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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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承诺书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武城建〔2015〕219号)和《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2015〕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两书一牌”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两书”制度

我市市政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下称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应签署项目负责人授权书(下称《法人授权书》),依法确定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时,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详见附件15),明确承诺应履行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2015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及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的《法人授权书》及《承诺书》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下列市政工程,应在2015年10月31日之前补签《承诺书》及《法人授权书》,逾期未按要求完成补签工作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年10月1日之前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市政工程;

2.目前正在在建或暂时停建的市政工程;

3.已完工但尚未组织竣工(质量)验收的市政工程。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变更人员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人授权书》一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严格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

我市市政工程在竣工(质量)验收时,应严格按施工标段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具体要求如下:(一)永久性标牌的规格及材料。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如花岗岩等),宽度不小于850mm,高度不小于550mm。文字应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或红色,应便于识别。

(二)永久性标牌的内容。标牌应详细载明工程名称,五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全称及其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三)永久性标牌的设置部位。结合我市市政工程特点,标牌设置部位原则上应符合如下规定:

1.道路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标段)起点附近的明显部位,

安装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桥梁工程按照不同桥梁类型,应设置在桥台、桥头堡或第一块栏板处;

3.隧道工程应设置在隧道入口一侧的明显位置;

4.轨道交通工程(主体工程)应设置在站厅层一号出入口一侧的明显位置。

(四)永久性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1.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牌的规格、材料、设置部位和安装要求;

2.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和本通知要求制作标牌;

3.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及有关标准进行标牌的安装工作;

4.监理单位应对标牌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理与验收。

(五)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1.从2015年10月1日起,市政工程在竣工(质量)验收时未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或标牌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作。

2.按照《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武城建〔2015〕219号)要求和《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50号)规定,2015年元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补设永久性标牌。

三、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制度

市政工程在竣工(质量)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

(一)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

1.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

2.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书》;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详见附件6)。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管理,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合同变更行为。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之前,应严格审核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填写《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确保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真实、齐全、连续、交圈。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应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档案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档案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作。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应将终身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凡未移交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订立住

宅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证承诺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计划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建设方的责任:

(一)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曾经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予发包。

(二)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付款条款中应明示工程质量目标要求,对不符合质量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违约责任。

(三)按发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进行,按期竣工。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以确保工期,实现工程质量合格。

(五)负责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

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审查部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部门审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招投标,不得将未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发送给有关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六)在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为: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出具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完整的竣工图资料;

3、出具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出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同意验收意见;

5、现场应具备质量合格验收条件,且需整改的项目内容已整改完毕。

(八)执行《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要求。

(九)当承诺方发生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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