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成本是指城市天然
城市燃气行业配气价格和成本总体情况分析——城市燃气配气成本研究介绍之二
doi:10.3969/j.issn.l671-5152.2020.09.001城市燃气行业配气价格和成本总体情况分析——城市燃气配气成本研究介绍之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100045)徐连仲徐为民秦绪龙戴晓璐张丹根据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中心组织开展城市燃气配气成本研究所掌握的调查数据,结合实地现场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对城市燃气行业的价格和成本的总体情况进行归纳分析。
1配气环节在天然气销售利益链中的份额配气环节是管道天然气销售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分析配气环节的价格和成本总体情况,首先应了解配气环节在天然气销售利益链中的份额情况。
为此需要研究分析城市燃气企业售气价格的构成。
配气业务是指城市燃气企业通过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提供的服务,并不包括购气环节。
在目前燃气企业配售业务未分离的情况下,配气价格实际上就是售气价格与购气价格差,配气利润就等于售气利润。
即:配气价格=售气价格-购气价格配气利润=售气利润=售气价格-购气价格-配气成本=配气价格-配气成本与之相应,作为衡量盈利效率的重要指标,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配气利润率=配气利润/配气价格售气利润率=售气利润/售气价格作为衡量企业通过购售气获利情况的重要指标,配气增值率(即加价率)公式如下:配气增值率=配气价格/购气价格根据对150家燃气企业2015年~2017年3个年度售气价格构成情况的统计,分别按加权平均计算和算术平均计算,售气价格主要构成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按加权平均计算的3年平均购气成本、配气成本和营业利润占售气价格的比重分别为76.3%、18.7%和5.0%。
(2)按算术平均计算的3年平均购气成本、配气表12015年~2017年燃气企业售气价格构成表金额单位:7L/m3年度计算方法购气价格配气价格配气增值率购气价格占售气价格比重配气成本配气成本占售气价格比重配气利润配气利润率售气利润占售气价格比重2015加权平均 2.05 2.650.6029.3%77.4%0.4617.4%0.1423.3% 5.3%算术平均 2.24 2.950.7131.7%75.9%0.9732.9%-0.26-36.6%-&8%2016加权平均 1.73 2.300.5732.9%75.2%0.4620.0%0.1119.3% 4.8%算术平均 1.76 2.560.8045.5%68.8%0.8332.4%-0.03-3.7%-1.2%2017加权平均 1.77 2.320.5531.1%76.3%0.4218.1%0.1323.6% 5.6%算术平均 1.85 2.490.6434.6%74.3%0.7028.1%-0.06-9.4%-2.4%三年平均加权平均 1.84 2.410.5731.0%76.3%0.4518.7%0.1221.1% 5.0%算术平均 1.95 2.670.7236.9%73.0%0.8331.1%-0.11-15.3%-4.1%2I城市燃气2020/09总第547期徐连仲等•城市燃气行业配气价格和成本总体情况分析——城市燃气配气成本研究介绍之二成本和配气营业利润占售气价格的比重分别为73.0%、31.1%和-4.1%。
黑龙江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天然气。
第三条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环节的价格。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可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第五条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第六条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
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配气业务与其它业务应单独核算。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
指天 然气 管道 运输 经 营企业 , 通 过省 内 短途运输 管道 向 天 然气 经 营企业 或者 用户 提供管道输气 服
务 价格 的
。
配气 价格 是 指天然 气 经营企 业通 过城 镇燃 气
管 网 ( 包 括延 伸 至农村 的管 网 , 以下 简称 “配 气
管网 ” )
向 用 户 提 供天 然气 配送服务 的 价格 。
销 费 、 运 行 维 护 费 ( 含 输气合 理损 耗 ) , 由 省 价 格行 政主管部 门通 过成 本监 审核 定 。
输气 管道 折 旧 年 限 不低 于 3 0 年 。 输气 损耗 率原 则上 新 建 管道 不 超 过 1 % 、 运
号 〔 2 0 1 7 〕 1 1 7 1
)
定 ,
结合 我省 实 际 ,
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本办 法适 用于本 省 行政 区 域 内 制定
和调 整天 然气 省 内 短途 管道运 输 价格 ( 以 下简称
“ 短途 管输 价格 ” ) 、 配气 价格 行 为 。 第 三 条 本办 法所 称天 然气 短途管 输价 格是
由 省价 格行 政主 管部 门 按该管 道年度
准许 总 收入 除以 管 道实 际运输气 量计算 确定 。
1 6
部 门 文 件
第 九条 管道 运输企业 年度 准许总 收入 由 准
许成 本 、 准许 收益 以 及 税 费组成 。 其 中 :
一
(
)
准许成本 即 定 价 成 本 ,
包 括 折 旧 及 摊
超过 首个分输 点价 格 3 0 % 的 总体原则 进 行调整 。
二 (
)
呈环 状结构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一)联动范围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
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
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
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附件: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统一成本监审口径、方法,提高成本监审实际操作性,使成本监审更加切合实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江西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赣发改成本字[2011]12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成本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材料费、其他配气费用、期间费用和配气损耗。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人员数量应按照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在国家没有确定天然气行业定员标准前,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企业岗位定员标准核定。
对于未签订劳务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不计入核定人员数量,这部分职工工资作为劳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两个数量中的较低值:(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倍。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的乘积;最高不得超过按照核定相应工资水平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的乘积。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我们需要对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进行深入的了解。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是指天然气公司对天然气进行供应、配气和销售所制定的价格体系。
这一体系通常包括基础气价、峰谷差价、用户分类差价、节能补贴等多种因素。
基础气价是指供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基础价格,通常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来确定。
峰谷差价是指在不同时段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以引导用户在峰谷时段合理利用能源。
用户分类差价是指不同类型用户(如居民、工商业用户)对天然气价格的不同支付标准。
而节能补贴则是指政府为鼓励用户采取节能措施而进行的价格补贴。
我们需要进行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
这包括从市场供求关系、环保政策、经济因素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市场供求关系来看,城市天然气配气价格应当是基于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资源供应量来确定的,以保证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合理性。
环保政策是决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城市天然气价格体系需要体现天然气的清洁、高效特性,以引导用户合理使用。
经济因素也是决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价格应当充分反映能源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并需要体现出一定的弹性,以引导用户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在进行研究的我们还需要进行理性思考。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应当体现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损害用户利益或扭曲市场秩序。
价格体系需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用户能够清晰了解价格构成和调整原因,以保障用户知情权和参与权。
