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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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建质[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地铁工程验收方案

地铁工程验收方案

地铁工程验收方案一、前言地铁工程是现代城市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城市拥堵、改善居民出行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

地铁工程的验收是保证其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指导地铁工程验收的具体步骤和内容,确保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营。

二、验收内容1. 设计文件审核地铁工程验收的第一步是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包括地铁线路设计、站点设计、车站设施设计、信号系统设计、供电系统设计等相关设计文件。

审核对象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相关专家的审查意见。

审核的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合理性、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安全性和可行性等方面。

2. 施工质量验收地铁工程验收的第二步是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包括地铁隧道施工质量、站点地下结构施工质量、车站设施施工质量、轨道施工质量、信号系统施工质量、供电系统施工质量等方面。

验收的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成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方面。

3. 设备设施验收地铁工程验收的第三步是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包括车站设施设备、轨道车辆、信号系统设备、供电系统设备等方面。

验收的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满足要求等方面。

4. 安全运营验收地铁工程验收的最后一步是对地铁工程的安全运营进行验收。

包括地铁列车的试运行、列车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车站设施的安全运营、信号系统的安全运行、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等方面。

验收的内容包括地铁工程的安全运营能否满足需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风险等方面。

三、验收程序1. 验收准备阶段地铁工程验收的第一步是对验收工作进行准备。

包括确定验收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验收计划和方案、收集验收相关资料和文档等方面。

2. 验收准备工作地铁工程验收的第二步是对验收准备工作进行具体实施。

包括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对安全运营进行验收等方面。

3. 验收实施阶段地铁工程验收的第三步是对验收内容进行实施。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讲诉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讲诉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 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1..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 2...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 3.. .第五章(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4..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 9...第八章工程的交付........................................................................... 1..1 .第九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

(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保证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使工程验收一次通过并达到创优目标要求,特制定首件验收制度。

第二条首件验收制度分两部分:1、第一部分是关键节点的施工前条件验收,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见附件2),对各工点施工前的技术条件准备资料和现场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市政处提出的验收意见落实整改。

2、第二部分是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验收,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样板隐蔽验收申报程序的通知》要求(见附件1),隐蔽工程的分项划分参照青岛市市政处编制的青岛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表3.2.6-1~表3.2.6-12内容,对表中涉及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列项报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确定。

并根据文件附表1填写样板(第一检验批)监督检查记录表。

3、对完成首个分部分项主体结构进行工程总结,通过验收总结,树立一批样板工程,通过抓典型,树样板,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来提升现场质量管理水平。

4、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红岛—胶南城际(井冈山路—大珠山段)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首件验收的要求:1、必须符合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样板隐蔽验收申报程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

2、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进行首件验收。

3、为便于资料管理和资料归档,对隐蔽验收项目按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样板隐蔽验收申报程序的通知》附表1中的“样板(第一检验批)监督检查记录表”填写;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按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附表1中“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填写。

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验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4、《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1〕58号)5、穗建监字[2001]068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8、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二、基本规定广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验收内容: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一)、广州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的内容:1、车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及消防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含自动扶梯)安装工程、消防报警及车站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等。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为统一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结合现行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和竣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采用钢轮钢轨支撑、以电能为动力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其他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城市轨道交通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rr2887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fΓ5111声学轨道机车车辆发射噪声测量GB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2325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14227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14892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4894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ZT1554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度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fT24338.2轨道交通电磁兼容第2部分:整个铁路系统对外界的发射GBZT28026.1轨道交通地面装置第1部分:电气安全和接地相关的安全性措施GB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2577轨道交通有人环境中电子和电气设备产生的磁场强度测量方法GB"32592轨道交通受流系统受电弓与接触网动态相互作用测量的要求和验证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TB/T3074铁路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TBZT3271轨道交通受流系统受电弓与接触网相互作用准则TB"3355轨道几何状态动态检测及评定TBfT3503.3-2018铁路应用空气动力学第3部分:隧道空气动力学要求和试验方法TB10009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180铁路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规范TB10623城际铁路设计规范TB10761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CJJ49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96-2003地铁限界标准CZJS/T00611TE-M系统需求规范HJ/T10.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检测仪器和方法HJ/T90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TCCES2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设计规范铁运函[2004]120号铁路桥梁检定规范铁运[2010]38号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交办运[2019]17号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顺利完工投入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主体1.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部门及各方专家。

2. 验收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现场勘查:验收主体应当到现场进行勘查,对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 资料审查:验收主体应当对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3. 设备检查:验收主体应当对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设备是否安装齐全、运行正常。

4. 质量抽检:验收主体应当对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现场测试:验收主体应当对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相关设备进行现场测试,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6. 验收报告:验收主体应当出具验收报告,详细描述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验收标准1.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以及项目的合同要求进行。

2.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标准包括施工质量、设备运行、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

3.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验收依据1.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依据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文件。

2.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依据应当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环境因素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3. 轨道交通隐蔽工程的验收依据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六、验收结果处理1. 若轨道交通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则建设单位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投入运营。

2. 若轨道交通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问题,重新进行验收。

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XX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XX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XX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XX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

