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教职改[1998]020号
关于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20号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8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和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学实际情况,现就中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l、现在中学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中学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入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对象: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坚持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着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职业中学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有利于教师师德修养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德育工作。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小学教育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发展。
然而,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也日益显现,如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不科学、评价机制不完善、职称晋升缺乏激励等。
为此,福建省决定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旨在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1.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通过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模式和评价指标,制定适应福建省实际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注重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评价。
2.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教师职称评审机构,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提升个人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
3.优化职称晋升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和教育创新,提高教师的职称晋升率。
同时,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提供良好的培训条件和机会,帮助教师提升自身教学能力。
二、内容1.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结合福建省中小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从教师的教学效果、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2.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
成立由专家学者、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教师组成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加强对教师职称评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通过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4.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
加强对新进教师的培训,提供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的专业知识,帮助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通过举办教育教学和创新的培训班,鼓励教师参与教育实验和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现就当前我省职称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做出如下规定:1、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办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5]22号)执行。
其在党政机关工作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可视同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2、其学历要求按照拟申报系列(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照破格条件申报。
3、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按首次申报时的资格档次免试一个级别(高级或中级)。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关于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或国家部委按照计划委派援藏,并拟在藏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基本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按高一级职务介绍进藏。
进藏后一年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如评审通过,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可从批准进藏时间起算。
有关单位应在其进藏工作前,帮助他们准备好必要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本次申报时外语可免试。
闽人发(2004)145号 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2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处:自1993年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实行统一考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使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外语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近年来,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4]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1992]12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精神以及当前工作的实际,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文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外,都必须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水平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本文规定的相应免试条件者不得聘任。
二、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参加考试。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及申报职称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与申报职称问题一、工程系列:(一)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理工类学历(申报科技管理专业的,所学专业为工商管理可以认可),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是否认定为学历破格申报,由各专业评委会组建部门决定。
二、经济系列:(一)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1、经济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
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高级经济师: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的学历不限定专业,如文、史、哲和会计、医学等专业均可申报。
三、共性问题:1、党校学历申报工程系列不予认可,申报经济系列予以认可。
2、近年来通过函授、自考等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的(专业不限),且中级职称聘任时间达到要求,可正常晋升申报高级经济师;如申报高级工程师,则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解答示例:1、你好,评审中要求学历必须与所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这个相近如何具体解释?比如自动化控制专业可以评审电力电气专业吗?计算机应用专业可以评审电力电气专业吗?需不需要破格?复:你好!学历是否与所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由专业或系列主管部门认定。
闽职改字[1993]18号(职称总精神)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3.11•【字号】闽职改字[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
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
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一、相关政策规定:(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
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二)《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第五点“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的第14条: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其它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其他系统(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程系列:(一)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转系列申报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时,需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将工程师聘用年限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聘用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参评高级工程师,需在工程技术类岗位聘用满一年以上,方能参评。
三、经济系列:(一)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可直接转评高级经济师。
(二)已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满5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三)属于会计、审计、统计、教育、卫生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应转系列考试取得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或评审工程师)等资格并聘满1年以上的,可将现聘用工程、经济系列中级职称的年限与之前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解答示例:1.您好!本人因工作变动,从中职学校调到别的事业单位,现要求工程系列职称。
我原来的职称是中职学校高级讲师,请问如果我现在可以直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吗?有关职称转评的政策依据有哪些?复:您好!中职学校高级讲师如属于中级职称,需要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以把之前的高级讲师年限累计计算,再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如属于高级职称,可以根据单位新聘岗位来确定能否参评高工。
2012年福建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
关于报送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闽卫人[2007]21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为了做好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和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报送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材料的要求1.设区的市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2.“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其中两个年度的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用EXCEL 制表,统一用A4纸,并附上软盘);3.“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简明情况表”一式30份(其中两个年度的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表格内容要求打印,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5.任现职以来近五个年度(超前申报者按任职实际年限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式1份;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1份及聘任书一式1份;7.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的证明一式1份;8.最后(或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9.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各一式1份,如有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者应提交样书一本。
