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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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

(二)拟订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总体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指导所出资企业股份制规范完善和兼并破产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调控、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水平;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提名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人选;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壹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壹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壹)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且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壹)党管干部和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国有财产投资的企业,其管理和经营由国有控制。

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都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

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也因此成为了大家关心的焦点。

以下是对此的详细介绍。

一、国资委事业编工资待遇1.基本工资:国资委事业编工资的基础和核心就是基本工资,国家为国有企业员工规定了一套科学的薪酬制度。

它根据员工的岗位、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而定,一般会根据国家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国资委的薪酬制度相对公平,但并不代表每个人都能拿到高薪水,工资高低还需要根据个人业绩考评来决定。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实际完成的任务、达成的绩效目标而给予的奖励。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员工而言,优秀的绩效表现是很有机会扩大收入的。

绩效工资的额度一般是固定的,如果任务完成得不错,就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但如果工作不如预期,绩效工资可能不够。

3.福利待遇:除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外,国资委回事业编员工还能享受到许多其他福利待遇,例如年终奖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等。

此外,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还有其他一些福利待遇,例如年假、法定假期等。

二、国资委事业编员工的岗位分类1.技术人员:技术岗位是一种高薪职业,它需要有深厚的技术功底、较高的学历和职称等。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而言,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比其他岗位要高得多,而且晋升空间也比较大。

2.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这些岗位通常需要有较高的学历和管理经验,其管理能力和行业经验都是自己的关键资本。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而言,管理岗位的工资待遇会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作相应的提高。

3.一般工作人员:一般工作人员通常是从事较为简单的业务操作。

对于国资委事业编工资而言,一般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但仍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福利待遇。

三、国资委事业编员工薪酬的评定标准1.工龄:工龄是评定薪酬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工龄越长,工资待遇就越高。

2.职称:职称是国资委事业编员工薪酬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运行效率,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根据企业资产类型和主营业务特点,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预算管理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即模拟市场类企业和风险投资类企业)(一)企业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因事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要组织自查,清理现有内设机构职能重叠的现象,充分整合部门职能,减少管理层次,对职能相近、工作量不足的部门要精简整合。

根据资产规模、投资额度、项目工程建设量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立下属子公司。

(二)企业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实施定岗定员。

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测定岗位工作量,合理设置各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根据岗位配备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人员职数,实行定岗定员与工资总额挂钩,超出核定人员的工资不予核定。

(三)各企业根据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工作量,确定各类岗位和人员职数,制订《定岗定员方案》(参照附件1),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下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定岗定员方案》(参照附件2),由集团或总公司审定后统一报市国资委核准。

(四)各企业于2009年2月底前,将本企业及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定岗定员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今后,市国资委将以企业《定岗定员方案》为标准,实施对企业用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

(五)各企业及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定岗定员方案》外,新增机构、岗位和人员的,需提前报市国资委审核修订《定岗定员方案》。

(六)企业在市国资委核定的《定岗定员方案》职数内,存在职数空缺需补充人员的,由企业自主招聘用人。

事前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岗位要求、任职条件及工资待遇等,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招聘,事后将招聘人员名册及基本信息报市国资委登记。

(七)企业于每年12月底向市国资委集中报送本年度岗位配备实际情况、人员实际总数和人员调整情况(包括聘用、解聘、辞职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成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履行的市属金融类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的对市属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二)划出的职责。

将市国资委承担的市医院管理局职责划归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泰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负责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对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加强国有资本运营管理,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2、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企业实施派驻监事和外部董事,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

3、强化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附中组部、国资委党委负责人详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附中组部、国资委党委负责人详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附中组部、国资委党委负责人详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期刊名称】《电力设备管理》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共10章66条,分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附则,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
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作者单位】[1]不详;;[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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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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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沈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

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

主要包括: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政策法规局,邮编100053,信封请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4月1日附件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切实加强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标准,以及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国资发[2006]197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2006]197号)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4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四、国资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需要,制定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八月五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市委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水平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06〕1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国资委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下同)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委机关各厅局(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应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国资委各级负责同志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公文种类(一)令适用于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部门规章。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决议适用于国资委党委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规定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五)指示适用于国资委党委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护、管理、增值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体现市场化原则,加强自主权、责任意识和效益导向。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二) 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四) 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五) 负责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和争议解决工作;(六) 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二)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三) 国有资产调查和监测制度;(四) 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五)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制度;(六) 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防控制度;(七)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

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正在逐渐成为国家最重要的财富和战略资源。

负责管理这些企业的国资委有着重要的责任,在实现企业发展的同时促进国家的繁荣和稳定。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企业,国资委在2018年颁布了《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实现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各级国资委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国家和区域的需求,国资委设立了不同的职位,如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等。

这些职位和编制数量都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以满足国企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求。

这些职位和编制数量的调整和管理需要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政策,确保人员安置和薪酬待遇的公正、合理和可持续。

其次,该规定要求国资委的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

在聘任、考核、晋升等各个方面,国资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相关制度,同时要注重绩效管理和人才培养。

国资委要在聘任和选拔人员时注重择优录用,充分发挥优秀员工的作用,为国企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做出贡献。

同时,国资委要注重经验与能力的兼顾,避免简单按照学历和资历安排人员。

此外,该规定还要求国资委的人事管理必须严格规范。

国资委必须严格遵守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人事管理,严格遵守干部任用纪律和程序。

国资委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奖惩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公正、合法和合理权益。

参与人事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相关程序,避免出现招录、任用等方面的行为失范和不当干预。

综上,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对于实现国企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国资委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制度管理员工和职位编制,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才成长,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doc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doc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直属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在直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人员(不含市委直接管理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二)在直管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的人员;(三)在控股公司直属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人员。

