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修订稿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txt-两个人同时犯了错,站出来承担的那一方叫宽容,另一方欠下的债,早晚都要还。
-不爱就不爱,别他妈的说我们合不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
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广电总局的送审文件
影片英文译名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5
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或合同,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出品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6
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7
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8
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
9
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二、标准拷贝送审须送交下列材料(技术审查)-所交材料均不退还
序号
项目
有
无
1
标准拷贝一套(片头须加公映许可证龙标)
2
中国电影资料馆出具的收到标准拷贝的回执或送交电影局数字电影母版一套如D5、HDSR(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由电影资料馆支付3万元补助,该补助仅限于胶片电影转成的数字母板)
3
影片DVD三套(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下同)
领取电影片头后签字:,电话:
领取电影公映许可证后签字:,电话:
联系人:,电话:
4
Beta带一盘
5
Beta宣传带(长度为10-15分钟)
6
终混八轨带一套
7
定为民族语影片的,须交国际乐效一套
8
洗印加工单位出具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9
影片如有修改,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
相关剧照或海报(附光盘)
11
增加摄制单位的合同一份
12
经办人领取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故事片(胶片)送审清单片名:公 Nhomakorabea许可证号:[200]号
送报单位:送审时间:年月日
一、混录双片送审须送交下列材料(内容审查)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6.04•【文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3.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影审查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6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9号《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三年六月四日电影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包括:(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三)科学教育影片;(四)新闻纪录影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和输出公开放映、播放的各种形式、不同宽度、不同载体的电影片、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等。
第四条电影终审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电影事业管理局(下称电影局)作为电影审查机构主持电影审查工作。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职责第五条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行使以下职权:(一)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二)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输出;(三)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公映、输出的电影片,提出修改意见;(四)颁发电影片公映、输出、输入许可证;(五)没收未经批准公开放映的电影片;(六)其他权利。
第六条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承担以下义务:(一)对申请审查的电影片,在接到申请报告单及实物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二)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办理发放公映、输出许可证;(三)将每部影片的审查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四)其他义务。
第三章申请第七条电影片持有人(指制片者或专营输入电影片者、专营电影录像片者、专营电影视盘者。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影局
•【公布日期】2019.11.15
•【文号】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电影局公告
2019年第1号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电影局对现行电影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0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电影局
2019年11月15日附件
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0件)。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概述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概述
在电影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会对电影的剧本、拍摄计划和成片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电影内容符合政府的政治信仰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拒绝包含敏感、低俗、暴力等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
审查机构会根据电影的主题、剧情、角色、对话、镜头、音乐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给出建议或修改意见。
如果电影未能通过审查,则制片方需要进行改编或面临禁播的风险。
此外,通过电影局批准的电影还需要获得放映许可。
放映许可是指根据放映计划、场地条件和观众需求等因素进行审批的许可。
只有获得放映许可证的电影才能在影院进行放映,违规放映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发展,电影审查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许多没有通过审查的电影被非法传播和观看,监管机构也面临着对新媒体平台和短视频的监管难题。
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开始加大对互联网和新媒体的监管力度,并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保护观众合法权益和规范电影市场。
总的来说,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是为了确保电影内容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并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但这一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观念,推动电影产业发展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项目名称电影剧本的审查
一、项目名称:电影剧本的审查
二、审批和收费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
2、《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三、申报条件: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省广电局审查通过后,报广电总局立项。
(省广电局)
四、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立项申请报告;(省广电局)
2、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三份。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省广电局)
3、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省广电局)
4、在实行属地审查的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影片剧本(梗概)的初审意见。
(省广电局)
五、审批流程:
六、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无
(附)审批程序:
1、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者,将材料统一交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办理受理手续,并将受理材料及相关申报材料交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室(影视处);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室(影视处)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及剧本进行审查;
3、审查后将剧本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广电总局;
司网址:4、广电总局终审后将审查决定以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
公。
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
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随着电影和电视剧的普及,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共道德以及传播正能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原则、审查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定原则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合规性:剧本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底线,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暴力、恐怖、色情、低俗等内容。
