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三号《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推进保障科技创新;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坚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全球视野,以开放引领创新;坚持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服务超大城市治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推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的要求,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过20年的发展,国家高新区集聚了丰富的创新资源,创新了体制机制,优化提升了发展环境,涌现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和企业;国家高新区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面旗帜,成为我国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突出典范,成为引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先导。
当前,国家高新区面临新的发展环境。
从国际看,经济全球化、创新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的重大突破,新一轮产业革命蓄势待发;从国内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存在,经济结构急需转型、经济发展方式急需转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日益迫切;从国家高新区自身来看,原始创新能力需要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产业国际竞争力需要加强,辐射带动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水平需要不断提升。
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经过十年的初创发展阶段和十年的“二次创业”发展阶段,正迈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是创新驱动、战略提升。
实施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既是新时期赋予国家高新区的历史使命,也是国家高新区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国家高新区战略提升行动的内涵和目标(一)内涵。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全力提升国家高新区的科学发展水平,最终实现“四个跨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济政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日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三五”期间,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布局,设立重大平台专项经费,每年拿出5亿元重点支持量子通信、数创公社、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二、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
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绩效突出的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支持2年。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给予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
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对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湘建〔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2021〕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郑光辉联系电话:0731—8895002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8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十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住建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突出强化“三高四新”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保障服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指南等顶层制度设计,升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督促推动一张蓝图、多规协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多图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帮办代办、市政公用和中介服务优化等改革落地实施,打造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环境。
进一步压缩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流程、时限,确保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拿地即开工”等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改革试点。
围绕“八大工程”“七大计划”,聚焦十大产业项目、十大基础设施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全面做好施工图审查(含消防等)、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保障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见京海发〔2018〕1号),进一步强化科技金融功能和空间布局,提高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含金量”,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涵盖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空间载体和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强化功能布局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科技金融发展空间(一)实施金融功能提升计划。
结合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规划,按照“南区织密网络、北区科学布局”的工作思路,着力在中关村大街和北清路沿线打造“科技金融发展轴”,巩固中关村西区“科技金融中心区”、优化北下关地区“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区”,推动形成“两区两轴多点”的科技金融发展格局。
(二)实施金融楼宇打造计划。
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围绕“挖掘新动力、构建新形态”主题主线,着力建设特色金融楼宇,加快聚集科技金融核心功能要素。
依托互联网金融中心、中关村资本大厦、天作大厦、中关村壹号等金融特色楼宇,不断提升区域对各类金融要素的聚集和承载能力,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二、以引进重点机构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金融要素聚集(三)实施金融牌照拓展计划。
鼓励企业进行“全牌照”金融业务布局,获得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的机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鄂府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8日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驱动战略,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八大行动,建设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行动(一)推动产业链再造。
突出清洁能源、新型化工、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四个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缺失部分和薄弱环节,聚焦补链延链强链,精准开展科技招商,推动落地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构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稳固完整的产业链。
设立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四个重点产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市、旗区(园区)按照项目规模、技术先进性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共同给予支持。
对重点产业项目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鼓励市内各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链合作共同体,搭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的产业链供需交流平台,促进上下游、左右链企业协作配套。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创新合作(一)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以政产学研合作为媒介,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培育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
大力支持港澳人才入驻我市的创新创业基地。
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前沿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5G、大数据等产业领域全面深化产业共建与科技创新合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测科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6号)、《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0〕690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205号)、《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附件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政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创新强省建设,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强省工作导向,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创新引领,融合联动,精准高效实施撬动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新政,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圈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战略支撑。