价格体系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便用户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也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对于能源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充分了解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构成和影响因素,同时理性思考价格体系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促进天然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推动城市能源利用的高效、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15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15号各燃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吉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吉林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76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根据吉林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19〕1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及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天然气指导价的执行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用天然气(不含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用气和车用气)。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基期价格(一)根据吉林省发改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规定,我省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64元;2019年8月经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吉林市城市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20元(含税)。
以上两项构成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基期价格每立方米2.84元(含增值税,下同)。
(二)供工业用气大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用气的销售价格继续由双方协商确定。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价发〔2016〕1号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价发〔201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会及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吉林市物价局2016年1月5日附件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管道输送的方式购进,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气。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在吉林市城区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二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游天然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气源价格)调整,直接影响我市天然气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在城市中,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到居民家庭、工业企业和商业机构,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能源之一。
而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作为影响着天然气价格的核心因素,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用气成本、企业经营成本及整体社会经济效益。
对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进行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构成。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主要由成本、政策和市场需求三个方面构成。
成本方面,包括原油价格、进口成本、生产、储存、运输、输配等环节的成本。
政策方面,国家对于能源产业相关政策和价格调控措施也对配气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
市场需求方面,城市居民、工业企业和商业机构对天然气的需求量和价格敏感度也会对天然气配气价格形成一定影响。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研究需要基于全面的数据。
在进行配气价格研究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数据,包括城市天然气需求量的变化、供应能力的差异、地理环境差异等。
只有通过充分的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才能够制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研究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益。
一方面,天然气是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能源,因此天然气的价格需求公平性和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要保证供气企业的合理利润,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产量。
在研究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行业成本、政策导向等因素,确保公平与效益的统一。
在进行相关研究的时候,我们还要充分考虑天然气价格波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方面,过高的天然气价格会加重居民生活负担,对居民经济造成压力;供气企业受到天然气价格波动的影响,生产成本难以控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盈利下滑,甚至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研究需要充分考虑到价格波动对经济的影响,并通过政策手段和市场调控,稳定价格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合理确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保障市民用气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价格定价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市政府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价格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燃气资源消耗、产业发展、企业成本等因素。
定价应公开透明,符合市场竞争原则,防止恶意垄断行为。
二、价格调整机制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调整应在市政府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市场供需变化和生产经营成本变化的原则进行。
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符合市场调节能力,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
三、价格监管机制市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燃气管道配气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监测价格变化、定期公布价格信息、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
同时,市政府还应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渠道,接受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四、价格公示机制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市政府进行配气价格备案,并将配气价格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单价、计量单位、结算方式、收费周期等。
公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
五、价格监测机制市政府应设立价格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市场行情和变动情况,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公布价格监测结果。
监测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价格违规处罚机制对价格违规行为,市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对价格虚报、恶意哄抬、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还可以要求违法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
