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3: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及执法妥当吗?
2001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A厂2001年6月隐瞒应税收入,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 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 定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 该厂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异议。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 款2倍的决定。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不 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市国税 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请分析: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 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 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 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 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 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 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 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 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 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 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 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 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
问题:
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 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 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 理?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在2019年进行年度税务申报时,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不准确,少申报了100万元。
税务部门在2020年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八)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九)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十)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案例分析1. 公司违法行为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导致少申报了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税务部门处理分析税务部门在2020年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有权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处理建议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司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补缴少申报的100万元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案例分析题:1.某税务所在2010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个体商店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10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该商店自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10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
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李某于200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
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
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答:(1)不能。
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要做好“临界点”税务筹划,需要注意: 首先要高度关注税收起征点。这种规定对一些小 型企业或者个人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在增值税中,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500元~3000,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元~2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了具体的起征点。 目前利用起征点筹划最多的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中 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 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该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第一级税 率为0;第二级税率为20%。20%的增值率具有“起征点” 的性质,属于“隐性起征点”,存在筹划的巨大空间.
案例点评: 该例中陈某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劳务报酬,因
为是多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可扣除20%或800元 的费用。经过多次分摊,多次扣除来实现降低税负制品企业为了实现本企业产品的快速分销,
建立竞争优势,决定在各地设立经销处。各经销处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其日常 经营费用也全部由总机构负担。2004年上半年各经销 处共实现销售收入1350万元。公司认为,各经销处只 是自己的分支机构,销售的乳制品已经在总部缴纳了 增值税,各分支机构无需再缴纳。但是令他们感到沮 丧的是,他们都接到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 决定书,要求各分支机构就其所销售的乳制品按4%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
在总分支机构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根据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它机 构用于销售,可以视同销售。这样一来,总分支机构 的业务往来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取 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本身的销售即便是计提销 项税也可以被抵扣。只要订价策略适当,完全可以把 经销部税负控制到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增值税本 身的特点不会增加整个公司的丝毫税收负担。由此可 见,纳税程序对税收的影响依然不可小视。
税收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调查。
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17年度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情分析1.甲公司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因甲公司在2017年度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虚列成本:甲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将部分不属于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2)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至其他企业,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隐匿收入:甲公司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而是采取隐匿收入的方式,逃避税收监管。
2.甲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甲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原因主要在于:(1)虚列成本:如前所述,甲公司将部分不属于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2)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至其他企业,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涉税相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
2018年,甲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额,虚构一笔货物运输业务,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收到发票后,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
不久,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遂对甲、乙两公司进行了调查。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虚构一笔货物运输业务,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
2. 乙公司收到发票后,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将13万元税额计入当期进项税额。
3.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甲、乙两公司的违法行为,遂对两公司进行了调查。
三、法律分析(一)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乙公司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乙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及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间,因多次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罚款。
在2012年至2015年间,A 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如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
税务机关在2016年对A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问题:1. 请分析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2. 请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判断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请针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分析:1. 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A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大量虚假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少申报税款:A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故意少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被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A公司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应被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A公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针对A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机制,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税收法律知识题1.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3.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请求赔偿权等。
税收管理案例分析题50道
案例分析50题1、某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25日从外地某食品厂购进方便面一批,食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商贸公司业务人员。
2009年11月4日商贸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
因此项购销业务涉及金额巨大,商贸公司当即于2009年11月5日派相关人员去食品厂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食品厂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食品厂财务人员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食品厂为什么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商贸公司在食品厂不另开增值税和发票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3)商贸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难易程度:一般)2、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杨某,2009年2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8月1日,县国税局城区分局税收管理员张某、李某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应补缴税款6000元,该城区分局当即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并加收罚款3000元。
问:请指出县国税局城区分局执法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原因。
