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年度清查暂行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制度范本
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四条本企业固定资产清查的目的是:确保固定资产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二、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组织第五条本企业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应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固定资产清查计划和方案,组织清查工作,监督清查工作的实施,处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固定资产清查程序第八条固定资产清查分为全面清查和专项清查。
全面清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清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清查前,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制定清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对象、时间、方法、步骤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清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清查小组,由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二)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盘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能、完好程度等进行检查,评估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和效益;(四)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五)编制清查报告,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四、固定资产清查处理第十一条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盘盈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固定资产盘亏的,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按照损失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批,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固定资产清查方案(最新)
固定资产清查方案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2008年5月起,组织开展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和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开展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各类国有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摸清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对土地、建筑物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全面了解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状况,构建统一资产登记管理平台;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为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二、清查内容国有资产清查的内容是: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资产清查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即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财务清理:即对本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资产清查:对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
三、清查时点国有资产清查截止时点为2008年7月15日。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本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和统一要求”的原则,组织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首先由各下属单位进行自查,再上交局机关进行审核。
五、工作步骤(一)准备布置阶段(5月14日至5月18日)1、召开全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下发相关报表、工作软件。
2、建立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5月19日至6月15日)1、自查阶段(5月19日至5月31日)。
各下属单位开展自查,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工作,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财产清查总结报告,财产清查报表数据及总结报告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于5月31日前上报局办公室。
2、审核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对下属单位的财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价值重估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主管部门对资产清查结果复查后,将财产清查总结报告,财产清查报表数据及总结报告以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于6月9日前上报市国资办。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是指对企业或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系统的清查和盘点。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和房屋: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厂房、办公楼、仓库等固定不动的不动产资产。
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时,需要记录每处土地和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并核对实物与账面是否一致。
2.机器设备:包括企业使用的各种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仪器仪表等。
对于每一台机器设备,需要记录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使用年限等信息,并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3.交通工具: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各种车辆,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在清查交通工具时,需要记录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购置日期等,并检查车辆的使用状况和是否存在损坏。
4.家具和装修:包括企业使用的各种办公家具、装修材料等。
在清查家具和装修时,需要记录每一件家具的名称、数量、使用状况,并检查装修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5.电子设备:包括企业使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电子设备。
在清查电子设备时,需要记录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使用状况,并核对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6.其他固定资产:包括企业所有其他固定资产,如仪器仪表、工具、
模具等。
在清查其他固定资产时,需要记录资产的名称、数量、使用状况,并核对资产是否齐全。
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时,需要制定清查计划,明确清查责任人员,并确保清查过程的透明、公正。
同时,要对清查结果进行核对和整理,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账面与实物相符。
固定资产清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通用)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心固定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安排、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中心机关。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及核算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确认:为满足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及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专用设备(三)通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及装具及动植物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确认外购固定资产、自建、改扩建及修缮后的固定资产、置换取得固定资产、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及融资租赁固定资的初始入账价值。
第六条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及《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确定折旧额、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
1.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文物和陈列影(二)动植物(三)图书、档案(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去地;(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定资产3. 中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中心固定产购置按照根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没有定配置标准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处从严把关,合理调剂。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制定的管理规范。
1.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拥有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2. 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够长期投入使用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仪器仪表、文物等资产。
3. 固定资产管理主体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负责人,通过编制固定资产清单,制定固定资产保存、保管、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清查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实施。
4. 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登记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准确性和及时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原始登记、入账、变更、报废等手续。
一旦发现固定资产出现差错或遗漏,应当及时进行补登或修订。
5. 固定资产的保存固定资产保存应当考虑到安全、防盗、防火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标识、分区分层、分类存放、启封记录等操作,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6. 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审慎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新,延长使用寿命和提高效益。
