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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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招生管理,保证录取研究生的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过硬的社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和创造力,个性与人格健全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招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对象主要为应届、往届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招收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具体要求的人员。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其中硕士生招生初试有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联合考试(以下简称联考)、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免初试)等方式,博士生招生初试主要有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等方式。
第七条硕士生招生类别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和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博士生招生类别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和计划外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校、学院(部、所、中心)两级管理。为加强领导与协调,学校和各招生学院(部、所、中心)分别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凡涉及招生中各项工作如制定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分数线、破格录取等事宜,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所做决定在招生领导小组全体签字后生效。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行使全校研究生招生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各学院(部、所、中心)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核定研究生招生机构和编制;
(二)拟订学校年度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
(三)审定学校博士生、硕士生招生专业;
(四)协调解决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校每年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录取实施办法;
(六)对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问题。
第十条研招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安排全校各学院(部、所、中心)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组织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和有关宣传咨询材料,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及咨询;
(四)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命题、初试和评卷工作;
(五)制定学校复试资格线,组织资格审查、复试、政审、体检和录取工作;
(六)开展有关招生改革的研究与探索;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研究生招生报名库、录取库、研究生名册及各类统计报表,进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部、所、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研招办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订本学院(部、所、中心)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制定本学院(部、所、中心)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三)结合本学院(部、所、中心)实际情况开展招生宣传与咨询服务工作;
(四)负责有关业务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五)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组织本学院(部、所、中心)复试工作;
(六)负责对本学院(部、所、中心)考生进行政审,确定拟录取名单,协助研招办做好签定培养协议等工作,并负责录取新生的复审和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订及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师资力量、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和临床床位等办学条件制订各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按需招生原则。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和确定各培养类型的招生人数与比例,必须考虑国家建设、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保证重点和兼顾一般原则。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应向国家重点学科(含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亟需专业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课题组倾斜,同时适当照顾基础学科和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十三条国家计划非定向和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非定向研究生毕业后按国家的政策规定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来源为委托培养单位,毕业后回委托培养单位工作;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支付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毕业后参照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就业办法,在学校指导下自主择业。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证书后有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经验,并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前三位)或在公开出版(带cn 号)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二篇以上,进修过本科主干课程
六门以上(须提交成绩单原件)且成绩合格,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水平考试,且符合所报考专业具体要求者;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所报考专业具体要求者,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跨专业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报名参加硕士生单独入学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连续工作4年(含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我校教职工、各大军区推荐的强军计划人员;
(三)报考年龄不限;
(四)强军计划报考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其他为单位委培。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MBA全国联考,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四)各项的要求;
(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后3年(含3年)以上,专科毕业后5年(含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后2年(含2年)以上;
(三)报考类别为单位委培或自筹经费。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JM全国联考,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二)、(四)各项的要求;
(二)在高校学习的专业非法学专业;
(三)报考类别为单位委培或自筹经费。
第十九条推荐免试研究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和在毕业学校取得推荐名额、在统考报名前通过我校复试并被我校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条报名参加博士生公开招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十五条中第(一)、(四)各项的要求;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