2. 价值导向:剧本应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塑造积极向上的形象,引导观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文化传承:剧本应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4. 创作自由:剧本审查应尊重创作者的创作自由,不过度干预创作过程,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
二、审查内容影视剧剧本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剧情内容:审查剧本的故事情节是否合理、连贯,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暴力、恐怖、低俗等内容。
同时,还要关注剧本中的人物形象是否真实、立体,是否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
2. 对话台词:审查对话台词是否符合语言规范,是否存在低俗、粗俗、不雅的言辞,是否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3. 角色塑造:审查角色形象是否积极向上,是否具有正面的价值观,是否能够给观众带来积极的影响。
4. 情节设置:审查情节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渲染暴力、恐怖等不良情节。
5. 文化传承:审查剧本中是否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是否能够增强观众的文化认同感。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引导良好的影视创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审查标准的主观性:审查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审查人员对于同一剧本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差异,这容易引发争议。
2. 剧本创作的约束:一些剧本因为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受到了一定的创作约束,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电影片送审须知
电影片送审须知•【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8日11:08一、影片初审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须登录广电总局官网“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填写“影片送审”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按说明下载、打印相应的文件(以下2、3、4、5、6、7项)。
应将以下资料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审查。
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 带);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4、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5、影片如需变更片名,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6、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前申报,并经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7、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8、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省级广电部门或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或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二、领取片头影片经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持以下材料至总局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手续。
1、影片DVD一套(已按省级广电部门的意见修改完毕);2、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决定书》(须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3、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需领导签字、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二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光盘);5、《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6、省级广电部门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7、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影片英文片名批复;8、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及联合出品、摄制合同(出品人数量与出品单位数量须相符);9、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10、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11、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12、交回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13、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影片送审须知
电影片送审须知一、影片初审影片摄制完成后,制片方须登录广电总局官网“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填写“影片送审”栏目,逐项填写完毕后提交,并按说明下载、打印相应的文件(以下2、3、4、5、6、7项)。
应将以下资料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审查。
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或BETA 带);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的公章;3、《主创人员登记表》一份;4、影片片名英文译名的报告,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5、影片如需变更片名,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6、影片如需增加、变更出品单位的,须提前申报,并经省级广电部门批复同意;7、影片聘请境外主创人员,请提交省级广电部门批复;8、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9、交回该片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省级广电部门或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影片审查意见表》中做出说明,或修改完成后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
二、领取片头影片经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后,可持以下材料至总局电影局办理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即龙标)手续。
1、影片DVD一套(已按省级广电部门的意见修改完毕);2、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决定书》(须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3、省级广电部门出具的《影片审查意见表》(需领导签字、加盖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二份(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电影审查委员会或省级广电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光盘);5、《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一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6、省级广电部门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7、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影片英文片名批复;8、省级广电部门同意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批复,及联合出品、摄制合同(出品人数量与出品单位数量须相符);9、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聘请境外主创人员的批复;10、影片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附光盘);11、影片如系特殊题材(如公安、司法、少数民族等),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协审意见;12、交回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13、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头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一、备案单位资格条件: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点击此处下载参考格式);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点击此处下载);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点击此处下载);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三、受理单位及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电话:(010)86090424、(010)86090959四、备案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五、备案相关的办理期限: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6月19日电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取消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含合拍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现将《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传达,遵照执行。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一、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申请制作动画片。