第四条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并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六)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七)任党务职位的人员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党委:现将《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2007年7月1日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

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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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一、职责调整在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如下:(一)划出的职责1、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负责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和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3、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划归市商务局。

4、将原隶属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整体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保留的职责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起草和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进行有关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承担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研究拟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审查、论证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案;推进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协调处理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国有企业资金协调工作。

6、保留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划入的职责1、市财政局管理国有资产的部分职责。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3、承担原地区煤炭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国资委办管理内参.doc

国资委办管理内参.doc

国资委办管理内参国资委办管理内参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全四卷光盘数0 定价1080元优惠价540元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

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详细目录第一篇国有资产理论辨析第一章国有资产基本理论辨析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目标理论辨析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能界定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理论第五章国有资本金预算制度理论研究和设计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概论第一章公共部门经济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第四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第五章国有资产评估第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效益评价第七章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八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九章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第三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第四篇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元素第二章曰有资产宏观经营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国有资产微观经营管理体系构建第四章国有资产宏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第五章目有资产微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第五篇国有资产淀失因素分析与应对措施第一章目曹资产流失的理论界定第二章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界定第三章国有资产流失的机理分析第四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章提高资产重组成功率,减少资产重组失败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第六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法权基础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分析第四章曰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第五章国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第七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论与政策选择第一章国有资产监督概述第二章国有经济结构谓整的政策选择第三章国有经济遇出机制设计与政策选择第口章国有资产重组理论与政策选择苗五章国有产权转让理论与政策选择第六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理论与政肇选择第七章“债转股”问窟研究与政策选择第八章企业破产理论与政策选择第九章资不抵债企业重整政策选择第十章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与政策选择第八篇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直监臂方襄设第一章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第二章资金监管模式分析第三章内外共治的国资监管模式第四章资金集中管理方案设计第五章资金交易监测中心建设第六章数据式联网审计方案设计第九篇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譬揖作实务第一章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章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瞥面临的主要问慰第三章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第四章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第五章瞳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第六章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完善融资方式第七章实现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第八章规范公司沽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第九章国有资产委托经营与监管第十章稽察特派贵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第十一章稽察特派员制向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过渡第十篇国有资本经蕾懂算管理第一章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的目标定位第二章把国有资本预算纳入政府用算框架第三章国有资本僵算体系的构成第四章国有资本变现僵算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职责分工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管理第七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及管理第八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资金结算管理第九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第十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的地债发行第十二章国债投资转国有资本的预算管理第十三章把部分行政事业性国资纳入国有资本经蕾预算第十一篇国有资产运银管理第一章国有资产运蕾概述第二章资本市墙与国有资本运蕾第三章企业家队伍建设与国有企业的臂理创新第四章国有资产运蕾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第五章国有资产运蕾管理的案例研究第十二篇相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办管理内参国资委办管理内参国资委办管理内参详细目录第一篇国有资产理论辨析第一章国有资产基本理论辨析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目标理论辨析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能界定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理论第五章国有资本金预算制度理论研究和设计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概论第一章公共部门经济运行与国有资产管理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三章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第四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第五章国有资产评估第六章国有资产管理效益评价第七章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八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第九章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第三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第四篇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元素第二章曰有资产宏观经营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国有资产微观经营管理体系构建第四章国有资产宏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第五章目有资产微观监督管理体系的框架安排第五篇国有资产淀失因素分析与应对措施第一章目曹资产流失的理论界定第二章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界定第三章国有资产流失的机理分析第四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章提高资产重组成功率,减少资产重组失败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第六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第一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法权基础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分析第四章曰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第五章国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比较与借鉴第七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论与政策选择第一章国有资产监督概述第二章国有经济结构谓整的政策选择第三章国有经济遇出机制设计与政策选择第口章国有资产重组理论与政策选择苗五章国有产权转让理论与政策选择第六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理论与政肇选择第七章“债转股”问窟研究与政策选择第八章企业破产理论与政策选择第九章资不抵债企业重整政策选择第十章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与政策选择第八篇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直监臂方襄设第一章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第二章资金监管模式分析第三章内外共治的国资监管模式第四章资金集中管理方案设计第五章资金交易监测中心建设第六章数据式联网审计方案设计第九篇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譬揖作实务第一章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章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监瞥面临的主要问慰第三章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第四章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第五章瞳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第六章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完善融资方式第七章实现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合理化第八章规范公司沽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第九章国有资产委托经营与监管第十章稽察特派贵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第十一章稽察特派员制向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过渡第十篇国有资本经蕾懂算管理第一章国有资本预算管理的目标定位第二章把国有资本预算纳入政府用算框架第三章国有资本僵算体系的构成第四章国有资本变现僵算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职责分工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及管理第七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及管理第八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资金结算管理第九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第十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的地债发行第十二章国债投资转国有资本的预算管理第十三章把部分行政事业性国资纳入国有资本经蕾预算第十一篇国有资产运银管理第一章国有资产运蕾概述第二章资本市墙与国有资本运蕾第三章企业家队伍建设与国有企业的臂理创新第四章国有资产运蕾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第五章国有资产运蕾管理的案例研究第十二篇相关法律法规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全四卷光盘数0 定价1080元优惠价540元本店订购简单方便,可以选择货到付款、汇款发货、当地自取等方式全国货到付款,满200元免运费,更多请登陆文成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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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职位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xxxx有限公司
一、职责调整
在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职能的基础上调整如下: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负责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和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3、将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划归市商务局。

4、将原隶属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整体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保留的职责
原地区行署经济贸易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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