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案件移送通知书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8.07【实施日期】2020.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案件移送函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依法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
行政案件移送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以下是关于行政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1997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使用和印制说明》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等19种文书格式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的各项要求统一印制使用。
199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说明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情况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报告人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
立案时间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
除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写准确。
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后签字。
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
(三)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果。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移送程序
目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1)罚金与罚款的折抵 (1)王新文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折抵刑期 (6)【涉嫌犯罪移送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案卷退回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11)▉税务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仅能依法作出财产罚和人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为罚和申诫罚 (12)百度文件——案例分析 (13)【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17)▉涉案财物——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告知当事人20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 (20)【刑事处罚与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顺序】 (2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罚金与罚款的折抵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105执941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地址广州市海珠海区土华崇善大街25号。
负责人梁浩维。
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非法占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7月8日就被告人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第八经济合作社刑事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徐司[200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徐司〔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质量,规范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148”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被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层级负责、统一受理、分工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设立法律服务投诉中心,市局投诉中心设在局监察室(以下简称局投诉中心),各县(市)、区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投诉中心负责协调、监督本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工作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是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五条各协会应有专人负责法律服务投诉的接待和查处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法律服务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对投诉人热情接待,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职权外的投诉,由各单位转主管协会办理。
凡是因当事人到本单位投诉而不接待或在职权范围能够解决而相互推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移送案件法律法条(3篇)
第1篇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移送案件是指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转移到另一个司法机关或部门办理的过程。
这一制度的设计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法条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一、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移送案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五十二条: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出提请批准强制措施的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移送案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移送案件的条件1. 管辖权问题当案件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
2. 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审判程序问题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审判程序,需要重新审理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 法律依据变更由于法律依据的变更,导致案件需要移送的。
三、移送案件的程序1. 提出移送申请受理机关认为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移送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移送案件的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行政移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移送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款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二章行政移送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移送:(一)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二)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领域的,需要由不同行政领域的主管机关共同处理的;(三)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需要由不同行政区域的主管机关共同处理的;(四)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处理的,如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审判等。
第六条下列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方可移送:(一)违法行为已经查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违法行为已经达到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三)本机关无权或者不宜处理的;(四)移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三章行政移送的程序第七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移送决定书》,明确移送理由、案件情况和移送机关。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移送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认定;(三)移送理由;(四)移送机关;(五)移送期限;(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移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第十条移送机关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移送的,应当告知移送机关;(二)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依法处理;(三)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认为需要退回移送机关补充材料的,应当退回并要求补充材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12.03【实施日期】2001.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日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2篇)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案件移送书;(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四)____(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____(或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案件移送函依据说明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程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案件移送函依据的法律进行分析,以明确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移送时,应当附案件材料、证据、侦查结论等。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移送时,应当附案件材料、证据、侦查结论等。
”三、案件移送的程序1.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职责分工、管辖权限或者其他原因,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继续办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移送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办理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办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移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案件移送的条件1.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2.案件移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案件移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审查:移送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
(2)制作移送决定书:移送机关制作移送决定书,明确案件移送的原因、移送的机关和接收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稿)
附件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调查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到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采取侦查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案件移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二)及时移送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三)合法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应当合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便民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应当便民,不得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明确移送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行政案件移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移送范围第五条下列行政案件应当移送:(一)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的;(二)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上级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的;(三)涉及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职责的案件,需要上级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在本部门处理的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不宜移送的案件:(一)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证据材料等基本情况不清的;(二)案件调查取证存在重大困难的;(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重新调查、核实证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移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移送程序第七条行政案件移送程序如下:(一)提出移送:办理行政案件的部门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移送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批: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收到《行政案件移送呈批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批。
案件移送函(2015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xxxx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xxxx)x行x字第xx号
xxxx(受移送机关名称):
关于xxx诉xxx……(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移送的原因和理由),根据……(写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xx,请查收。
xxxx年xx月xx日
(院)
附:移送材料清单
【说明】
一、本函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案件之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法院主管,因而向其他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监察、行政机关移送时通用。
二、移送案件时,应将有关材料、证据作为本函的附件一并转送。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函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函湖执(×)移送字[2008]第××号湖州市公安局:本局于 2008年××月××日对刘××涉嫌××××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当事人刘××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此案超出我局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特此移送。
案件查处结果请函告我单位备查。
附有关材料:1、××××。
2、××××。
3、××××。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二〇〇八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受移送单位,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案件移送函填写说明案件移送函,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时所需制作的文书。
该文书主要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立案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而应由其他机关管辖。
二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管辖。
制作注意事项:一、移送案件接收人栏应写接收单位的名称。
二、“对‘’一案立案调查”处,填写形式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三、调查发现内容栏,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内容。
四、移送案件的依据,一种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湖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法律或政策文件;另一种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该情况下应连同有关案卷材料及证据报市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3号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从案件发生到案件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当事人等各方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程序。
案件移交办理程序的规范与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的定义、原则、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的定义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当事人等各方在案件发生、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依法进行案件移交、办理的一系列法定程序。
三、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的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移交办理程序必须遵循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案件移交办理程序应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偏袒、歧视现象的发生。
3. 效率原则:案件移交办理程序应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4. 保密原则:案件移交办理程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应严格保密。
四、法律案件移交办理程序的流程1. 案件发现与立案(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
(2)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2. 侦查与起诉(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2)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审查起诉(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检察机关决定起诉的案件,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1)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判决。
(2)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