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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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安全,规范人员、车辆及物品的出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出入本公司的所有人员、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第2章车辆出入
第3条出入车辆凭人力资源部核发的“车辆出入证”出入,公司车辆或公司员工、常驻外委单位车辆出入时应将公司统一核发的“车辆出入证”放在车辆前玻璃处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便于保安查验。
第4条车辆按指定的门岗出入(小车从在门岗出入,运货车从2号岗出入),厂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非生产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域。公司车辆、员工车辆、来宾车辆因工需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提前向保安人员说明,但停留时间不能超过1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生产区域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违者处以200~500的处罚。
第5条运煤灰、运渣车辆必须有公司过磅单,其空车外出时也必须有过磅单否则一率不准放行。车辆按指定的门岗出入(2号岗),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运灰车辆须持人力资源部核发的“车辆出入证”出入。
第6条携带各种物品的车辆凭仓库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的“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证”、“材料领用单”并盖有安全文明办或公司的公章,经保安核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到指定地点装货。装货完毕出厂时经保安核对并签注时间后放行。因节假日或有关人员不在时有物品、工具、机械外出及外送维修时应有相关领导确认及手机短信通知,应经保安核对签注出厂时间。
第7条晚上23:00~6:00期间除拉煤灰车以外,禁止小车、面包车、货车出入厂区,因公需要进出厂区的必须经相关部门领导确认,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包括小车后盖、摩托车尾箱等),保安员必须严格执行违者严惩,由此引起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3章人员出入
第7条出入厂区的公司员工、外包单位的人员或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或来宾卡,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8条出入厂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9条晚上00:00~6:00期间禁止人员出入,对强行出入的人员保安员有权核实身份,并进行登记于次日上报公司管理部门处理。
第10条借出借入物品
1.原材料借出时,应呈经理以上级人员核准后填写“材料交运单”并签注预定返厂日期及借出原因,经主管人员核签后出厂。
2.其他出借物品出入厂时应凭“物品出入证”请部门经理核准办理。
3.借入物品归还时应凭“材料交运单”出厂。
第11条来厂施工人员自带的工具、材料
1.来厂施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物料入厂时,由其填具“自备工具进厂登记单”一式两联请主管人员核签,经保安核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第一联由来厂人员自存作为出厂凭据。出厂时,来厂人员凭第一联经主办部门主管核准后,由保安据第二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保安于次日10时前将第二联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一联留存该保安岗。
2.施工人员带料进厂时,由其填具《自备物资进厂登记单》一式三联由主管人员核签,经保安核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一、二联,第三联交施工人员留存,保安将第一联送技术支持主办部门核填检验方式及检验结果,工程完工结算再送财务部门凭以核对付款,第二联由保安送技术支持主办部门存查。带料进厂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再带出厂,如遇材料出厂的情况时,应当先签“材料交运单”请部门经理核准,凭此出厂。
第4章车辆、物品出入注意事项
第12条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
1.入厂:每日8时至17时。
2.出厂:每日9时至17:30分前。
3.如遇特殊情况需在上列时间之外出入厂时,主管部门应事先填写“车辆物品逾时出入厂通知单”,经主管签章,于17时前送保安主管部门,通知保安处。
第13条如发现公司在出入管理上的异常,保安应立即填写“异常报告处理单”一式两联,呈主管核批后,第一联存保安处,第二联交经办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栏”后送保安处,将处理情形简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第二联存经办部门。
第5章附则
第14条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5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