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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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谭永敏(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房屋租赁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座落在贵港市制药厂厂区内住宅楼1号楼私有房屋,面积大约

96.97 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期限为 6个月,即从 2011年 11 月 18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18 日止。

二、租金从 2011 年 11 月 18 日开始算起。甲方收取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300 元整,乙方按月缴交租金,每月的 5 号前交清上月水电费,不得拖欠。

三、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缴交 300 元给甲方当作房屋租赁押金。

四、如属政府行为,因国家建设需要。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不受租赁限制,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出。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在租用房屋内从事传销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2)擅自将租房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的;

(3)不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将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债务的。

六、房屋租赁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但必须在期满十天前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如乙方不再承租房屋,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的物品搬走,不得破坏房屋的硬件设施(如水电及排污管线,灯具,门窗等);不得拆除甲方原装修的不动产设施,动产部分归乙方,并经甲方验收后方可办理终止租赁合同手续。如房屋结构及设施损毁,乙方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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