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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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学生考试规则

(最新)大学生考试规则

大学生考试规则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于考前15分钟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二、学生只准携带规定文具入场,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稿纸、各种通讯工具等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三、学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不交卷不得离开考场。

四、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遇试卷印刷问题或分发错误时,可向监考教师询问。

五、学生笔试答题一律用蓝、黑签字笔或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学生应在密封线外规定的位置答卷,否则答题无效。

六、学生在考场内保持安静。

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七、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冒名顶替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或交换答案等。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扣于桌面上,待监考教师将试卷、答卷收好,查对无误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轻者批评、警告,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1。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考场纪律1、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

2、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30分钟之内不得交卷。

3、除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及规定物品外,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计算器、存贮器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

带上述东西的应考人员,必须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后领回。

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其他工具。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入座后请自行关机后放在桌面右上角,不得使用。

4、开考后,应考人员首先应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学校等,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涂改姓名、准考证号。

如姓名、准考证号写错确需涂改的,报请监考人员核准签名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5、开考后,应考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上厕所。

特殊情况,必须申请上厕所的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6、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

7、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监考人员。

8、考试结束铃响或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后,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违纪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作弊处理:1、找人代考的;2、进入考场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的;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对监考人员一次警告不听劝阻的;4、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5、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的;6、将试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的;7、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和存贮器等进入考场而未上交监考人员的;8、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一、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

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二、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

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三、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全数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进行提问。

遇试卷有印刷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考试纪律及考试要求

考试纪律及考试要求

有关“考试”的纪律及要求
有关“考试”的纪律及要求如下:
一、考试纪律
1.考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
试。

2.考生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等)进入考场,以验证身份。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子设备、书籍、
笔记等。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照规定的座位就座,不得随意更换座位或离开考场。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抄袭、传递答案等作弊行为。

6.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其他考生交流。

二、考试要求
1.考生应认真阅读考试须知,了解考试形式和题型,合理安排答题时间。

2.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3.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应认真审题,理解题意,严格按照题目要求答题。

4.考生应保持卷面整洁,书写工整,不得在试卷上乱涂乱画。

5.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完整地交回监考人员,不得私自带走。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

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三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醒目位置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规定不得迟到的考试除外),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四条除参加考试必须自备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含各类电子设备)入场,已带入者必须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纸质和电子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允许带入考场的资料。

第五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学生在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应举手等待考试工作人员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七条考生不得多拿试卷或答题纸(卡),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

答题一般用钢笔或中性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填涂或画图指定使用铅笔的除外),否则答题无效。

第八条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信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传递、交换、代考等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的,须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并在交齐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结束,考试工作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拖延时间。

浙江大学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考场守则

浙江大学党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考试考场守则

~ 浙江大学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考试考生守则
(开考前5分钟由主考老师宣读)
1.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校园卡或身份证等证件参加考试,开
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原则上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只准携带笔、钟表等考试必需用品参加考试。

进入考场后,
须将携带的书包、书籍、草稿纸、手机等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区域,并且将手机关闭或调成静音模式,否则视为违纪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考生不论何种
原因交卷离场后均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终止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
题。

交卷时,须将答题纸和试卷分开交给监考老师。

考生不准将试卷或答题纸带离考场。

交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试卷中的任何项目,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尊重考场工
作人员。

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及使用企图作弊的其他手段,否则取消该生本期党校的所有成绩,并在浙江大学党校备案,通报批评。

6.考生以他人代考的,一经发现,取消该生本期党校的所有成绩,
并在浙江大学党校备案及通报批评。

7.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现象或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现场认
定,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姓名、学号、所在院系、具体违纪情况等),以便事后处理。

浙大本科生考试须知

浙大本科生考试须知

浙大本科生考试须知
1. 准备充分,认真学习课程内容。

考试内容主要以课堂教学内容为主,因此要认真听课、做好课后习题和实验报告,并及时复习巩固。

2. 注重大纲要求。

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要做好大纲的梳理,理清考试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3. 注意考试形式。

浙大本科生考试形式一般包括笔试、实验、论文等,要了解清楚每门课程的考试形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4. 考试前要做好时间规划。

合理安排每门课程的复习时间,尽量提前预习和复习,避免临时抱佛脚。

5. 多做习题和模拟试题。

通过多做习题和模拟试题,可以增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同时也可以熟悉考试的题型和时间要求。

