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审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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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旅游活动的审美内涵
学号:0818020101 班级:08旅1 姓名:余航
摘要:旅游审美中的旅游不同于古今的游历。现代意义的旅游有着全新的内涵,它已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一种新的产业。无论是客体的开发、主体的审美行为,还是导游,都是经济行为,没有钱是不能旅游的。人们越富有,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旅游;就旅游目的而言,旅游者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并非所有的旅游者都是为了审美才去旅游。古人中有的人游历是为了做学问,有的人是为了遁世,有的是因官场不得志,有的人是做官被贬被罚;现代人中有的人是想轻松一下而投入大自然,有的人是为了看看大都市的现代文明,有的人是为了寻找知识,有的是为了寻觅发财梦;更何况不同处境不同身份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各有不同的审美眼光。
关键词:旅游审美、物我关系、内涵
正文:
一旅游活动是人对物我之间和谐关系的主动寻求
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审美活动。通俗地说,旅游活动就是人们所说的“玩儿”的一种,是游玩,是消闲,是消遣,是娱情、娱乐的一种方式。从理论上讲,旅游活动就是人对物我之间和谐关系的主动寻求。人在旅游过程中,爬上山峰、坐上游船,感到愉悦,这就构成了人与山水之间的一种和谐,也就是客体“物”与主体“我”之间的一种和谐关系;人走进庙宇、面对神佛,心中产生一种敬慕与崇仰的感觉,这也构成了物我(神与人)之间的一种心灵与心理上的和谐关系。所谓主动寻求,是说这种物我之间的和谐关系,不同于人们在平日生活当中时常也可能产生的那种和谐关系。旅游是人的一种主动活动,是寻幽访胜,是寻奇探异,是寻新鲜、求刺激,所以说是主动寻求。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在旅游活动中观赏的或参与其中的对象,或者说是人作为旅游主体的审美对象(审美客体)。这种审美对象主要是指山水风光、园林建筑、寺庙祠宇、文化艺术、民俗风情等,以及旅游主体可直接参与的活动如游泳、漂流、滑冰、滑雪、滑沙、滑翔、划船、骑马、打高尔夫球等以及其他竞技类活动等。这是旅游活动的主要内容。当然,在旅游活动中还包括住宿、吃饭、乘坐车船、逛街购物等,这就把旅馆、饭店、露营地与设施、车辆船只、旅游用品与旅游纪念品等也变成旅游主体在旅游活动中的另类的审美对象了。
既然说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审美活动,而旅游活动又是人对物我之间和谐
关系的主动寻求,那么这种主动寻求说的其实也就是旅游活动的审美本质,而这一审美本质的内涵又是非常复杂、多样、丰富、深厚的,所以绝不可对这种物我和谐关系的主动寻求作出表面的、简单化的理解。
旖旎的自然风光、优美的园林建筑、高品位的艺术创作等等,作为审美对象,它们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和谐关系,尽管这些审美对象自身的种种和谐关系也可能表现为种种复杂的情况,但它们仍然只是作为审美对象、即“物”自身的和谐,还不是我们所说的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之间、即物、我之间的和谐关系。审美对象自身的和谐,诸如内容与形式之间、总体与局部之间、局部与局部之间、具体对象与周围环境、与时代、社会之间等等的和谐关系,自身可以产生美,但这种物自体的和谐关系,却不能等同于审美对象与审美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即它不能用之于说明或替代物我之间的和谐关系。平常我们说:“情人眼里出西施”,这意思是说,并不在乎这个女子是否真像西施那么美丽,而在乎她在她的情人(或一厢情愿地视她为情人的人)眼里,她就是西施。这个“西施”,作为审美对象,当她确实具有很多美的质素时,一般地说,她应该被多数人认为是美的。但她仍然可能被一些人评头品足,不认为她是很美的,或者并不喜欢她,甚至有人还认为她丑。可是,一个的确说不上很美的女子,在一个十分欣賞她的人的眼里,也就是说在“情人”的眼里,她却可以被认为是很美的,甚至是最美的。她就是“他”眼里的西施。这就是说,审美客体的美与不美是一回事,审美主体的审美评价是另一回事。这也就是说,审美客体自身关系的和谐(或不和谐)不能等同于审美主体与其关系的和谐(或不和谐)。桂林山水应该说是很美的了,所以唐代大文豪写出“江作青罗帶,山如碧玉簪”的诗句来。但同样是这一桂林山水,也是唐代的另一位文豪柳宗元却写出了“海畔尖山似剑芒,秋来处处割愁肠”的诗句。这就说明,物(审美客体)自身的和谐是一个问题,物、我(审美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是另一个问题。