(难易程度:简单)3、甲企业属于装修公司,2009年7月承揽税务机关的办公大楼的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其中,装修费300万元,材料费500万元,人工费100万元。
合计900万元。
问:甲企业上述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申报纳税?政策依据是什么?(难易程度:较难)4、甲轮胎生产企业销售A轮胎( 应税产品)和B轮胎(免税产品)。
A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适用税率17%;B产品销售额200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50万元,其中20万元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
甲企业自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33万元。
问:甲轮胎企业计算是否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计算出正确结果?(难易程度:一般)5、甲企业2009年7月份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2009年9月30日交付给乙企业产品一批,价款100万元,但乙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企业支付定金1万元,到期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定金。
关于税收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
2020年,张某的餐饮店收入稳定,利润丰厚。
然而,在2021年3月,税务局对张某的餐饮店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即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偷税,而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
他向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税务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偷税?2.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张某是否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
在本案中,税务局检查发现张某的餐饮店存在以下问题:1.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仅保留简单的收入记录;2.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存在虚假申报行为;3. 部分收入未纳入申报范围。
根据以上事实,张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二、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1.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自己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导致申报错误,并非故意偷税。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的认定不以纳税人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此,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2. 张某在诉讼中提出,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
《税务管理》课程案例分析案例一、(一)基本案情前不久,某县地税局局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人,反映他们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后从事鸡蛋收购、贩运的经营活动,但是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将他们缴纳的部分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了。
为此,他们向县局口头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县局分管局长和行政复议人员非常重视;当场记录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等,并口头告知纳税人:正式受理这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处理决定某县地税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了地税分局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责令该分局在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地税分局也立刻从纳税人手中收回了纳税保证金收据、罚款收据。
同时,针对当前禽蛋收购、销售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定额,下发了二季度的核定税款通知书。
纳税人没有异议,缴清了二季度的税款。
(三)法理分析此案的焦点是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纳税保证金替代罚款是否合法?第一,地税分局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原《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都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以下省略)。
(新旧《税收征管法》此条内容都相同)纳税人是固定工商业户,既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也领取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在对这些纳税人进行征管时,对没有偷逃税行为的,不得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得收取纳税保证金。
第二,地税分局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
1、行政处罚的主体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会计税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资金有限,业务规模较小,财务状况较为紧张。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财务状况逐渐改善,但同时也面临了更多的税务风险。
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决定进行税务筹划。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XX科技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以下税务问题:(1)增值税: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高科技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税率较高,给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然而,在享受优惠税率的同时,公司还需承担一定的附加税,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3)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较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由于员工收入水平较高,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
2. 案例分析针对上述税务问题,公司采取了以下税务筹划措施:(1)增值税筹划1)优化采购策略:公司通过采购成本较低的原材料,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2)合理利用进项税额:公司积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利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
3)加强合同管理: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约定增值税税率、发票开具时间等事项,确保税负合理。
(2)企业所得税筹划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公司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合理确认收入和成本:公司通过优化收入确认方法和成本核算方法,降低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
(3)个人所得税筹划1)优化薪酬结构:公司通过优化薪酬结构,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2)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公司引导员工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3)加强员工培训:公司加强员工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税务风险意识。
三、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上述税务筹划措施,XX科技有限公司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了税收负担,提高了公司盈利能力。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A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检查中,A公司被查出存在逃避税收的问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二、案情概述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A公司在2018年度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B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实,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
2. 隐瞒销售收入:A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导致部分销售收入未计入申报。
经查实,隐瞒销售收入金额为1000万元。
3. 少计提土地增值税: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未按规定计提土地增值税。
经查实,少计提土地增值税金额为3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A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隐瞒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A公司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涉嫌构成偷税罪。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答案: 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 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 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 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 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案例3: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及执法妥当吗?
2001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A厂2001年6月隐瞒应税收入,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 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 定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 该厂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异议。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 款2倍的决定。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不 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市国税 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请分析: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问题:
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 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 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 理?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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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 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 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 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 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 业企业拍卖。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答案:
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撤消其营业执照。
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 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 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 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 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 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 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 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 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 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请分析: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答案:不当。理由如下: 1.税款未加征滞纳金; 2. 市国税局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复议和诉讼 的权利。市国税局在税务行政处分过程中未履行告知 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应为无效处分;
案例3: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分及执法妥当吗?
