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竹木制品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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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竹木制品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
2.1 中国竹木制品标准现状
2.1.1 人造板
近年来,我国竹木木制品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大发展。
截至2009年1月,我国累计完成人造板方面标准106项,其中国家标准49项、行业标准50项,包括性能标准、产品标准与基础与综合三大类,其中产品标准在我国竹木制品标准中占有很大比例。
内容涉及人造板二次加工产品、环保标准、术语标准等,基本涵盖了人造板工业的各个领域。
按我国的标准体系,我国竹木制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大部分组成,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了竹木制品标准的主要内容。
行业标准主要涉及林业、轻工等。
2.1.1.1 胶合板
我国胶合板产品标准主要包括:普通胶合板、功能性胶合板及胶合板相关产品、试验方法、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共26项(见表2.1)。
表2.1:中国胶合板标准
2.1.1.2 纤维板与刨花板
纤维板、刨花板是我国传统的人造板产品。
其中,纤维板包括:湿法硬质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其他如难燃中密度纤维板、薄型硬质纤维板等功能性特殊类型的纤维板;刨花板包括:家具或室内装修用刨花板、定向刨花板,非木质原料生产的或其他功能性刨花板等。
产品标准如表2.2。
表2.2:中国纤维板、刨花板产品标准
2.1.2 木质地板
木质地板是近年发展较快的产品之一。
产品包括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以及根据结构、功能或用途衍生的其他功能性地板。
产品标准情况见表2.3。
表2.3:中国木地板标准(包括行业标准)
2.1.3 木家具
我国的木家具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家具力学性能、表面漆膜性能与有害物质限量四个方面。
现行标准见表2.4。
表2.4:中国木家具标准(包括行业标准)
2.1.4 竹藤制品
竹藤类植物是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于一体的重要的非木质林产品,是木材短缺情况下的主要替代性资源,在世界森林资源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竹藤资源十分丰富,竹藤的利用已有悠久的历史。
我国也是世界上竹藤制品生产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出口的竹藤制品品种繁多,包括竹藤座具、竹凉席、竹地板、竹质窗帘等,在北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声誉。
现行标准见表2.5。
表2.5:中国竹藤制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
2.2 竹木制品国际标准
2.2.1 现状
2.2.1.1 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胶合板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人造板技术委员会(ISO/TC 89)负责制定。
该委员会同时还负责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等在内的其他人造板标准工作。
ISO/TC89作为IOS组织中负责人造板专业的技术机构,负责提出各类人造板的名词术语、分类、尺寸公差、试验方法、抽样检验、加工性能、以及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标准技术文件。
该技委会的秘书处设在德国标准化协会(DIN)内。
ISO/TC 89下设三个分技术委员会和若干个工作
组,具体负责各项标准文件的起草工作。
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的ISO标准见表2.6、表2.7。
表2.6:ISO胶合板国际标准
表2.7:ISO纤维板、刨花板国际标准
2.2.1.2 木地板
木地板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木材技术委员会(ISO/TC218)是负责制定。
该机构作为负责非结构用针叶材和阔叶材原木、锯材、木材的各种加工处理技术以及木地板方面的标准的国际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术语(WG1)、原木(WG2)、锯材和加工材(WG3)、试验方法(WG4)、地板(WG5),木制品(WG6),废弃木材(WG7)7个标准工作组。
