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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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

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

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什么是行政约谈?行政约谈是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企业、公民或其他组织单位进行谈话、交流或提出要求的行为。

通常是在企业或个人行为存在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时,政府部门采取的一种监管方式。

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就有关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约谈,通报许可工作要点和业务操作流程,向申请人说明许可依据、审查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诫、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时,可以采取行政谈话等形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约谈、督办等行政行为涉及诉讼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不得阻碍申请复议的人依法获得复议。

”行政约谈的作用行政约谈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教育和引导行政约谈可以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引导企业或个人遵纪守法、规范经营。

矫正错误行政约谈可以及时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和错失,及时矫正和纠正错误,防止问题扩大化或者影响社会稳定。

督促落实行政约谈可以督促企业或个人贯彻执行政府部门的要求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行政约谈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行政约谈时,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法制合规行政约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进行或超越政府部门职权范围。

文明礼貌行政约谈需要注重文明礼貌,尊重被约谈方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恐吓、威胁等不当手段。

留痕备案行政约谈需要留痕备案,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将约谈内容和结果进行书面记录,以备后续参考和使用。

行政约谈的案例分析华为被约谈2021年5月,华为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四部委联合约谈,要求华为加强自主可控、保护消费者隐私等方面的工作。

市场监管行风约谈制度

市场监管行风约谈制度

市场监管行风约谈制度
市场监管行风约谈制度是一种针对市场监管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行风问题,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纠正和改进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促进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和廉洁化,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市场监管行风约谈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管对象等。

2.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行
为、廉政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
面的问题。

3.约谈程序:约谈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反馈和整改等环节。


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

4.约谈结果:约谈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
考核、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同时,约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

5.监督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风约谈的监督机制,对约谈对象
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总之,市场监管行风约谈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可以促进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化和廉洁化,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增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行政约谈问...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行政约谈问...

行政约谈问题研究中文摘要行政约谈问题研究中文摘要行政约谈作为时下解决行政监管领域难题的创新手段,被广泛运用到了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概念、要素、运行、作用四个方面对行政约谈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发现行政政约谈在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效力、异化的问题及辩诉交易、反法治化的倾向,主要原因是立法位阶低、程序规范欠缺、配套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从理论上,把行政约谈界定为以动态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并具有独立价值的“一般性制度”;并从实体法规制、程序法规制、救济途径选择三个方面提出行政约谈法治化建议,以期构建行政约谈法治化、规范化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行政约谈困境制度法治化作者:虞天一指导老师:黄学贤教授Abstract The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ProblemsThe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ProblemsAbstractNowadays,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as a new method to solv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is applied to each field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and has obtained remarkable results.Analysing the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of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through its four aspects:concept,elements,operation and function,finding that in practice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still has problems,such as:applicable,efficacy,and dissimilation,and has tendency of plea bargaining and going against the rule of law,which mainly because of the low status of legislation,lacking procedure standard,sickness supporting mechanism,lack of understanding by law-enforcement officers.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above,in theory,defining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as‘general system’which dynamically realizing administrative purposes and has its independent value;And propounding suggestions to make 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under the rule of law from three aspects:substantive law regulation,procedural law regulation,the relief ways to choose,in order to build a basic framework of legal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Key words:Administrative Interviews Trouble System The Rule Of LawWritten by Yu TianyiSupervised by Professor Huang Xuexian目录引言 (1)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3)(一)事实经过 (3)(二)处理结果 (3)(三)经验总结 (3)(四)案例引发的思考 (4)二、揭开行政约谈的面纱 (5)(一)行政约谈的概念 (5)(二)行政约谈的要素 (6)(三)行政约谈的运作过程 (8)(四)行政约谈的作用 (8)三、行政约谈的主要适用领域及其成效分析 (11)(一)行政约谈在实践中的主要适用领域 (11)(二)行政约谈实施成效 (12)四、行政约谈面临的困境分析 (15)(一)目前行政约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5)1.行政约谈选择适用问题 (15)2.行政约谈的效力问题 (16)3.行政约谈异化问题 (17)(二)行政约谈问题的不良倾向 (18)1.行政约谈的辩诉交易化倾向 (18)2.行政约谈的反法治化倾向 (19)(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2)1.立法位阶低而混乱 (22)2.程序规范缺乏 (23)3.配套机制不健全 (24)4.法治基础薄弱,执法人员认识不足 (25)五、行政约谈的理论定位 (26)(一)学界既有理论定位及分析 (26)(二)作为过程的行政约谈定位 (28)六、行政约谈的法治化建议 (30)(一)行政约谈制度化的必要性 (30)(二)我国行政约谈制度的构想与建议 (32)1.行政约谈实体法规制建议 (32)2.行政约谈程序法规制建议 (33)3.行政约谈救济途径建议 (35)结语 (38)参考文献 (39)致谢 (42)行政约谈问题研究引言引言在中国共产党十八界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

