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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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国家发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加强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单位拟定下列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组织机构建设设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人员需具备较好的政务管理和专业知识背景,以确保工作的高效与科学。

二、项目篩选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机制,对于所有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之前进行审查。

首先要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要对项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条件进行评估,判断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影响程度。

只有经过严格的评估,项目才能够进入立项阶段。

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与各相关部门及矿产资源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确保审批过程中所有相关部门都能够及时获取到项目信息,以便进行综合评审和决策。

四、综合评估和论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专业知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和论证。

评估和论证过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的合理性。

五、公众参与机制建设项目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公众听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追责。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项目,应当及时停止审批和工程施工,并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措施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能够深入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以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地矿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现结合四川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行为,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为压覆处理。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查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情况并作专项说明。

在办理城镇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

三、单独选址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拟建工程所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按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试行)要求编写。

调查报告应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执业资格的专家小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应将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提出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审查的申请;(二)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委托书;(三)地质勘查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的承诺书;(四)若存在压覆矿产资源还应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六、省国土资源厅对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单位的资质、调查范围、报送材料、评审专家资质、评审程序、评审结论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相关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土资发[2000]386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XXX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修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七月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00年5月26日),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总则(一)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北京市域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核查工作。

(二)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要求和程序。

(三)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核查,不能代替矿产资源的评价或与之有关的地质评价工作。

(四)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核查的矿种包括所有编入《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各类固体矿产。

压覆未编入《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固体矿产资源的核查工作,参照本技术要求进行。

二、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核查时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用地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发改委、住建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附图和拨地钉桩测量成果资料: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值及钉桩图(1/2千—1/1万);(四)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委托书。

三、核查工作程序(一)检查核查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签订委托核查合同。

(三)全面查阅和收集有关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地质矿产资料,查清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矿产资源分布情况。

(四)进行野外现场勘查,详细了解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概况,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确定矿区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

(五)对所收集地质矿产资料进行综合研究,确定压覆的矿种,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压覆资源储量估算,编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编绘相关图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评审机构: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几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开工建设了能源、交通、水利等一大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但由于一些建设项目未履行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或者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做好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各地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核工作。

二、明确审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一)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按浙土资发〔2002〕142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编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当地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省厅出具证明材料。

(二)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写《调查报告》,由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出具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业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业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业务流程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及《关于委托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有无压覆矿床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21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有无压覆矿床审查工作,现将具体业务流程规定如下:一、提交资料,审查受理查询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1.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函由查询单位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函形式(有正式文号并加盖公章)提出申请,公函中应简要说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的由来及申请理由等。

2.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要求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报告、设计方案)等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建设项目简介简要说明项目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投资、项目地点及具体位置、要求查询范围,对线状项目还应说明路线的起点及终点位置、路线长度、路基宽度、路线经过的地名(具体到镇一级)。

4、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要求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选址位置范围图选址位置范围图应加有查询单位公章,图上应标明经纬度或北京(西安)座标、项目征地红线、查询范围,对线状项目还应标明路线的起点及终点位置、路线的公里桩号或拐点号。

以上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退回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二、申请登记受理后,由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理登记表》1~4栏,填写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查询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方便以后联系。

三、定价、缴费,领取收文回执按收费标准计费,开具事业单位统一收费通知单,到广东省内联网银行网点缴费,由银行开具统一发票,缴费后凭发票到本馆领取收文回执。

四、查明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出具审查意见由本馆组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对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查阅资料、调查、评审、审查,对于查出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由馆组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及专家到现场进行详细调查、查核(费用由查询单位负责)。

四川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通知

四川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地矿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现结合四川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行为,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为压覆处理。

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应查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立情况并作专项说明。

在办理城镇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查压覆矿产。

三、单独选址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拟建工程所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立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

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按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编写提纲》(试行)要求编写。

调查报告应由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执业资格的专家小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应将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提出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审查的申请;(二)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委托书;(三)地质勘查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的承诺书;(四)若存在压覆矿产资源还应提交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六、省国土资源厅对承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单位的资质、调查范围、报送材料、评审专家资质、评审程序、评审结论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相关批复。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的建议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者即压覆矿产资源。

但是建设项目用地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压覆的矿产资源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及34个矿种之外的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和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7月24日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2]128号文),规定“凡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水库、电站、输电线路和大型建筑群等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都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一、压覆范围及评估范围的确定(一)、压覆范围坑采矿山,在征地范围加围护带的基础上,采用移动角外推至矿层投影的平面范围。

露采矿山,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边坡、组构、安全爆破距离(300m)、直观可视范围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对矿产的开采有影响的范围纳入压覆范围,没有影响的视为不压覆。