二物我和谐关系的复杂性
对同一个人来说,物我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有变化的。柳宗元写出“海畔尖山似剑芒,秋来处处割愁肠”的诗句,是因为他这年秋天到桂林时,正赶上他遇上麻烦事,忧愁满怀、心烦意乱的时候,如果换了他心安神泰的时候到桂林,也许他写出的诗句就完全不一样了。这就提出一个物我和谐关系的复杂性问题。当然,审美客体自身的和谐是构成与审美主体之间关系和谐的基础。我们说和谐为美,但和谐不等于同一,《国语·郑语》中记述史伯的话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就是这个意思。有差异的事物,矛盾对立的事物才可能“和”,即可以形成和谐关系。如我国传统文化中所讲的天道之和,就包括天与地、阴与阳、尊与卑、高与下等等的关系之和。因为有差别,有矛盾,即有不同,才有“和”的问题,亦即和谐、统一,这样才有事物的发展、前进。
前面讲到审美客体存在自身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而审美主体同样也存在自身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如人的五官感觉之间、感觉与认识(感性与理性)之间、生理与心理之间等等,由于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各有其自身的差异、矛盾方面,即各有其自身的和谐与不和谐方面,这样,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和谐关系上,就构成了十分复杂、多样的情况,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物我和谐关系的丰富性与变异性。
在旅游活动中,以形式美为主的旅游景观作为审美客体,它与作为审美主体的旅游者构成物我之间的和谐,这是比较简单、也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一种物我关系和谐的类型。山水风光、园林建筑等自然天成或人工建造的景观,以其合理的结构、适当的布局,匠心独运或鬼斧神工的构筑造型,晦明无常或变幻莫测的奇妙视象,以及充分展示某种意薀、内涵的高超完美的艺术显现,还有那些必不可少的丰富的或适度的色彩、声光等等,这些条件形成了或平衡对称,或动静自如,或韵律协调,或出神入化等等与审美主体——人的性格、感情、思致等相呼应的形式美,并由此激发出优美、幽美、柔美、壮美、雄伟、庄严等等不同的审美效果,正是这些审美客体适应了审美主体心神的需要,或是它们拨动了审美主体情感的琴弦,或是它们引发了审美主体情绪的变化,或是它们调动了审美主体的理智的联想,使审美主体根据自己的人生经历、感情体验、审美经验、心境意绪等等主观因素,从审美客体中获得了种种不同的审美感受与审美体验(诸如心旷神怡、心动神驰、心凝形釋、心智顿开、心开目明、心旌摇曳、心潮起伏、心神不宁、心猿意马、心怀仰慕、心生骇惧等等),所有这些审美感受与审美体验的产生,都是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的物我之间关系和谐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所有这些表现形式,都还属于旅游活动中物我关系和谐的比较简单、容易理解的方面,它们还不是旅游活动审美内涵的全部内容。
三旅游审美的类型与层次的不同
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其表现形式,在人们的旅游活动中,还有另外几种更为复杂的情况。
作为审美主体的旅游者,面对作为审美客体的旅游景观,所产生的美感并非只是优柔与壮伟之美。也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人们还时常产生不同于一般赏心悦目的其他美感体验。比如奇险之美、狞励之美、惊恐之美、抽象之美(精神与心理的内在体验之美)等。
奇险之美除产生于专门的猎奇探险性的旅游活动之外,在一般的旅游活动中也常使人体尝得到或观赏得到。比如攀登黄山、华山,坐在穿越长江三峡急流险滩的船上,都能使人品味到某种程度的奇险之美。其他如漂流、冲浪、滑翔、滑雪、跳伞等旅游活动会让人体验到更大程度的奇险之美。即使是坐在索道缆车观赏脚下的万丈深渊、云雾缭绕的山水林泉,也同样可以体尝到一种奇险之美。这种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