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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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新《国家赔偿法》讲义一、引言国家赔偿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国家赔偿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

下面将对新《国家赔偿法》进行详细讲解。

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1. 依法赔偿原则:国家赔偿必须依法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相进行赔偿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赔偿责任。

2. 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赔偿应当尊重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受赔偿者获得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效益最大化原则:国家赔偿应当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恢复和补偿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4. 法律责任追究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作为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紧急任务造成的损失;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策失误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5. 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

四、国家赔偿的程序1. 提出赔偿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书面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受理和调查: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确认事实和责任,收集证据材料;3. 赔偿决定:国家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 赔偿支付: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赔偿决定支付赔偿款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5. 司法救济: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和方式1. 国家赔偿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方式:赔偿责任主体可以通过金钱赔偿、恢复原状、公开道歉等方式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知识讲座

国家赔偿法知识讲座
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 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 •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其依法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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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 (三)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
• 三、外国国家赔偿的主体 (一)德国国家赔偿主体
• 1.国家。2.公共团体、公法设施和公法基金会。3.具 有部分法律能力的行政机构。4.授权性行政主体。5.私 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
• (二)法国国家赔偿主体 • 1.行政主体。2.公务员。 • (三)英国国家赔偿主体
1.公务员。2.国家。这里所说的国家是指英王。3.地 方政府和公法人。 • (四)美国国家赔偿主体 • 1.国家。2.公务员。3.州和地方政府。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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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被殴致死&收容遣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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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
• 孙志刚在广州从住地到网吧的路上被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
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件而被视为“三无”人员而被收容。 被收容以后,他因称自己有病而被送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 救治。在救治站,他因向其他被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 而引起护工乔燕琴的不满。乔燕琴向另一护工乔志军提出将他 从201室调到206室,以便让206室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来教训 他。之后,乔燕琴到206室窗边指使李海婴等人对他进行殴打 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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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生活
•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 • 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 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 • 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 • 法治正以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
中国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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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国家赔偿法讲稿大纲

国家赔偿法讲稿大纲

国家赔偿法第一节国家赔偿法的含义与功能一、赔偿赔偿是使受损害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手段。

受害人要得到赔偿,首先必须具备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受害人不能依法取得赔偿,也不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使其收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权益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该权益是非法取得的;二是原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因某种原因被法律或法院所剥夺。

二、国家赔偿的含义广义上的国家赔偿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着可以说,凡是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含义是狭窄的。

具体是指,国家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三、国家赔偿的功能国家赔偿的功能是指国家赔偿预期将会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国家赔偿有六个方面的功能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原则(二)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三)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行为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行为是否有过错。

我国采用的就是违法归责原则。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体仅限于行使行政职权及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排除了权力机1关和军事机关。

2.行为要件-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原因。

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须为行使职权的行为判断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下因素考虑:A.行为人是否具有公务身份。

B.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与其职责有关。

另外,判断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还可从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时间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

(2)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即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 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赔 偿请求人是否受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赔 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 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 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01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 《国成要件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
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组 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等 。
合法权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的权利和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
损害结果
是指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职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后果,如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
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直接联系和必然联系。
判断标准
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如果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 发生的通常或必然的原因,则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课件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作用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
国家赔偿法概念 广义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的关于国 家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解释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国家立法机关比较系统、 全面规定的有关国家赔 偿的法律文件, 偿的法律文件,在我国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1、规范 、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建立健全 国家责任 制度 2、保障 、 公民、法 公民、 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 利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 过程中,侵犯公民、 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监狱管理机关。 关、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 国家赔偿,从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 国家权利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任的一种法律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科技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 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 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 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因为它不仅对社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 进作用。 进作用。
3、监督和 、 促进国家 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国 家 赔 偿 主 体
国家赔偿主体: 国家赔偿主体:是指对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 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主 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体,我国的国家赔偿主体是国家, 国家机关只是具体负责履行赔偿 责任的义务机关。 责任的义务机关。在我国实行谁 侵害,谁负责制度。 侵害,谁负责制度。

《国家赔偿法》普法概要

《国家赔偿法》普法概要
• 2、精神损害抚慰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害人 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很严重的,往往比起人身伤害 更难以愈合,引起受害人自杀、自残产生新的伤害。
• 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抚慰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 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 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民的尊严。
• 由此可见,在以上三个基础都建立的情况下,
国家赔偿才有可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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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1、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封建社会,打破了封
建社会的体制和制度。建立了共和制的国家。 奠定了国家赔偿的社会基础。
• 2、“三民主义”主张奠定了国家赔偿的人权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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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制、民主制、法治社会有国家赔偿的社 会基础,讲的是“人人平等”,“谁犯错误
谁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明确 的。
• 从社会基础看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产 物,文明进化的一个标志。
• 二、人权基础
• 人权包括:生存权(生命权、生活权)、人 身权(完整权、健康权)、财产权(动产、 不动产)、精神权(政治权、名誉权)
• 没有人权基础,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标的”,国家赔偿赔什么都不清楚,怎么
赔2021-就2-21 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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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政基础
• 没有国家财政,就没有国家赔偿资金来源做 支撑,国家赔偿就不可行。具体来说就是谁
造成的损害,谁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来承 担责任,也就不是国家赔偿的问题。
• 狭隘的说法是:纳税人以纳税的方式向国家 购买了公共服务,国家就有义务保护纳税人 的人权,特别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 成的损害,当然就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责任, 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法讲稿