2001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A厂2001年6月隐瞒应税收入,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 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 定和罚款1倍的处分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 该厂认为处分过重,提出异议。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 款2倍的决定。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 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市国 税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业绩良好,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公司管理层决定采取偷税手段。
具体做法如下: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甲公司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
如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将部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进行纳税调整。
2. 甲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成本。
通过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将部分采购成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甲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
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甲公司承认有此行为,但声称是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并非故意为之。
4. 甲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有大量虚假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
税务机关应要求甲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处以罚款。
根据甲公司偷税金额,税务机关可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追究刑事责任。
若甲公司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016年,该案件被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被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1. 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件事实(1)虚构业务:A公司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虚构了多笔业务,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公司收入虚报为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虚构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骗取国家税款。
(3)骗取税款: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共计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
3. 案件处理(1)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缴其骗取的税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税法风险防范(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3)加强税务申报管理:企业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2. 案件启示(1)加强税收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税务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纳税。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在2017年度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虚列成本,少计收入。
具体表现为:将部分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计入成本,同时虚增了销售成本。
2. 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表现为:将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 甲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表现为:将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未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分析1. 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案中,甲公司虚列成本、少计收入,属于上述第(四)项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缴纳;(二)加收滞纳金;(三)强制执行。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学生用)《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案例1】案情:某税务所2021年3月15日实施检查时,发现国力商店(个体)2021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责令国力商店必须在2021年3月19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2】案情:某税务所2021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3月16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21年1月2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月25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3月18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3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3】案情: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
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
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请问:该纳税人拒绝补缴这笔1.5万元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4】案情:纳税人甲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欠缴税款30万元,经过对企业应收款账户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尚欠甲的货款12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21年3月1日应付款,B企业尚欠甲的货款8万元,约定在2021年4月5日归还,甲欠C企业货款10万元,2021年2月1日到期。
甲企业现有财产是:价值45万元的房屋2021年12月5日已经设置的抵押;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因加工费未付于2021年12月31日被留置;价值10万元的股票于2021年4月10日质押在C企业;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现税务机关要归甲企业欠税进行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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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案例1】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5日实施检查时,发现国力商店(个体)2011年2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
据此,该税务所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责令国力商店必须在2011年3月19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2】案情:某税务所2011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
3月16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2011年1月22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月25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3月18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3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3】案情:广西来宾县国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算错误而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
为此,稽查人员把情况对该企业作了说明,要求该企业补缴少缴的1.5万元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
该企业对此予以拒绝,理由是:造成少缴1.5万元税款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企业,而且该企业实现的那笔税款已经是两年前的事了,因而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少缴的税款。
请问:该纳税人拒绝补缴这笔1.5万元的税款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4】案情:纳税人甲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欠缴税款30万元,经过对企业应收款账户进行检查,发现A企业尚欠甲的货款12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应付款,B企业尚欠甲的货款8万元,约定在2011年4月5日归还,甲欠C企业货款10万元,2011年2月1日到期。
