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修订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
影片审查须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备案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政务大厅
电影管理处电话:(010)
(四)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0、如是联合出品的要提交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11、中外合拍电影剧本一份及《中外合拍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二份(只有申报中外合拍影片时需要)。
(六)公示和立项
1.一般题材由北京市广电局审核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广电总局电影局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公示。
公示后,北京市广电局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立项,由申报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批立项。
3.合拍影片,由申报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
(七)备案的办理期限:
1.同意影片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者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公示2天后自行到北京市广电局电影管理处领取。
2.对申报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需请专家审查剧本的,审查时间另算(30个工作日)。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二、国产影片审查
(一)受理部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电话:(010)85013329、
(二)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条件:
持有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片以及在北京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初审后在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立项的“三重一合”影片。
(四)受理材料:
国产影片审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审查”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
送审影片DVD光盘二套,表明电影片名及出品方标签。
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五份(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三份(加盖公章)。
4.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5、完成台本的剧情梗概(500字左右)七份。
6、影片英文片名译名的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7.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出品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8、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
9.片头片尾字幕清单两份。
10、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
11.领取公映许可证片头的经办人授权书一式二份(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子文档请刻录光盘提交)
(五)制发核校、告知送达:
1.对内容审查通过的数字电影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
审查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书面告知修改意见;需修改后重审的,待制片单位修改重新审查后,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
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2.制片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影片审查决定书》和其它申报材料到广电总局电影局领取电影片头。
3.对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合拍影片以及胶片影片,北京市广电局出具内容初审意
见,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
(六)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变更片名、出品单位、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等拍摄管理事项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电影拍摄期间变更等事项应当事先上报审批。
办理电影拍摄变更事项,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拍摄”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广电局电影管理处(。
(一):
1、影片片名变更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500字左右剧情梗概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更改后的片名不得与其他备案公示、公映的影片重名(含译制片)。
影片在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更改片名。
(二):
1、出品单位变更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书(合同)一份。
3、增加出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如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具体程序应为:原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出,新出品单位所在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入并行使以后的所有审查权。
影片如已审查完毕,则需两省广电部门同意。
影片公映(包括播映)后,不得再进行出品单位的变更。
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可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三):
1、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影片英文片名的翻译,应在电影完成片审查前递交英文片名的申请。
(四)(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境外主创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性别、职业、经历、代表作品等)一份。
3、境外主创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一份。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国产影片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导演,其他主创人员一般也应是我国境内公民。
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制片单位须报批后方可聘用;但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
如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能按期完成摄制需延期摄制的需提出延期拍摄申请。
1、提交影片延期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申请延期的理由说明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六):
批准备案后的影片由于特殊原因不再继续摄制的,应书面提出影片撤项申请。
1、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原件。
(二)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报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2、需要办理出入境(包括人员、设备、境外洗印加工)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