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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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
田 宝*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北京,100089)
张 扬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0)
邱卓英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100068)
摘要 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背景、过程和方法。运用文献法比较1987
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发现与1987年全国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
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残疾人 抽样调查 残疾率分类号 G760
1 背景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为掌握全
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等新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所有数据的时间界定为2006年4月1日0时。为了与国内同行交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关信息,并回答同行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发布公报的内容,主要针对智力残疾全国抽样调查问题以系列文章进行探讨。
2 方法
2.1 抽样方法及样本量
根据调查目的,本着既保证调查数据有广泛代表性,又适当控制规模的原则,采用分层、等距、概率比例、多阶段抽样的方法[1]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分总体,先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再进行三级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被抽中的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
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再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13亿人口的范围内,抽出734个县(市、区),2980年乡(镇、街道),共5964年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共调查了771797户,样本量为2526145人
[2]
。
2.2 调查内容及标准
此次调查涉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七类残疾。每类残疾的定义及标准见附件1、2、3、4、5、6、7(如果有文字上的出入,以中残联抽样办公布的
标准为准)[3]
。2.3 调查程序
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次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数据汇总处理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调查准备阶段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组织专家对七类残疾的定义、标准及筛查诊断方法进行重新修订,然后分别于2004年冬和2005年春和夏进行三次预调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
2.4 调查质量评价
调查质量的评价方法是,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
*田宝,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智力残疾康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职业生涯与指导。E -mail :tianbao65@ 。
《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8期(总第86期)
Chinese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 (Monthly )
No .8,2007(Serial No .86)
区重新入户检查,检验漏报率。结果发现,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允许误差为0.97%,符合调查方案设计的要求。经过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数据真实可信[2]。
3 结果
与1987年相比,样本设计量和调查户数都有大幅增加。见表1。
表1 1987年、2006年调查总人数、户数及残疾率[2][4]
1987年2006年调查总人数15793162526145
残疾人口数77345161479
总残疾率4.90%6.39%
调查总户数369448771797
有残疾人户数66902142112有残疾人户数比例18.11%18.41%
注:本次调查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常住人口;全国总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人口数。
从表1可以看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1987年的4.90%上升为2006年的6.39%。有残疾人户数与调查总户数之比没有明显变化。
表2 1987年、2006年直接调查数据[2][4]
残疾类别1987年2006年
残疾人数占残疾人比重残疾人数占残疾人比重(%)视力残疾1130014.612384014.76
听力残疾2651834.293837023.76
言语残疾25101.55
肢体残疾1130514.624804529.75
智力残疾1523519.70108446.72
精神残疾29073.76117907.30
多重残疾1008013.032608016.15
总 计77345100.00161479100.00
注:1987年的听力语言残疾,在2006年调查中,被分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两类。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各类残疾人数及占总人口比重,按1986年底全国经常性人口统计数字105397人推算。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各类残疾人数及占总人口比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推算。
从表2、表3可以发现两个明显的趋势: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发生改变,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表3 1987年、2006年推算数据[1][2]
1987年2006年
残疾人数占总人口比重残疾人数占总人口比重(%)视力残疾75414.61123314.86
听力残疾177034.29200424.16
言语残疾1271.53
肢体残疾75514.62241229.07
智力残疾101719.705546.68
精神残疾1943.766147.40
多重残疾67413.03135216.30
总 计51644.9082966.34
注:6.34%是根据各省的残疾人比率汇总而来,与根据直接调查数据得出的残疾人比率6.39%相比,有一定的误差,我国的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率以6.34%为准。
4 讨论
4.1 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
本次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一是我国人口总量增加。1987年时,我国人口总量还不到11亿,现在己达到13亿多。即使残疾人比例按1987年的4.9%不变,依据2006年人口基数推算, 2006年残疾人口数量也将达到6416万,比1987年的5164万增加1252万。二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987年时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是8. 5%,到2005年己达到11%。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疾呆等发病率和致残几率增高。这次调查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约有4416万人,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数增加了2365万人,占全国残疾人新增总数的75.5%。三是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修订。对残疾的评定,不仅重视生理结构,同时强调功能障碍和社会适应性。肢体残疾标准对照我国现行有关伤残标准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四是其它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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