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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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工作(暂行)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部门(检验室)也应按照本规定实施。
二、监督检验范围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中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该负责其安全性能。
三、检验机构
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检验工作原则上由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承担。
四、检验依据及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以下简称《规则》);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辽价发(2003)43号。
五、安装单位基本要求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3、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安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并且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规则》(TSG Q7016-2008)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
9、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
10、安装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安装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六、检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安装单位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向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出监督检验申请(领取并填写《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申请表》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实施部门是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机检验室,检验室主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检验人员负责具体检验工作。
2、申请时,安装单位递交以下资料,其中第4、5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退回安装单位: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2)《安装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安装合同(复印件);
(4)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如上述资料齐全并且复印件上加盖了安装单位公章,受理人员(检验室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安排实施监检的人员
并告知申请人。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安装单位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
3、申请时,报检单位应及时缴纳安装监检费用。
4、资料核查
资料核查:
安装单位的监检申请被受理后,应当在施工前持下述资料与安装监检部门(检验室)负责人进行沟通。
(1)设备的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2)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安装单位公章)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3)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如果实施监检的部门负责人接受了上述资料,实施监检的监检人员核查(四.2、4)所述资料,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监检工作的具体安排。
5、部件施工前的监检
进行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等组装之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和测量等工作,形成检查记录。确定自检合格的,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工作见证资料:
(1)起重机技术文件及审核记录;
(2)基础验收证明、安全距离检查记录;
(3)部件施工前质量检查记录;
6、部件、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的施工监检
监检人员可以在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安装、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安装调试期间或者之后实施相应的监检工作。
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并确认自检合格后,或者应监检人员要求,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工作见证资料:(1)施工过程与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连接检查记录;(2)施工后司机室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与施工后金属结构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