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约谈制度为有效监督房地产业市场和建筑业市场各方从业行为,及时纠正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本制度旨在强化经营者自律,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经营,预防和降低因企业违法事实进一步扩大给自身带来损失,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行业管理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有效约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生产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约谈对象约谈制度适用于在我县辖管范围内,存在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三、约谈形式局建筑市场管理股负责组织,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约谈时由建管股负责人进行主谈,其余人员进行补充说明。

对重大事件案件由局领导主谈。

四、约谈程序及主要内容(一)约谈告知:由分管局长签发《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送达被约谈单位或约谈人处,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约谈对象应按规定签收。

(二)约谈双方说明身份、职务等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由主谈人宣布约谈开始。

(四)主谈人通报案情及相关情况,并要求被约谈人如实回答问题。

(五)当事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说明及陈述(如补充材料、情况说明、申请、报告等)。

(六)当事人说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事情经过和对违法行为的认识。

(七)主谈人根据违法事实、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违法违规和存在的问题,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整改意见和所承担的责任。

(八)当事人要向主谈人表明态度,表明单位或个人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九)约谈双方在《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约谈记录》上签字,且被约谈人必须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内容相符”,约谈记录表格有空余时应标注“以下空白”字样。

行政班子成员约谈制度范本

行政班子成员约谈制度范本

行政班子成员约谈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行政班子成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班子成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确保行政班子成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对行政班子成员的约谈,包括:(一)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班子成员。

第三条约谈原则约谈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约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约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公平:约谈应当公正公平,确保约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三)教育引导:约谈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引导行政班子成员认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主动纠正错误;(四)保护隐私:约谈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约谈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被约谈人的个人信息。

第四条约谈内容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班子成员的工作表现和履行职责情况;(二)行政班子成员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三)行政班子成员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五条约谈程序(一)约谈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班子成员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并确定约谈时间和地点;(二)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并如实回答提问;(三)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由约谈双方签字确认;(四)约谈结果应当纳入行政班子成员的考核和评价体系。

第六条约谈后处理(一)对于约谈中发现的问题,被约谈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二)对于被约谈人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出现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三)对于约谈中了解到的优秀行政班子成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约谈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一)约谈制度应当纳入行政监督体系,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约谈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行政班子成员约谈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制定本制度的机关负责解释。

行政约谈实施方案

行政约谈实施方案

行政约谈实施方案一、背景。

行政约谈是指用口头形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劝诫、警告和批评等方式进行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对一些违纪、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约谈,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

因此,制定行政约谈实施方案,对于规范约谈程序、提高约谈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对象。

行政约谈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

三、实施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约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违法乱纪。

2.公开透明原则,行政约谈应当尽量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3.教育为主原则,行政约谈的目的是教育、劝诫,应当以教育为主,尽量避免过度惩罚。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约谈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约谈过程公正合理。

四、实施步骤。

1.确定约谈对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进行行政约谈的对象。

2.制定约谈计划,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做好约谈前的准备工作。

3.约谈告知,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告知约谈的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4.约谈过程,按照约谈计划进行约谈,主持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约谈对象应当如实陈述情况,听取批评教育。

5.约谈记录,对约谈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约谈对象的发言、主持人的提问、约谈结果等内容。

6.约谈总结,对约谈过程进行总结,确定约谈对象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时限。

7.整改跟踪,对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五、实施效果评估。

对行政约谈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约谈后类似问题的发生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约谈制度。

六、实施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约谈的实施责任人,对于约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追究责任。