加快打造“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在以“城市大脑”为标志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集成电路等“互联网+”领域和以创新药物研发与精准医疗为标志的结构生物学、靶向药物、免疫与基因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掌握一批事关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
力争通过5 年的努力,建成10 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取得100项左右国际先进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100 家左右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形成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创新要素顺畅流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绿色石化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到2022 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五倍增、五提高”,即全社会软投入达到6700 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 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 万家、技术交易额达到1200 亿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3000 件,比2017 年翻一番;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3%,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研发人数达到130 人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5 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高于50%,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8%。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湘新管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其他规定正文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园区、区市,岳阳湘阴、湘潭九华片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国有公司,各街道(镇),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30日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推进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原创性科技攻关,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前沿科技创新高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湖南湘江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其中第(二)(三)(四)(八)条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托管区和统筹区,其他政策条款适用于直管区和托管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鼓励企业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与关键技术攻关1.支持承担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
经新区推荐或备案,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且要求财政全额补助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新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建设创新活力城打造创新示范高地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建设创新活力城打造创新示范高地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为全面推进我区“创新活力城”建设提供更优的创新生态保障,在认真研究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基础上,结合《崇川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文二十条政策意见。
二、主要内容本政策意见共分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聚力培育科创企业、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加强人才招引培育及强化科技金融扶持五个部分,总计20条。
激励企业技术创新部分,共有4条。
主要聚焦企业技术攻关、合作创新、技术改造、研发投入方面,重点实施“揭榜挂帅”攻坚计划,破解制约产业技术创新的“卡脖子”问题;加强企业创新协同攻关,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与高校紧密合作;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提升自主研发创新水平。
聚力培育科创企业部分,共有4条。
主要聚焦引进科创企业、培育高新企业、做强本土企业、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开展科创企业招引、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给予相关奖励和补助,进一步加快壮大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力军的创新企业集群。
加强平台载体建设部分,共有4条。
主要聚焦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双创载体建设及创新氛围营造方面,围绕企业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平台载体搭建管理,给予奖励和补助,促进平台载体提质增效,进一步夯实科技创新基础。
加强人才招引培育部分,共有4条。
主要聚焦人才吸引、人才创业、人才引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突出给予培育引进创新人才的资助奖励、股权投资、配套补贴、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等,激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
强化科技金融扶持部分,共有4条。
主要聚焦股权投资机制、金融信贷扶持、风险共担补偿、企业上市奖励方面,围绕科技金融服务和社会资本投资,强化补助和奖励激励,推动金融产品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化解初创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等矛盾,促进其快速成长。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佛府〔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6日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总目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佛山贡献,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市统筹、区建设”思路和“三专、三不变”原则(搭建专门架构、打造专业队伍、专注建设发展,保持行政区划、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发展主体责任不变),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建设引导资金,集聚全市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将“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打造成为对接广深港澳的门户枢纽、创新发展核心、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城市建设标杆。
[责任单位: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二)经认定为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每家500万元资助并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落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或基地内孵化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企业,市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干货:江苏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汇总
干货:江苏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汇总干货来啦,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以及省内其他市的奖励政策整理如下,请查收:一、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苏州市: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通过政府购买贯标绩效评价服务等途径,免费为企业进行贯标工作实地考核检查;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的贯标认证费、年审费和第二次复核费等合计费用,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
依据: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2、太仓市:对通过本市知识产权备案并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通过监督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太仓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昆山市: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家,3万元/家。
依据:昆山市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实施细则4、吴江区: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
5、张家港市: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认证5万元。
依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6、姑苏区:参加国家或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奖励2万元,达到优秀标准的奖励3万元。