7.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报废资产经过维修、加工、拍卖、捐赠等形式处理,切实做到资源最佳利用。
8. 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评价管理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质量,并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追究责任。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保障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或组织长期使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对于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生产经营的基础。
由于固定资产的数量庞大且价值巨大,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清查盘点制度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和准确计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目的、内容、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二、目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准确计量、管理和保护,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减少财务风险。
通过制度化的清查盘点程序,可以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的遗失、损坏或报废情况,对资产进行编号、登记、分类和归集,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内容1. 制度的适用范围: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等。
2. 盘点周期: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应明确盘点的频率,一般建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按月或季度进行部分盘点。
3. 盘点程序:a. 编制盘点计划:制定清查盘点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明确盘点的范围和人员分工。
b. 资产登记和分类: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c. 资产清查和核对:按照盘点计划逐一清查资产,与登记台账进行核对。
发现遗失、损坏或报废的资产应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记录。
d. 资产评估和报告:对盘点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形成清查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管理层报告。
e. 盘点结果的处理:根据清查报告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或处理。
4. 盘点责任:明确固定资产盘点的责任主体,并约定相应的权责关系。
如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和核对,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盘点工作。
5. 制度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宣传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四、注意事项1. 保密措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涉及企业内部资产信息,必须建立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2. 盘点准确性:盘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准确登记和核对资产信息,防止遗漏或重复。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水平,保障分局各项职能的正常履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的论证、申请、计划、登记、清理、普查、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产权转移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施管理,并考核监督其使用效益;(五)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分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承办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参加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检查和账务核算督促工作。
第七条新建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基建管理程序报批,建成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手续,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相关账目,房产基建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单位收入购置以及接受馈赠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包括:(一)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等。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软件的计价:
(一)对独立购置的软件,需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并按实际购置价格入账。
(二)对随同硬件设备一同购入的软件,作为硬件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需单独登记,其价值并入硬件设备登记入账。
(三)对无偿发放的软件,按发放单位确定的价值入账。发放单位无法确定价值的,按估价入账。
第四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七)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ຫໍສະໝຸດ 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对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
2020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指南(试行)
范围1概念
2相关文件
3工作要求
4工作程序5目录Contents 保障措施
6
1Part
范围
01本指南规定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
02本指南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1.范围
2Part
概念
2 1 3为满足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实施控制管理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01
如图书、家具、
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
固定资产。
03
但使用年限
超过1年(不含1年)
的大批同类物资,
02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进行日常清理、核对、查实,
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2.2 清查盘点
清查盘点
3Part
相关文件
GB/T 14885-2010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 31360-2015 固定资产核心元数据(一)(二)(三)GB/T 33173-2016 资产管理管理体系要求3.相关文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一般为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与预算、采购与验收、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管理。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特许经营权形成的BOT、TOT资产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项目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种类,规范对各类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二、组织完成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三、管理与监控固定资产实物;四、登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各项实物台账;五、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六、办理或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及调拨等业务;七、申请和办理固定资产的投保、抵押业务;八、对闲置固定资产经审批后进行出租,及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开展后续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等信息;二、提出固定资产的采购、维修保养、报废、调拨等业务申请;三、协助固定资产验收、盘点、报废、调拨等各项业务的执行;四、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业务的预算。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等事项的会计核算;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的核对;三、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减值处理及涉税分析等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及清查工作要求
固定资产管理及清查工作要求
一、总则
1. 为规范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现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非法占有、损毁和损失,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2. 本工作要求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清册管理
1. 各业务部门和科室负责建立和更新本部门资产清册,每月1日前将资产清册数据汇报给财务部门核对。
2.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和更新本单位总资产清册,每年1-2月对各部门资产清册进行现场核实。
3. 资产清册数据需包含资产条码号、名称、规格型号、入账时间、价值等信息。
三、资产盘点
1. 每年年底,财务部门组织全面资产盘点工作。
各业务部门需于12月底前完成自身内部盘点工作。
2. 盘点结果与账面数量不符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联系设备提供商进行证实或作出说明。
3. 盘点信息数据需记录入资产汇总清册,并会同年终汇总报表一并报送上级领导部门。
四、资产使用管理
1. 各业务部门需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和转移交接登记簿。
2. 资产使用过程中如遇损坏、报废需及时办理注销或报废手续。
3. 资产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调配使用或擅自转移他处。
以上就是一个"固定资产管理及清查工作要求"的范本内容,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完善后使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6.08•【字号】京国资工字[1992]61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工字(1992)61号、京财工(1992)963号1992年6月8日)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国营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特制定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国营工业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