七、总结。

行政约谈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约谈,确保约谈的效果和公正性。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一、约谈目的和原则行政约谈是一种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方式,旨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约谈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及时的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二、约谈对象和范围行政约谈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约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约谈内容及重点行政约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时限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约谈重点为: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解决实际问题,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约谈时间和地点行政约谈的时间和地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应当提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并确保时间和地点的便利性。

一般情况下,约谈时间应当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行政相对人,约谈地点应当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场所。

五、约谈工作流程行政约谈的工作流程如下:确定约谈对象和范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约谈对象和范围。

制定约谈方案:制定详细的约谈方案,包括约谈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通知约谈:提前通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其约谈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进行约谈:按照方案进行约谈,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形成约谈结论:根据约谈情况形成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告知权利义务: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

记录归档:对约谈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以便后续查阅和使用。

六、约谈效果评估及反馈对行政约谈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调整。

评估内容包括:约谈对象的参与程度、约谈内容的针对性、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当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作为改进和完善行政约谈工作的依据。

机关约谈制度

机关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为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纪检组与局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人及约谈对象:(一)主谈人为纪检组长;(二)约谈对象为其他班子成员。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

一般采取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

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具体程序为:(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1、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风政风暨软环境满意度测评等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2、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约谈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4、约谈承办室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

(三)整改落实1、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室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3、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督查约谈 问责制度

督查约谈 问责制度

督查约谈问责制度一、约谈制度1. 约谈的定义和目的:约谈是指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对特定对象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就特定问题提出询问、质询并要求答复的一种沟通方式。

约谈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2. 约谈的对象:约谈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业等组织及其负责人,以及具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3. 约谈的内容: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2)公共服务质量:对公共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了解服务效果和群众满意度,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3)行政效能: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和评估,了解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慵懒散拖等现象。

(4)廉政建设:对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了解廉政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4. 约谈的程序:约谈应遵循以下程序:(1)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2)制定约谈方案和计划;(3)发出约谈通知并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4)进行约谈,做好记录和总结;(5)形成约谈报告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

5. 约谈的效果:通过约谈,可以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可以强化监督,增强廉政意识。

二、问责制度1. 问责的定义和目的:问责是指对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问责旨在强化责任意识,促进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2. 问责的对象:问责对象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业等组织中具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3. 问责的内容: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反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3)失职渎职行为: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4. 问责的程序:问责应遵循以下程序:(1)设立问责委员会或指定问责机构;(2)受理投诉举报并开展调查取证;(3)审查并形成问责意见;(4)向社会公示问责结果;(5)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处理并跟踪监督。

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

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

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制什么是行政约谈?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口头提醒、规劝或批评教育等方式,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式。

行政约谈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通过行政机关与被约谈人的对话与交流,引导被约谈人改变行为,取得预期效果。

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行政约谈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法律中,行政约谈被列为法定程序之一。

以下是一些法律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就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和了解;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提供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可以看出,行政约谈在行政许可审批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谈的方式,让被约谈人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或解释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审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决定采取行政处罚前,应当对当事人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证言,并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决定采取行政处罚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约谈与调查,听取其陈述和解释。

行政约谈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不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采取口头劝导、出具警示教育材料和行政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该法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行政约谈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约谈,并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或者解决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可以看出,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约谈不仅是行政机关指导被约谈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手段,还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手段。

行政约谈的限制在行政约谈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限制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行政约谈的限制条件。

合法性行政与被约谈人之间的交流必须是合法的,因此行政约谈的情况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口头或书面约谈,以达到调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行政约谈是一种行政措施,但并非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要求,而是一种引导、协商、教育、督导的手段。

一、法律法规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要求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当事人有义务如实阐述有关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强制当事人作伪证”。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利,旨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为行政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约谈的方式,主动与当事人接触,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二、行政职权的行使
行政约谈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采取的一种方法。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告知、警示等通知,而行政约谈就是其中之一。

行政职权的行使一定要依法行政、公正还理,而行政约谈也是一项在法定范围内行政工作。

三、行政目的的实现
总之,行政约谈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采取的一种方法,其法理基础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行政目的的实现等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行政约谈这种手段来发挥其作用。

同时,当事人也应该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权调查行政事项,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予以
解释或提出要求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

一、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任何行政行为必须
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