依据:关于培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7、虎丘区(高新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
对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依据: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注意,以下地区的贯标奖励政策已经过了期限,但最新的还没出台,仅供参考。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韶府〔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把韶关打造成为优质创新平台的重要集聚地、优势产业关键技术的重要诞生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重要汇集地,加快建设创新活力迸发的新韶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扶持(一)支持重点企业创新攻关。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由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鼓励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引导重点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引进、培育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低碳新能源、电子信息和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对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争取到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由市财政按获得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级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积极引进科技创新资源。
2019年公需课粤港澳试卷答案
1、粤港澳大湾区中,陆运口岸最多的两个城市是______。
(单选题)A.深圳、广州B.深圳、珠海C.深圳、中山D.深圳、东莞您输入的答案:B回答正确2、港澳居民在内地的_____目前尚未解决。
(单选题)A.公积金权利B.住宿权利C.就业权利D.参军权利您输入的答案:D回答正确3、世界大湾区中,城市数量最多的湾区是____。
(单选题)A.粤港澳大湾区B.旧金山湾区C.东京湾区D.纽约湾区您输入的答案:D回答正确4、2017年,粤港澳大湾区GDP产值超过了______亿元。
(单选题)A.5万B.10万C.15万D.20万您输入的答案:B回答正确5、2017年,粤港澳大湾区GDP总量最高的城市是______。
(单选题)A.香港B.广州C.深圳D.佛山您输入的答案:C回答正确6、世界大湾区中,金融中心地位最凸显的是______(单选题)A.粤港澳大湾区B.旧金山湾区C.东京湾区D.纽约湾区您输入的答案:D回答正确7、粤港口岸通关车流中,每年流量最大的是______。
(单选题)A.私家车B.旅游巴士C.穿梭巴士D.货车及货柜车您输入的答案:D回答正确8、广东省要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有______。
(单选题)A.5所B.4所C.3所D.2所您输入的答案:D回答正确9、根据QS世界排名,拥有世界100强大学最多的湾区是_____。
(单选题)A.粤港澳大湾区B.东京湾区C.旧金山湾区WORD格式在线测试题D.纽约湾区您输入的答案:C回答正确10、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是解决“一国”之下港澳居民的______问题。
(单A.国民待遇B.超国民待遇C.非国民待遇D.外籍人待遇您输入的答案:A回答正确11、粤港澳大湾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 1.89万家,居全国______。
(单选题)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您输入的答案:A回答正确12、目前,对全国GDP总量贡献最大的区域是______。
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并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科技服务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探索创新,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注册资金实缴不少于1000万元。
2、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3、机构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评审、论证、评价、统计等工作。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四条按照“民办公助、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原则,鼓励和支持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著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海外知名企业、跨国公司以及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聚焦纳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在苏州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投资与管理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大力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级,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强区,为我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海上花园提供强劲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方向,通过五年行动,以强有力的举措加速集聚创新要素,不断激发科创活力,深耕厚植科创生态,促进全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到2027年,力争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3.4%以上,达到全市前列。
实现区域科技创新指数达到160以上,科技进步综合评价位次实现“进等升位”,跃居全省前40位。
——高能级平台体系加快完善。
不断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争取建成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1家,市级重点实验室1家,新型研发机构1家,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209人年以上,达到全市前3水平。
——重大科研成果加快涌现。
到2027年,省“尖兵”“领雁”立项7项以上,市“揭榜挂帅”立项10项以上,获得省科技进步奖2项以上,取得科学技术攻关重大标志性成果。
——高新技术产业整体实力提升。
到2027年,全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7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提升2.3个百分点,高新产业各项指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创新生态。
到2027年,引进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孵化面积超6万平方米,技术交易总额超8亿元。
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为核心,全面落实省、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大力实施科技创新“六大抓手”,推动9大重点科技创新指标实现新突破,加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级。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
策送规_________ZHENG CE FA GUI.................................................................................................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粤港澳科技合作机制,启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机制,协同落实国家战略布局和支持政策,建设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省市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开放共享,建设面向港澳开放的散裂中子源谱仪,保障对港澳的专用机时和服务。
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试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有效期3年的多次商务签注,企业商务签注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支持各市至少建设1家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可直接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减轻在粤工作的港澳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内地工资薪金所得税税负,珠三角九市可按内m汕績科枚第法规__________ZHENG CE FA GUI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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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17)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培育力度(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集群1.申报对象与条件⑴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⑵企业或产品经上级部门资质认定。
2.扶持政策⑴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⑵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⑶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⑷新认定的江苏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⑹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⑺获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1万元。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支持企业成果转化和项目产业化1.申报对象与条件⑴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⑵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⑶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