包括:1.固定资产的报废;2.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3.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自然因素损坏)的处理;4.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二、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1.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的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可由企业自行处置。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前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2.企业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查明原因,由企业自行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3.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部门会同企业财务部门查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的情况及责任,经企业领导审核后,提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费审批表》及《固定资产报废汇总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年9月7日)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中直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计委、经委: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力量加强重点建设的精神,如实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国发〔1982〕1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基本建设若干问题的说明》(计资〔1983〕626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文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经技〔1983〕663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问题国务院153号文件指出的十一种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工程,均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的岁修,铁路大修等),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凡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不论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或用何种名义,均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但在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时,应将与计划管理范围不可比的因素予以扣除。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和天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和计字〔2003〕4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立资产投资il•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左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汁划分为总量控制计划和分批执行计划两类。
总量控制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分批执行计划为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钉天然**和公司(以下简称环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投资计划管理的原则(一)促进发展的原则。
投资计划要服务和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中长期计划目标的实现。
(二)投资回报的原则。
经营性固泄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达到规泄的基准收益率,并实行严格的投资回报制度,新增项目一经投产相应调增企业利润目标。
(三)总量调控的原则。
投资计划应根据企业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平衡,合理确定投资总量,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结构调整的原则。
投资计划应按照企业产业泄位,突岀主营业务发展,突出生产能力优化升级,突出企业协调发展。
(五)分级管理的原则。
投资计划根据企业不同类型,授予企业鼓励类项目投资决策权、核左投资总量内一般技措和零星项目自主安排权、限上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调整权。
(六)规范程序的原则。
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下达、实施、检查等各环廿进行闭环管理,严格按程序规范运行。
第五条规划计划部门是企业投资计划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第六条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编制要符合粋公司发展战略、经批复的企业产业定位和企业中长期规划。
(二)投资需求。
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分析,提岀投资方向,明确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三)资金筹措。
根据有关政策测算的企业自有资金来源、**公司可投入资金,以及按投资项目落实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规划汁划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企业投资计划,经过条件审查、综合平衡,提出投资汁划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含)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含)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固定资产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治理工作,爱护资产的安稳和完全,进步资产应用效益,包管办机关顺利实施行政治理本能机能,促进人防各项事业成长,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等相干司法律例,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治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有用于办机关的一切固定资产治理行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包含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一样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以上,以及单位价值虽不满500元,但耐用时刻在一年以上,同时在应用过程中全然保持原有什物形状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刻在一年以上的大年夜批同类家当,也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新建、移交、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上级下拨的家当凡相符以上前提,均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治理。
人防固定资产分为:地盘(指占据、应用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地盘);人防工程(含口部治理房和假装房);房屋及建筑物;一样设备(包含办公、生活用设备、电器设备、对象等);交通运输对象;通信器材;办公家具;图书材料;专用设备(包含:组织批示、通信警报、宣布道育、科学研究等设备,仪器及施工机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包含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软件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治理遵守以下原则: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结合;资产治理与财务治理相结合;什物治理与价值治理相结合。
第二章治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办机关固定资产治理采取“同一引导、归口负责、分级治理、合理应用、讲究效益、义务到人”的治理轨制。
第六条财务处是机关固定资产治理的本能机能处室,负责按资产类别、品名、购买时刻、金额等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经由过程同一建帐,核算、治理固定资产。
按要求如期完成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挂号、年检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秘书处是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治理部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转移备查簿,具体挂号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经费来源、归属处室、义务人及应用转移情形,明白治理和爱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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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年度清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清查旨在全面摸清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学校资源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年底定期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至元月10日期间。
第三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如实填报本部门每个办公室所有办公设备及教学科研设备。
第四条资产清查表一式三份,各部门要如实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第一联交回资产管理办公室存档,第二联贴在原办公室的门后,第三联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统一保管存档(包括学院所发的各种资产管理方面的通知、规章制度等)。
第五条资产管理清查小组于每年元月16日前对各部门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有瞒报、漏报资产实际情况的,应及时更正,对情况严重者,提出通报批评,杜绝学院资产非正常流失。
第六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切实负起责任,对本部门的资产保管做好督促作用,如有发现不当使用设备仪器者应及时制止。
第七条清查出损坏或应当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立即上报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减固定资产原值,对于闲置或不适用的固定资产报上级部门设备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处置,并作相关会计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调入、调出及学院教师内部调整,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对其使用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若有损坏、丢失,按赔偿制度执行后,由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无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如实写出书面材料并及时上报,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履行报损手续。
第十条各部门领导应对资产管理工作引起足够认识,在本部门资产年度清查时应对部门资产管理员给予大力支持,合理安排管理员的工作,以便使管理员能够及时地做好本年度的资产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