赔偿法讲稿

国家赔偿法讲稿第一章国家赔偿【教学目的、要求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性质与类型;了解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了解国家赔偿的立法演进。

教学重点、难点:国家赔偿的涵义、特征、性质、类型。

【学时分配】4学时第一节国家赔偿的界定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一)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赔偿,在诸多法学概念中也许是最为人们所熟悉和最易为人们所理解的概念之一,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能被称为赔偿的“恢复与弥补”具有三点基本特质:其一,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

其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

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受害者本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与弥补的行为不能称为赔偿;其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财产得到修复,或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物,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等。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定性质的侵犯并造成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成赔偿的充足理由。

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要看损害是否也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法或者有过错,具有可非难性或可谴责性。

当致害行为不具有可非难性,而完全合法合理时,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弥补,但不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而是通过补偿的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赔偿与补偿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二)国家赔偿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业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讲内容增补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讲内容增补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精讲内容增补♦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讲解】修正案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做了重大修订。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多元归责原则, 即违法责任和后果责任并行的原则。

据此,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 主体: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客体: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即致害行为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4. 损害后果: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遭成实际损害后果, 这里须强调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 法律规定: 受害人要求国家赔偿必须依据本法, 否则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她人以殴打、等行虐待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国家赔偿法讲稿490513403

国家赔偿法讲稿490513403

国家赔偿法讲稿第一章国家赔偿【教学目的、要求与教学重点、难点】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性质与类型;了解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了解国家赔偿的立法演进。

教学重点、难点:国家赔偿的涵义、特征、性质、类型。

【学时分配】4学时第一节国家赔偿的界定一、国家赔偿的概念(一)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赔偿,在诸多法学概念中也许是最为人们所熟悉和最易为人们所理解的概念之一,赔偿的基本作用就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

能被称为赔偿的“恢复与弥补”具有三点基本特质:其一,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

其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以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

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受害者本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与弥补的行为不能称为赔偿;其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是使受害人的财产得到修复,或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物,或是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等。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定性质的侵犯并造成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成赔偿的充足理由。

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后果还要看损害是否也具有特定性质。

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法或者有过错,具有可非难性或可谴责性。

当致害行为不具有可非难性,而完全合法合理时,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弥补,但不是通过赔偿的方式而是通过补偿的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赔偿与补偿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二)国家赔偿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业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

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内容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和时效五、国家赔偿程序六、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一)概念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1、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3、4、17、38条)2、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三)国家赔偿的分类1、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种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1.行政赔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机构和组织,上述机关、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即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四个特征: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可归责性。

1.职权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整理讲义

国家赔偿法整理讲义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提示:国家赔偿法考核新法,是考核热点,但不是考核重点。

第一节国家赔偿责任一、概念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赔偿二、特征①国家责任,机关赔偿②有限责任:行政+司法(no立法no军事)③方式标准:金钱赔偿 + 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④程序多元:行政(3+1)+司法(1)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例题·单选题】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

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

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2003年)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注意国家赔偿与近似概念的区别。

正确答案选C第二节国家赔偿法宪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规范。

《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教材新增内容,但考纲未作要求),看教材补充。

第三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例题·多选题】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00年)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刑事警察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的属于职务行为。

赵某将马某击伤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连续行为,中间涉及一种不正当的考虑,因马某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便利用权力将马某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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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讲义目录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讲义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

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

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包括:(1)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3)承受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1)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该行政机关承担,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该授权组织承担)(3)委托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赔偿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4)承受赔偿义务机关职权或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其赔偿责任由承受其职权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承担。

)(5)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程序1、单独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对赔偿数额、方式、项目有异议;逾期不作赔偿(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月届满后三个月内)2、一并程序:在复议和诉讼中一并提起:要求审理机关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二)刑事赔偿刑事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具体包括:(1)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3)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具体包括:(1)违法的司法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2)再审改判无罪,原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即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24条第2款(即,情节轻微、已过追溯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诉、被告人死亡等情形)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1、赔偿请求人: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一致。

2、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1)公检法机关、看守所、监狱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行使该职权的机关承担。

(2)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赔偿责任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承担。

)(3)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赔偿责任,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承担。

)(4)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程序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其上一级人民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4、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标准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即:赔偿金额=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1)成身体伤害: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等。

赔偿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赔偿标准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计算标准:只赔直接损失,不赔间接损失;只赔实际损失,不赔预期损失。

4、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对责任人的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追偿的标准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1、对有故意的行政责任人员,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一)河南赵作海案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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