XX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 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XX 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XX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1999(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XX市施工监理规程》三、定义(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反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三)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四)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日期:2014年4月3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编辑录入:牛小杰】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1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2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3第五章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3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6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9第八章工程的交付11第九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书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地铁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钱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枢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影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第四条地铁工程作为一个使用功能完整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若部分项目开工较晚不能随相应分部工程一并验收,可作为单项工程单独验收。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1.3 本办法仅适用于三通建设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验收的内容2.1 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条件验收。

2.2 A类主要包括(不限于):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开工。

2.3 B类主要包括(不限于):基坑开挖;联络通道开挖;盾构始发接收;盾构开仓;盾构更换盾尾刷;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盾构机组装拆卸;盾构后配套防溜车装置;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工程爆破拆除;施工现场临时房屋的消防;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铺轨(调试)行车。

2.4 施工过程中,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或将B类升格为A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类降格为B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2.5 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a)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b)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备案;龙门吊的检测)c)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d)法(施工方案审批;监测方案的审批)e)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第1页f)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原始数据的测量)g)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应急物资材料;应急设备;应急演练;探孔的打设;抢险队建立)h)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2.6 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参见附表1~14,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1~14的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施工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及验收标准,以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出行安全。

一、工程前期准备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前,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建筑物造成影响。

在进行地质勘察时,需要充分了解地下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同时,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

二、施工过程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保证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

同时,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施工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工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施工质量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范围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施工进度等多个方面。

针对轨道、车站、设备等不同部位,有不同的验收标准。

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需要立即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四、实行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在投入使用之前,需要进行试运营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同时,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车站、车辆等各方面都符合相关标准。

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城市轨道交通才能正式投入运营,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出行服务。

综上所述,城市轨道交通的施工及验收标准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出行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标准,共同努力,为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土建及轨道工程)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及轨道工程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规范地铁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文、广州市建委穗建筑[2000]303号文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穗建监字[2000]25号文的规定,参照国家《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省、市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或规定,结合地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广州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轨道工程的验收暂执行本办法。

第1.3条地铁建筑工程和地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统称地铁建筑安装工程。

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内容指:地面车站地下车站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车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面线(包括过渡段)区间、地下线区间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外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车辆段及其它基地的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包括检修系统)设备以外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建筑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变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运营控制中心建筑工程、集中供冷站工程和除地铁机电系统设备以外的运营中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1.4条轨道工程的内容指:车辆段和地面线轨道,地下线轨道,车辆段专用线轨道等。

第1.5条地铁工程的验收贯穿地铁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各个阶段,相对独立,最终组成整体。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第2.1条地铁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2条地铁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以承包合同为单位划分,即每个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2.2.1项目承包合同若仅为车站或区间的,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2.2一个项目合同包括车站和一段区间的,车站和区间段分别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铁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细化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参建各方在验收工作的中职责,完善内部管理相关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项目。

第三条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二)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1基础上进行;(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记录);(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七)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审批后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

建设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部根据建设总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计划验收时间提前报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统筹。

第五条地铁工程的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绿化等工程,其中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明挖区间、盖挖(含半盖挖)区间、明挖地下车站、暗挖地下车站、盖挖(含2半盖挖)地下车站、暗挖区间、盾构区间、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桥梁、路基、轨道、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防抛防攀爬网、导向标识、广告灯箱、声屏障、市政道路恢复、慢行接驳、保护区设置等,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包括各单体装饰装修、车站设备区和公共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含清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站台门、人防、主变电所、电扶梯、车辆、车辆段及停车场工艺设备等机电设备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等),绿化工程主要包括正线绿化、车辆段和停车场绿化、主变所绿化等。

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验收依据和条件 (1)第三章组织机构 (4)第四章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6)第五章检验批质量验收 (7)第六章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8)第七章(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9)第八章(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1)第九章工程交接验收 (14)第十章专项验收 (16)第十一章交工验收 (17)第十二章竣工(国家)验收 (18)第十三章工程备案 (19)第十四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无锡地铁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强化质量管理,特编制《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无锡地铁工程项目在施工、安装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移交是指地铁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内容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移交接管使用部门的整个过程。

1.3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工程项目,非地铁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4无锡地铁工程按照本办法组织各项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部门。

未经验收移交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项目,接管使用部门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条件2.1无锡地铁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交接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国家)验收等阶段,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国家)验收依据政府出台相关办法执行。

2.2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3)经批准的交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交工设计文件);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5)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2.3验收条件:1)检验批质量验收:(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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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1 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3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3第五章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4 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6 第七章工程项目验收10第八章工程的交付12第九章附则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特编制《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管理办法》,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验收均须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验收备案表》、《X X市房屋建筑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岁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文件、规范规定以易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等文件。

第三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地铁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书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地铁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钱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枢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影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二章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第四条地铁工程作为一个使用功能完整的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其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若部分项目开工较晚不能随相应分部工程一并验收,可作为单项工程单独验收。

第五条单位工程的划分,按“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按如下几个方面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一)每个车站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下设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三个子单位工程。

(二)每段区间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下设土建、附属结构(如声屏障)等子单位工程,区间设备安装工程纳入车站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

