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考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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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案例2

国内某贸易货栈以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有几件货物外包装破裂,并且货物有被水渍的痕迹。经查证,货物是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试分析该贸易货栈能否以对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为由提出索赔?

案例2 答案:该贸易货栈不能向对方索赔。

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看,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该贸易货栈自己承担。

案例3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参考答案:1.FOB条款中有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毁坏的一切风险:当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较规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承担。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承担

案例4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

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中美FOB贸易下:案例1

我某公司向美国某供货商购进棉花一批,合同的价格条款规定每公吨1450美元,FOB New York,我受载货轮按时抵达纽约港后,通知对方装货,但对方要求我方付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将货装上船的一切费用之后,方可将货物装上船。试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OB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由买方派船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卖方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出口手续,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从完成交货义务。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这个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分列6种情况,其中只有一个解释与《2000通则》的解释相接近,但仍有很大差异,即FOB后加缀“Vessel(船舱)”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在费用负担上,买方要支付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1)两个惯例在对FOB术语的解释存在明显差异,这笔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哪个为准则?再回到案例资料,分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具体约定,合同中是否具体规定?责任在哪方?美商提出的要求理由是否充足?如何处理?

①交易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我方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要求,增加经济负担。提出双方立即进行协商解释的方案。我方应持怎样的立场?

②阐述我方的处理意见:第一,国际商会的《2000年通则》是得到世界普通认可和采用的规则,应按《2000通则》为准绳解决争端,卖方要承担在装运港将货上船之前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第二,若对方不同意,可提出在降低价格的前提下,我方承担支付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货上船的费用;第三,若对方不接受可提交仲裁或以司法诉讼方式处理。

在我方坚持有理有据与对方进行交涉的状态下,对方若有做成这笔交易的诚意的话,一般会接受我方提出的第一或第二方案,若采取第三种方式处理争端方式,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③我们应接受的教训。在与美国、加拿大等美州商人洽谈生意,订立合同,采用FOB 术语成交时,应作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以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CFR装船通知:案例6

我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 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适逢周末,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CIF保险问题:案例7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象征性交货合同:案例8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象征性交货合同案例8:答案: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交单据符合要求,买方不得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买方只能先付款赎单,再拿着保险单向船方或者保险公司索赔,追回损失。象征性交货合同:案例8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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