ISO/TC218成立于1998年,每年通过举行“木材标准化科学与实践国际会议”和“ISO/TC218年会”,讨论最新的国际木材标准化工作进展、总结和部署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
木质地板国际标准见表2.8。
表2.8:ISO木地板国际标准
2.2.1.3 木家具
木家具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家具技术委员会(ISO/TC 136)负责制定。
ISO/TC 136通过制定家具领域的国际标准,尤其是关于术语、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方面的标准,对产品的管理和创新以及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协调和规范的作用,对消除家具贸易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具有重要意义。
ISO/TC 136的秘书处设在瑞典标准协会(SIS),拥有30个成员国(Participating countries),34个观察员国(Observing countries),我国是30个成员国之一。
ISO/TC 136包括三个工作组(Working Group):
TC 136/WG 1 办公椅——测试方法;
TC 136/WG 2 办公台和办公桌——测试方法;
TC 136/WG 3 储物家具——判断强度和耐久性的测试方法。
由于家具种类繁多,不仅有各种用途(如家用、办公等),而且其材料也各不相同(如木制、金属、塑料等,并且还和纺织品等结合使用)。
因此,ISO/TC 136还和其他ISO的TC或SC(分技术委员会)合作来开展标准化活动,与之关系较为密切的TC或SC包括:
(1)TC 45:橡胶和橡胶制品;
(2)TC 59/SC 3:建筑结构中的功能/使用者要求和性能;
(3)TC 61:塑料;
(4)TC 110/SC 3:脚轮和车轮;
(5)TC 159:人体工学;
(6)TC 162:门和窗;
(7)TC 173:残疾人辅助用品。
目前ISO/TC 136在家具领域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标准化活动:
(1)术语和定义;
(2)性能、安全和尺寸要求;
(3)特定部件的要求(如硬件);
(4)测试方法。
ISO/TC 136制定的家具标准内容包括:储物家具、桌、椅、凳、床、厨房设备及儿童家具等家具产品标准和家具表面性能、阻燃性能等。
有关ISO家具标准见表2.9。
表2.9:ISO家具国际标准
2.2.1.4 竹藤制品
表2.10:ISO竹藤国际标准
2.2.2 中国竹木制品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异同
近年来,我国竹木制品标准化工作得到了很大发展,标准体系正逐步形成。
我国现行的人造板、家具等竹木制品标准,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或国外相关的产品标准的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
例如:胶合板GB/T 9846.1~9846.8-2004标准,就采用或修改ISO或JAS相关标准。
其中,GB/T 9846.1-2004胶合板第1部分:分类,修改采用ISO 1096:1999胶合板-分类;GB/T 9846.2-2004 胶合板第2部分:尺寸公差,非等效采用ISO 1954:1999胶合板-尺寸公差;GB/T 9846.3-2004胶合板第3部分: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甲醛释放量指标参照JAS(昭和39年4月11日农林省告示第383号,最终改正:平成12年6月28日农林水产省告示第29号);GB/T 9846.8-2004胶合板第8部分:试件尺寸的测量,修改采用ISO 9424:1989人造板-试件尺寸测量。
现行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1999,等同采用ISO 9427:198、ISO 9425:1989、ISO 3340:1997等相关指标的试验方法。
除此,我国现行的纤维板、刨花板标准,基本采用欧盟或其他相关的国际或国外标准。
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2009,修改采用了ISO/DIS
16895-2《人造板干法纤维板第2部分:技术要求》(英文版)中密度纤维板的相关部分;刨花板GB/T 4897-2003分非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 312:1997《刨花板》中对应的各部分,只是在技术要求上增加了如表面结合强度、2h吸水厚度膨胀率等力学性能。
木质地板标准与人造板标准情况相似。
现行实木复合地板GB/T 18103-2000,是在参照ANSI/HPMA LHF-1987与日本地板农林水产省第955号公告(1991年)、prEN 133329:1988与DIN 280:1990等基础上制订的。
