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意志、行为所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与约束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1、法律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2、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价作用3、法律对于人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为的预测作用4、法律对于社会一般公众的教育作用5、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作用二、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答: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包含维护阶级统治的和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1、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体现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如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生态平衡等方面;(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以立法保障劳动条件和调节交易行为;(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总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于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因此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并不矛盾,前者能够促进和保障后者的实现。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观点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虚无主义”,是对法律作用的客观理性认识,具体而言,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主要指法律的概括性、滞后性、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特殊性和变动性之间的对应困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包括哪些?答:法的价值之间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的冲突,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4、人民利益原则四、法律制定的特征包括哪些?答:法律的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探讨法的本质、法的存在和法的价值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
二、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它具有客观性、强制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形式可以分为宪法和法律;按照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等。
四、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特点法律体系由多个法律规范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上下位、一般特殊、一般优先等关系。
法律体系具有合理性、稳定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五、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有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权威性、一致性和公正性等原则。
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常见的法律适用原则有适用法律的优先原则、适用法律的最有利原则和适用法律的合理解释原则等。
法律适用应当注重实际情况和正义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等要素。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八、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个体或组织享有的权益。
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支持。
九、法律伦理的研究和价值追求法律伦理是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道德评价和规范。
法律伦理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促进法律的合理发展和实施。
十、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法律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的过程。
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
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2024法理学背诵清单到此结束。
通过对法理学的背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掌握法律的分类和解释方法,了解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以及法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方式。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第一章绪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2.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第一编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的层级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2.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4. 法的特征①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②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③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④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5.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7.法的功能: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功能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8、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直接对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发生决定或重大作用的,首先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9法与政治的关系:10法与道德的异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与恶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②形成的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调整范围不同⑤作用的侧重点不同⑥实施的方式不同1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2、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①意志的属性不同②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稳定的程度不同⑤实施的方式不同第二编法的演进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规范和规律。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从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1. 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如刑法、民法等。
2.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
三、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目的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强制性:法律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性别等都不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4. 可变性: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四、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靠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
而法律的适用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判断标准来做出裁决。
总结:以上是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的介绍,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未来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
法理学考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法理学考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简单说就是去琢磨法律为啥产生啊,法律本身是个啥玩意儿,法律怎么运行之类的。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那是老大哥的地位啊。
就像是大楼的地基,如果不懂法理学,那法学其他的科目学起来就跟漂浮在空中一样没根。
比如学民法怎么判案子,宪法为啥那么规定,如果没有法理学对法律基本原理的阐释,根本就理解不深。
③前置知识:学生得有点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对社会的基本秩序和规范有个基础的认识。
像明白为啥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规范逻辑。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可多了去了。
要是你想当个律师或者法官,还没点法理学的知识,那怎么能从法律的本质上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运用法律呢?好比你仅凭习惯给人指路,但懂得地理知识后就能科学准确地指路,法理学就相当于法律学习的地理知识。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法理学就像树的主干,各个部门法学像树枝。
它是众多法学知识的源头一样的存在。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学紧密相连。
比如宪法里的权力分配和法理学中的权力制衡理论就相关。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概念很抽象。
像法的价值这些概念,什么公平、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关键点在于理解法律背后各个概念的真实含义以及相互关系。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相当重要。
考查方式多样,有直接考概念含义的选择题,也有考原理分析案例的论述题。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来源。
这就好比水源,水从哪里流过来的呢。
例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就是好多法律的渊源。
像其他的法律很多规定不能和宪法冲突,因为那是它的源头之一啊。
- 法的效力:就是法律在啥时候、啥地方、对啥人有效。
比如中国刑法在中国境内对本国公民都有效,但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也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呢。
这就像是一个游戏规则在特定场地对参与者都是有效的。
②特征分析:- 法律具有规范性。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
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
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
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六、法律效果与效果法律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它应该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效果法律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法律的法规效果体现为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的经济效果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第二版)知识点总结法理学基础(第二版)第一编:法学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图解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其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2.随着法律的发展及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的需要,因此出现法学内部分科。
二.法学的历史(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三.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的关系2.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四.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五.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释义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知识点:一、中西的发展历史(关键词人名标志等会考选择题)二、法学的定义(掌握):法学就是以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三、法学生成的标志:①立法的发达,要求对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法学家的职业阶层因此而形成;②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法学方法的运用和自成体系的法律理论的创造:③传授法律知识和探究法律理论的机构的存在;④学科分化的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的独立的知识传统的建立。
四、法学的研究范围:既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又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五、法学的性质:①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是法律问题的。
②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具有实务性。
③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④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⑤法学是反映研究者的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的学问,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无涉”或无立场的研究。
六、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注意与法律体系和法系进行区别)七、我国法学学科的五大门类:㈠理论法学㈡法律史学㈢应用法学㈣比较法学㈤边缘法学八、法理学的概念(掌握):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 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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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
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7、法的规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9、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或非规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10、法的渊源的意义:a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b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的作用;c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d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稳步发展。
11、规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制定的有关规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主要包括:法的清理、法律编纂和法律汇编。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围的规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安排,汇编成册。
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活动,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统一、系统的法。
其特点在于法律编纂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2011)13、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指有立法权的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的以规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
二者划分标准为是否有规化的成文形式。
14、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来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
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各国实践,法的溯及力原则大致可以分为:从旧、从新、从轻、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15、法的效力围:对人效力、对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6、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适用上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适用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冲突,适用根本法。
时间冲突,新法优于旧法(统一机关制定,同级法律之间,同一机关新一般对旧特别)17、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模式分类:a命令;b规则,分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利;c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d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我国长期以来通行法律规说,但近年来多主多要素说,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三要素。
1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型概念(按功能)、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确定程度)、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按涵盖面大小)。
19、调整性规和构成性规:前者是指对已有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后者是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其所指定的行为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20、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二者同属于法律的要素,具有共性,但是也具有区别:a 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有更宏观的指导性。
b在变化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着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是社会历史重大价值的积淀,一般不会改变。
而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
c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适用的方法也不同。
规则一般“全有全无”,而法律原则必须平衡或衡量,相互之间需要把握分量。
(法律原则的适用P66-67)2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a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b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成而形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c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在协调;d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2、法系: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或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强调法的传统,可以跨越国界和历史。
2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
划分标准:法律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的调整方法(a整体性原则;b均衡原则;c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24、权利主学说:a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b主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性执行的主,即以某种正当的合理的理由要求呼吁承认主;c自由说(2011);d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即为负担和不利;e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f可能说,权利是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法律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一定行为的必要性;g规说,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尺度,义务是为一定必要行为的尺度;h选择说,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权利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25、权利义务的本质:a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作为法理学科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理出来的;b是统治阶级代表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并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c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且互为界限,不得超过“度”;d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e权利更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互为存在的前提),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27、权利和权力:主体不同、容不同、确定程度不同、要求不同。
28、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与行为,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和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0、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前者是产生之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买卖法律关系),后者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如破产法律关系)。
31、法律事实: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以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大体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2、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a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通过法律作出的否定性评价;b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c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33、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因素。
可以概括为:责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损害结果(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和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利益)、因果关系(指违反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和主观过错(指行为人事实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3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