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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未在汇算清缴时列出的情况说明

篇一:201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费用列支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201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成本费用列支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15号文件要点: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

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

工作提醒注意如下事项:一、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

效凭证。

二、对于企业在前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零申报或只申报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

分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中申报缴纳,对于企业这种不按照实际情况预缴所得税

的行为。国税函〔201X〕34号已作如下规定:

分子: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

/分母:(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三、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第

25号文件要点: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

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企业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列支须有专项报告才可列支。

四、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

手续费等费用的注意事项

1、在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

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

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纳税人必须要重视此类费用,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有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理由有如下:

只有发票才能证明业务的发生;但业务是否真实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是给第三方中间人的,给交易双方的就是回扣。财税〔201X〕29号文

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

在税前扣除。

(2)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问题。具体有如下规定: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

予扣除。

A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B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C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

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3) 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

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

的业务招待费,属不属于差旅费呢?不要说这是一个小问题,如果你是财务人

员你确实不知道如何处理。如果出差途中的餐费作为差旅费,就可以全额扣除;如果出差途中的餐费作为业务招待费,只能在0.5%以内扣除。

出差途中的餐费是作为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答复:差旅费包括与出差任务

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各种杂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

对于上述问题中所说“出差途中的餐费”,如要列入差旅费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证明,反之,计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五、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与《税法》税前扣除规定存在差异的处理原则

根据《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

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

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注意“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这句话,例如投资性房地产,

按公允价值模型计量,会计都没有提折旧,税法就不给你纳税调整。

广州博达财税公司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一些心得

一、首先要立项,(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

费预算(研发中心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

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人事部门制);(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办公室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

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研发中心制)等。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

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还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二、会计核算需注意事项

1.只有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

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

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

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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