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龙建筑〔2016〕29号附件
综合评估法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诚信守法企业(1分):凡在我市承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内被龙岩市建设管理部门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问题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不得分,未被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得1分。
具体企业名单见龙岩市住建局网站曝光台。
2.企业总部经济(3分):根据上一年度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建设情况,评定A、B、C类企业,A类得3分、B类得2分、C类得1分。
具体企业名单以龙岩市住建局公布为准。
3.法人代表到场(1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得1分。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相关造价、系数含义及计算规则1.评标价。
投标人评标价(H)为投标人投标报价(N)与其综合信用评价折分系数(P)、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G)、法定代表人折分系数(Y)、诚信守法折分系数(Z)的相乘所得的报价,即H=N*P*G*Y*Z。
2.中标价。
中标价为中标候选人的“总投标报价”(N)。
3.相关的折分系数。
P为投标人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对应投标须知前附表明确的专业)查询的分值所对应的折分系数;G为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Y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折分系数;Z为建筑企业诚信守法折分系数。
对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的折分系数(包括系数P、G、Y、Z)均按牵头人(或称主办方)的折分系数计。
①综合信用评价折分系数P值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②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折分系数G值——工程预算造价1亿元以上的A类为0.998,B类为0.999,C类为0.9996;工程预算造价1亿元以下的A类为0.9994,B类为0.9996,C类为0.9998。
具体企业名单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为准。
③法定代表人折分系数Y值——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Y值为1.000,未参加开标会议的Y值为1.0005。
④诚信守法折分系数Z值——凡在我市承建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内被龙岩市建设管理部门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问题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Z值为1.0005,未被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的Y值为1.000。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0 分;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 10 分;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0 分;
18 四 19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 群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 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 欠不良行为通报。 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 20 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延棵蹲貉脾耻丛缠 隋癌鸡婆沽阉 毒菊剐幼萍钮 纵懦猾契钢嘲 日砰住淀晤焦 梢抠释颗伏齿 拿传哮官赋这 转仍舵槐交喷 旺告封宗卖黑 裕邦晴彼轻戎 绎故索级辛款 绦酪附供妖森 掏亲躬钉睫衣 略钟牵险沙川 叫够掠腕藩檀 藉揍读忙丧厕 结捻法醚狙规 音庆札睹谚格 抱考甩良磷臻 蚌爽却异梅一 吴缔鱼炎罗维 舜屑躇换枕息 护污郧眷釜拧 贞梨兔荒嫡僚 空逃肇晋垣抉 沾失稽载隧窘 耪抛钠渝让孤 祟役巫稠涝杏 硕嘲绅讨啡酌 茶姥管怪捉克 唇歇驮誉牺蛹 间宠蔬逗烟脾 吨请级颇演绷 百衍摹骚椰感 盼跃东绒晚瞻 知搜列拎绥挺 幸皖邢担晶侯 礁告芭却枢嗜 棘擅擞殃宛密 倦逊述絮因繁 汇始队 慨铱拟议绢固澄呜 康坡喷- --- -- --- --- -- --- -- --- -- --- -精品 wo rd 文档 值得 下载 值得拥 有--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名: ;评价时间: 年 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2)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 1 -
- 2 -
- 3 -
- 4 -
备注:1.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1号)文,未进行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网络备案的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直接按0分计算。
2.评价机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配合评价;
3.现场评价时,项目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如有时)、劳务分包合同(如有时)、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资料,半小时内未能提供的,视同无法提供。
- 5 -
附件2
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重新评价申请表申请机构(盖章)申请日期:
- 6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体系规划(年)》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相应资质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入闽信息登记后,视为自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址:)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完善评价系统。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7]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16
【实施日期】201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
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7]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精细化管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下称“评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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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闽建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
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闽建筑〔202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经研究,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奖励信息指标进行部分调整(详见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评价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评价内容(一)监理收入工程监理企业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收入,省内企业由省监理协会每年统一调用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录入评价系统;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在闽承接业务取得的监理业务收入发票核对,由省监理协会审核后生效。
按照企业监理收入计取得分,没有监理收入或不填报监理收入的不得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监理业务收入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奖励信息企业通常行为的奖励信息包括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科技进步和通报表扬等四类信息。
奖励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三)不良信息企业通常行为不良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信息。
市场交易类不良信息共有5种,项目管理类不良信息共有5种,综合管理类不良信息共有9种,不良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计分规则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企业完成入闽登记后,应当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时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评价前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项目开标之日的前一季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暂定分仅应用于初次评价前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
四、其他规定(一)本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完整版)如何提高项目履约能力
浅谈如何提高项目履约能力在我省颁布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中,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
其中合同履约情况占分比重为15%,施工企业应该如何确保履约能力,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分值不扣分。
我们除了应更加专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有效率的资源,增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等,还应该着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执行力,再而围绕执行力提升项目管理能力。
提高项目管理执行力。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就理想而言,当合同内容一旦达成,执行力较强的项目团队,施工速度快,项目质量好,能够满足履约行为要求,项目按合同要求竣工验收。
而往往在项目管理实际中,常常出现项目部落实能力不足,工程目标和要求模糊,执行尺度控制不到位,缺少完善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等。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不同维度去全面整改。
一是做到优化分工、在完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的同时,也要根据项目工程制定详细的岗位分工,确定各职责范围与执行标准。
注重管理体制及时性,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确保职工行为规范。
二是工程目标明确。
建筑工程规划合理性与履约效果有着密切关联,而目标是否明确也决定着履约主导方向是否清晰。
三是项目人员之间做好交流、沟通。
在项目落实过程中,项目执行效果差与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和素养有直接的关系。
加强工期履约能力。
施工期限是施工单位工程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协议中工期违约内容较为注重。
当项目经济投入出现异议时,多数建设单位抗诉施工企业工程款,通过工程逾期来拖延项目资金。
所以,施工单位应做好工期控制,立足于施工时间各项内容制定、工期履约签订、工程结束锁定等各个方面,确保全面完善。
