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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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x【x】25号)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条例》,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事业是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各级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得力助手。近年来,我省各级红十字组织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扎实推进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等工作,积极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人道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对外交流的重要渠道。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各种人道需求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国际国内资源,帮助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境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推动以公益为原则的第三次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正;有利于引领和带动相关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传播人道主义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公民现代文明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独特作用,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促进红十字会更好地履行人道主义救助职责,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快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1、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充分利用各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进一步加强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和物资库建设,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完善配套设施,增强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并强化相关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省政府应急办、省发改委、财政厅、红十字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执行抢险救灾、救助任务的交通工具经批准后予以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无牵头部门,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x检验检疫局、x海关、x铁路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要确保包括防灾、备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在内的红十字灾害救援工作链良性运转。(省政府应急办、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着力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培训项目列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重大项目计划。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其在学校、社区、乡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持续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推广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应急救护培训,加强社区、学校和有关事业单位的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省红十字会、发改委、物价监管局、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等负责)

(三)不断提升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水平。

1、积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开展助医、助学、助困、助残和助老等人道救助工作,持续推动红十字关爱进社区、进乡村,支持开展贫困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症患儿和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的救助行动,开展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关爱行动及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宣传工作。(省红十字会、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负责)

2、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省

红十字会、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卫生厅、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老龄办等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1、依托红十字会的群众性、社会性优势,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弘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高尚精神,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接受无偿献血、参与无偿献血。坚持“先保质量、兼保数量”的要求,逐步扩大我省造血干细胞分库的有效库容量,努力提高库容使用率和移植成功率,同时完善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省红十字会、卫生厅等负责)

2、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加快人体器官捐献立法进程,健全社会褒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建立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碑(园),探索在省级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红十字会等负责)(五)积极引导红十字志愿者有序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各地应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把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要广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社区服务、募捐救助、大型活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

器官捐献、艾滋病预防等各项公益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要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做好志愿者登记注册、招募培训、管理激励工作,实现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省精神文明办、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负责)(六)积极开展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开展对外民间交流工作,扩大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省红十字会、台办、发改委、外办、财政厅、商务厅等负责)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七)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八)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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