定。
对于一些特定的财产,需要额外支付附加保险费用。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理赔。
根据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修复财产或者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尽快开始理赔程序。
四、注意事项在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前,被保险人需要详细了解本条款的各项内容,并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正确的信息。
同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例如条款、声明等,了解保险的基本条款和责任范围,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获得赔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并随时注意安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条款的各项规定,以便在保险期间内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过程中也应当及时、恰当地处理赔偿事宜,做到保险责任到位,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家庭财产保障。
家财宝条款
平安“家财宝”综合保障计划◎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认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一、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以下简称水暖管)爆裂,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水浸、腐浊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安全用电的基本原则
安全用电的基本原则用电器损坏后要请专业人员或送修理店修理,严禁非专业人员在带电状况下打开家用电器外壳。
那么你知道平安用电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吗?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平安用电的基本原则,供大家参考。
平安用电的基本原则1不靠近高压带电体室外高压线、变压器旁,不接触低压带电体。
2不用湿手扳开关,插入或拔出插头。
3安装、检修电器应穿绝缘鞋,站在绝缘体上,且要切断电源。
4禁止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禁止用橡皮胶代替电工绝缘胶布。
5在电路中安装触电爱护器,并定期检验其灵敏度。
6下雷雨时,不使用收音机、录像机、电视机、且拔出电源插头,拔出电视机天线插头。
临时不使用电话,如肯定要用,可用免提功能。
7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同学在寝室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
8不在架着电缆、电线的下面放风筝和进行球类活动。
用电平安留意事项1.除持证的电气专业人员外,其余人一律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部门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
2.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不要盲目接触。
3.电气设备必需有爱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常常进行检查连接的坚固性。
4.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等时,必需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5.员工常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需保持平安完好,不得有破损。
6.停电后必需切断电源总开关。
7.在送电时,要认真检查设备内及其四周是否有人,并发出信号或联络后再送电。
8.挂有电气修理牌的开关,肯定不允许闭合。
9.电气设备的清扫必需在确认断电后再进行。
10.不要用潮湿的手、抹布和其它物体接触任何电气设备。
11.使用移动的电灯,应加防护罩。
12.非工作场所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壶及其它大功率用电器。
13.设备进行清理时,严禁用水冲刷电气设施。
14.严禁不用插头而直接将电线末端线头插在插座里。
15.使用的闸刀、空气断路器等应完好无损,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家用电器பைடு நூலகம்电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为了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计的一种商业保险产品。
该险种约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主要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等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最低保险金额。
4. 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费率交纳保险费用。
6. 免赔额:对于小额损失,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设定有利于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同时也鼓励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7. 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由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确定,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8. 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定;被保险人隐瞒重要信息等。
9.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保险公司在审核后进行赔偿。
10. 定损方式: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定损机构进行定损,以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并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具体内容,有助于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管理。
平安附加倍享百万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倍享百万两全保险产品提供生存、疾病身故、意外全残和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倍享百万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交费期10年,选择保险期间30年,年交保险费1466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期生存保险金及所有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疾病身故及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满期生存保险金 王先生 1466元×10×130% =19058元 30年保险期满王先生仍生存疾病身故保险金 小王1466元×9×160% =21110.4元假设王先生于第9个保单年度因疾病身故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小王 1466元×9×160% =21110.4元假设王先生于第9个保单年度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小王 5万元×20=100万元王先生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小王 5万元×20=100万元王先生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小王 5万元×20=100万元王先生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小王 5万元×20=100万元王先生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小王 5万元×20=100万元 王先生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为了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设计的一种商业保险。
以下是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
1. 保险标的:本险种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生产经营风险,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责任和其他责任。
2. 保险责任:本险种的保险责任包括为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3.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
4.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5.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结果共同确定。
6. 免赔额:本险种设定了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自负金额。
保险公司只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赔偿金额内进行赔付。
7.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收到案件后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总的来说,平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生产经营风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同时,保险公司也对理赔流程进行了约定,以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家用电器。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及摄影、摄像器材;(二)用于生产、商业经营以及办公使用的物品;(三)非法物品及违禁用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供电线路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三)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维修、保养和试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二)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内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平安财险(备-家财)[2015]主40号-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0160204150855)[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以确定您、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房屋主体、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请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障内容第四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公司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第六条请注意,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请注意,下列损失、费用,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四)任何间接损失。
平安家财自助卡产品简介(8月)
卡销售——常见问题
4、若业务员购买的自助卡在销售期间丢失,能否要求挂失后退回保费? 答:个财自助卡为不记名有价单证,激活过程全程免核保。如丢失被他人拾获, 可随时激活产生保险责任。为避免理赔纠纷,产险不支持自助卡的挂失,请业 务员务必妥善保管自己承销的自助卡。 5、若业务员购买的自助卡在有效激活期内未销售完,能否退还公司?
本卡说明: 1、平安家庭财产保险中房屋保额RMB5万,房屋装修保额RMB3万,室内财产保额RMB1.5万。室内 财产指室内财产指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和家具。 2、保险房屋必须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砖混结构的北京市地区房屋。 3、购买一张卡且开卡成功,即为投保一份。同一地址可最多投保10份,多投无效。 4、无论购买多少份,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5、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需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2010年12月31日之前 )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您选择的保险起期 当日零时方能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保险 金责任。 6、本卡适用条款为《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详细内容请登录网 站查询。 7、本保险卡不挂失,请妥善保管。投保生效后,不办理退保、加保及被保险人信息的变更等保单批 改 8、客户需凭本卡帐号及相关出险证明和资料申请索赔。为方便保单查询及出险索赔,在投保成功后请 及时将系统生成的保单号记录在本卡背面的电子保单号签名条中。 帐号: 密码: 电子保单号: 投保申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12 本卡相关事宜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
平安财险附加条款
平安财险电网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K01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空运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应赔空运费的20%或;以高者为准。
总赔偿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3 清除残骸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4 特别费用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
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5 临时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陆路、水路、航空和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平安公司家庭财产保险
平安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基本保障房屋承保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房屋指房屋主体结构、以及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
投保房屋险,建议参考房屋市场价值,保额过低则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过高则会使您支出不必要的保费。
房屋装修承保由于火灾、自然灾害、外界物体坠落或倒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室内财产承保由于火灾、自然灾害、外界物体坠落或倒塌等原因造成室内财产损失。
便携式家用电器、手表等贵重物品也保。
附加保障(可选)室内财产盗抢综合险承保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数码播放器、照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家具、文体娱乐用品、门、窗、锁、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等室内财产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报案由公安部门确认后,可获得赔偿。
水暖管爆裂及水渍险承保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被保险房屋内、楼上住户、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因此造成的房屋内财产损失。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损失承保因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损毁,赔偿限额为10万元。
高空坠物责任承保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您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您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赔偿限额为5万元。
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承保在房屋内及房屋专属庭院、天台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将获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姆人身意外承保保姆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烫伤、滑到等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的支出,赔偿限额为5万元。
家养宠物责任承保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您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赔偿限额为5千元。
(宠物不包括藏獒等烈性犬只)理赔流程一、报案出险后,请尽力施救,减少损失、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致电95512转1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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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
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
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
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
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
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
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