实木集成地板LY/T 1614-2004,非等效采用日本农业标准JAS No.112(1996)《集成材》和日本农业标准MAFF No.990号公告(2000年)《地板》,其中浸溃剥离试验方法和指标参考日本农业标准JAS No.112(1996)《集成材》标准中相应内容,抗弯载荷的试验方法和指标参考日本农业标准MAFF No.990号公告(2000年)《地板》的相应内容。
其他如GB/T 18102-2007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如吸水厚度膨胀率、尺寸稳定性等在检测方法上参照同类产品标准 EN 13329-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但是,我国现行竹木制品标准在标准体系、标准与检测方法等与ISO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具体表现在:首先,产品标准构成了我国的竹木制品标准的主要内容。
据统计,我国现有人造板产品标准46项,占总数的46.4%。
而ISO标准则主要以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为主,重在统一术语、统一试验方法、统一评定手段,使各方提供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如在上述24项ISO家具标准中,17项是方法标准。
其次,中国产品特色在现行标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竹藤制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出口产品,竹藤制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在我国竹木制品标准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在ISO标准体系中,很多产品没有对应的标准。
再次,我国的木制品标准与ISO标准的差异,还表现在同类产品的同类项目检测方法上的区别。
举例说明如下:
1、胶合强度
我国现行GB/T 17657-1999对于胶合强度测定,等同采用了JAS-1992《普通合板》的方法,与ISO 12466-1-1999《胶合板胶粘质量的测定》在预处理存在较大区别:
ISO 12466-1-1999《胶合板胶粘质量的测定》中对于胶合强度测预处理,规定必须遵循以下预处理的任一步骤:
(1)在(20±3)℃的水中浸泡24h。
(2)在沸水中浸泡6h,然后在(20±3)℃的水中冷却1h左右,使试件的温度降到20℃。
(3)在沸水中浸泡4h,然后利用空气对流干燥箱在(60±3)℃上干燥20h,然后浸泡在沸水中4个h,接着在(20±3)℃的水中冷却1h左右,使试件的温度降到20℃。
(4)在沸水中浸泡(72±1)h,接着在(20±3)℃的水中冷却1h左右,使试件的温度降到20℃。
GB/T 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理化性能测试中关于胶合强度测定:
规定试件根据所属的胶合板类别分别进行处理,一般胶合板分为四大类,每一类胶合板的预处理方法如下:
(1)Ⅰ类胶合板:将试件放入沸水中煮4h,然后将试件分开平放在(63±3)℃的空气干燥箱中干燥20h,再在沸水中煮4h,取出后在室温下冷却10min。
煮试件时应将其完全放于沸水中;
(2)Ⅱ类胶合板:试件放在(63±3)℃的热水中浸3h,取出后在室温下冷却10min。
浸试件应全部放入热水中;
(3)Ⅲ类胶合板:将试件浸在(30±3)℃的水中2h,然后将每个试件分开平放在(63±3)℃的空气干燥箱中干燥1h,取出后在室温下放置10min;
(4)Ⅳ类胶合板:将含水率符合要求的试件作干状试验。
2、加荷速度与木材破坏率
ISO 12466-1-1999规定,在进行剪切强度测试时以等速均匀施加载荷,使试件在(30±120)s内破坏。
没有规定具体速度,同时精确至1N。
在判断木材破坏率时,一般认为破坏经常发生在木材,或者剪切测试区域的锯槽切口之间的胶缝上。
如果破坏发生在测试区域之外,或者面板表面有50%甚至更多的横纹破坏,那么就放弃这个结果,重新进行长度为10mm的剪切测试。
一旦试件的无效数量超过20%,那就有必要重新选择样本。
如果重新选择样本仍然达不到要求,那么这批试件都应该放弃。
GB/T 17657-1999规定,在进行剪切强度测试时,以等速对试件加荷破坏,加载速度为
10MPa/min,一般只规定破坏在(60±30)s内发生,记下最大的破坏载荷,精确至10N。
判断木材破坏率上,国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如各种非正常破坏试件的胶合拉伸剪切强度值符合标准规定的指标最小值时列入统计记录,如不符合规定的最小指标值时,予以剔除不计。
(2)因剔除不计的非正常破坏试件的数量超过试件的总数一半时,应另行抽样检验。
3、家具力学性能桌类稳定性
ISO 7172-1988家具桌类稳定性测试。
对矩型桌面要在桌面的长边和短边分别进行试验,而对非矩型桌面、独脚桌和带有活动桌板则要求在其最不稳定边做试验。
在做垂直和水平加载稳定性试验时,没有规定垂直力的数值。
GB/T 10357-1995家具力学性能桌类稳定性测试。
规定无论何种类型的桌类,都在其最不稳
定边上做试验。
在做垂直和水平加载稳定性试验时,规定垂直力的数值为100N。
并规定了加载点定位尺寸误差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