6. 注意考场纪律。

在考场内要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等,严禁作弊行为。

7. 考试中要冷静思考,注意答题方法。

遇到不熟悉的题目,可以先跳过,先答自己比较熟悉的部分,等到有时间再回头解答。

8. 保持良好的心态。

考试前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相信自己的实力,不要给自己太大的压力,把握好自己的节奏。

9. 考后及时总结。

考试结束后要及时对自己的答题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做得好和做得不足的地方,为下一次考试做好准备。

以上就是浙大本科生考试须知的一些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祝你考试顺利!。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㈠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㈡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㈢组织作弊的;
㈣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进行作弊的
㈤窃取试卷、篡改分数;
㈥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㈠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的物品;
㈡在考试用桌准考证、学生证、身体等介质上涂写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和符号的;㈢未经许可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㈣查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将自己的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递给他人;报对答案或传递纸条、答案、草稿纸;私自交换试卷或私自交换考位的;
㈤借助暂离考场进行作弊或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㈥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的,或在采用其他考试形式是出现抄袭行为的;考试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㈦共同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的给予与作弊者相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通讯工具等)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是老师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㈤在考试中未试卷、答卷、保管好自己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㈦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㈧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或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下察看以下处分。

05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05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明确考试要求和规范学生考试操作程序,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结合我院考试的具体情况,根据《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安排学院一年安排四次考试,分别为春考、夏考、秋考、冬考。

其中春考、秋考的考试项目主要是重考、医学类学位课程考和学位外语考;夏考、冬考的考试项目主要是课程期末考和当学期所开课程的重考。

具体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请关注学院网站上发布的相关通知。

学位外语考是由浙江大学教务处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在学院的春考和秋考。

二、参加考试条件1.学生必须在修完某门课程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2.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成绩合格但欲取得更高成绩,可以参加重考。

3.需要申请学位的学生,可报名参加学位外语考试。

三、考点和考场1.考点一般安排在学生所属学习中心。

个别考生因特殊情况临时在其它考点借考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学院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变更考点的权利。

2.考场由学习中心安排,每25人为一个标准考场,不同考试形式的课程考试、有听力和无听力考试内容的课程考试不得安排在同一考场进行。

四、考试形式考试形式有闭卷、复习专用纸(闭卷)、开卷等。

1.笔试:学院统一时间,学生集中在各考点参加考试。

2.英语口语考试:由学习中心按《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英语专业英语口语考核要求》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院统一考试前的一周或两周的周末。

3.在线考试:学院部分课程采用网上考试的形式。

网上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院统一考试时间的前一周的周末,考场统一安排在各学习中心的机房。

五、考试报名1.期末考:期末考试课程为默认配考,学生须在学院发布考试报名通知后,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登录远程教育平台核对期末考试课程,无法参加考试的课程在网上进行退考操作。

超过规定时间默认配考,不参加考试作缺考处理。

2.重考、学位课程考:学生根据学院考试报名的通知和《考试安排表》,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远程教育平台进行选考,在同一考试时间不得选考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

大学生考试规章制度

大学生考试规章制度

大学生考试规章制度1.考试准备1.1 考试内容和要求。

教师在开课前应当明确学习内容和要求,保证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考试内容应该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适应,不能设置超纲内容。

1.2 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前应提前告知学生考试时间和地点,提醒学生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到达考场。

1.3 考试准备。

学生应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复习考试内容,准备好必要的考试工具和资料,确保考试时能够胜任。

2.考试过程2.1 考场规则。

考试前应当明确考场规则,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交流、串通、作弊。

2.2 考试安排。

考试应按照时间表顺利进行,学生应按照考试规定就座,认真答题,注意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

2.3 考试监督。

考试过程中应有专门的监考人员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发现作弊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

2.4 考试时间。

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交卷,不得提前交卷或者超时交卷,违者将给予相应处罚。

3.考试后续3.1 成绩公示。

考试成绩应按照规定时间公示,学生有权查询和申诉自己的成绩,学校应确保成绩的真实可靠。

3.2 成绩处理。

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违纪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可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3.3 学生权益。

学生在考试中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4.其他4.1 违规处理。

学校对违反考试规章制度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4.2 宣传教育。

学校应定期开展关于考试纪律和考试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之,大学生考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促进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培养学生的承担能力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有助于推动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体学生认真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考试的正常秩序,为自己的学业发展贡献力量。