总之,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通过合理定价、透明公示、监管监测等措施,确保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合理、公平、公正,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燃气行业的良性发展。
七、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机制为了防止价格垄断行为对燃气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市政府应建立针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应对燃气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规垄断行为,并对垄断者进行相应处罚。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提高城镇管道然气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气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用于供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通过管道输送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者供应每立方米燃气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镇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按供气对象和供气环节分类核算。
(五)社会公允性原则。
审定的成本费用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平均水平。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及核算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总成本,是指企业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四部分。
单位成本=年总成本/年购进气量×(1-管网损耗率)第九条经营成本,包括购气费用、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及制造费用等。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和理性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结构的调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如何制定合理的配气价格体系,以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当前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基本构成。
一般而言,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包括两部分:一是天然气采购成本价格,即企业从天然气生产厂家购置的天然气成本;二是管道输配成本价格,包括管道运输成本、管道维护成本、储气罐维修成本等。
这两部分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后形成了最终的配气价格。
其次,我们需要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思考合理的配气价格体系应具备的特点。
首先,价格应该具有市场竞争力,即价格应该与市场需求和供给相匹配,以保证企业的盈利和资源的充分利用。
其次,价格应该具有适度调控性,即可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保障能源供应的效果和维护市场平稳的运转。
最后,价格应该具有公平性,即应该避免价格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避免因部分企业的过度追求利润而对整个市场造成损害。
最后,针对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相关研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等综合因素。
一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调节价格,通过市场竞争的手段来避免价格歧视和垄断现象。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在政策层面上给予配套支持,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措施来鼓励企业投资和开发相关产业。
同时,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体系的研究和思考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需要从经济效益、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多个方面出发,全面考虑不同利益方的需求和利益,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价格体系,以保障我们国家能源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沪发改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天然气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1号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142号),现将《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9月29日附件:上海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过程中,对提供配气服务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不含小区气化和非管输)。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苏价规[2010]287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销售的经营者。
管道天然气包括西气东输(一、二线)、川气东送以及进入城市供气管道的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跨省管输价格和出厂价格(门站价格)以外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管道天然气各类用户到户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
第四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内管道运输价格、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
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
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Beijing
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包含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的城市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
城市管网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配气管道、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配气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约束与激励措施,促进经营者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配气价格实行定期校核。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执行统一配气价格。
配气环节有两家及以上经营者参与的,配气价格由参与经营者协商分配。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管网配气业务独立核算制度,逐步实现不同用户类别的资产、配送气量、负荷特性、供销差率等单独计量、合理归集,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
第二章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七条配气价格按照经营者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
第八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等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第九条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其中,管道折旧年限应当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管线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运行维护费。
准许成本的核定,具体执行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省物价局【期刊名称】《吉林政报》【年(卷),期】2018(000)017【摘要】吉省价格[2018]9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现将《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8日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总页数】4页(P37-40)【作者】吉林省物价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4【相关文献】1.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重庆市物价局;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吉林省物价局;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588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