国产电视动画片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后方能投产制作。
未经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不予审查完成片,不予发放《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各级电视播出机构不予播出。
二、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实行两级管理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由国家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两级管理。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和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核准和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辖区所属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动画制作机构制作国产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管理,并负责将本系统、本单位动画制作机构拟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报国家广电总局核准公示。
产品质量规制与电影在线评分——基于经典估计贝叶斯平均法和倾向得分匹配法
关键词:产业规制 产品质量规制 新产业组织实证 电影产业 后验 PSM
一 、引 言 与 文 献 综 述
近年来,我国 电 影 产 业 发 展 迅 猛,票 房 收 入 节 节 攀 升,国 产 影 片 平 均 票 房 收 入 从 2009 年 的 5546.44万元增加到2019年的24308.85万元,10年增长了 3.38 倍,增 速 高 达 15.92% ①。 然 而,来 自消费者直接反馈的产品评价却 不 尽 如 人 意。 同 期,电 影 在 线 评 分 呈 现 明 显 的 波 动 下 降 趋 势,平 均 分 值 从 2009 年 的 6.22 下 滑 至 2019 年 的 5.43。 影 片 评 分 与 票 房 的 倒 挂 、电 影 产 品 叫 卖 不 叫 好 ,凸 显 了当前我国电影产业发展面临的 现 实 困 境。 一 方 面,随 着 物 质 生 活 水 平 的 显 著 提 升,居 民 的 精 神 文 化消费需求 迅 速 增 加。 尽 管 影 视 作 品 的 供 给 也 在 扩 大,但 总 体 上 仍 较 为 匮 乏 (黄 立 玮、吴 曼 芳, 2018),导致我国电影产品市场竞争 不 足,抑 制 了 市 场 的 甄 别 效 应。另 一 方 面,受 限 于 现 有 的 产 业 规 制体系,我 国 国 产影 片 题材 和风格较 为单一、同质 化现象日趋 严 重(赖春,2017),越来越 难以适 应 互 联网时代下青年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偏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8•【文号】新广电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发挥地方广电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文),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7月以来电影实行“一备两审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国产影片属地审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审查程序(一)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的审查,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相关文件,并负责电影审查中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
2、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按规定要求,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见附件1《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送审说明》)。
3、重大文献纪录影片,按规定要求,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见附件2《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送审说明》)。
4、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核通过,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见附件3《合拍影片送审说明》)。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3800字
三一文库()〔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3800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政务大厅电话:(010)85012282电影管理处电话:(010)85013329、65150782 (四)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五)申请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登录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1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 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 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精编版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一)备案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政务大厅电影管理处电话:(010)(四)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五)申请材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艺作品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文艺作品的内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文艺作品的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进行备案审查,以确保文艺作品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民族风俗和传统文化等要求。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作品自愿备案、审查机关依法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二、备案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五条文艺作品备案范围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舞台剧、网络剧、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第六条文艺作品备案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民族风俗和传统文化;(二)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问题;(三)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四)是否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不良信息;(五)是否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
三、备案和审查程序第七条文艺作品创作者、制作单位或者发行单位应当在作品首次发行前,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八条备案材料包括:(一)备案申请表;(二)作品说明书,包括作品的主题、内容、形式、创作过程等;(三)作品相关法律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等;(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作品进行初步审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品,发给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作品,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作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意见作为作品备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品备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电影剧本征稿
电影剧本征稿
本报讯记者徐馨报道:在迎接中国电影百年之际,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剧本中心向全国发起故事片电影剧本征稿活动,他们期待广大专业和业余电影剧作者,创作出优秀的电影文学剧本,适应观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适应国产电影的市场化、产业化道路,为推动民族电影更大繁荣贡献才华智慧,向中国电影百年诞辰献礼。
这次征集剧本的主旨,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
应征剧本不限制题材、风格、样式,提倡探索和创新,提倡个性化、风格化、多样化,提倡充分尊重电影艺术规律和市场规律,提倡思想的深度发现和艺术的完美展现,提倡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适应市场要求的、适应创作规律的电影类型化创作样式。
“类型电影”按照约定俗成的理解,大致可包括:喜剧、爱情、战争、科幻、伦理、推理、武侠、灾难救援、公安司法、惊险、青春、音乐歌舞等影片类型。