2.扶持政策⑴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⑵上级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一般不超过500万元;⑶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上级有配套要求的,给予配套资助。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上级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文件。
(三)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1.申报对象与条件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2.扶持政策获得太仓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上级科技奖励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奖励文件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确认额。
(四)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1.申报对象与条件⑴完成社团登记和省级以上认定;⑵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⑶牵头单位为我市龙头骨干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2.扶持政策获得认定的,给予牵头单位(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3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加快创新载体平台建设速度(五)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1.申报对象与条件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各类平台。
2.扶持政策⑴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6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40万;⑵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奖励50万元,认定当年给予3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20万;⑶新认定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立项无省拨经费的)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20万,通过验收后再给予10万,首次绩效考评优秀的增加2万元奖励;⑷新认定省研究生工作站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2万元奖励;⑸新认定苏州市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企业,奖励5万元;⑹新通过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⑶申请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企业需提供《江苏省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支持重点科技创新载体升级1.申报对象与条件⑴载体运营主体为在太仓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⑵经上级部门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文化)科技产业园、众创社区等载体;经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2.扶持政策⑴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文化)科技产业园、众创社区等载体,国家级奖励200万元,省级奖励100万元。
⑵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上一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合格的给予每年600万元定额补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下同),等级每往上一级加100万元,不合格的取消补贴。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载体运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上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文件;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七)鼓励载体平台提升服务水平1.申报对象与条件⑴新建平台获得上级认定的省级以上载体;⑵新获批各类基地、学校和科技社区。
2.扶持政策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文化)科技产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新建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项目的,分别按不超过当年设备和软件投入的50%和30%、30%和20%、20%和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300、200万元。
(经审计认定)⑵新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科学教育特色学校、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⑶新认定的市科技社区每家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⑶审计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八)支持众创空间建设1.申报对象与条件⑴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⑵在本市申报并被上级部门认定(备案)为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的众创空间;⑶投资我市众创空间内企业已实际到账的、在证监会备案的基金公司或社会投资机构。
2.扶持政策⑴认定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认定(备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省级备案给予10万元奖励。
①奖补额度按众创空间2017年起认定(备案)文件进行奖补:国家级给予50万元奖补、省级给予30万元奖补、苏州市级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众创空间奖补额度按照不同级别就高补差,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上级认定(备案)文件要求本级配套时,奖补金额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套金额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奖补资金,且奖补金额不超过同级别市级奖补额度。
②仅纳入苏州市管理的苏州市级众创空间不予奖补。
⑵绩效补助①根据上级部门对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结果和要求实施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时间不超过3年。
②上级部门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市科技局依照国家、省、苏州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标准组织专家对众创空间从认定年度起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⑶举办活动奖励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开展人才沙龙、创业辅导、交流联谊、产学研对接等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举办活动奖励采取事先备案,事后审核制度,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20%的奖励,每个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⑷社会投资奖励对创业孵化成果显著的运营主体给予奖励,企业、项目在孵期间获得社会投资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每个运营主体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①社会投资机构是指在证监会备案的具有投资功能的正规机构;②机构与企业、项目签订占股等合作协议,明确投资收益与退出时间,且出资到账。
③同一笔投资不重复计算。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绩效考核结果公示文件,举办活动审核结果,社会投资相关佐证材料。
三、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水平(九)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创造1.申报对象与条件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且为该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2.扶持政策⑴单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下简称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3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6000元/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1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6000元/件。
个人(含2人以上)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500元/件(限5件),授权后再资助2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国内发明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单位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际受理阶段,资助2万元/件,获得国外授权资助5万元/件/国,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⑵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获得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获得本市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本市杰出发明人奖给予5万元的奖励。
⑶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除外)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件。
企业在我市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出太仓或放弃的,太仓市知识产权局按6000元/件资助标准从该企业专利资助中予以抵减,足额抵减后,对企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再予以资助。
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人才企业除外)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际受理阶段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件。
3.申报材料《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