甲企业现有财产是:价值45万元的房屋2010年12月5日已经设置的抵押;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因加工费未付于2010年12月31日被留置;价值10万元的股票于2011年4月10日质押在C企业;未设置抵押的其他设备价值15万元,现税务机关要归甲企业欠税进行清缴。
请问: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案情:某企业财会人员2005年4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万元。
2011年3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
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案例6】案情:2011年3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账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
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
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营业税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3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请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7】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
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交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
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请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案例8】案情:2011年4月16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3月份账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要求。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
2011年4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
查实何某自2011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案例10】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请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案例11】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税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基本情况湖南省常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冬瓜为原材料的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有冬蓉、半成品冬蓉、果味馅、水果馅,2006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常德市鼎城区食品加工的龙头企业。
案头分析常德市鼎城区国税局评估人员通过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现,该公司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21088945元,实现增值税355890元,税负仅为1.69%,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税负3.05%,低于最低税负预警值2.03%。
评估人员分析认为,作为区域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应占有一定优势,利润和税负水平应高于同行业,而该公司反而低于全省最低税负预警值,其生产销售和纳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举证约谈评估人员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了该公司相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后,约谈了企业的财务人员。
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企业2010年税负为什么偏低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说,2010年企业为了抢夺原材料市场,提高了冬瓜的收购价格,并新增了部分生产设备,导致税负偏低。
评估人员认为上述理由虽能说明一些问题,但该公司主要原料冬瓜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按收购金额13%抵扣,而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在产品保本销售的情况下,该行业的税负为2%左右。
考虑到该公司生产工艺简单,以冬瓜为原料通过去皮、蒸煮锅炒等方法,配以一定的辅料生产冬蓉、果味馅,这些都是月饼的原料,其下游企业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有家庭作坊。
财务人员的解释不能完全消除疑点,于是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评估人员分两路下到企业,一路到企业生产车间了解情况,一路到财务部门查看相关账目。
通过对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进行了解,评估人员测算发现,该公司平均每生产1公斤产品所需冬瓜8公斤。
通过该公司收购发票统计显示,该公司2010年度购进冬瓜21284107公斤,当年购进的冬瓜全部投入生产,无结存。
评估人员根据投入产出法测算,该公司应生产产品266万公斤左右。
而企业实际入库只有212.3万公斤,相差50多万公斤。
是企业隐瞒了销售收入还是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了进项呢?随后,评估人员查看了企业使用包装物的情况。
经核实,企业使用的内包装为真空袋5公斤/袋,外包装每件3袋即15公斤/件。
按外包装15公斤/个计算,当年领用外包装袋14.2万个,能包装产品213万公斤,与企业账面入库产品接近,评估人员怀疑是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了进项。
但通过核查内包装,发现该公司使用内包装52万个,应包装产品260万公斤,又与评估人员根据投入产出法测算的266万公斤接近,也可能是隐瞒销售收入。
为查清真相,评估人员再次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实地核查的情况给出了解释:1.企业入库到财务部门的产成品是已包装好的产品。
2.企业用小包装的产品均没验收入库。
3.企业在产品没有核算。
考虑企业库存情况,基本证实评估人员的测算准确。
当问及企业是否有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很肯定地回答说,公司的收购有严格的管理,不存在虚开的现象。
当问及企业是否有销售未入账,法定代表人承认,2010年7月~8月有部分未入库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周边小的加工厂,没有体现在财务部门,具体有多少,纳税人主动要求回去自查。
经过企业财务人员的全面自查和评估人员的核查落实,查明该公司2010年1月~12月共销售小包装66000公斤,未计销售,应补缴增值税100980元、企业所得税148500元。
评估处理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税款全部补缴入库,共补缴增值税100980元,企业所得税148500元,加收滞纳金6123元。
考虑企业固定资产抵扣82505.33元,重新测算该公司税收负担率,与同行业基本持平。
【案例12】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基本情况大连市金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24日,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20万元,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经营范围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且征收方式为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案头分析2011年6月,大连市金州区地税局对建筑安装业进行专项评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疑点数量多、疑点差额较大被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利用BO查询系统,结合该公司2010年度的网络发票开具情况、建筑安装项目的登记情况、财务报表的报送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数据对该公司的疑点情况进行分析:1.通过查看“外出经营情况税收管理证明”情况,得知该公司2010年在旅顺口区有施工项目,已经缴纳营业税150051.84元,有可能存在取得的收入未并入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在查询项目登记时发现“某体育公园”项目,项目登记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9月,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合同金额为18851035元,该项目已开发票500万元,有可能存在项目已完工,但未确认收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在查询项目登记时发现“大连市某学校抗震加固工程”项目,项目登记中注明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10月6日,合同金额为2805084元,该项目已开发票106万元,有可能存在项目已完工,但未确认收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举证约谈在进行案头分析后,评估人员根据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通知书》送达该公司,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根据疑点情况进行税务约谈。
在约定的时间内,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说明:1.对于“外出经营情况税收管理证明”中在旅顺口区进行施工的情况,该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已经在当地办理了旅顺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