希望通过在题材、风格、样式以及类型上的多样化追求,使国产电影进一步贴近观众和市场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审美需求,推动电影创作的更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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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
影片审查须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国产影片审查须知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备案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令第52号)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二)备案单位资格条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窗口: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政务大厅
电影管理处电话:(010)
(四)受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备案”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中文简体四号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亲笔签名授权书及编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5.无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即长期摄制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近期对账单或资金证明,且实有资金数额应在所拍摄影片预算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一份(持有广电总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出具省(市)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
8.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0、如是联合出品的要提交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或合同。
11、中外合拍电影剧本一份及《中外合拍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二份(只有申报中外合拍影片时需要)。
(六)公示和立项
1.一般题材由北京市广电局审核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广电总局电影局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公示。
公示后,北京市广电局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立项,由申报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批立项。
3.合拍影片,由申报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合拍公司申请立项。
(七)备案的办理期限:
1.同意影片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者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公示2天后自行到北京市广电局电影管理处领取。
2.对申报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需请专家审查剧本的,审查时间另算(30个工作日)。
中外合作电影剧本审读意见表
二、国产影片审查
(一)受理部门: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电话:(010)85013329、
(二)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条件:
持有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片以及在北京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初审后在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立项的“三重一合”影片。
(四)受理材料:
国产影片审查,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审查”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影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9层):1.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胶片电影送混录双片一套。
送审影片DVD光盘二套,表明电影片名及出品方标签。
2.《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五份(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3.《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三份(加盖公章)。
4.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5、完成台本的剧情梗概(500字左右)七份。
6、影片英文片名译名的报告(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印制在中文片名下面)。
7.同意增加或变更出品单位的批复的复印件,且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相符(出品人即是法定代表人)。
8、同意更改影片片名的批复的复印件。
9.片头片尾字幕清单两份。
10、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原件)。
11.领取公映许可证片头的经办人授权书一式二份(需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电子文档请刻录光盘提交)
(五)制发核校、告知送达:
1.对内容审查通过的数字电影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
审查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书面告知修改意见;需修改后重审的,待制片单位修改重新审查后,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
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2.制片单位持北京市广电局《影片审查决定书》和其它申报材料到广电总局电影局领取电影片头。
3.对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合拍影片以及胶片影片,北京市广电局出具内容初审意
见,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及其它申报材料送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
(六)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变更片名、出品单位、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等拍摄管理事项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规定,电影拍摄期间变更等事项应当事先上报审批。
办理电影拍摄变更事项,首先要主页面上的“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或者登录网址:),在“我要拍电影”栏目的“影片拍摄”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并网上提交成功后,再将以下纸质材料送至北京广电局电影管理处(。
(一):
1、影片片名变更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500字左右剧情梗概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更改后的片名不得与其他备案公示、公映的影片重名(含译制片)。
影片在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更改片名。
(二):
1、出品单位变更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书(合同)一份。
3、增加出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如第一出品单位的变更涉及跨省,具体程序应为:原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出,新出品单位所在省级广电部门同意转入并行使以后的所有审查权。
影片如已审查完毕,则需两省广电部门同意。
影片公映(包括播映)后,不得再进行出品单位的变更。
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可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三):
1、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影片英文片名的翻译,应在电影完成片审查前递交英文片名的申请。
(四)(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境外主创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性别、职业、经历、代表作品等)一份。
3、境外主创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一份。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国产影片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导演,其他主创人员一般也应是我国境内公民。
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制片单位须报批后方可聘用;但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
如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能按期完成摄制需延期摄制的需提出延期拍摄申请。
1、提交影片延期申请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申请延期的理由说明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复印件一份。
(六):
批准备案后的影片由于特殊原因不再继续摄制的,应书面提出影片撤项申请。
1、书一份(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直接打印)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原件。
(二)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报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2、需要办理出入境(包括人员、设备、境外洗印加工)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