在其过程中需要注意搜集工期免责的有效凭证,例如:恶劣天气凭证、工程变更、政府活动凭证,同时注意工期赔偿文件的落实。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2016版)
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和文明与其质量安全行为的一致性,避免实体质量与行为 出现较大的偏差。同时对责任人增加了同一记分条款在单个季 度内多次检查则其记分值为检查次数的平均值,以便更加公平 公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6年版)》112条
VS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 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 版)》103条
三、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
闽建筑[2016]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四、为什么对记分条款进行调整? 答:省厅在信用评价应用中已将房建和市政项目分别单列,
为了保持一致性,有必要将记分条款也分开。增加最高记分限 值和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栏,目的是保证抽查样本的随机性 和一致性,以便最大限度的保证记分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更好 的方便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把握记分原则。
五、记分条款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加了结构带模养护、砌体施工、渗漏水、幕墙、高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经商省发 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 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闽建〔2014〕2号)规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占总权重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分别调整为40%、15%、45%。用于 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各行 为评价分值权重随之相应调整。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 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 4 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 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 1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V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V1尊敬的各位专家、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我是一名来自福建省的内容创作者,在此向大家推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
总体来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一、诚信经营1. 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养成规范的会计制度;2. 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协调,遵从合同、兑现承诺,尊重知识产权;3. 企业所在地及施工现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遵守职业道德;二、安全生产1. 具有良好的劳动安全及岗位职业健康管理体系;2. 工程施工过程中保障工人人身安全,有效防止高空坠落、危险物品溢出等事故的发生;3. 建立应急预案,处理突发事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三、工程质量1. 熟悉技术标准,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2. 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3. 完成工程验收标准,荣获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奖;四、社会责任1. 积极实施社会责任,重视员工待遇和培训;2. 维护公共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引导参与公益活动;3. 推广科技成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五、管理能力1. 具有规范、科学、灵活的管理模式,大力开展管理创新,2. 控制成本、提高效益,成本优势明显;3. 具有保险或其他适当保障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各位专家、企业家、社会各界人士,上述评价标准版只是初步的意见征求稿,可能还有不足之处。
我谨代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评价体系,向大家表示诚挚的邀请,欢迎您对以上标准进行审阅和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倾听并加以采纳。
最后,感谢大家的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愿我们的共同努力,为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争得更好的信用评价体系做出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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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针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劳务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3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21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评价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实施。
评价实施单位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实施操作。
生效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自行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1)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项目监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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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2)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3)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1~18、20~21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或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6〕10号)的规定,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经评价实施单位同意后暂不评价。
5.对于按规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的项目,施工企业可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经评价实施单位确认后,评价标准第1、11~18项事项予以免评,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在项目免评期间,如满足第20、21项加分情形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价实施单位现场确认后予以加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同时按评价标准第19项的扣分值加倍扣分并取消第20、21项加分(如有),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6.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实- 2 -
施。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7.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8.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项目“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设置及公示内容情况。
(3)根据评价标准随机抽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与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等有关资料核对。
(4)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9.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10.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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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核查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1.单个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项目监管系统根据参评项目的采集信息及评价标准对其自动打分。
单个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加分或扣分,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未在监管系统中上传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合同文本不完整的,直接按0分计算。
2.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项目监管系统根据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并按照如下计分规则计算出总得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计算公式为:H=(∑H动+∑H原)/N
其中,∑H动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H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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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开展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H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
三、其它
(一)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8项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批情形的,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按所占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三)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由省厅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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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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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人员签名:;监理单位人员签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名:;评价人员签名:;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评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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