行政约谈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的一项行为,其法理
基础就是法律的授权,而不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二、公共利益原则
行政约谈是行政机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的一种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约
谈职权时,通常是为了了解事实情况、核实证据、解决矛盾纠纷、督促履行职责等目的。

在行政约谈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解释行为动机、改正违
法行为等,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现行法律的授权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对行政约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些特定领域或某些
行政管理法规中,对行政机关进行约谈是得到法律授权的。

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中,行
政机关可以要求听证对象提供相关证据、解释案件事实等。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行政机关可以约谈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履行安全环保的职责。

行政约谈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一种形式,其法理基础主要包括行政法定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法治原则和现行法律的授权。

行政约谈的实施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确
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医美机构行政约谈制度范本

医美机构行政约谈制度范本

医美机构行政约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约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指导、纠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行政约谈对象为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美容机构。

第四条行政约谈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注重效果、便于操作的原则。

二、约谈主体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行政约谈。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行政约谈。

三、约谈内容第七条行政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医疗美容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三)医疗美容机构的主体责任;(四)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约谈时,应当充分听取医疗美容机构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正评估。

四、约谈程序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主动启动行政约谈,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等线索启动行政约谈。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启动行政约谈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可进行行政约谈。

第十一条行政约谈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医疗美容机构约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行政约谈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医疗美容机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行政约谈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五、约谈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机构在行政约谈中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医疗美容机构在行政约谈后仍不改正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加重行政处罚。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行政约谈管理制度

行政约谈管理制度

行政约谈管理制度一、背景说明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行政约谈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目的及意义1. 目的行政约谈是一种管理手段,目的在于改变员工在工作中的不正常态度和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行政约谈是企业管理的一种方式与手段,它是在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员工素质、改进员工工作状态和提高企业工作效能。

2. 意义(1)对员工进行行政约谈,能够有效改变员工在工作中的不正常态度和行为,调整员工的工作状态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2)行政约谈具有启发性教育的功能,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帮助员工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且为其提供改进的机会;(3)行政约谈是一种对员工管理的有力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提高企业的管理效能三、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行政约谈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特别是对于在工作中出现不正常态度和行为的员工,将进行相应的行政约谈,以纠正其不当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2. 适用范围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内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的员工都将进行相应的行政约谈。

四、行政约谈程序1. 提出行政约谈(1)行政约谈的提出需要有明确的理由和事实根据;(2)行政约谈的提出应当由直接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提出。

2. 行政约谈调查(1)行政约谈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员工的情况及其不正常行为的原因;(2)调查应当充分,客观,公正,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 行政约谈通知(1)行政约谈应当提前通知被约谈人;(2)通知应当明确约谈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4. 行政约谈进行(1)行政约谈应当在约谈室或者其他适当的场所进行;(2)行政约谈应当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两方进行,约谈人由直接主管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或者由公司领导人担任。

5. 行政约谈记录(1)行政约谈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2)记录应当由约谈人进行,被约谈人对记录内容有权要求修改。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介绍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通过政府部门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约谈,确保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流程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传播,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也备受关注。

2007年,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的约束力是不够的,需要更加有效的手段来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制度可以通过约谈的方式对违法违规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警示,提高其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和落实。

目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醒和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定责任;2.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工作;4.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流程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约谈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风险评估和筛选:根据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筛选,确定需要约谈的对象。

2.约谈准备:约谈前,政府部门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的目标和要求,并通知被约谈对象。

3.约谈实施:政府部门与被约谈对象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详细了解其个人信息处理和使用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约谈记录和报告:约谈后,政府部门应及时记录约谈内容和结果,并形成约谈报告,上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单位内部行政约谈制度范本

单位内部行政约谈制度范本

单位内部行政约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规范执法,保护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约谈,是指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潜在违法风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指导性、教育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行政约谈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引导、纠正,避免对被约谈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第四条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约谈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二章约谈对象和情形第五条行政约谈的对象包括:(一)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二)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三)其他需要进行行政约谈的对象。

第六条行政约谈的情形包括:(一)存在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存在潜在违法风险的;(三)需要进行行政指导、教育的;(四)其他需要进行行政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七条行政约谈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约谈对象,送达约谈通知;(二)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组织约谈,制作约谈记录;(四)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五)跟踪管理,评估整改效果。

