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平台创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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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科技平台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通过有效优化和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平台,是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平台建设旨在整合绍兴区域科技资源,搭建和提升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全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支持。

第四条平台主要依托在绍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绍兴市科技局会同绍兴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绍兴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估。

绍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批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审查平台年度经费汇总决算;检查、监督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平台绩效评估。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台建设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负责新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平台建设,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落实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协调平台牵头建设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关系。

第六条平台建设单位是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自筹经费;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定期报告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平台重点是建设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二类科技平台。

其中,申请建设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所属行业应是我市的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申报建设的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平台具备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

平台建设和管理班子健全,结构合理,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主管部门配套政策落实。

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2.平台建设单位在本行业或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龙头作用明显。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本行业相关重点科技机构资源,为本领域中小企业、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3.平台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创新团队。

创新团队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合作单位间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和业绩,能团结协作、共建共享。

4.已制定符合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平台建设规划。

平台布局合理,并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量大面广的服务对象,服务企业一般应超过15家;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5.平台需组织实施至少一项以上的有影响的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必须符合行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技术水平高,辐射应用面广,并有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奖励等科技成果。

第八条平台建设项目组织申报与审批立项程序:
1、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网上受理、分批审理。

申报单位应根据平台组织申报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材料各二份。

2、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对有关结果进行公示。

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经费预算合理性评价进行监督。

3、市科技局下达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并与项目平台建设单位签订计划合同书。

4、平台建设项目科技经费补助的审批、拨付方式与程序按照《绍兴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建设期管理
第九条平台建设实行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

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4年),其中建设期1-2年,试运行期2年。

第十条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工作台帐;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相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平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建设进展情况。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平台建设项目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对平台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未通过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平台资格,并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经费。

第五章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和市财政补助经费等组成。

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

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对撤消、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平台建设项目,平台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并上报终止项目的决算,并如数退还已拨补助经费。

第六章运行与发展
第十七条平台建设单位应遵循“整合、完善、提高”的建设思路,建立健全保障平台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机构,逐步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的目标。

探索平台在相关科技专项组织、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和指导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平台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进一步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其服务能力。

优先推荐运行绩效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平台列入省、国家平台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平台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须于每年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市科技局每年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平台,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条平台建设期内,对未达到建设项目合同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或撤销,暂停拨付财政经费,情节严重者,收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停止对平台建设单位的科技经费资助:
1、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导致平台难以完成建设的;
2、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调整,建设内容产生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或者由于项目负责人出现变更等原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3、平台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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