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七节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七条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 (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条 【⾮法持有毒品罪】⾮法持有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法持有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四⼗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的,为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什么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刑法规定有哪些
毒品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提醒您,毒品走私的法律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毒品危害无处不在,它不仅摧毁了许多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更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买卖、传播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都被视为犯罪。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我国禁毒法对禁毒工作做出了全面的部署。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民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它强调了预防教育、戒毒康复、禁毒宣传等各方面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的禁毒工作机制,以确保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与禁毒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和规章对禁毒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为了更好地执行禁毒有关法律法规,我国还建立了完善的禁毒执法机构和队伍。
这些机构和队伍负责执行禁毒法律,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我国还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武器。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健康和安全,还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让我们共同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为建设一个无毒的社会而努力。
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标题:桥梁常用施工设备课件一、引言在当今的工程建设领域,桥梁建设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高效的施工设备不断涌现,大大提高了桥梁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本课件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桥梁施工设备及其操作方法,帮助学员更好地掌握桥梁施工技能。
二、常用施工设备1、打桩机:打桩机是桥梁施工中最常用的设备之一,用于桩基施工。
其工作原理是利用冲击力将桩基贯入地下。
打桩机可分为电动打桩机和柴油打桩机,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
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
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
仅仅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
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
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5)走私制毒物品罪;(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0)强迫他人吸毒罪;(11)容留他人吸毒罪;(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什么是走私毒品罪?1.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刑法》对走私毒品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新修订的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
毒品新修订的《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里列举的六种毒品仅是国际上常见的,大量泛滥的毒品,但毒品却不仅限于这六种。
1996年1月16日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出被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计237种,其中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119种。
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
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毒品的概念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
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
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吸毒对社会的危害(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
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肌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吸毒对身心的危害(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身体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
《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对毒品犯罪的规定《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解释。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克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氯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支规格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禁毒法律法规
禁毒法律法规1、我国有关禁毒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答: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关毒品犯罪作了进一步规范,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惩治毒品犯罪最完善的刑事立法。
《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2、什么是毒品犯罪?答: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3、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答:(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5、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答:(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类型有几类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
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二、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涉毒”活动,从来就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甚至对于一些毒品行为,《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因为目前的毒品种类很多,不同类型的毒品,在量刑时对于毒品的数量要求是不同的。
另外,各个省份内部对于毒品犯罪,掌握的量刑标准其实也是不同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快车提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罪名有多少种
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罪名有12种,分别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
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
毒品犯罪的种类
一、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4、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都有数量要求;5、非法持有毒品的,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6、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无须知道谁是所有者;7、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只需定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9、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和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10、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在量刑时无须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知识1、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page]2、量刑起点(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
禁毒有关法律法规禁毒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 毒品犯罪定义及刑事责任1.2 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刑罚1.3 协助毒品犯罪行为的处罚1.4 没收毒品、财产和违法所得1.5 毒品犯罪预防和国际合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 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和审查2.2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2.3 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2.4 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执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非法毒品管理条例》3.1 毒品的定义与分类3.2 毒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禁止与打击措施3.3 毒品的管制与预防3.4 毒品鉴定与检测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4.1 高毒品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控 4.2 危险化学品许可和登记管理4.3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5. 《禁止毒品种植管理办法》5.1 毒品原植物种植违法行为的打击与处罚 5.2 毒品原植物种植管理与监管5.3 毒品原植物种植的销毁与处理6. 《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6.1 党政机关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6.2 公安机关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6.3 检察机关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6.4 人民法院禁毒工作责任制督查7. 《关于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7.1 警务改革与禁毒工作7.2 禁毒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7.3 禁毒工作的组织与协调7.4 责任追究与检查考核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规定》8.1 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8.2 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8.3 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附件:1. 毒品分类及定性标准2. 毒品案件定性与量刑标准参考表3.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范操作手册4. 宣传教育材料及宣传活动方案5. 禁毒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毒品:指麻醉、成瘾性或精神活性的物质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3. 原植物:指可以提取毒品的植物,如鸦片花、大麻等。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度逐渐加⼤,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可卡因五⼗克以上;(⼆)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百克以上;(三)芬太尼⼀百⼆⼗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百克以上;(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百五⼗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美沙酮⼀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千克以上;(⼗)⼤⿇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以上;(⼗三)阿普唑仑、恰特草⼀百千克以上;(⼗四)咖啡因、罂粟壳⼆百千克以上;(⼗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百五⼗千克以上;(⼗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的。
国家定点⽣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产的⿇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芬太尼⼆⼗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克以上不满⼆百克;(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不满⼗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七)氯胺酮⼀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美沙酮⼆百克以上不满⼀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阿普唑仑、恰特草⼆⼗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的。
刑法对于贩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罪的量刑标准在刑法中,贩卖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罪行的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判决所涉及的刑期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刑法对贩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贩卖毒品是指生产、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行为,具体涉及到毒品危害的具体情节。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
(二)为非法获利而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
(三)在公共场所贩卖、制造、储存、运输毒品,情节严重的。
(四)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
二、量刑标准的细则根据《刑法》第七章的规定,刑法对于每一个刑事行为,都给出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对于贩卖毒品罪,刑法量刑的标准如下:1.贩卖毒品数量是判定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数量越大,判刑则越重。
法律对于不同类别的毒品都有相应的标准,如鸦片五公斤及以上、海洛因一千克及以上、甲基苯丙胺十公斤及以上等。
根据数量判定,从七年以上到死刑不等。
2.贩卖毒品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情况以及参与贩卖的具体情节。
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在酒店、网吧等公共场合贩卖毒品的可判死刑,并且如果事前已近知道该毒品的性质、毒性等情况,追加的刑罚也会更严厉。
3.判决量刑时会有酌情处罚的原则,包括究竟对犯罪手段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有多少了解或者是否曾经犯过类似罪行等。
三、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除了刑事责任以外,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如贩卖毒品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非法武器,除了将受到刑事惩罚之外,还要承担用非法武器危害社会群众安全的民事责任。
可见刑法对于贩罪的量刑标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者,并且可以提醒社会大众避免参与此类犯罪行为。
四、结论贩卖毒品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危害性质,使得其量刑标准要严厉许多。
通过刑法对贩罪的量刑标准的细谈,可以约束犯罪分子的行为,就其对社会的侵害和毒害的程度,实现更加合理的量刑标准和惩处制度的设计。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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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二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