第八条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的时间、地点、事项和需要携带的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约谈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约谈人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约谈结束后,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整改落实第十一条被约谈人应当根据行政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或者潜在违法风险。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被约谈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十三条被约谈人未按照行政约谈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对特定对象进行交流、沟通、告诫、警
示等活动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约谈一般是在涉及特定事项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达到
管理、监督、警示、劝诫的目的,向相关方发出约谈通知,就特定问题进行交流沟通,以
期望达到预期的效果。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在于法律授权。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告诫、批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由有关监
督机构复核、监督。

”在这一规定下,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告诫和批评,这为行政
约谈提供了法律授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以告诫、批评为主的教育性的措施。

用于纠正违法行为,强化法律意识。

”行政约谈正是在这一法
律授权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教育性措施,用于对特定对象进行纠正和教育。

行政约谈的法
理基础首先在于法律的授权。

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法律授权、法律规范和行政立法等方面。

在法律授权
方面,行政机关有权对特定对象进行教育性的措施,这为行政约谈提供了法律授权的基础。

在法律规范方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对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教育
提供了规定,为行政约谈提供了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行政立法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沟
通和告诫批评等活动有着明确的规定,为行政约谈提供了法律立法的基础。

这些方面构成
了行政约谈的法理基础。

药品行业行政约谈制度范本

药品行业行政约谈制度范本

药品行业行政约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行业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约谈,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行政约谈的对象包括:(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三)其他需要进行行政约谈的药品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行政约谈的目的:(一)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遵守药品法律法规;(二)及时发现和纠正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三)加强药品行业自律,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约谈程序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行业监管情况,确定需要进行行政约谈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行政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人员和议程。

第七条行政约谈会议按照以下议程进行:(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介绍约谈原因和目的;(二)行政约谈对象陈述相关情况;(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监管要求和建议;(四)行政约谈对象表态,并提出整改措施;(五)双方就行政约谈事项达成共识,签署整改承诺书。

第八条行政约谈结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整改落实第九条行政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谈会议的共识,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行政约谈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解除约谈措施。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行政约谈对象未按照约谈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约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约谈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管理中,通过约谈的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和督促,以达到管理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约谈工作制度在现代社会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果。

本文将从行政约谈的定义、目的、实施步骤、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约谈的定义行政约谈是指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以达到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绩效的目的。

行政约谈是一种灵活的管理方式,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

三、行政约谈的目的行政约谈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解决问题行政约谈可以及时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通过与相关人员的交流和沟通,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 改进工作行政约谈可以对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为改进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

3. 提高绩效行政约谈可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亮点和问题,从而提高工作绩效和效率。

四、行政约谈的实施步骤行政约谈的实施步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准备工作在进行行政约谈之前,需要对约谈对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包括对其工作情况、问题和需求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2. 约谈准备在约谈前,需要制定约谈的目标和计划,并确定约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具体安排。

3. 约谈实施在约谈过程中,需要与被约谈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倾听其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4. 约谈总结约谈结束后,需要对约谈的内容、结果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归纳,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五、行政约谈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行政约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尊重和信任在约谈过程中,需要尊重被约谈人的意见和权益,建立起互信的关系,以便更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