(三)全线轨道为一个单位工程,可根据里程和区域划分子单位工程,如正线、车辆段、停车场等。

(四)各系统设备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可根据专业情况需要,设为子单位工程。

(五)车辆段和停车场每个单体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下设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另设室外建筑环境单位工程(包括附属建筑、室外环境两个子单位)和室外安装单位工程(包括给排水与采暖、电气两个子单位工程)。

(六)每个主变电站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下设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装修、主变电等分部工程。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考虑到地铁工程建设特点、施工组织实际情况,强化了单位工程验收,简化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当单位工程施工结束,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组织验收,减少不同工程之间的交叉和影响。

第六条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地铁工程专业较多、各工法交叉较多,分部、分项划分是遵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铁道部相关验收标准,并结合地铁建设的特点确定的。

地铁土建工程各工法分部、分项划分详细情况见《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用表》。

第七条施工验收用表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用表详见《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用表》。

第三章检验批的验收第八条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质量基本均匀一致、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可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按批验收。

第九条检验批验收的组织检验批的验收由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

第十条检验批验收程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在对所施工的检验批自检合格后,将自检数据填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同时,按照工序报验要求,填报“工序质量报验单”、“施工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报验资料,报项目监理部验收。

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序质量报验单”中所要求到场检验的时间、内容等进行抽检,对检验批主控项目必须逐项检查,定量项目按平行检验要求进行抽检,如合格,准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重新报检,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检验批验收重点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质保资料、复试资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检测资料,各施工工序的操作检验等资料,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该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因此必须从严要求。

第四章分项工程的验收第十二条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与检验批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第十三条分项工程验收的组织分项工程的验收由项目监理部专业豁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

第十九条分项工程验收程序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各自的检验批验收资料进行汇总,对各分项工程分别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分项工程的验收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二十条分项工程验收重点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五章(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第二十一条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条件(一)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子分部或分部工程的施工,并通过了自检,质量合格。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子分部或分部工程的所有完工档案资料,并通过了项目监理部的验收。

(三)项目监理部己对施工单位所完成的予分部或分部工程中的所有分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全部通过验收。

(四)项目监理部已完成子分部或分部工程的所有完工监理档案资料。

(五)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工程实体观感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第二十三条(子)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各方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由相关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过程。

当相关质量监督站及相关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工程验收组人员组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测量中心、检测中心、监测中心、防雷中心、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土建安装部或设备部项目工程师。

如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单位也需参加。

第二十四条(予)分部工程验收程序(一)自检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自检是指(子)分部工程完工后要求监理工程师验收前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的检查,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自检合格后,项目经理部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申请。

(二)现场初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先审查申请报告,若认为可以进行验收,则应由监理人员组成验收班了,参照工程合同、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对初验巾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以备忘录的形式告诉施工单位,并令其按有关的质量要求进行修理甚至返工,直至符合要求,项目监理部签署验收申请,同意组织工程验收。

(三)工程验收在项目监理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前,施工单位准备好已完工程的施工总结及一套完工档案资料(原件),监理单位准备验收工程的监理总结及一套完工档案资料(原件)。

同时,项目监理部提前三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相关质量监督站,并向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领取“质量验收报告”,并按“质量验收报告”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总监或总监代表将验收的时间、地点等提前一天通知其它各有关单位;验收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具体会议程序如下1、施工单位对验收工程作施工总结;2、监理单位对验收工程作监理总结;3、设计(勘查)单位对施工单位按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施工情况作总结;4、测量、监测、检测中心对测量、监测、检测等情况作总结;5、验收组对验收工程的实物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测、实量,同时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检查;6、检查人员对工程资料、工程实体检查情况进行评述;7、质量监督站对验收工程的质量情况发表监督意见;8、总监根据验收组意见草拟并宣读工程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一步做好工程完善工作,监理单位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本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自检达到验收意见后,重新向项目。

临理部提出申请;项目监理部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则根据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通过验收。

(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项目监理部签署“工程报验单”。

项目监理部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一卜五日内,将此分部工程(含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报送质监站,并取得质监站签发的相应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四)如一个分部工程有几个子分部工程组成时,则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所有予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进行汇总,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核定的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子)分部工程验收重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除了包含的各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起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外,还应增加两类检查。

(一)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二)采用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

第六章(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第二十六条(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部工程均通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七条(子)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一)(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 (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子)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分公司分管部门经理组织,参加验收的单位包括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分公司等,质量监督部门对(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子)单位工程验收程序(一) (子)单位工程初验工程初验由项目监理部总峪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认可(指初验的检查、修补、复查、直至满意的全过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工程初验临督。

按下述程序组织初验。

1、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工程初验申请:施工单位在对工程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竣工报验单”、“(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和“(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提出工程初验申请;2、项目监理部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初验申请:项目监理部根据监理程序,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初验申请,认为该工程已具备工程初验条件,则在“竣工报验单”签署同意工程初验意见若本次初验未能通过,则施工单位应对木次验收中发现的不足进行完善,在完善后并完成了自检,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申请初验;3、若(子)单位工程通过初验,则施工单位应做好进行正式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应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其审查意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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