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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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通告

(长政发〔2010〕14号)

为进一步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秩序,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安监部门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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