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考试纪律1.考生应严格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2.考生要按照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提前10分钟到考场参加考试,不得迟到。

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考处理。

3.除作图题外,其他答题一律不得用铅笔或红色笔进行答题。

4.不得携带课本、学习资料进入考场。

5.学生对考题字迹不清须询问时,要在开考后举手发问,保持考场肃静。

6.考试开始时,在密封线内规定处书写学校、班级、姓名、座位号,密封线外一律不得书写学校、班级、姓名、座位号等内容。

7.考试时,不准吃零食,保持座位及周围卫生。

不得随意走动,违犯者给予该生通报批评。

考试未结束不得离开考场。

决不允许提前交卷。

8.学生带应交试卷离开考场作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计算。

9.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给予该生警告处分;该科成绩0分计。

①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②请他人代考者。

③冒用他人名字④考试作弊二次者。

⑤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或顶撞监考人员者。

10.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给予该生警告处分;该科成绩0分计。

①夹带:在试卷下、文具盒等处放有与考试有关的公式、笔记、小抄件或将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手臂等处者。

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者。

③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提供答案者。

④交卷时,看别人答案或听别人说题而改答案者。

⑤故意在密封线外书写姓名、班级、考试号者。

址坊中学。

大学生考试考场管理规定

大学生考试考场管理规定

大学生考试考场管理规定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倡导诚信,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指定,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考生须将《学生证》置于课桌右上角。

不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除考试所需的证件、文具外,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五、考生考前应检查监考人员指定的就座座位桌面,发现书写痕迹应当主动报告监考人员。

六、对已装订的试卷不能拆开。

七、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张或在课桌上涂写。

八、考生在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九、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已完成考试的考生,将试卷面朝下置于桌面;等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卷清点完毕,才允许考生退场。

十、对考生的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如下:(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⒈至发试卷时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带入座位的;⒊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的;⒋考试中东张西望;⒌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⒍其他类似的情况。

(二)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⒈开考后仍携带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⒉开考后仍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⒊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⒋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⒌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⒍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⒏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校考试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纪律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纪律管理制度学校考试纪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考试纪律,提高学生的考试认真度和诚信程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场管理1.考场进入1.1 考试前15分钟开始允许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必须凭借准考证进入考场。

未携带准考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1.2 进入考场后,考生需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并通过体温检测器检测体温。

1.3 违反考场管理规定的考生,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此次考试资格。

2.考场座位2.1 考场座位按照座次表进行分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一一对应。

2.2 考生须按照指定座位就座,不能私自调换座位。

2.3 考生应保持座位整洁,不得在桌上写字、乱涂乱画。

3.考场文具3.1 考生需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铅笔、橡皮擦、直尺、圆规等。

携带手机、电子设备和其他与考试无关物品者,一经发现,将被视为违纪行为。

3.2 对于计算机类考试,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启动电脑并自行登陆。

4.考场纪律4.1 严禁考生相互交谈,不得做出打手势、传纸条等违反纪律的行为。

4.2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庄重,不得发出嘈杂声,影响他人考试。

4.3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座位,如需上厕所等特殊情况,请向监考老师提出请求。

5.考试结束5.1 考试结束后,考生需按照监考老师的指示有序离开考场。

5.2 检查完准考证和身份证,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考生方可离开。

5.3 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试卷由监考老师统一收回。

三、违纪处分1.违纪行为分类1.1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作弊、交头接耳、传递答案、抄袭等行为。

1.2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携带手机等违反规定行为。

2.违纪处理2.1 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此次考试成绩,同时纳入学校违纪档案,严重者可被追究法律责任。

2.2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者,根据违纪程度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

2.3 具体违纪处理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条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无证件者,或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五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物品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六条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七条学生应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除试卷缺失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形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解释或提示。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或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
供方便,或要求他人为其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

第九条学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全部交出,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和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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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一、学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

除本人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申请缓考手续。

二、学生应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

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三、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核结束时全数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考试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进行提问。

遇试卷有印刷不清之处,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浙江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浙江大学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试之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并做好考试前的试卷分发准备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宣读考试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学生将规定不能携带入试场的物品如书籍、讲义、笔记、资料、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检查、核对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

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三、认真检查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记录。

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其考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

考试结束,如实填写《浙江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四、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接打手机,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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