砂石等露采矿山可参考《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1、围护带的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表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的数值(表1)选用,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20m、15m、10m及5m。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审判结果诉讼中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阅读提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应当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能否据此认定:法院审理压覆矿产资源案件时,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例对此持否定态度。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而作出的规定,其要求在开发建设项目之前,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压覆评估、审查、批准等。

而压覆发生之后用于认定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以及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无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出具。

案情简介一、卑家店煤炭公司于2002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卑家店煤炭公司向河北高院起诉称,不锈钢公司在未告知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在卑家店煤炭公司西翼矿区范围内建立了两座储水池,在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南新建两条200米长的运料铁路和大规模储料场,致使卑家店煤炭公司矿区西翼的煤矿资源全部变为不可开采,请求判令:不锈钢公司赔偿给卑家店煤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600.6552万元,其中卑家店煤炭公司为实现矿井的正常开采投资1942.5432万元,停产期间为维护矿井的安全产生的费用3858.112万元,卑家店煤炭公司正常开采可获得的利润4800万元。

三、根据卑家店煤炭公司的申请,河北高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停产的损失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为:压覆总共造成停产损失4159.2251万元。

《鉴定意见》中的停产损失系储水池、运料铁路及大规模储料场压覆造成卑家店煤炭公司的正常经济利润和非正常生产的维护费用。

四、河北高院基于上述鉴定意见,判决:不锈钢公司赔偿卑家店煤炭公司4159.2251万元。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简化审查审批环节,更好地服务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1号)和我省实际,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原则,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境内拟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用地和有关工程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持影响范围拐点坐标(纸质和电子版)、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示意图、《福建省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表》(见附件)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项目影响范围内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下同)设立情况。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做好全省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资料数据的日常收集工作,建立全省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动态空间数据库,为建设项目及时出具查询结果。

二、经查询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无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出具的无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出具证明。

三、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拟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明确拟建项目压覆区范围、压覆储量、拟建项目压矿必然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结论;压覆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小型的非重要矿产资源(除高岭土、叶蜡石、萤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种外)及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矿区可不编写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评估技术要求(供参考)

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评估技术要求(供参考)

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评估技术要求(供参考)根据2000年1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386号文《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权设立情况。

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由地方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批准。

为统一技术方法,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在《通知》和《有关规范》的指导下,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目的任务为了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和储量、工程沿线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矿权设立情况,为建设项目的定线、实施及建成后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

二、参考技术规范及依据及工作程序1.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年5月颁发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简称三下采煤规程);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发布的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3. 国土资源部2002 年12月发布的各种矿产地质勘查规范;4.所压覆区各类勘查报告和有勘探权、采矿权的地质报告及采掘图等(以最新、精度最高勘查资料为准);5.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等;6.工作程序(见图)。

三、基本要求(一)应在充分收集和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收集资料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权设立情况,包括地质勘查报告和资源储量评审单位及批准资源储量类别和数量、现阶段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矿权设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涉及范围以往地质工作成果,确定有无矿产资源及确定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

工作程序图(二)野外调查主要内容:目前该范围内探矿权设置,矿山建设和开采情况。

其中包括矿山名称、位置及开采范围、矿山开采时限、生产规模、开采状况、采空区位置及矿山保有储量(以矿山提供最新资料为准)、矿山采矿许可证等。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报告编写要求

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 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 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 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依法批准, 建设项目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 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 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 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 况证明等手续。
42号令将部分项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审阶段进行。为优 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对属于“已批准项目 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类建设 项目”的,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 预审阶段提交。
经纬度表示,其中:经度用7位数表示,纬度用6位数表示); ➢ (2)拟建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 ➢ (3)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 (4)阐述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地层、构造、岩浆岩的出露
情况,并附有关地质剖面或钻孔柱状图。同时在报告后附1: 5万或1:20万地质图,图中标明本次调查的路线及建设工 程用地的位置; ➢ (5)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分布与开采情况,重点说明压覆 的矿种、位置、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方法(含有关储量 计算图件)、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数量、质量、可采性、开 采情况、矿业权设置及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论证, 并详细说明难以避免压覆矿床的理由和依据,对压覆的矿产 资源做出必要的经济分析论证等; ➢ (6)对已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项目要填写《建设项目压覆 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分别报所在地的县(区、市)、市、 省三级国土资源储量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2011 90号文 新疆国土资源厅压覆

2011 90号文 新疆国土资源厅压覆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
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
二、目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因评估区范围确定不当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建设方负责。
现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上,专此申请查询该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以上申请,请予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4〕179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 137 号文件要求。

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 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的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 137 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的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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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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