2. 公正和公平在约谈中,需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被约谈人,不偏袒、不歧视,确保约谈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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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迅.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D].山东大学,2016:19]
四是认为约谈具有行政指导性质,是行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导行为的一种[ 孟强龙:“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第108页。],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意见》中有如此规定“对处理消费者纠纷不力或虚报处理消费者纠纷结果的经营者,要进行行政约谈、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进行行政指导。”此处很明显将之认为是行政指导。
虽然表述不大相同,但就各方所述之词来看,有其共同之处,均承认其是一种弱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约谈相对人的平等地位,突出行政约谈的教育引导功能。
对其使用条件,在概念中可以看出明显的差距,有观点认为“当行政约谈相对人违法时”有观点认为“当行政约谈主体存在违法之虞或轻微违法时”还有观点认为是在“行为明显不当或行为违法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从现有法律与法理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当行政约谈相对人违法时”其应当归属《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制,而非启用行政约谈来解决,否则难免在裁量取决的过程中肆意妄为,以谈代罚,甚至滋生腐败。而对于其适用条件是发生在违法还是不当行为时,结合立法现状以及实践中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局限性,是很难在事前明显区分这两种状态的。并且,从文明管理、合理行政的层面来说,行政约谈的初衷是节约行政机关的管理成本,给予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改正的机会,或者说主要是未雨绸缪,预防为主的制度。因此区分这两者对于行政约谈的研究意义并不是很大,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时可以将此二者笼统地归纳在一起,至于这样做后立法面临的问题,后文再述。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约谈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有违法之虞或轻微违法时,通过约请谈话、说明教导、提出警示的方式建议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以避免违法之风险的行为”[ 孟强龙,行政约谈法治化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5(6)]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约谈是指行政主体“经调查了解后,以行为明显不当或行为违法性难以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为对象,通过沟通交流、宣传相关政策、提示法律责任、批评规劝、示范等多种灵活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停止、改正其不当行为,从而实现管理目的、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柔性执法方式”。[ 陈盼盼,行政约谈的法律认定[D]郑州大学,2017.6]
以此来说,笔者更偏向第三种定义,将之定义为“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通过约谈沟通、教导学习政策法规、告诫、提醒、劝导等方式使行政约谈相对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并提前终止、改正其不当行为的一种行政手段”这样的观点,一来便于行政机关在发现问题是能够及时管理,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二来并未直接将相对人的行为定性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能够给予其心理上的关怀,缓和官民矛盾,使之对于二者的地位保护达到一种平衡,便于约谈的顺利进行,促进约谈目的的实现。
一、行政约谈的内涵及其法律属性
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较之世界各国起步晚,且大多行政法学理论是以实务的运用而生,伴随理论的发展再行完善的。行政约谈制度随着行政实践的发展应运而生,符合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的又一创新。一个新理念的产生到制度的完善,必然需要成熟的理论指引其前行才能得以稳固。我们欲从理论与实践的证成之间完善行政约谈制度,就必须先要对行政约谈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与认识,基此形成对行政约谈的完整认知再到突破发展。
二是新型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此制度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平等沟通,协商处理的关系下产生的,从现有行政行为类型中很难找到与之相匹配的对象,认为其是一种全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张玉芙蓉:“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制化探析”,《中天学刊》,2014年第4期,第30页]
三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主要认为目前行政法律行为的发展已经完备,应将其纳入行政事实行为考察,对于新生制度法治化的发展更为有利,便于随时调整。[ 马郑毅.现代行政法视野下的约谈——从价格约谈说起[J].行政法学研究,2012(4):
(一)行政约谈的定义
概念是研究的前提与框架,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厘清行政约谈的定义。行政约谈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管制社会的手段,这种约谈可以发生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谓之内部的行政约谈,这属于内部监督,不会产生外部效力,不存在相对人侵权救济等事宜,并非本文研究重点。现实中需要着重解决的是发生在行政机关与外部的主体之间的外部性的行政约谈,这是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的,本文所述行政约谈便指后者。
(二)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
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成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决定着其本身的运行程序以及出现问题时行政机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的研究方向。
2.1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争议
学术界对于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一是类行政指导行为,持此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行为依据与救济方式等方面,认为其随符合行政指导的一般特征,但又与行政指导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且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层面来讲,这种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与实践耦合,甚至成为规范约谈的重要参考。以此冠名“类行政指导”较为准确。
笔者在通过查阅相关观点及材料,实践中行政约谈制度的发展情况,结合自身对于行政约谈制度的认识,从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的角度进行研究,论证出本文的观点:行政约谈是行政指导的一种。
2.2本文对现有观点的回应
当然,观点没有对错之分,只是代表研究层面的理解,决定研究方向的走势。但只要具有逻辑性,能够使人信服就是合理的。前文所列亦非全部,新的观点依然涌现,如有人认为其是道德行为,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违法行为或是合法行为亦都可以用道德来评价用这种宽泛的非法学概念研究行政约谈,况且这种非法学概念的归纳显然是缺乏学术研究性的。
对于其定义,学术界也并未能达成统一定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约谈是指:“当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时,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蔓延,行政主体运用协商对话机制,明确指出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加以必要的引导和教育,促使行政相对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一种 管理活动”[ 刑鸿飞,吉光行政约谈刍议[J].江海学刊,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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