10.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业务面试,要求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一式10份),并提交一篇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进行论文鉴定或答辩(一式10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闽人函[2000]218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工作人员受撤职等处分后职级待遇问题的复函(闽人函[2000]218号)南平市人事局:《关于闽人发[2000]132号及人发[1999]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南人核[2000 ]27号)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撤职后须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的精神另行确定职务,并按新确定的职务确定其工资待遇。
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其工资比照闽人发[2000]132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工作人员,要相应降低工资待遇。
根据中纪办[1988]92号和闽人薪[1995]1号、闽人核[1996]96号文件精神办理。
即: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人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三、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而无政纪处分,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精神,可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不定考核等次,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比照对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第二年不定考核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比照闽人薪[19 95]1号文对有关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正式分配工作的人员的规定,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其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不定考核等次。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与申报职称问题
学历专业、任职年限与申报职称问题一、工程系列:(一)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申报人员具备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理工类学历(申报科技管理专业的,所学专业为工商管理可以认可),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是否认定为学历破格申报,由各专业评委会组建部门决定。
二、经济系列:(一)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1、经济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
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高级经济师: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的学历不限定专业,如文、史、哲和会计、医学等专业均可申报。
三、共性问题:1、党校学历申报工程系列不予认可,申报经济系列予以认可。
2、近年来通过函授、自考等在职取得本科学历的(专业不限),且中级职称聘任时间达到要求,可正常晋升申报高级经济师;如申报高级工程师,则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解答示例:1、你好,评审中要求学历必须与所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这个相近如何具体解释?比如自动化控制专业可以评审电力电气专业吗?计算机应用专业可以评审电力电气专业吗?需不需要破格?复:你好!学历是否与所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由专业或系列主管部门认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闽人社建议复〔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01号建议的答复王新宇、刘赟、徐文平、郭玮韡代表:《关于要求增设“医疗保障”专业技术职称的建议》(第140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规定“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
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2017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目前,新增职称系列权限在国家,若需新增“医疗保障”系列职称,应由国家医保局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若需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新增“医疗保障”专业,应由相关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医保局研究提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解决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通道问题,很有针对性,对我厅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经与省医保局了解,我省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和支付等服务工作。
闽人发[2004]144号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一)考核确认。
对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闽人发[2000]8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初级资格由县(市、区)人事局或有关单位考核确认,中级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考核确认。
(二)组织评审。
申报人员经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后,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确认。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人职发[1988]2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通知(1988年8月8日人职发(1988)2号)据一些省市和单位反映,有的部委未经主管职称工作的部门协调和同意,自行发出政策规定性文件,部署有关职称改革工作(例如:要求设置本行业的职称系列等),引起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某些误解,造成了一些混乱。
鉴于职称改革工作重要,涉及面广,在政策上必须加强统一指导,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今后全国的职称改革工作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凡属有关职称改革和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必须由人事部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才能部署和执行。
二、职称改革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为了避免由于经验不足引起偏差,应严格按照中央指示,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工作,不要自行安排和匆促行事。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同人事部联系,研究。
各部委作出的有关涉及职称改革的各项重要规定,必须同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规定一致。
否则,各地区、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不宜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地区的职称改革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前继续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其办事机构继续履行其职责。
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
——结束——。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
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福建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文件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闽统 [2010]职称3号关于报送2010年度统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职改办:经研究,拟定于2010年12月下旬召开第十四届福建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符合闽统职称[2004]3号文件规定,并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证明)的在职统计专业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一)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术类奖状、奖励证书、在获奖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及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式一份;(二)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年度考核、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三)专业技术代表作一份,包括:公开出版的专着、译作或由本人单独执笔并在省、地级以上带CN刊号刊物发表的统计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材料,(原则上为近五年发表的文章原件和复印件);(四)《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一式25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法人单位公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五)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学术奖状、证书、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同时将上述材料前五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
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一律用A4复印纸复印)。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含7天)。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闽会职办[201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闽会职办〔2014〕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为做好2014年度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对象2014年度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范围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省属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以及《福建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试点的7家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工作,并受聘高级会计师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本通知的规模以上企业指:工业、批发业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建筑业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其他行业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
营业收入为公司(单位)2013年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申报2014年度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参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评审须报材料及填列要求报送材料可登入福建省会计信息网(http:///)免费下载填列。
1、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委托评审函1份。
该委托评审函必须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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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0]84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
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
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五、关于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聘任职务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相应免试条件的不得聘任。
六、关于“选优”问题
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市(地)职改办在上报资格审查名单时,凡属"选优"对象的,应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审批部门在正式下发确认任职资格的文件中也应注明"选优"对象(在其名字前打号)。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历的计算。
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之日起,截止时间为各系列(专业)、市(地)职改办下发的评审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截止时间。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计划由各系列(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和省职改办联合下发,市(地)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计划,由市(地)职改办参照该系列(专业)相应规定制发。
八、关于“否决未满一年”的时间计算问题
闽职改字[1993]19号文第十三条所述“经评委会表决未通过人员,……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报评审。
”一年后,应为自上次评审会召开之月到下次评审会召开之月期间应满一年。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